街道综合治理服务中心是干什么的,往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全文解读

街道综合治理服务中心是干什么的,往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全文解读

街道综合治理服务中心是干什么的?

主要担负街道方面管理和服务,面向街道范围居民提供服务的实体办事大厅。负责政府委托的社区服务项目招投标的有关工作,开展便民利民、文化娱乐等服务,提供政务信息、便民服务信息等咨询服务,开展社区居民的自助互助服务,逐步递次推动社区建设的窗口等职能服务。

综合治理服务中心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矛盾多元化解、公共法律服务、综合信息指挥、实体化联合执法平台于一体,由综治、信访、综合指挥、司法、外口、公安、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卫生监督等部门组成,逐步递次推动办事流程的再造和优化,保证各种办理事项更细化,让群众办事更为便捷。

负责辖区内综合治理工作,例如社区矫正等

街道综合治理服务中心是负责夲辖区社会安全,公共卫生,平日群众需处理的事情。

基层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服务人民群众。

往年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规则和程序,保证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规则和程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规则和程序,保证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规则和程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出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出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法。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一定要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还有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开展治安管理处罚,需要公开、公正,尊重和保证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需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用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导致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需要依法担负民事责任。

  第九条 针对因民间纠纷导致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能处罚。经调解没有达到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需要依照本法的相关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规则和程序,保证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规则和程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出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出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法。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一定要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还有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开展治安管理处罚,需要公开、公正,尊重和保证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需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用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导致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需要依法担负民事责任。

  第九条 针对因民间纠纷导致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能处罚。经调解没有达到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需要依照本法的相关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还有直接用于开展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自己全部的工具,需要收缴,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能处罚,但是,需要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 精神患者在不可以辨认或者不可以控制自己行为时违反治安管理的,不能处罚,但是,需要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患者在精神正常时违反治安管理的,需要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能处罚。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需要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自己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需要对其采用保护性措施管束至酒醒。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能超出20日。

  第十七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相关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能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获取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认真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依照本法需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可以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出现那天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那天起计算。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规则和程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规则和程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可以正常进行,暂时还没有导致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规则和程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规则和程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还有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规则和程序的。

  聚众开展前款行为的,对首先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规则和程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规则和程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规则和程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可以进入体育场馆看同一类型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二十五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他方式有意或恶意扰乱公共规则和程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规则和程序的;

  (三)扬言开展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规则和程序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规则和程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规则和程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意或恶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出现有害干扰,经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指出后,拒不采用有效措施消除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导致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更改、增多、干扰,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可以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更改、增多的;

  (四)有意或恶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带上、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没有按规定报告的,处5日以下拘留;有意或恶意隐瞒不报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条 非法带上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非法带上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还有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第三十四条 盗窃、损坏、未经同意私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未经同意私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有意或恶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第三十六条 未经同意私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满足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没有设立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有意或恶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第三十八条 举行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相关规定,有出现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马上疏散;对组织者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全部出现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日以下拘留。

  第三节 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他滋扰他人的方法乞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有意或恶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有意或恶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患者、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互联网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有意或恶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十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公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第五十三条 船舶未经同意私自进入、停靠国家不允许、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未经同意私自经营根据国家规定需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获取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相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居民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进旅馆,不能制止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居民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居民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有关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检查核验相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不允许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第六十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用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帮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往年元以下罚款。

  偷越国(边)境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他方法有意或恶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获取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第六十五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有意或恶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规则和程序,不听劝阻的。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讲解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互联网、电话号码还有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标,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加赌博赌资很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带上、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能处罚。

  第七十二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往年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工作者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往年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有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按国家规定采用强制性教育措施。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查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还有其他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需要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觉得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需要马上进行调查;觉得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需要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需要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可以作为处罚的按照。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需要予以保密。

  第八十一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途中,遇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自己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的公安机关决定。

  第八十二条 需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需要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需要将传唤的因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需要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时间不可以超越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可以超越24小时。

  公安机关需要及时将传唤的因素和处所公告被传唤人家属。

  第八十四条 询问笔录需要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需要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正确后,需要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需要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 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需要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要求被询问人自行表达。

  询问不满16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需要公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第八十五条 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公告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需要出示工作证件。

  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同时适用本法第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六条 询问聋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需要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并在笔录上注明。

  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需要配备翻译人员,并在笔录上注明。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相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可以少于2人,并需要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马上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需要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检查妇女的身体,需要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八十八条 检查的情况需要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需要在笔录上注明。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相关的需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可以扣押,需要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可以扣押。

  对扣押的物品,需要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了解,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对扣押的物品,需要好好保存,不可以挪作他用;对不要长时间保存的物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需要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需要登记后马上退还;满6个月没有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没办法查清权利人的,需要公开拍卖或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九十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处理案件中有争议的针对性问题的,需要指派或者请来具有针对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需要写出鉴定意见,还签名。

  第二节 决定

  第九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这当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第九十二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用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时间,需要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自己陈述,但其他证据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唯有自己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需要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一定要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需要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需要采纳。

  公安机关不可以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九十五条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需要按照不一样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情节轻重及详细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能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可以成立的,作出不能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公告相关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处理。

