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普查工作流程? 人口普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准备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组织建设各级普查机构,制定普查方案和工作计划,进行普查试点,落实普查经费和物资,准备数据采...
工作总结
人口普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准备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组织建设各级普查机构,制定普查方案和工作计划,进行普查试点,落实普查经费和物资,准备数据采集处理环境,开展普查宣传,选聘培训普查详细指导员和普查员,普查区域划分及绘图,进行户口整顿,开展摸底等。
二是普查登记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普查员入户登记,进行比对复查,开展事后质量抽查等。这是整个普查工作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也是工作量最大、动员力量最多、直接决定普查数据质量的重要阶段。
三是数据汇总和公布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数据处理、汇总、评估,公布主要数据公报,普查资料开发利用等。
人口普查短表由普查小区内的都住户(不涵盖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填写,采用普查员使用电子采集设备入户询问、当场填写,亦或是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填写等方法进行。有死亡人口的户同时在内容框中填写死亡人口调查表。
(1)普查员应按照《普查小区图》和《户主姓名底册》及事先具体安排的登记时间和顺序,对不属于自主填写的住户逐户登记普查表。
(2)普查员登记普查短表时,应先在内容框中填写住户项目,再逐人在内容框中填写个人项目。在内容框中填写按人登记的项目时,第一人应填户主,然后填户主的配偶和其他关系的人
(3)普查员入户登记时,若本户还有港澳台居民或外籍人员混合居住时,可以在在内容框中填写完普查短表后,在内容框中填写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普查表。对仅仅只有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的户,只在内容框中填写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普查表。
普查员因语言等因素确有需帮的,上级普查办公室应派人帮助完成外籍人员的普查登记工作。
(4)普查员需要根据《普查表在内容框中填写说明》和《指标解释》的相关规定,对普查表中各个项目进行询问,并按照申报人的回答据实在内容框中填写。每在内容框中填写完一户,应即刻进行核验,会通过审查核验的信息向申报人当面宣读,核对正确后,由申报人签字确认,并联网实时上报。如果是因为互联网问题不可以实时上报的,要做好保存,原则上可以在当天24时前完成上报。
(5)对在官方要求的时间内没有完成自主填写的住户,普查员应入户登记普查表。
(6)普查详细指导员或普查员入户登记时,如有与《户主姓名底册》所列情况不完全一样的,应仔细核查,据实登记。在入户登记时要注意:
(6.1)如果发现该户在普查标准时点前已搬走,经确觉得空户,应注明该户是“空户”。该户的户编号作废,其他户也不可以再使用该户的户编号。
(6.2)如果发现住房单元内还有其他住户,该户的户编号保持不变;针对新发现的户,先在《户主姓名底册》中增多一户,补全底册信息,审查核验成功后,再进行普查短表的登记。新户的户编号在本普查小区最大户编号后顺延。
(6.3)如果发现摸底时标注为“空户”的住房单元有人居住或有登记户口,应更改“空户”标记,正常进行普查短表的登记。该户的户编号在本普查小区最大户编号后顺延。
(7)对大规模连片拆迁区域内户口未迁的户,高校、人才交流中心、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集中管理的空挂的非常多集体户口,还有经反复核实确实没办法落实到普查小区的户籍人口,由乡级普查办公室提出,经县级普查办公室核准后,虚拟一个或多个普查小区。村级普查小组负责组织在内容框中填写普查短表。
(二)长表登记工作
长表,短表登记工作结束后,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进行普查长表抽样。普查长表抽样以普查区为单位,在每个普查区的普查短表填写住户中抽取百分之10的户(不涵盖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填写普查长表。长表调查户抽取方式见附件。
(1)普查详细指导员每天应结合行政记录资料对完成登记的住户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住房项目、育龄妇女的生育情况、劳动年龄人口的就业情况等信息是不是准确。
(2)登记这个时间段,乡级普查办公室应组织村级普查小组及时对普查详细指导员采集的长表数据进行检查。涵盖没办法完成长表调查的户是不是情况属实是否入户据实登记,育龄妇女的婚姻生育情况、劳动年龄人口的就业情况是不是与实质上情况完全一样,行业职业信息在内容框中填写是不是规范等
第一阶段:普查前期准备。
第二阶段:入户登记、质量验收、质量抽查及迅速汇总。
第三阶段:公布全市迅速汇总主要数据公报、进行普查数据处理及普查资料交接。
第四阶段:资料开发利用和总结阶段。
济政〔往年〕41号:济源市人民政府有关进一步提高城中村改造的开展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个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高城镇化进程的战略部署,逐步递次推动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改善城区居民生出现活条件,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迅速发展,现在针对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提出请看下方具体内容开展意见:
