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险往年新规,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往年

生育险往年新规,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往年

生育险往年新规?

往年生育险报销新规定:

1、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够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

2、难产及开展剖宫产手术的,增多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多15天的生育津贴;

3、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因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一、往年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1、生育津贴,产假这个时间段的生活补助发放;

2、生育医疗费用,住院出现的费用;

3、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4、国家和本地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纳报名费用满1年以上,还继续为其缴纳报名费用;

2、满足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综合上面所说得出所述,往年生育保险报销新规定为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一年以上的保险,满足国家和省人口计划与生育规定的,才可以进行生育保险报销申办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由用人单位持当地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发的有关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这当中申办生育津贴或者-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待遇的,还需要持婴儿出生、死亡或者终止妊娠证明。

生育保险新政策

生育保险待遇将不可以再限户籍

作为主管社会保证的职能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拟明确生育保险各种政策标准。人社部、国务院法制办21日发布了《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明确生育保险将达到各种职工人群的全覆盖。

详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还有其他社会组织等各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人社部表示,覆盖范围扩大将促进生育保险制度的统一,促进反映社会保证的公平性。

参与生育保险的人员,假设在异地生育,其有关待遇根据参保地政策标准执行。详细涉及到生育医疗费用结算范围和标准,由各地区按照当地实质上情况制定。

单位不交保险须担生育费用

在明确将扩大参保范围的同时,作为社会保险,单位一定要为职工缴纳。假设没有及时缴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单位担负。

为了让这项社保福利真正落实,用人单位不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导致职工不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有关待遇费用。同时还需要面对社保滞纳金的处罚。

为了保证生育医疗费的及时支付、方便参保人员,拟规定有关费用,由社保机构与协议医院直接结算。

企业缴纳报名费用减负比例下降一半

参与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缴纳参保费,职工个人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用人单位缴纳的参保费,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

生育保险新政策的主要内容是生育保险的待遇不可以再局限于户籍,单位一定要担负不缴纳保险的生育费用,企业缴纳报名费用比例减半。生育保险新政策的开展保证生育女职工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以此反映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北京计划生育政策往年?

1 最新的北京计划生育政策于往年还没有出台。2 可以参考北京往年开展的计划生育政策,这当中涵盖奖励独生孩子家庭、开展夫妻双职工计划生育倾斜政策等多项措施。3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结构变化,北京可能会适时更新和完善计划生育政策,以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促进人口的健康和持续时间发展。

第一条 为了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质上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需要采用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升人口素质,推动达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时间均衡发展。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还有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需要帮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需要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需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一步一步提升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健康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规划与管理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需要按照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质上,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时间规划,并故将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需要按照人口发展的中、长时间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开展方案并组织开展。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开展方案的平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开展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九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促进合理调控人口数量、人口年龄结构、人口分布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状况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需要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系统,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的汇集和管理工作,开展人口总量、人口结构、人口出生和死亡、人口迁移等人口变化和发展趋势的中、长时间预测工作。

本市各级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人力资源社会保证等部门需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达到人口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上一级人民政府需要每一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查、评估和奖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需要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健康部门的详细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公安部门需要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做好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需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做好宣传教育引导工作;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服务工作中。

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需要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制定有关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证政策。

农业农村部门需要在农村经济政策方面支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经济。

教育部门需要详细指导学校以满足受教育者特点的一定程度上方法,在学生中有计划地开展人口基础知识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科技、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需要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需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需要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实行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帮助卫生健康部门及相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五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多假期七日。

第十七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孩子。本市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证

第十八条 生育孩子的夫妻,满足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享受本章规定的奖励与社会保证等着遇。

第十九条 按规定生育孩子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男女双方休假这个时间段,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可以故将他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工资不可以降低;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女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多假期一至90天。

按规定生育孩子的夫妻,在孩子满三周岁前,每人每一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每一年根据孩子满周岁计算。

夫妻双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调整延长生育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愿减少延长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多对应天数;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能超出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依法采用以下生育、养育支持措施:

(一)健全生育妇幼健康服务互联网,加强妇幼健康服务等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提升孕产服务的便利化、规范化和高质量化;

(二)建立与孩子数量有关的家庭养育补贴制度;