  第九十六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需要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需要载明下方罗列出来的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居民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法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需要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需要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没办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需要在2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需要及时公告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需要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第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还有处往年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需要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需要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那天起不可以超越30日;案情重要、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这个时间段,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第一百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了解、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需要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在内容框中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需要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前款规定的处罚决定书,需要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目金额、时间、地址位置还有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需要在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第一百零二条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节 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需要自收到处罚决定书那天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很难执行的。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需要自收缴罚款那天起2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需要自抵岸或者到站那天起2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需要自收到罚款那天起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需要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觉得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出现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满足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 担保人需要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 担保人需要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启动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需要及时退还交纳人。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需要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可以徇私舞弊。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允许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需要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拥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需要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依法开展罚款处罚,需要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需要都上缴国库。

  第一百一十六条 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越询问查证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有意或恶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认真在内容框中填写罚款数目金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对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赔礼道歉;导致损害的,需要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涵盖本数。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自往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5日发布、1994年5月12日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同时废止。

往年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开展,保证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开展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规则和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则和程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多义务的方法予以惩戒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开展,适用本法。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规则和程序的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开展。

  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守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开展行政处罚一定要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还有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一定要发布;未经发布的,不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六条 开展行政处罚,纠偏违法行为,需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导致损害的,需要依法担负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可以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自不同的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可以由法律设定。

  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作出详细规定的,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没有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开展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需要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需要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作出详细规定的,一定要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没有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开展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需要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需要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第十三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可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详细规定。

  暂时还没有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则和程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目金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四条 地方政府规章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详细规定。

  暂时还没有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则和程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目金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必须。

  第十五条 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要定期组织评估行政处罚的开展情况和必要性,对不一定程度上的行政处罚事项及种类、罚款数目金额等,需要提出更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可以设定行政处罚。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开展机关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

  第十八条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可以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开展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可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满足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开展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开展行政处罚。

  委托书需要载明委托的详细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需要将委托书向社会发布。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开展行政处罚的行为需要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担负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开展行政处罚;不可以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开展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组织一定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二)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获取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三)需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需要有条件组织进行对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出现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当地实质上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可以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需要发布。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开展行政处罚。

  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需要加强组织协调、业务详细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查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拥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管辖出现争议的,需要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因开展行政处罚的需,可以向相关机关提出帮助请求。帮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需要依法予以帮助。

  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需要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用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需要及时将案件移送相关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开展机关与司法机关当中需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处罚时,需要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需要退赔的外,需要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开展违法行为所获取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需要给予罚款处罚的,根据罚款数目金额高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能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需要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精神患者、智力残疾人在不可以辨认或者不可以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能行政处罚,但需要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患者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暂时还没有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患者、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需要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开展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暂时还没有掌握并熟悉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需要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导致危害后果的,不能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能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能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需要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需要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五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需要依法折抵对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需要折抵对应罚金;行政机关暂时还没有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可以再给予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可以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面说的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出现那天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那天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 开展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出现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更改或者废止,且新的相关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觉得是违法的,适用新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开展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

  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要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 大多数情况下规定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的开展机关、立案依据、开展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需要公示。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规则和程序的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一定要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够的,不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需要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查核验,保证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满足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址位置需要向社会发布。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需要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需要审查核验记录内容是不是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未经审查核验或者经审查核验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不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行政机关需要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用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可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需要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开展。执法人员不可以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需要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需要回避。

  当事人觉得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需要依法审核查验,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以前,不停止调查。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前,需要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一定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需要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需要采纳。

  行政机关不可以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 证据涵盖: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一定要经查证属实,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按照。

  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按照。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需要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开始、调查取证、审查核验、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整个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第四十八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需要依法公开。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需要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 出现重要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导致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迅速、从重处罚。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开展行政处罚途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需要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需要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在内容框中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需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需要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目金额、时间、地址位置,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还有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需要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五十三条 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需要依照本法第六十七条至第六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履行。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一定要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满足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需要及时立案。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需要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需要认真回答询问,并帮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可以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需要制作笔录。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用抽样取证的方式;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很难获取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需要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这里这个时间段,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不可以处理或者转移证据。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需要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查验,按照不一样情况,分别作出请看下方具体内容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情节轻重及详细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能行政处罚的,不能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可以成立的,不能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要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需要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八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以前,需要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查核验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查核验;未经法制审查核验或者审查核验没有通过的,不可以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要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要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法制审查核验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查核验的人员,需要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获取法律职业资格。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需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需要载明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点位置;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法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定要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需要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那天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需要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需要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署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等方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方罗列出来的行政处罚决定,需要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需要组织听证:

  (一)很大数目金额罚款;

  (二)没收很大数目金额违法所得、没收很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担负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六十四条 听证需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需要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需要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公告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听证时间、地址位置;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觉得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己从参加听证,也可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默认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需要制作笔录。笔录需要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正确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第六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需要按照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作出决定。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需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推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需要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可以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需要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那天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需要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六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很难执行的。

  第六十九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七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一定要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七十一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需要自收缴罚款那天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需要自抵岸那天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需要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下方罗列出来的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目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目金额不可以超过罚款的数目金额;

