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所所长任职条件? 答案是:财政所所长任职条件第一是科员工作满三年以上,品德优秀,工作能力突出,具有财政所的工作经验,能坚持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忠实履行职责。 担任财政所长...
工作总结
答案是:财政所所长任职条件第一是科员工作满三年以上,品德优秀,工作能力突出,具有财政所的工作经验,能坚持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忠实履行职责。
担任财政所长一定要具备一定的财务管理能力,精通对应的财务知识及财务能力,简单单就来说一下要懂得账务处理流程,会使用电脑记账软件,会进行财务分析,能与上级财政局各个主管部门,税务部门,还有乡镇各个主管部门的协调、沟通,在乡镇政府,党委的领导下做好领导具体安排的各项工作。
一定要是财政专科或财经学院毕业生,在乡镇财政所岗位上有实践经验和工作能力。中共党员或申请入党积极分子。
一定要是在财政所预算会计岗位上两年以上(此岗位全盘掌握并熟悉乡镇财政收支情况,熟练农村、农民、农业的国家投入、施用、种子、种植等补贴,熟练财政体制及核算、结算流程等)的年轻干部身份的财政工作者,经民意测评、乡镇党委推荐,由财政局报人事局任命。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三十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需要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按照工作需和党员人员数量,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出现,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出现,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出现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都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承担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仔细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逐步递次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升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提高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真真切切履行义务,保证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四)密切联系群众,常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奉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常常性的蓬勃发展和进步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循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可以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自不同的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三条 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和基层社会治理,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要事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紧跟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加企业重要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己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社会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对重要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帮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涵盖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承担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党章第五章,党的基层组织。要奌讲党的各级基层组织建立的条件,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每届任期。党的基组织是党在社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都工作和战斗力基础。
第三十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需要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弘扬“支部建在连上”光荣传统,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高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夯实党长时间执政的组织基础,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都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承担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三条 党支部工作一定要遵守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详细指导,遵循党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牢的记在心里,不能忘了使命,自始至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培养“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组织引领党员、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党员、群众的主心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提升处理自己问题的能力,提高生机活力。
(五)坚持紧跟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设置大多数情况下以单位、区域为主,以独自组织建设为主要方法。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还有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需要成立党支部。党支部党员人员数量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50人。
第五条 结合实质上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规模很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满足条件的,需要成立党支部。
正式党员不够3人的单位,需要根据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一定程度上、方便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5个。
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满足条件的,需要成立党支部。
流动党员有点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固定集中,需要由流出地党组织商流入地党组织,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非本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
第六条 党支部的成立,大多数情况下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1个月。
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出现党支部委员会或者没有设立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按照工作需,上级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
第七条 对因党员人员数量或者所在单位、区域等出现变化,不可以再满足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需要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
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大多数情况下由党支部报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批准,也可由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直接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为执行某一个任务临时组织建设的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
临时党支部主要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等,大多数情况下不发展党员、处分处置党员,不收缴党费,不选举党代表大会代表和进行换届。
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
临时组织建设的机构撤销后,临时党支部自然撤销。
第三章 基本任务
第九条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加决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所承担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仔细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逐步递次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升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提高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真真切切履行义务,保证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常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常常性的蓬勃发展和进步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
(六)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循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可以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七)从客观实际出发对党建工作、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自不同的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八)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相关事务。
第十条 不一样领域党支部结合实质上,分别担负各自不一样的重点任务:
(一)村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村的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紧跟开展乡村振兴战略开展工作,组织带着农民群众发展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领导村级治理,建设和谐美丽乡村。贫困村党支部需要动员和带着群众,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社区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社区的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紧跟夯实党在城市执政基础、增进群众福祉开展工作,领导基层社会治理,组织整合辖区资源,服务社区群众、维护和谐稳定、建设美好家园。
(三)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紧跟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按规定参加企业重要问题的决策,服务改革发展、凝聚职工群众、建设企业文化,创造一流业绩。
(四)高校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夯实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详细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各项任务完成。
(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支部,引导和监督企业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凝聚职工群众,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建设企业先进文化,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六)社会组织中的党支部,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职工群众提高政治认同,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加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担负社会责任。
(七)事业单位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加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事业单位中发挥领导作用的党支部,对重要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
(八)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党支部,紧跟服务中心、建设队伍开展工作,发挥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作用,帮助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
(九)流动党员党支部,组织流动党员开展政治学习,过好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评议,引导党员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充分发挥作用。对组织关系不在本党支部的流动党员民主评议等情形,需要通报其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
(十)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党员实质上情况,组织参与学习,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意见建议,引导他们结合自己实质上发挥作用。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我们全体党员参与,大多数情况下每季度召开1次。