(三)未成年孩子数量有点多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纳入优先配租范围,并在户型选择等方面予以一定程度上照顾。

第二十一条 本市将托育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本市对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机构给予补助。

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鼓励和支持培养托育服务专业人才才,提高从业人员技能,支持有条件的职业院校设立有关专业。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需要满足托育服务有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经登记后需要向所在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需要及时将相关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民政、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履行监管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已经取得《独生孩子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十元独生孩子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孩子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孩子满十八周岁止;

(二)独生孩子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以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相关规定报销;

(三)独生孩子父母,女方年龄达到五十五周岁,男方年龄达到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很多于一千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农村具体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孩子父母需要给予优先和照顾;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扶持独生孩子家庭发展生产。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这个时间段,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孩子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孩子奖励待遇。

第二十三条 独生孩子出现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可以再生育或者收养孩子的,女方年龄达到五十五周岁,男方年龄达到六十周岁的,所在区人民政府需要给予每人很多于一万元的一次性经济帮。

第二十四条 独生孩子伤残、死亡的,其父母可按本市规定领取特别扶助金。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面说的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证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需要指定专人进行联系帮扶。

第二十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需要制定和完善促进独生孩子父母的老年保证制度和措施。

独生孩子父母需护理的,独生孩子每一年取得累计不能超出十个工作日的护理假。

第二十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本地区的实质上情况,制定促进推行计划生育的奖励、政策。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规定的奖励费发放、经济帮和扶助的详细办法,由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扶助金的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变动调整。

独生孩子父母再生育孩子的,父母与孩子不可以再享受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二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需要促进女性公平就业,防止就业歧视其他人的性别,现在的社会环境也不存在性别歧视这些行为,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女性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保证女性就业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工会或者职工协商代表可以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就本规定规定的有关奖励、假期还有其他福利待遇的详细落实方法进行协商。

第五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三十一条 本市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升出生婴儿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需要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担负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详细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第三十三条 政府免费向已婚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药具,避孕药具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者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发放,卫生健康部门需要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创造条件,保证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服务,保证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三十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六条 接受节育手术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职工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休假这个时间段默认为劳动时间;农村居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照顾。

第三十七条 开展避孕、节育手术需要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三十八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1 北京计划生育政策在往年带来一定调整和完善。2 因素是为了适应社会和经济的变化,提升人口质量,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等方面的需,北京进行了政策修订和完善。3 详细的调整和完善内容涵盖但不限于:取消生育证明、满足条件的不可以再执行二孩政策限制、延长产假、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等。这些政策的开展将为居民的生育和生活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

1 北京已经在逐步递次推动二孩政策。2 因为人口老龄化等问题,北京于往年底取消了独生孩子政策,允许夫妻双方中一方为独生孩子的家庭生育二孩,满足条件的家庭可以享受有关奖励政策。3 然而北京也建立了一系列有关的计划生育政策,涵盖加强城市基层计划生育服务,实行网络在线预约服务,实行怀孕这个时间段产检、预防出生缺陷、婴幼儿保健等一系列措施。同时,针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北京也会严格查处。

《北京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决定,并已发布施行。更改后的规定取消了限制生育的措施,明确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孩子。女方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的延长生育假由一个月增多至两个月。同时,孩子满3周岁前,夫妻每人每一年可享受5个工作日的育儿假。

答:北京生育津贴往年政策

1、申领条件:职工在分娩前连续缴满9个月的生育保险费,若连续缴纳报名费用不够9个月,生育津贴则由用人单位支付;若分娩后职工连续缴满12个月的生育保险费,既然如此那,生育保险基金将补发职工的生育津贴。

2、生育津贴计算公式:职工所在单位月缴纳报名费用平均工资/一个月*产假天数(若月缴纳报名费用平均工资不可以低于上年北京职工平均的百分之60且不能超出北京职工月平均公司300%)。

