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对企业培训有何意见和建议? 现在来说公司培训工作面临的困难: 1、流于形式,应付公事。为了迎接GMP验证检查设定的培训,内容局限于仅仅只有的主要内容及形式,不够灵活,方法有待...
工作总结
现在来说公司培训工作面临的困难:
1、流于形式,应付公事。为了迎接GMP验证检查设定的培训,内容局限于仅仅只有的主要内容及形式,不够灵活,方法有待改进,致使员工缺少积极性;闭门造车,缺乏新的重要内容及核心考点,或者不够深入。
2、对培训不够重视。现在公司发展稳定,感觉培训工作劳民伤财,浪费各位考生时间和精力,导致领导不重视,而且对工作也不负责任,同事不理解,工作开展很被动。因为这个原因需对培训的作用加以强调,需清楚培训能带给我们什么收益
3、看不到培训效果。就是培训完了就结束了,使参与培训的人员没有端正的学习态度,培训不是没有效果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并不是都是立竿见影是一个思想认识的过程,给未来的工作提供思路,而不是处理方式。和各位考生上学读书一样,各位考生不喜欢的,不清楚能给未来有哪些作用,但是,我们读下来了,才可以感受到知识的作用和学习的意义。
4、没有培训资金准备。规定每一年计提一定数目金额培训基金,按照资金作培训计划,按照公司在这方面给多大的空间做事才可以做到心中有数。不然,工作做起来很漫无目的 说到最后,培训工作需领导的认可和支持才可以顺利开展,看公司的蓬勃发展和进步思路是否吻合。 任何建议或者意见都是有针对性的,在不知道你贵公司培训的情况下超级难给出合理或者适合的建议,但是,可以从以下哪些方面考虑: 1,培训的目标是不是明确 2,培训的出现点是不是准确(这些人是不是需培训) 3,培训的主要内容是不是一定程度上和正确 4,培训的效果是不是考查,考查是不是合理 5,培训的费用是不是作计划 对公司培训发展工作有哪些建议? 1、明确培训的定位-培训不是有不有都无所谓,培训是为了使员工迅速胜任岗位职责,还有适应公司未来发展需求的必备工具。假设连培训管理者自己都觉得是为了讨好领导或者随便给员工上课,既然如此那,出发点和定位就完全错误了。 2、应“需求”而生的培训最靠谱,这里的需求依然不会只是老板说的战略、业绩、素质等综合性的课程,而是和每个员工有关的绩效,通过绩效结合培训的形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 3、培训需内部营销。尤其是在学习氛围不够的公司,单靠老板“要培训”是远远不可以做好培训这件事情的。培训管理者要学会内部营销自己。 4、想要让公司高层对培训重视,就要关心特别要注意关注还有持续性汇报每一次培训效果的评估和落地。通过持续性的专业化手段,积极主动去汇报每一次培训落地手段和培训效果。唯有看到效果,看到培训是有意义的,一定会让公司高层越来确定培训的重要性。
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修订后的《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已经第1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往年10月10日印发的《民政部有关印发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的公告》(民发〔往年〕141号)同时废止。
民政部
往年7月31日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
冬春生活救助(以下简称“冬春救助”)重点是处理受灾人员因当年冬寒和第二年春荒在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碰见的基本生活困难。冬寒救助时段为每一年的12月至第二年的2月,春荒救助时段为每一年的3-5月(一季作物区为每一年的3-7月)。为规范冬春救助工作,按照《自然灾害救助规定》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救助需求的调查、核定、评估和上报
冬春救助工作开展前,受灾地区各级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深入基层调查当年灾害损失情况,受灾困难人员的家庭基本情况、自救能力及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需求,根据《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规定做好需救助人员的统计与核查,做到对象准确,不重复统计。要仔细开展冬春救助需求评估,内容涵盖:冬春因灾生活困难需口粮、衣被、取暖等救助人员数量,需救助人员的构成及自救能力,需救助时段,需救助资金、物资数量,本级具体安排救灾资金和物资数量,需上级帮处理资金和物资数量。
(一)县级民政部门。9月20号到月底30号左右启动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第二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困难人员需救助情况,区分人员因灾导致住房倒塌损坏、农作物减产绝收、致伤致残等基本情况,根据受灾人员困难类型、救助需求种类和数量、需救助时段进行分类排队,突出救助重点,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见《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附表3)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见《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民统表5),10月15日前报地(市)级民政部门。
(二)地(市)级民政部门。接到县级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可采用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的办法对需救助情况进行核查,汇总本级需救助数据,10月20日前报省级民政部门。
(三)省级民政部门。接到地(市)级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可采用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的办法对需救助情况进行核查,汇总本级需救助数据,同时与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和评估,形成本省份冬春需救助情况评估报告一并于10月25日前报民政部。
(四)民政部。接到省级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对各地需救助情况进行核查,必要时派出工作组开展实地大数据细分研究,汇总全国需救助数据,组织会商和评估,形成全国冬春需救助情况评估报告。
二、救灾资金申请和具体安排
(一)资金申请。地方完成冬春救助任务确有困难的,由本级民政、财政部门联合向上一级民政、财政部门,或者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申请资金补助。省级资金申请报告应于10月25日前报国务院或民政部、财政部,资金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本行政区域内农业人口,当年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当年地方各级救灾资金投入情况,受灾人员需救助、已救助情况,存在的资金缺口,并进行评估分析。在评估结束后出现新灾,导致冬春救助需求增多的,应将新增需求写入申请报告。
(二)地方各级救灾资金具体安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冬春救灾资金纳入年初财政预算。中央冬春救灾资金下拨到位以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当年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员实质上困难等情形,早一点具体安排本级财政资金或落实好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帮处理受灾人员冬春这个时间段生活困难。
(三)中央冬春救灾资金具体安排。
1.民政部。接到省级民政、财政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冬春救灾资金申请报告后,按照全国冬春需救助情况评估报告中对冬春这个时间段临时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的核定结论,根据中央救灾补助标准,结合救灾资金按比例分担机制,考查地方各级财政冬春救灾资金具体安排情况,测算提出全国冬春救助资金整体方案和分配方案商财政部办理。方案定下来以后,中央冬春救灾资金分两批下拨:冬寒救灾资金可以在12月10号到20号左右前下拨,春荒救灾资金可以在第二年2月10号到20号左右前下拨。