一、详细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详细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详细指导,以改善城区居民的生出现活条件为根本,坚持“政府主要、街道负责、村(居)主体、统筹具体安排、积极逐步递次推动”的整体思路,根据“规划先导、环境优先、公开透明、市场运作、强居富民”的原则,稳妥有序逐步递次推动,把城中村改导致为环境优美、配套完善、布局合理的现代城市社区,使城区居民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达到城市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
往年底前,基本完成中心城市建成区内的城中村(居)改造任务。积极逐步递次推动城边村、镇中村、产业集聚区内村等村(居)的改造工作,争取有更多的村开展改造。往年底前开始5个重点区域、重要地段和涉及重要项目标城中村改造,往年各街道办事处全面铺开。
二、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基本原则
城中村改造坚持政府主要政策、主要规划、主要拆迁、主要安置;坚持政府调控、市场运作,因地制宜、一村一案,合理布局、成片开发,公开透明、惠及群众;坚持以安置促拆迁、以拆迁促招商、以招商促开发;坚持条件成熟一个、审批改造一个、有序逐步递次推动一个,以城中村改造带动配套房地产开发,以配套房地产开发为城中村改造提供资金保证。
规划先导、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城市整体规划的详细指导下,高起点高标准编制村(居)改造修建性具体规划。鼓励、提倡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实行多村(居)整合,打破地域界限,组团式规划,成片开发,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套,优化资源配置,达到资源共享,建成城市社区。
市场运作、先安后建的原则。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公平竞争,保证有实力、有信誉的开发企业参加我市城中村改造开发建设,提升建设档次、水平和规模。村(居)改造要充分考虑村(居)民的创业增收、社会保证还有集体经济发展,落实好可征用地百分之10留地安置政策,第一保证村(居)民居住和就业安置用房、集体经济发展用房建设到位,全面改善提高村(居)民生活条件与生产发展条件。
公开透明、稳妥有序的原则。村(居)改造工作一定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上精益求精,过程上公开透明,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加权和监督权。
(二)基本要求
城中村改造工作要满足“一个范围”、“四个条件”和“五个到位”的基本要求:
1.一个范围:原则上以城中村(居)现有住宅用地改造为主要范围。
2.四个条件:即领导班子有能力、各位村(居)民有要求、集体组织有资产(指经营性资产)、村(居)发展有后劲。
3.五个到位:即组织领导到位、宣传发动到位、工作措施到位、政策运用到位、改造提高到位。
三、改造模式
(一)按照村(居)集体经济状况和村(居)委会的运作能力,街道办事处可以按照照先拆迁后安置的“净地出让”模式操作,也可以根据先招商后拆迁的“项目招标”模式操作。各街道办事处选择的改造模式须经市政府批准后开展。
(二)鼓励有实力、信誉高的开发企业参加城中村(居)改造。城中村改造的开发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房地产资质不小于2级,开发业绩在10万平方米以上;公司注册资金在1亿元以上,固定资产2亿元以上,资产负债率小于百分之50,全都良信誉记录。由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和各街道办事处参加,对开发企业进行考察。考察定下来以后,由各街道办事处与开发企业签署框架性合作意向,约定村(居)改造的前期开始资金、开发企业进入、退出条件等。
四、规划的编制和管理
(一)规划编制
1.规划部门会同国土、发改、环保等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依据城市整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坚持规划共绘、资源共享、设施共用、功能互补,打破地域界限,实行整体布局,集中连片开发,编制分区域城中村改造整体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详细指导全市城中村改造的依据。
2.规划部门会同各街道办事处,依据城市整体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和城中村改造整体规划设计条件,以片(区)、居委会为单位,编制城中村改造控制性具体规划。
3.各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发企业,委托规划设计单位,充分听取村民意见,以控制性具体规划为依据编制修建性具体规划,报规划部门审查核验批准后开展。
(二)规划管理
1.城中村改造可以在规划详细指导下合理确定安置开发比,安置开发比由市政府按照市场情况及有关政策研究确定。安置开发比是指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与配套开发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之比。安置房是指用于安置居民的新建住宅、安置居委会办公用房和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用房的新建房屋。
2.全市统筹掌握并熟悉“90、70”政策,整体保证普通商品房和保证性住房按结构比例供应,城中村改造的安置房不计入“90、70”政策基数。
3.已开工建设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继续按原批准的规划执行。如确需变修改造规划的,按程序进行报批。城中村改造规划批准后一年未开展的,重新报批。
