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暂行规定全文?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四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 一九九三年八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5号公布)(编者注:本暂行规定被往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
工作总结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四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 一九九三年八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5号公布)(编者注:本暂行规定被往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往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发布,自往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达到对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证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升行政效能,按照宪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出现和任免,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 义务与权利
第六条 公务员一定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
(一)遵循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公务员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二)取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三)取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四)参与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依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辞职;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职位分类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公务员的录用、考查、培训、晋升等的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按照职位分类,设置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 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大数据细分研究员、大数据细分研究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第十条 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大数据细分研究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大数据细分研究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第十一条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度大小还有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因工作需,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第四章 录用
第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查的办法,根据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人员需要予以照顾。
第十四条 录用公务员,一定要在编制限额内根据所需职位的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 报考公务员,需要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录用公务员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公布招聘考试公告信息;
(二)对参加考试报名的考生进行资格审核查验;
(三)对审核查验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
(四)对考试合格的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查;
(五)按照考试、考查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取其他测评办法。
第十七条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录用的公务员,需要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需要具体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
第十九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需要接受培训。
第五章 考查
第二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管理权限,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查,重点考查工作实绩。
第二十一条 对公务员的考查,需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日间与定期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的考查分为平日间考查和年考查。平日间考查作为年考查的基础。
第二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在年考查时设立很设性的考查委员会或者考查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公务员年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年考查先由个人总结,再由主管领导人员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查等次的意见,经考查委员会或者考查小组审查核验后,由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查等次。
对担任国务院工作部门司局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考查,必要时可以进行民意测验或者民主评议。
第二十五条 年考查给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对公务员的考查结果需要以书面形式公告自己。自己假设对考查结果有异议,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二十六条 年考查结果作为对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还有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第六章 奖励
第二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奉献的还有有其他突出过往经历的公务员给予奖励。对公务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表现之一的,需要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循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获取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五)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六)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奉献的;
(七)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八)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九)有其他功绩的。
第二十九条 对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子荣誉称号。
国家行政机关对受前款所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 公务员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纪律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一定要严格遵循纪律,不可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誊的言论,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与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与罢工;
(二)玩忽职守,赔误工作;
(三)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六)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七)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十)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一)参加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十二)违反社会公德,产生不良影响;
(十三)经商、办企业还有参加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务员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暂时还没有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需要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免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受行政处分这个时间段,不可以晋升职务和级别;这当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依然不会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三十四条 处分公务员,一定要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候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对公务员的行政处分,需要事实了解、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合适、手续完备。
第三十五条 给予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这当中给予开除处分的,需要报上级机关备案。
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公务员,一定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公务员受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所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默认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这个时间段,有特殊奉献的,可以早一点解除行政处分。
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可以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需要以书面形式公告自己。
第八章 职务升降
第三十八条 公务员的职务晋升,一定要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三十九条 晋升公务员的职务,一定要在国家核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四十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需要具备拟任职务想求的资格条件;这当中拟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具体经历。
第四十一条 公务员的职务晋升,根据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用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出现预选对象;
(二)根据拟任职务想求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核查验;
(三)在年考查的基础上进行晋升考查;
(四)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人选。
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需要进行任职培训。
第四十二条 晋升公务员的职务,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很小一部分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但是,一定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报相关部门同意。
第四十三条 公务员在年考查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要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予以降职。
第四十四条 任免机关按照公务员职务的升降和年考查结果,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调整其级别和工资档次。
第九章 职务任免
第四十五条 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请任职制。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任免公务员。
第四十七条 公务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予以任职:
(一)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
(二)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
(三)转换职位任职的;
(四)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五)因其他因素职务出现变化的。
第四十八条 公务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予避免职:
(一)转换职位任职的;
(二)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三)离职学习期限超越一年的;
(四)因健康因素不可以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五)退休的;
(六)因其他因素职务出现变化的。