2.省级、地(市)级民政部门。接到上级拨款文件后,结合本级财政投入,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商同级财政部门定下来以后联合下文拨付,同时报上一级民政和财政部门备案。在分配冬春救灾款物时,要根据分类救助、重点救助原则,加大对重灾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的资金支持力度,同时要统筹兼顾新灾导致损失情况。冬寒救灾资金可以在1月10号到20号左右前拨至县级,春荒救灾资金可以在3月10号到20号左右前拨至县级。
三、救灾资金的发放与管理
各地民政部门应制定受灾人员冬春救助补助详细指导标准或开展标准,确定救助对象和救灾款物,优先做好倒房重建户和受灾的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家庭等受灾人员的救助。
(一)制定救助标准。各地民政部门可将需救助人员按因灾导致住房倒塌损坏、农作物减产绝收、致伤致残等情形实行分类救助。省级民政部门应按照人员分类情况制定冬春救助详细指导标准,受灾地区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按照本省冬春救助详细指导标准,结合上级下拨和本级筹集的救灾款物总量、受灾人员困难程度、需救助总人员数量和需救助家庭人口数等原因,制定本地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开展标准。
(二)确定救助对象。由受灾人员自己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提名,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满足救助条件的,在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可以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相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核验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填写工作台账。县级民政部门将开展救助情况在内容框中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四)发放救灾资金。冬春救助原则上实行现金救助。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在接到上级下拨冬春救灾资金文件后,结合本级财政具体安排冬春救灾资金数目金额和各乡镇(街道)受灾情况、受灾人员需救助情况,及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详细指导乡镇(街道)仔细做好救灾资金发放情况公示,15个工作日内将冬春救灾资金落实到救助对象手中。实行分段救助、分批发放的,也要一次性将资金指标分解到户、告知到户。冬春救灾资金应采取社会化方法发放,有条件的地才可以通过涉农资金“一卡(折)通”发放。确需采用实物救助的,要严格根据招标投标和采购管理相关规定组织采购,保证采购物资的质量安全。
(五)加强款物管理。冬春救灾资金用于帮受灾人员处理冬寒春荒这个时间段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要根据“专款专用、重点使用、无偿使用”的原则,真真切切管好用好冬春救灾资金,不可以优亲厚友,不可以平均发放,严禁以慰问金形式发放,严禁将救灾资金用于行政管理、工作经费支出或平衡预算。
四、救助情况调查、核定、评估和上报
(一)冬寒救助情况。2月20号到月底30号左右启动,县级民政部门开始调查、核实、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困难人员冬寒已救助情况,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见《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民统表6),于3月1日前报地(市)级民政部门。地(市)级民政部门接到县级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及时调查、核实、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于3月5日前报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接到地(市)级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及时调查、核实、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于3月10日前报民政部。
(二)春荒救助情况。5月20号到月底30号左右启动(一季作物区为7月),县级民政部门再次开始调查、核实、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困难人员春荒已救助情况(不含冬寒已救助情况),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于6月1日前(一季作物区为8月1日)报地(市)级民政部门。地(市)级民政部门接到县级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及时调查、核实、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于6月5日前(一季作物区为8月5日)报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接到地(市)级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及时调查、核实、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于6月10日前(一季作物区为8月10日)报民政部。
五、冬春救助监督检查
(一)民政部。汇总全国冬春救助资金实质上分配和到位情况;中央冬春救灾资金下拨一个月后,定期通报各地下拨进度,并适时会同财政部等部门组成工作组,赴冬春救助任务较重的重灾省份了解冬春这个时间段受灾人员生活现状,检查各地下拨中央冬春救灾资金进展和地方冬春救灾资金投入等情形。
(二)地方民政部门。
1.信息公开。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根据信息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发布冬春救助政策、资金物资数量、款物分配使用、工作措施等情形,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真真切切提高冬春救助工作的透明度,提高救助效果,提升政府公信力。
2.监督检查。省级、地(市)级民政部门按照县级民政部门上报的《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抽样调查救灾款物分配、发放情况,配合本地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专款专用、重点使用、无偿使用”的原则,加强监督检查。
六、冬春救助绩效评估
各地民政部门应根据《民政部有关加强自然灾害救助评估工作的详细指导意见》(民发〔往年〕148号)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实质上救助效果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主要涵盖:实质上救助户数和人员数量(及占受灾人员的占比),实质上救助标准,实质上救助效果,实质上的困难,有关做法、经验和建议。
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在第二年的6月5日前,地(市)级民政部门可以在6月10日前,省级民政部门可以在6月15日前,民政部可以在6月30日前完成评估工作。
冬春救助工作成功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仍存在困难的,应按规定及时纳入有关社会救助制度具体安排,真真切切做好冬春救助与有关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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