3、产假天数:顺产98天;晚育加一个月;难产加半个月;多胞胎生产,每多一胎增多半个月。

  比如:周小姐所在单位上年月缴纳报名费用平均工资为5000元,可享受98天的产假,既然如此那,王小姐可领取到的生育津贴为6000/30*98=19600元。

北京政府,为了鼓励育龄妇女生二胎三胎,在原有产假98天的基础上,再加两个月,一共158天。丧偶后再婚,已有一男孩,再婚后再生,不算独生孩子。

第一,《有关更改北京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决定》于往年11月26日对人民大众进行了公示,还向北京居民宣告在公示起就对北京范围内的居民有了法律效力。而这部规定也不只是针对女性,还为男性做了对应的考虑。男方在妻子生产前也可申请半个月的假期用作给妻子陪产。在孩子过完三岁生日以前,夫妻二人都可以每一年向单位申请5天的假期来陪伴孩子成长。而针对独生孩子家庭也可拥有对应的2倍假期来陪伴家人。

第二,北京公布的这部规定充满了人性化考虑,也是随时代和社会发展的应对之策。它也提现了现目前发达地区的队伍社会进步的先进性,也非常大的缓解了目前年轻人的生育压力。特别对我们国家的二胎政策也能够有一个很好的助力作用,可

北京计划生育政策在往年放开二胎,可以要三胎。因为今年来人口数量下降,计划生育政策之前不让生育,目前鼓励生育。

北京计划生育政策在往年进行了更改升级,现在的政策主要是提倡优生优育,加强家庭和家族史的调查,推广科学的生育方式和保健知识,加大对妇幼保健、婴幼儿抚养和教育、老年人照料等方面的支持力度,鼓励年轻夫妻早育健康、少生健康,同时减少没有必要要的和多胎妊娠等危险妊娠方法,严格掌握并熟悉生育指标,保证计划生育各项政策的有效贯彻和落实,倡导我们全体公民共同参加,形成良好的生殖健康意识和生活方法,促进人口质量的提升和社会的持续时间发展。

你好!我丧偶后再婚。我有一男孩,对方有一男孩女方扶养大约3多岁。再婚4年左右离婚。1998年离异。我是不是还是独生孩子家庭。谢谢!

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工,生孩子可以领生育保险吗?

您好,社会保险中的生育险和工伤险是国家对劳动者的一项社会福利保证,用人单位是一定要缴纳的。 按照上海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有关生育险的相关规定:

1、享有生育保险待遇的人群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属于计划内生育,并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涵盖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属于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与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与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3)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与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4)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与参与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5)《有关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公告》[沪人社养发(往年)22号]开展前已按《有关颁发本市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试行意见的公告》[沪劳保业一发(1998)39号]规定参保,且公告开展后未中断缴纳报名费用的人员。

注:1.从业妇女所在单位需已申报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2、未参与上海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如何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未参与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根据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和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故此,建议您先到当地社保局弄了解,维护自己的权益。详细的操作社保局也可给出答复的。祝愿您能早日处理难题。

生育险哪年启动开展的?

往年启动开展的。

往年5月1日起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往年有关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25个百分点和生育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的决定和相关政策规定,保证政策开展到位。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开展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有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开展。往年2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举行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开展试点工作会议,计划于往年6月底前在12个试点地区开始两险合并工作。人社部强调,两险合并并非简单地将生育保险并入医保,而是要保留各自功能,达到一体化运行管理。

生育险当然是从社保制度建立时启动开展的。我们国内的企业单位是从1992年到1994年相继启动建立社保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是从往年10月份并轨制后启动开展社保的,而生育险是职工社保当中的一个交费项目,由单位都担负费用,主要用于生育孩子时享受对应的补帖。可见,不一样性质单位的员工,生育险都是从社保实质上交费时启动的。

我们国内企业职工的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于1951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规定》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于1955年,即前政务院颁布的《国务院有关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相关规定》。

企业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制度虽然分别建立,但其项目和待遇水平是一样。当时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56天;产假这个时间段由所在单位照发工资;生育这个时间段的医疗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出台后,统一了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内容是将正常产假由原来的56天延长为三个月。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

生育险从1923年启动的。1923年《保护生育公约》(第3号)首次对生育津贴作出了通用性的国际规范,1952年在对该公约的修订中,明确这是一项属于与收入有关的社会保险制度,津贴不应低于原收入的2/3。1988年7月国务院公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此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军队系统的单位可参照执行。

其主要内容是对女职工的就业、劳动工作时间、产假、待遇孕期保护及其他福利等作了具体规定。

1994年12月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本办法适用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级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往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北京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自往年7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保证局主要是做什么的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开展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开展和监督检查上面说的规划和政策。