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核查验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村、社区重要事项还有与群众利益密切有关的事项,一定要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需要经过充分讨论。表决一定要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才可以进行,赞成人员数量超越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二条 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平日工作的领导机构。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大多数情况下每月召开1次,按照需可以随时召开,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才可以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大多数情况下需要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 党员人员数量有点多或者党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党支部,根据方便组织开展活动原则,需要划分若干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出现。
党小组主要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党支部具体安排的任务。
党小组会大多数情况下每月召开1次,组织党员参与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
第十四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可以参与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召集并主持。党小组会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
第五章 组织生活
第十五条 党支部需要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常常、仔细、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党员领导干部需要带头参与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组织生活。
第十六条 党支部需要组织党员按期参与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三会一课”需要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质上,确定主题和详细方法,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
党课需要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质上,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提高吸引力感染力。党员领导干部需要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党委(党组)书记每一年至少讲1次党课。
党支部每月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主题党日开展前,党支部需要仔细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开展后,需要抓好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
对经党组织同意可以不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可以故将他纳入一个党支部或者党小组,参与组织生活。
第十七条 党支部每一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大多数情况下具体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按照工作需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大多数情况下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
组织生活会需要确定主题,会前仔细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步一个个整改落实。
第十八条 党支部大多数情况下每一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质上进行党性分析。
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根据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员人员数量有点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按照评议情况和党员平日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 党支部需要常常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当中、党支部委员和党员当中、党员和党员当中,每一年谈心谈话大多数情况下很多于1次。谈心谈话需要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提升。
党支部需要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情况。对家庭出现重要变故和产生重要困难、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形的党员,党支部书记需要帮做好心理疏导;对受到处分处置还有有不良反映的党员,党支部书记需要专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章 党支部委员会建设
第二十条 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需要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7人。
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正式党员不够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第二十一条 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大多数情况下每届任期3年。
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出现,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大多数情况下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出现,没有设立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出现。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产生空缺,需要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大多数情况下早一点6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号码公告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对需推迟或者早一点换届的,需要仔细审查核验、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早一点期限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1年。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督促党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党支部委员会自己建设,向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党支部副书记帮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党支部其他委员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书记需要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贡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群众中有非常高威信,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具有1年以上党龄。
第二十四条 上级党组织需要结合不一样领域实质上,突出政治标准,根据组织程序,采用各种方法,选拔满足条件的优秀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
村、社区需要注重从带富能力强的村民、复员退伍军人、经商务工人员、乡村教师、乡村医生、社会工作者、大学生村官、退休干部职工等群体中选拔党支部书记。对没有适合人选的,上级党组织可以跨地域或者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选派党支部书记。按照工作需,上级党组织可以选派优秀干部到村、社区担任党支部第一书记,详细指导、帮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主要担负建强党支部、推动中心工作、为民办事服务、提高治理水平等职责任务。满足条件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任。
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支部书记大多数情况下由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由本部门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按照工作需,上级党组织可以选派党员干部担任专职党支部书记。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大多数情况下从管理层中选任党支部书记,需要注重从业务骨干中选拔党支部书记。没有适合人选的,可以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支部书记。
加强党支部书记后备队伍建设,注意发现优秀党员作为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培养,建立村、社区等领域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库。
第二十五条 上级党组织需要常常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进行培训。
党支部书记培训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对新任党支部书记需要进行任职培训。中央组织部组织开展党支部书记示范培训,地方、行业、系统大多数情况下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层分类开展党支部书记全员轮训。党支部书记每一年需要至少参与1次县级以上党组织举行的集中轮训。注意统筹具体安排,防止频繁参训,保证党支部书记做好平日工作。
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培训需要突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及党务工作基本要求,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规党纪等内容。注重发挥优秀党支部书记传帮带作用。
第二十六条 注重从优秀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中选拔乡镇和街道领导干部,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人员。
培养培养党支部书记先进典型,对优秀党支部书记给予表彰表扬。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委员会成员需要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加强相互监督。
党支部书记每一年需要向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党员大会述职,接受评议考查,考查结果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建立持续整顿软弱松懈党支部工作机制。对不适宜担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职务的,上级党组织需要及时作出调整。对存在换届选举拉票贿选、宗族宗教和黑恶势力干扰渗透等问题的,上级党组织需要及时严肃处理。
第七章 领导和保证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需要把党支部建设作为最最重要,要优先集中精力的基本建设,定期研究讨论、加强领导详细指导,真真切切履行主体责任。县级党委每一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支部建设工作。
各级党委(党组)书记需要带头建立党支部工作联系点,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和处理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第三十条 党委组织部门需要常常对党支部建设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研判,加强分类详细指导和督促检查,扩大先进党支部增量,提高中间党支部水平,整顿后进党支部。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基层党委大多数情况下需要配备专兼职组织员,加强对党支部建设的详细详细指导。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需要注意通过党支部了解掌握并熟悉党员干部平日表现,干部考察需要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的意见。
村、社区党支部书记纳入县级党委组织部备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村、社区党支部工作纳入县级党委巡察监督工作内容。
第三十二条 抓党支部建设情况需要列入各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查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判其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对抓党支部建设不力、各项工作不落实的,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需要进行约谈。对党支部建设产生严重问题,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严肃问责。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需要为党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给予经费保证。提高村、社区党支部运转经费保证能力,落实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报酬待遇,并按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立正常增长机制。给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工作经费支持。加强村、社区和园区等领域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办公议事、开展党的活动、提供便民服务等综合功能。
县级以上党委管理的党费每一年需要根据一定比例下拨到党支部,重点支持贫困村党支部、困难国有企业党支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流动党员党支部、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等开展党的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村、社区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根据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按照本规定,制定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往年10月28日起施行。其他相关党支部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完全一样的,根据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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