第四十九条 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经任免机关批准,可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
公务员不可以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第五十条 公务员担任不一样层次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由国家另外单独规定。
第十章 培训
第五十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根据职位的要求,有计划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公务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质上、学用完全一样、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十二条 公务员的培训分为: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晋升领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四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 一九九三年八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5号公布)(编者注:本暂行规定被往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往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发布,自往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达到对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证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升行政效能,按照宪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出现和任免,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 义务与权利
第六条 公务员一定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
(一)遵循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公务员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二)取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三)取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四)参与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依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辞职;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职位分类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公务员的录用、考查、培训、晋升等的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按照职位分类,设置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 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大数据细分研究员、大数据细分研究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第十条 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大数据细分研究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大数据细分研究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第十一条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度大小还有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因工作需,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第四章 录用
第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查的办法,根据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人员需要予以照顾。
第十四条 录用公务员,一定要在编制限额内根据所需职位的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 报考公务员,需要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录用公务员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公布招聘考试公告信息;
(二)对参加考试报名的考生进行资格审核查验;
(三)对审核查验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
(四)对考试合格的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查;
(五)按照考试、考查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取其他测评办法。
第十七条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录用的公务员,需要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需要具体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
第十九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需要接受培训。
第五章 考查
第二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管理权限,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查,重点考查工作实绩。
第二十一条 对公务员的考查,需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日间与定期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的考查分为平日间考查和年考查。平日间考查作为年考查的基础。
第二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在年考查时设立很设性的考查委员会或者考查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公务员年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年考查先由个人总结,再由主管领导人员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查等次的意见,经考查委员会或者考查小组审查核验后,由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查等次。
对担任国务院工作部门司局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考查,必要时可以进行民意测验或者民主评议。
第二十五条 年考查给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对公务员的考查结果需要以书面形式公告自己。自己假设对考查结果有异议,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二十六条 年考查结果作为对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还有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第六章 奖励
第二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奉献的还有有其他突出过往经历的公务员给予奖励。对公务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表现之一的,需要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循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获取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五)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六)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奉献的;
(七)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八)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九)有其他功绩的。
第二十九条 对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子荣誉称号。
国家行政机关对受前款所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 公务员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纪律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一定要严格遵循纪律,不可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誊的言论,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与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与罢工;
(二)玩忽职守,赔误工作;
(三)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六)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七)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十)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一)参加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十二)违反社会公德,产生不良影响;
(十三)经商、办企业还有参加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务员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暂时还没有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需要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免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受行政处分这个时间段,不可以晋升职务和级别;这当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依然不会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三十四条 处分公务员,一定要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候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对公务员的行政处分,需要事实了解、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合适、手续完备。
第三十五条 给予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这当中给予开除处分的,需要报上级机关备案。
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公务员,一定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公务员受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所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默认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这个时间段,有特殊奉献的,可以早一点解除行政处分。
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可以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需要以书面形式公告自己。
第八章 职务升降
第三十八条 公务员的职务晋升,一定要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三十九条 晋升公务员的职务,一定要在国家核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四十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需要具备拟任职务想求的资格条件;这当中拟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具体经历。
第四十一条 公务员的职务晋升,根据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用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出现预选对象;
(二)根据拟任职务想求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核查验;
(三)在年考查的基础上进行晋升考查;
(四)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人选。
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需要进行任职培训。
第四十二条 晋升公务员的职务,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很小一部分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但是,一定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报相关部门同意。
第四十三条 公务员在年考查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要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予以降职。
第四十四条 任免机关按照公务员职务的升降和年考查结果,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调整其级别和工资档次。
第九章 职务任免
第四十五条 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请任职制。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任免公务员。
第四十七条 公务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予以任职:
(一)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
(二)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
(三)转换职位任职的;
(四)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五)因其他因素职务出现变化的。
第四十八条 公务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予避免职:
(一)转换职位任职的;
(二)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三)离职学习期限超越一年的;
(四)因健康因素不可以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五)退休的;
(六)因其他因素职务出现变化的。
第四十九条 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经任免机关批准,可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
公务员不可以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第五十条 公务员担任不一样层次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由国家另外单独规定。
第十章 培训
第五十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根据职位的要求,有计划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公务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质上、学用完全一样、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十二条 公务员的培训分为: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按照专项工作需进行的针对业务培训和在职公务员更新知识的培训。
第五十三条 国家行政学院、地方行政学院还有其他培训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担负公务员的培训任务。
第五十四条 公务员在培训这个时间段的考试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和晋升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章 交流
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实行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交流,也可与其他机关还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流。
交流涵盖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
国家行政机关每一年需要有一定比例的公务员进行交流。
第五十六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接受调任、转任和轮换的公务员,需要有对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十七条 调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助理大数据细分研究员以上非领导职务,还有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任职。
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一定要经过严格考查,具备拟任职务想求的政治思想水平、工作能力还有对应的资格条件。考校合格的,需要到行政学院或者其他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培训,然后正式任职。
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后,不可以再保留公务员的身份。
第五十八条 转任是指公务员因工作需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平级改变(涵盖跨地区、跨部门改变)。
公务员转任,一定要满足拟任职务规定的条件要求,经考查合格后,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十九条 轮换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有计划地实行职位轮换。
公务员的职位轮换,根据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负责组织。
第六十条 挂职锻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在职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基层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
公务员在挂职锻炼这个时间段,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
第十二章 回避
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当中有已结婚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还有近姻亲关系的,不可以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可以在这当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第六十二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自己或者涉及与自己有本规定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一定要回避。
第六十三条 公务员担任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职务的,大多数情况下不可以在原籍任职。但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公务员除外。
第十三章 工资保险福利
第六十四条 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
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公务员的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构成。
公务员根据国家规定享受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
凡在年考查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按规定晋升工资和发给奖金。
第六十六条 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国有企业相当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大体持平
。
第六十七条 国家按照国民经济的蓬勃发展和进步和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化,有计划地提升公务员的工资标准,使公务员的实质上工资水平持续性提升。
第六十八条 新录用人员在试用这个时间段,发给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后,按照确定的职务和级别确定其工资。
第六十九条 公务员根据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七十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国家行政机关不可以以任何形式增多或者扣减公务员的工资,也不可以提升或者降低公务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章 辞职辞退
第七十一条 公务员辞职,需要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需要在90天内予以审批。审批这个时间段,申请人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离职。
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规定公务员三至五年的最低服务年限;没有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可以辞职。
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的公务员,不可以辞职。
第七十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本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未经同意私自离职的公务员,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三条 公务员辞职后,二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者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任职,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第七十四条 公务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考查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具体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调整工作,自己拒绝合理的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归连续超越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越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循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要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七十五条 辞退公务员,由所在机关提出建议,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并以书面形式公告自己。
第七十六条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
第七十七条 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需要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接受财务审计。
辞职离开国家行政机关和被辞退的公务员,不可以再保留公务员的身份。
第十五章 退休
第七十八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公务员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的,需要退休:
(一)男年龄达到六十周岁,女年龄达到五十五周岁;
(二)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七十九条 公务员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的,自己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早一点退休:
(一)男年龄达到五十五周岁,女年龄达到五十周岁,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二)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第八十条 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各项待遇。
第十六章 申诉控告
第八十一条 公务员对涉及自己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那天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这当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一定要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复核和申诉这个时间段,不停止对公务员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八十二条 公务员针对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受理公务员控告的机关一定要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提出申诉和控告,一定要忠于事实。
第八十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务员处理错误的,需要及时予以纠偏;导致名誉损害的,需要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导致经济损失的,需要负赔偿责任。
第十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十五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
第八十六条 对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违反本规定规定情形的,按照不一样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事部门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一)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及规定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的录用、晋升、调入和转任的,宣布无效;
(二)对违反国家规定,变更公务员的工资、养老保险金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标准的,撤销其决定;
(三)对不按规定程序录用、任免、考查、奖惩及辞退公务员的,责令其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或者补办相关手续。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公务员的管理权限,对前款所列违反本规定规定的情形负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的公务员,按照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八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施行的详细部署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四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 一九九三年八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5号公布)(编者注:本暂行规定被往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往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发布,自往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达到对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证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升行政效能,按照宪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出现和任免,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 义务与权利
第六条 公务员一定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
(一)遵循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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