4.往年底前,按供地计划和住房规划,统筹具体安排商品房开发、保证性住房项目建设,保证城中村土地合理开发利用。
5.城市管理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大对城中村和规划控制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保证城中村改造规划和城市整体规划的开展。
五、土地管理
(一)城中村中因历史因素导致用地手续不全或丢失的存量建设用地,经村(居)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同意,市政府审查核验确认,按土地利用现状,依照法定程序一次性进行确权登记。
(二)城中村改造以项目综合“招拍挂”出让为主,马上就要拆迁安置作为条件与土地使用权捆绑,进行项目综合“招拍挂”。被拆迁群众安置用地,可以划拨方法供应,也可以采取招拍挂方法出让。规定安置开发比以内的配套开发商品房用地根据相关规定采用招拍挂方法出让。城市公益事业和市政设施建设的用地及居委会集体发展留用地按划拨方法办理。规定安置开发比以外的土地,纳入市人民政府规划红线储备。
(三)改造村(居)因规划所限需增多土地的,由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测算后,报经市政府批准,按程序办理新增用地手续。如果是因为规划等因素,确需要提供先期周转用地用于安置房建设的,在该村旧址处置时,按同等面积扣减。
(四)城中村土地出让挂牌交易时,应缴纳交易开始价的百分之40作为土地竞买保证金。土地摘牌后,摘牌人第一次缴纳比例不可以低于都土地出让价款的百分之50(竞买保证金转为土地出让金),剩下部分分批缴纳,须在60日内缴足。
(五)凡未转为国有的城中村土地,相关部门不可以为其办理规划、建设手续,依然不会得转让、出租、抵押;未经批准私自进行开发改造的,按违法用地查处。已登记发证的城中村土地或已经依法办理出让的城中村土地,在安置房未完成以前,未经村(居)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同意,不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六、拆迁安置
(一)城中村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载明拆除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法及详细补偿标准,供被拆迁人自由选择。
(二)原居民合法宅基地上住宅的拆迁补偿、安置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原则上二层以下(含二层)的合法建筑,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二层以下(含二层)的合法建筑,按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置。
(三)对居委会合法的办公用房、砖混结构的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用房和其他用房进行拆迁,以建筑面积为依据按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置换。
(四)拆除城中村房屋以外其他附着物的补偿安置,应根据市政府现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执行。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非住宅房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或货币补偿与置换安置相结合的方法处置。
(五)城中村外来人员在本居委会自建或购买村集体或个人宅基地上的所建房屋,参照所在居委会安置方案和补偿价格执行。
(六)凡以划拨方法获取的土地使用权,旧房拆迁后,土地由政府无偿收回,全部不能补偿;凡以出让方法获取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上注明土地使用年限且未到期的),旧房拆迁政府收回土地时予以一定程度上补偿,补偿标准按照其缴纳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已使用年限进行核算。
(七)城中村改造应根据旧村整体拆除,优先建设安置房的原则进行,保证被拆迁人及早回迁入住。自行改造的居委会,安置房及基础设施的建设不可以晚于第二期建设计划,第一期建设的商品房销售款应优先用于安置房的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参加改造的,原则上应将安置房及基础设施的建设具体安排在第一期建设计划内;确需对安置房分期进行建设的,应该在前两期建设计划内都建成,第一期建设的安置房不可以少于安置房总面积的百分之60,其商品房销售款及按揭抵押贷款应优先用于第二期安置房的建设。
(八)开展拆迁前,开发企业应该向街道办事处缴纳该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5-百分之10作为安置保证金,待被拆迁居民安置到位后,安置保证金退回。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根据村(居)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正式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九)安置房未竣工而出售的商品房销售款及按揭抵押贷款和城中村改造开发企业所需投入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进入专用账户,与市政府拨付的资金一并由各街道办事处进行严格监管。
(十)城中村改造涉及被拆迁人搬迁或临时安置的,其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有关规定执行。临时安置过渡期原则上不能超出2年。
(十一)城市整体规划范围内的全部村(居),严格不允许各自不同的私自建房行为,对违反规定未经同意私自建设的建(构)筑物,在城中村改造建设中,全部默认为违章建筑,不能补偿。往年12月29日市政府公布《有关加强城市规划区管理工作的通告》后面,未经同意私自新建、改建的房屋全部不能补偿。