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负责境外人员在本市就业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市人才引进的管理工作。

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配合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人才服务全国的相关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证机制,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政策,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保证机制。

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规定和劳动关系协调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开展劳动保证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会同相关部门详细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加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逐步递次推动深化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和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负责国(境)外智力、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华(回国)工作或定居的管理,拟订吸引国(境)外智力的相关政策,负责非教育系统出国(境)留学人员的派出和回国安置的协调工作,负责出国(境)培训团组和人员的审查核验、管理工作。

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综合管理,拟订相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本市荣誉制度、政府奖励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政府公务员绩效考查。

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有关政策的落实,协调处理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担负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平日工作。

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证体系。统筹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政策,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社会成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相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组织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按规定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拟订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支付标准、诊疗项目、用药及服务设施范围、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药店费用结算审查核验等管理办法,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方法改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拟订医疗制度改革有关政策。

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开展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各种社会保险基金整体收支平衡。

负责相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

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是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印发〈上海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公告》(厅字〔往年〕17号)的相关规定,设立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挂上海外国专家局、上海医疗保险办公室牌子。

社保停缴3个月后面再次缴社保可以领生育险吗?

社保断交90天补缴不可以报销生育保险,保断交后补交上,生育保险是可以报销的,只要生育保险是缴纳满1年,假设中途断交是没相关系的。

生育保险报销方法是:

1,生育保险最少要交足一年才可以享受。 2,出院后,需提交结婚证(未婚生子报销不了)、独生孩子证(生2胎报销不了)、病历、建大小卡检查、住院和手术费用的全部发票、住院清单、出院小结,这些材料交到单位。

3,报销范围涵盖 孕期的检查费、生孩子时的住院费、手术费,医保范围内可以都报销,另加4个月的工资, 补发4个月工资是医保为女性生育险补贴的。

4, 男性生育险只可以报销检查费、住院费、手术费的一半。男性是不可以享受4个月生育险工资补贴的。

有关这个问题,按照《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参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同时还可以参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假设社保停缴3个月后面重新缴纳社保,理论上可以继续参与生育保险,但是,详细情况需按照当地社保政策规定来确定。建议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以取得更准确的答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是一个什么部门?

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证局它们两个不是一个部门,人力资源部是管理人才的部门,负责人才的管理,社会保证局负责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的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是原劳动和社会保证局与原人事局合并后的单位。大多数情况下的下属单位有:社保局、就业局、医保局、劳动监察局、外国专家局、事业单位管理局、人才中心、劳动人事仲裁、职业培训中心等。

负责企、事业单位和公务员的人事管理(或档案)、劳动合同、用工(人)、引进国外专家;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五种社会保险;劳动人事监察、劳动人事仲裁、行政复议;职业与技术培训、公务员考试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是政府具有行政职能的部门。不论在省、市、县级,这个部门都被称为是要害部门。在七十年代到往年代初,招工、临时工转正、大学专科院校毕业生分配还有职工改变工作都由人社局管理。目前的人社局还管理着事业单位专技人员职称评审、事业编人员的工资调整还有公益性岗位管理、和劳动监察和仲裁等工作。

人力资源是管理从全国各省市地区各所学校毕业的大学毕业信息。社会保证局是全市区参与社保管理档案和办理退休审查核验工作的一个重要部门。

社保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保局,全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部分城市地区称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此外还有不少地区已将人事局与社保中心合并,统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以市级和区级进行划分,主要从事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房屋公积金)等业务办理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事业单位。

行政单位

1、人社局是行政单位。2、人社局是由人事局、劳动局、社会保证局组成。3、人社局的主要工作就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相关法规、政策;负责人力资源流动和人员调配工作;负责就业促进和农民工工作等等。

山东计生规定全文往年?

