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辅警个人如何廉洁自律? 第一认清自己定位,公安辅警属于警务辅助人员不具有公务员和警察身份,不可以独自的从事执法活动,在平日间工作中做到该做的做,不该做的事情绝不要做,...
工作总结
第一认清自己定位,公安辅警属于警务辅助人员不具有公务员和警察身份,不可以独自的从事执法活动,在平日间工作中做到该做的做,不该做的事情绝不要做,划清界限,时刻保持清醒,不贪图享乐,要学会在平日间工作中抵制诱惑和拒绝围猎,不参加涉及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的事情。
在公安系统工作的辅警要做到廉洁自律,主要需参考下方建议。一是公安辅警一定要要管好自己,一定要要严格遵循部门的规章制度,在工作中坚决不做出向管理对象索要财物的行为。二是要有底线意识,不要随意接受办案对象的吃请行为,要自觉净化朋友圈。
严格遵纪守法,坚决不触碰法律红线,时刻自警、自重、自省、自励,真正做到自己净、自己硬。
是一份帮公安机关干部规范自己工作行为的文件。按照这份规定,公安干部一定要根据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三项纪律的要求进行工作。同时,还要有遵循五项规定,即廉洁自律、勤政务实、服务群众、保守国家机密和遵循法律法规等规定。这份规定的开展,旨在加强公安机关干部的工作纪律教育,严格执行纪律处分,推动公安工作科学化、法治化、职业化和人性化的蓬勃发展和进步,以更好地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是指纪律性条款的总称,明确了公安机关干部在履行职责、服务人民途中需遵循的相关规定和原则。详细涵盖三项纪律:不违法、不越级、不泄密,五项规定:不收礼、不吃请、不赌博、不违规、不享乐。这些规定的制定和开展,促进公安机关干部保持良好作风、自律自警,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规则和程序和公平正义,促进公安机关工作的廉洁高效。同时,也是公安机关职业道德建设的一些。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干部一定要坚决执行这些纪律和规定,按规矩办事、依法执勤,自始至终保持清正廉洁的形象,提高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和支持。
公安三项纪律和八项注意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颁布的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基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公安机关。它分为三项纪律和五项注意:
三项纪律:
1. 工作纪律:执行工作计划,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改变或不执行;保密工作严格,不可以泄露国家机密和涉密信息。
2. 生活纪律:保持良好精神风貌,不可以沉溺于酒色财气,不参加危害人民的非法活动。
3. 廉洁自律:遵循廉洁自律规定,不可以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
五项注意:
1. 注意言行谨严,不说迷信话,不信谣传谣。
2. 注意待人接物,依法公正执法,保护人民利益。
3. 注意工作纪律,不信私谣,不徇私情。
4. 注意诚信为官,准确执行法律规定,反对以自己是职权干违法乱纪之事。
5. 注意廉洁自律,不搞权钱交易,不接受礼品、礼金等各自不同的非法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财物。
以上公安三项纪律和五项注意是公安机关干部一定要遵循的基本规范,旨在保证公安机关工作的公正性、廉洁性和效率。
三项纪律:公安民警决不允许面对群众危难不勇为;决不允许酗酒滋事;决不允许进夜总会娱乐。五项规定:公安民警违反上面说的规定的全部先予以禁闭,并视情给予纪律处分。导致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全部给予开除处分,并视情追究相关领导责任。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是指公安机关内部的行为准则,旨在规范公安干警的工作行为和思想品德。2 公安三项纪律是指:1)保守国家秘密;2)不可以泄露办案信息;3)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五项规定是指:1)一定要纯洁政治生态;2)一定要端正公安队伍形象;3)一定要弘扬优良传统社会风气;4)一定要坚定维护司法公正;5)一定要毫不动摇逐步递次推动反腐倡廉。3 这些规定的制定和执行,针对维护公安机关内部的纪律和稳定,保证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三项纪律”即:公安民警决不允许面对群众危难不勇为;决不允许酗酒滋事;决不允许进夜总会娱乐
一、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导致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二、严禁带上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导致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导致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四、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导致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五、严禁参加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一,有忠诚的政治意识。派出所所长要做立场坚定,旗帜鲜明的表率,自始至终保持坚定的政治立场不动摇,在事关政治方向等重要问题上,自始至终保持头脑清醒,自始至终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其次,提高自己业务能力。要勤于学习,吸收专业知识,提高个人技能,要会协调各级同志当中的关系,要用于担当表率,有问题冲在前面,要有责任感,乐于贡献。
其次,严于律己高要求。派出所所长作为基层领导,想管理别人第一要管好自己。其身不正何以正人,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党风廉政方针政策,守住原则、守住底线、守住操守。
要当好派出所长,最基本是要做好派出所所长的岗位职责,完成各项工作指标,这样就是一个合格的派出所所长,假设在职责范围之外为辖区的人民群很多做好事,赢得群众的支持和赞赏,为自己的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有利局面,这样的所长是优秀的所长。 派出所所长是属于公务员,按照我们国内公务员法规定, 公务员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 (一)模范遵循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仔细履行职责,努力提升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循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循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而对公务员的考查,根据管理权限,全面考查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查工作实绩。公务员的考查分为平日间考查和定期考查。定期考查以平日间考查为基础,定期考查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因为这个原因,要做好派出所所长,衡量的标准主要是要运用考查来评判。 派出所所长就是派出所的负责人。详细负责所属片区的安全。派出所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地方公安机关的派出所、警察是公务员,一类是公安边防部队(其实就是常说的武警边防部队)的边防派出所、警察是现役军人。地方派出所的级别有高有低,大多数情况下的乡镇派出所只是副科级,所长的最低警衔是二级警司,最高警衔按照警龄等其他原因来授予,最高是一级警督;级别最高的派出所是正处级(例如天安门派出所,级别基本上等同于地级市的市公安局),所长的最低警衔都是二级警督,正常情况是一级警督或者三级警监,要是还担任了其他更高职务,完全就能够被授予二级警监了。边防派出所大多数情况下为正营级,所长大多数情况下为武警少校警衔。资历深的也可以授予武警中校警衔。 派出所所长的岗位职责主要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一、领导和组织全所的业务、行政、政治工作,社会关系。 二、正确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坚决执行上级的决议和指示,依照法律和上级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组织民警正确行使派出所职责。 三、主持所务会议,按照上级的决议、指示,制定派出所所工作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工作,研究、反映敌情和社会治安情况。 四、组织全所民警深入辖区调查研究及时处理辖区内存在的各种治安问题。 五、组织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建立健全安全防范体系。 六、定期向辖区群众报告工作。 七、组织民警学习法律、治安管理法规、政策和公安业务知识。 八、维护团结,做好民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扬民主,关心民警生活。 九、组织民警帮助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进行与社会治安管理相关的工作。 有关法律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 第十二条 公务员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 (一)模范遵循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仔细履行职责,努力提升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循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循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对公务员的考查,根据管理权限,全面考查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查工作实绩。 第三十四条 公务员的考查分为平日间考查和定期考查。定期考查以平日间考查为基础。 第三十五条 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查采用年考查的方法,先由个人根据职位职责和相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查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查委员会确定考查等次。 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查,由主管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定期考查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查的结果需要以书面形式公告公务员自己。 第三十七条 定期考查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还有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往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规则和程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升人民警察的素质,保证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按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规则和程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涵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三条 人民警察一定要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人民警察一定要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规则和程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规则和程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规则和程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开展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相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规则和程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详细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详细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开展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规则和程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规则和程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对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可以故将他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带上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能超出二十四小时,在情况特殊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需要留有盘问记录。针对批准继续盘问的,需要马上公告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针对不批准继续盘问的,需要马上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觉得对被盘问人需依法采用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需要在前款规定的这个时间段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这个时间段不可以作出上面说的决定的,需要马上释放被盘问人。