(十二)在城中村开展拆迁以前,由各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村(居)委会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全部权证登记造册、统一收集整理,到房管部门备案;拆迁后及时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全部权证的注销手续。
(十三)安置房和配套开发商品房建设用地、政府储备用地应纳入全市年房地产开发供应计划。同期配套开发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应控制在核定的安置开发比以内。
七、政策支持
(一)资金支持
1.充分发挥现有财政投资公司的作用,各街道办事处可成立资产运营公司,参加城中村拆迁改造建设。
2.市政府每一年具体安排专项资金对进度快、标准高、效果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给予奖励。
(二)收益管理
1.城中村改造项目:除上缴国家和省里的费用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企业收取的费用部分除外)等其他行政性收取的费用全部免收。市政府规定权限范围内的经营服务性收取的费用减半征收。
2.城中村改造项目按规定修建人防工程的,免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因地质、地形和规划等因素不要建人防工程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百分之50征收。
3.城中村改造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百分之100用于城中村改造(这当中在土地出让收入中按政策规定应提取的各项资金由街道负担),主要用于村(居)民的拆迁安置、生出现活保证、基础设施建设等。
4.村(居)改造用于安置村(居)民和集体经济发展用房的建筑营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受益财政给予村(居)集体等额财政资金扶持。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规划局审核查验确认,经市政府批准后,一次性兑付。
5.改造后的村(居)要按照集体经济收入来源实质上,给予村(居)民一定程度上的生活补助。
6.经市政府批准开展的村(居)改造项目,须在自批准开展那天起的2年内安置好村(居)民,不然停止享受相关政策。
(三)市政配套
城中村改造中的城市道路、排污、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和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设施建设管理,统一纳入城市市政和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保证改造项目具备接入条件。
(四)就业和社会保证
1.就业。将开展城中村改造的村(居)民直接纳入城镇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享受免费职业讲解、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补贴等国家促进就业的扶持政策。因城中村改造而增多的就业岗位,优先具体安排开展城中村改造的村(居)民。
2.养老保险。开展城中村改造的村(居)民,可自由选择参与新农保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市财政给予自己缴纳报名费用部分2/3补贴,补贴年限不能超出3年;选择参与新农保,且所在居委会人均耕地不够0。3亩的,其居民养老待遇参照《济源市被征地居民就业和社会保证办法》规定执行,且养老金不小于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证水平。
3.医疗保险。开展城中村改造的村(居)民,可自由选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市财政给予自己缴纳报名费用部分2/3补贴,补贴年限不能超出3年。
4.失业保险。劳动年龄段内居民,凡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可以在社区劳动保证平台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享受相关失业待遇。
(五)村(居)集体经济后续发展
集体经济发展用房和集体经济发展用地一定要作为集体财产,严禁变卖流失。对集体经济发展用房,原则上按人均10—15平方米配置;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要根据城市整体规划和城市社区建设规划,对照城中村改造修建性具体规划,按村(居)可征用地面积的百分之10配置。各街道办事处要依托各自区位、环境、资源等优势,因村(居)制宜,宜商则商,达到留用地指标与其他商贸项目建设组团式开发,达到区域功能定位与商贸服务业发展协调统一,进一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六)其它
水资源开发、组团建设、城边村改造、镇中村改造、集聚区内村庄改造适用本《意见》。
八、审批程序
(一)改造条件成熟的村(居)委会,经百分之80以上村(居)民户代表同意,形成决议,进行公示后,向各街道办事处提出开展城中村改造的书面申请。
(二)各街道办事处编制《村(居)改造可行性分析报告》,论证审核查验后,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预审。
(三)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列入村(居)改造的,由市规划局依据城市整体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由街道办事处委托设计单位依据区域控制性具体规划设计条件编制村(居)改造修建性具体规划。拟改造村(居)的修建性具体规划,经市城乡规划建设项目审批联席办公会议审定后进行公示。