山东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达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还有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法人。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需要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可以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全社会都需要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需要帮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查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开展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故将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开展方案并组织开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开展方案的平日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开展方案。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村民会议、居民会议可以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公民可以依法签署计划生育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详细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需要依法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司法行政、新闻出版广电等相关部门需要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需要及时、准确,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可以虚报、隐瞒不报、伪造、恶意修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证、民政、教育、统计等相关部门对相关人口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一步一步提升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整体水平,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对贫困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还有其他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费用。

第十八条 政府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九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

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孩子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孩子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 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孩子:

(一)夫妻生育两个孩子,有孩子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可以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觉得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孩子后女方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孩子,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孩子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孩子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孩子,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孩子的;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满足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孩子实行生育审批制度。申请再生育孩子的夫妻,需要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需要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证件和证明:

(一)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在居住证申领地申请办理生育证的,还需要提交居住证;

(二)具有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证明。

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需要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查核验,并自受理申请那天起二十日内将审查核验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需要自收到申请材料那天起十日内对满足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满足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 本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门、台湾省同胞的生育还有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病残儿医学鉴定,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不允许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不允许歧视、虐待、遗弃婴儿。

溺婴、遗弃婴儿和违法送养孩子的,不可以再批准其生育申请。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证

第二十五条 满足法律和本规定规定生育孩子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多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多的产假、护理假,默认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六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这个时间段,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发给《独生孩子父母光荣证》。取得《独生孩子父母光荣证》或者满足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

(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孩子年龄达到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很多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社区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一定程度上补助。

(二)独生孩子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根据省相关规定给予自己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孩子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根据设区的市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农村年龄达到六十周岁,满足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孩子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三)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孩子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开展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需要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对独生孩子残疾、死亡后未再生育还未收养孩子的夫妻还有其他满足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五)对独生孩子死亡后未再生育还未收养孩子的夫妻,原独生孩子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证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证线三分之一的照顾。

第二十七条 对领取《独生孩子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由发证机特别要注意关注销光荣证,停止凭证享受的各自不同的优待。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大力发展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及其他社会福利事业,促进计划生育。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各种形式的养老保证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制定对应政策,鼓励组织和个人多方筹集资金,兴办不一样形式的老年福利机构,一步一步形成以社区为主体的老龄人口服务互联网。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计划生育公益金由政府拨款、民间捐资、社会募捐、国际捐赠等资金组成,主要用于相关计划生育情况特殊的扶持和救助。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公民享有避孕方式的知情选择权。育龄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保证公民取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提倡已生育过孩子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第三十一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担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宣传咨询、业务培训、药具供应等职责。

第三十二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需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普及避孕节育、孕期检查、随访服务、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科学知识,促进孕前管理,保证受术者安全,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保证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服务费用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和处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孕产期保健和接生服务时,需要主动了解孕产妇的身份信息,并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报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五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不满足本规定规定生育孩子的公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一年统计公报发布的城镇居民年人都可以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净利润为基数,根据男女双方各自的孩子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七条 对满足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妊娠前未申请办理生育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妊娠后补办生育证;生育时还是没有申请补办生育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夫妻双方分别处以五千元罚款。

对不满足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每多生育一个孩子,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八条 对满足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孩子的,需要自生育那天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补办的,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满足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孩子的,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孩子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孩子的,每生育一个孩子,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九条 对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孩子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四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决定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需要向男女双方当事人分别送达征收决定书。当事人收到征收决定书,需要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进行签名确认或者盖章。

征收决定书一定要盖有征收机关印章,并载明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地点位置;

(二)违法生育的事实和证据;

(三)对男女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和征收数目金额;

(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方法、地址位置和期限;

(五)不服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征收决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名称和征收决定日期。

第四十二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那天起生效。当事人需要自收到征收决定书那天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实质上收入水平过低,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质上困难的,需要自收到征收决定书那天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 纳的书面申请,并且还可以为不同的人群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需要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那天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公告当事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需要到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社会抚养费。指定金融机构收到社会抚养费,需要向当事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那天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不满足本规定规定生育的,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相关组织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相关组织依法给予对应处理。

第四十六条 收养孩子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追究对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 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够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放置或者摘除宫内节育器,非法施行输精管、输卵管复通、终止妊娠等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未获取法定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未获取法定执业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三)利用超声技术或者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四)进行假医学鉴定的;

(五)出具假生育证、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假独生孩子父母光荣证等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四十八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够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容留、包庇他人违法生育的,侮辱、伤害计划生育执法人员或者拒绝、阻碍计划生育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不履行帮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相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隐瞒不报、伪造、恶意修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五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觉得行政机关在开展计划生育管理途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那天起施行。1988年7月20日山东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14日山东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的《山东计划生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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