第十条 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第十一条 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第十二条 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经出示对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必要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需要及时归还,并支付一定程度上费用;导致损失的,需要赔偿。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患者,可以采用保护性管束措施。需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需要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公告其监护人。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规则和程序的行为,可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用对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用技术侦察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规则和程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按照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用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马上予以拘留。
第十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权。
第十九条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需要履行职责。
第三章 义务和纪律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一定要做到:
(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二)模范遵循社会公德;
(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碰见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需要马上救助;对公民提出处理纠纷的要求,需要给予帮;对公民的报警案件,需要及时查处。
人民警察需要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可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与非法组织,参与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与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开展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人民警察一定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按照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规定组织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
第二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
第二十六条 担任人民警察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年龄达到十八岁的人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可以担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二十七条 录用人民警察,一定要根据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查,择优选用。
第二十八条 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四)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
第二十九条 国家发展人民警察教育事业,对人民警察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法制、警察业务等教育培训。
第三十条 国家按照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分别规定不一样岗位的服务年限和不一样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
第三十一条 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奉献的,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人民警察,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可以早一点晋升警衔,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五章 警务保证
第三十二条 人民警察一定要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人民警察觉得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按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可以停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一定要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第三十三条 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需要给予支持和帮助。公民和组织帮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帮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民和组织因帮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导致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已经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相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有意或恶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式开展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相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可以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可以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家保证人民警察的经费。人民警察的经费,根据事权划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
第三十八条 人民警察工作所必需的通讯、训练设施和交通、消防还有派出所、监管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列入基本建设规划和城乡建设整体规划。
第三十九条 国家加强人民警察装备的现代化建设,努力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
第四十条 人民警察实行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还有保险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 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
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属与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现役军人家属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四十二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需要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第四十四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一定要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有直接相关的相关规定,需要向公众发布。
第四十五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途中,遇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自己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相关的公安机关决定。
人民警察在办理刑事案件途中的回避,适用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需要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可以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循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用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 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需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导致损害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发布那天起施行。1957年6月2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规定》同时废止。
人民警察涵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入警誓词:我自愿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献身于崇高的人民公安事业,坚决做到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证人民安居乐业努力奋斗。
入警誓词虽短,但字字千钧,承载着人民警察的荣耀和责任!针对新警如何适应时代、完善自我,要矢志忠诚,永葆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要竭诚贡献,永葆执法为民的公仆情怀。要勤于学习,永葆好学上进的优秀品质。要严格自律,永葆清正廉洁的质朴作风。要勇于担当,永葆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公安工作是一个持续性注入新鲜活力、持续性创造新鲜业绩、常干常新的事业。新入警同志要肩负起时代赋予的神圣使命,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奋力在火热的公安工作实践中创造出无悔青春的工作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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