  (二)按照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按照法律规定,采用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推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那天起计算。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满足法律规定情形的,需要暂缓执行。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目金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这个时间段不能计算。

  第七十四条 除依法需要予以处理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一定要根据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一定要都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可以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可以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查、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除依法需要退还、退赔的外,财政部门不可以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需要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查,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证行政处罚的开展。

  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处罚需要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需要仔细审核查验,发现有错误的,需要主动改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处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相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未经同意私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有关委托处罚的相关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获取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满足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相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相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相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导致损失的,需要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开展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导致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导致损失的,需要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需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相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需要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能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规则和程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五条 本法中“二日”“三日”“五日”“七日”的相关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国家规定的节假日。

  第八十六条 本法自往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规则和程序,保证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规则和程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出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出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一定要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还有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开展治安管理处罚,需要公开、公正,尊重和保证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需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用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导致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需要依法担负民事责任。

  第九条 针对因民间纠纷导致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 议的,不能处罚。经调解没有达到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需要依照本法的相关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是公务员吗?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是一个部门,不一样地区的运作方法和性质可能略有不一样,但大多数情况下来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依然不会属于公务员机构。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是由政府组织建立的,旨在加强对社会治安问题的管理和维护,并通过各种手段和措施,如执法、宣传、教育等,提升公民的法律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一般由公安、市容环境、城管等部门及有关社会组织联合设立,领导和管理人员可能由政府官员或专业人才员担任。他们的职责大多是帮助公安等执法部门,提供信息报告和其他辅助工作,而并不是直接从事执法工作,因为这个原因不属于公务员。

有的是,但也有事业编工作人员。不统一。

乡镇公务员单位,但里面不都是公务员,事业和合同制人员都拥有。

不是的。那他们是编外的辅警。

社会治安管理中心是做什么的?

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方面。

1、打击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先环节和前提条件。要坚持常常性打击和集中打击相结合、集中打击与专项整治相结合的方针,深入持久地开展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

2、防范是减少各自不同的违法犯罪活动和维护社会治安规则和程序的积极措施。要广泛发动和组织群众,采用各自不同的措施消除不安定原因和不安全隐患。特别要大力疏导、调解各自不同的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不要矛盾激化。加强居民区楼院的安全防范设施。广泛组织党员、干部和群众参加居住地的治安防范,健全群防群治机制。

3、教育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础工作和战略性措施。需要在人民群众中广泛深入、扎实开展普法教育和各自不同的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使广大的人民群众进-步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共青团、工会、妇联、青少年保护办公室要与学校、家庭密切结合,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特别是做好后进青少年、轻微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教育挽救工作。

4、管理是堵塞犯罪空隙、减少社会治安问题、建立良好社会规则和程序的重要手段。要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仔细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管理工作。尤其是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对废旧物品收购、旅店、娱乐场所等行业的管理,对集贸市场的管理和对金库、重要物资仓库等要害部门的管理。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是什么?

1、负责街道应急指挥场所管理,开展事项分拨督办、参加值班值守和应急事件处置工作;

2、负责网格员队伍管理,组织开展辖区网格管理各种信息的综合采集、录入、分类处理;

3、负责开展辖区城市经济社会有关数据收集整理和统计上报;

4、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的招聘条件是: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大学专科或者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

3、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

是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维稳、治安联防、应急管理、交通安全、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群众等工作;协调政法综治、群防群治等工作;负责各自不同的自然灾害和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对预案的制定和执行;负责禁毒、协会、平安创建、综治民调和扫黑除恶等工作。

中心是:政法综治、信访维稳、突发事件处置、司法、公安、消防、校园周边环境整治、禁毒、社区矫正、三联三保、打击非法生产、矸石治理、煤点整治。

一、 整合综治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充分改变一切积极原因,努力形成多层次、高密度的治安防控体系。严厉打击多发性、惯习性犯罪,整合辖区突出治安问题,协调处理影响辖区社会稳定的原因,为经济和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和进步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二、 贯彻上级有关工作精神,定期分析治安形势,研究制定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对策、措施,并仔细组织开展,为党委的正确决策当好参谋。

三、 一步一步健全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体系。

1、 完善组织互联网。一步一步形成街道调处中心――社区调委会――调解小组――民调信息员、志愿者的组织互联网,民调组织和民调工作者要真真切切履行工作职责,仔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工作重点放在排查上,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

2、 加强信息工作,做好矛盾纠纷的信息报送。综治职能部门和各社区、各相关单位每周报送一次有关情况,对突发事件、重要事故等事件及时报送,碰见重要、复杂事件或纠纷,及时争取上级的支持,主动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3、 规范调处程序,对辖区产生的矛盾纠纷、治安问题要做到“六统一”。即:统一分流事件的处理单位或部门;统一受理来信来访、矛盾纠纷;统一协调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统一跟踪调处过程;统一监督办事效率不高的情况;统一归档资料、案卷。

4、 健全调处制度。建立并严格执行窗口接待制、首问负责制、领导包案制、交办督办制、责任追究制,对各种矛盾纠纷要件件有答复,严防推诿扯皮情况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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