(四)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村(居)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村(居)民党员大会、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讨论通过, 百分之80以上住户与村(居)委会签署由各街道办事处盖章见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以文件形式呈市政府报批。
(五)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上报的城中村改造开展方案进行统一审核查验会签、公示核准后,市政府正式批准。
(六)批准开展的村(居)改造项目,由各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委会开展拆迁,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九、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济源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实行市级领导分包街道办事处制度,详细详细指导城中村(居)改造。实行“四个一”制度,即一个城中村改造项目、一位领导牵头、一个责任部门、一套工作班子,明确责任,一抓究竟,封闭运行,扎口管理,对改造中的疑难问题现场办公、及时研究、及时处理。各街道办事处要成立针对的村(居)改造领导机构,选好配好领导力量和工作人员,全力逐步递次推动村(居)改造工作。各级各个主管部门要真真切切将村(居)改造摆在更突出的位置,进一步提高责任感和使命感,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二)明确工作职责。全市村(居)改造工作由市政府主要,统筹具体安排;各街道办事处为村(居)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村(居)改造方案的编制、各自不同的审批手续的办理、房屋拆迁、开发招商等重点环节的工作;村(居)委会是村(居)改造工作的开展主体和详细承办者。
(三)加大考查力度。市政府每一年将城中村改造工作列入全市重点工作,纳入各街道办事处年工作目标绩效考查,强化跟踪督查,定期调度通报,开展重奖重罚。
(四)加强监督管理。对已批准改造的村(居),要严格把好村(居)改造计划的预审关、村(居)改造条件的审核查验关、村(居)改造的规划关、村(居)改造详细开展方案的批准关,严禁未经批准未经同意私自开始村(居)改造程序;要严格把好涉及村(居)改造各项返还资金的使用关,实行街道和村(居)两级监管、村民代表监督制度,保证专款专用;要严格把好市场化运作审核查验关,严禁各村(居)与开发商私签协议、私收定金,保证依法办事、规范运作。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要按照建材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进行村(居)改造安置用房成本调整核算,并把好村(居)改造安置用房成本审核查验关。将市财政资金和规费减免等各项优惠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列入纪检监察范围,加强审计监督,保证资金安全。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保证建设优质和高水平的住房。
(五)加强舆论引导。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运用新闻媒体和各种宣传渠道,加强宣传引导,特别要加大村(居)改造政策、成功案例及开展村(居)改造后村(居)民美好生活环境的宣传力度,让群众看到村(居)改造带来的实惠。真真切切维护群众利益,仔细做好村(居)改造拆迁意愿调查摸底、规划编制、项目测算、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严格遵守信访评估程序和“4+2”工作法,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预警机制,及时研究处理村(居)改造中产生的新情况、新问题,保证改造一个、成功一个,提高政府公信力,维护社会稳定。
(六)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根据本《意见》要求,积极稳妥、合法有序、合情合理地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的矛盾和问题,保证村(居)改造有序顺利逐步递次推动。
(七)配套政策制定。城中村改造的操作模式、工作流程由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制定;城中村改造的规划编制及审批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城中村改造涉及的土地登记确权、招拍挂出让、土地一级市场规范管理、留地安置、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详细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开展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城中村改造资金支持、收益返还、税费减免各项程序及改造奖励办法由市财政局、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共同制定;城中村改造目标考查详细意见由市督查局负责制定。
十、本《意见》自公布那天起开展。以往相关城中村改造的相关规定、政策与本意见不完全一样的,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施行前已批准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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