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居)计划生育专干职责是什么,居委会日常工作流程

村(居)计划生育专干职责是什么,居委会日常工作流程

村(居)计划生育专干职责是什么?

  村计生管理员是指在村委负责计划生育的管理人员。  其主要岗位职责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一、在村两委会的领导下,负责本村计划生育平日性工作,做好村两委会计生工作参谋。   

二、仔细学习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规,积极参与上级组织的计划生育理论学习,提升计划生育理论水平,熟悉计生工作业务。掌握并熟悉并积极宣传人口和计生政策法规、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基础知识,带头实行计划生育。组织育龄群众参加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的学习和教育,引导和鼓励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三、健全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工作规章制度,实行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做到岗位有人,责任分明。   

四、建立月例会制度,月报告单制度与入户、随访制度,做到情况明、数字清。准确掌握并熟悉本村育龄人群的婚育、节育措施情况,建立健全各自不同的统计资料,月报告单在内容框中填写及时、准确正确,努力做到“月月清、不漏报、及时报”。   

五、每月及时参与镇计生例会,按照要求及时上报宣传工作、政策信访工作、药具技术服务工作、统计工作、流动人口工作、协会工作、综合工作。   

六、做好育龄妇女婚、孕、产、育各期生殖保健服务工作,开展避孕节育随访服务。外出育龄妇女至少一年二次随访。   

七、及时与育龄妇女签署规范的知情选择协议,同时积极引导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做好婚前医学检查、优生检测的宣传、动员及组织工作。   

八、准确掌握并熟悉本村独生孩子及奖扶政策享受对象户情况,配合做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并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孩子费发放。  

九、管理好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室,负责避孕药具的管理、库存、发放、登记工作,建立药具发放总帐、明细帐,账目了解。   

十、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签署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催办婚育证明,按上级要求每月定期检查核验婚育证明。

请问居委会详细的工作流程究竟是什么样的?例如迁户口,计划生育……谢谢啦?

迁户口不是在居委会办是在派出所。社区居委会主要工作职责和流程是:

一、依法帮助区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二、在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详细指导下~在街道党工委和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组织社区成员进行自治管理,

三、依法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

四、教育居民遵循社会公德和居民公约、依法履行应该做到尽义务~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提高社区成员的归属感和凝聚力,

五、管理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推行居务公开,召集社区居民会议~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兴办服务性事业~开展以劳动就业为重点的社会事务性服务~为社区特殊群体提供社区福利性服务~为辖区单位开展社会化服务,组织社区成员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推动社区互助服务和志愿服务活动,

六、帮助区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治安、社区矫正、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社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证、社会救助、住房保证、文化体育、消费维权还有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流动人口权益保证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

七、组织居民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调解民间纠纷~及时化解社区居民群众间的矛盾~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

八、详细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九、组织居民有序参加涉及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听证活动~组织居民群众参加对区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驻社区单位参加社区建设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供水、供电、供气、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市政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将监督意见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或投诉部门进行反馈。

十、组织引导社区成员开展法制教育、公德教育、青少年教育、职业培训等,

十一、完成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制定的社区管理目标,

十二、及时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社区居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中央计生专干退休补贴?

没有。计划生育专职干部退休没有特殊待遇。计划生育是他从事的工作岗位职责。仔细贯彻执行党的计算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到退休年龄与其他的专业干部一样的待遇。

计生专干60岁退休后没有补贴。计生专干是政府部门或单位对针对从事计划生育工作干部的简称,计生专干在岗位工作这个时间段,按照工作任务和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查要求,从事计划生育工作并且按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对应工作任务,根据国家计划生育部门相关政策,享受特殊岗位津贴,计生专干退休后或不可以再从事计划生育岗位工作的,将不可以再享受专岗津(补)贴。

往年河北人口计生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调控人口数量,提升人口素质,推动达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时间均衡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还有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需要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开展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证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需要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详细措施,共同做好相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需要帮助人民政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需要帮助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公民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主要负责人负责,按照工作需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工作人员。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详细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组织开展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质上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故将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开展方案,并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详细指导。

人口与计划生育开展方案需要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升人口素质,推动达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开展方案的平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开展方案。

第十条城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管理和服务机制,并故将他纳入创建文明街道、文明社区、文明家庭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还有相关部门需要依法公开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证、生育服务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际上施情况,自觉接受公众监督。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一定要从客观实际出发,认真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虚报、隐瞒不报、伪造、恶意修改或者拒报统计数据。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并负责贯彻开展。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医疗保证、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政务服务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制定、开展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提供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数据,实行人口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还有卫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需要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公民培养科学、文明、进步的人口观念和婚育观念,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落实夫妻共同担负育儿责任。

新闻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健全基层工作互联网,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管理人员给予一定程度上报酬。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一步一步提升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整体水平,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孩子。

已生育的三个孩子中,有孩子死亡或被认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可以再生育一样数量的孩子。依法收养的孩子或者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孩子,不合并计算。

第十九条涉外婚姻的生育,涉及台湾省、香港、澳门同胞的生育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夫妻生育孩子实行免费登记服务制度。

夫妻生育孩子的,需要在怀孕这个时间段通过计划生育网络在线办理平台或者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创造条件,保证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享有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二十二条育龄夫妻自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三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所需经费,根据相关规定列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证。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证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要根据国家规定,采用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和劳动保证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第二十五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孩子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生育第一、二个孩子的延长产假六十天,生育第三个以上孩子的延长产假九十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双方每一年可以享受各十天育儿假。婚假、产假待遇根据有关规定执行。护理假和育儿假这个时间段,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这个时间段,根据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取得帮和补偿。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要依法保证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要提升生育服务管理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逐步递次推动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事项联办。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详细指导,传播科学育儿知识,提高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医疗卫生机构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安全防护等健康详细指导。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在城乡社区建设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活动场故此,及配套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需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法建设。

新建住宅小区需要同步配套建设婴幼儿照护活动场故此,及配套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非常多的用人单位需要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综合采用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多项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升婴幼儿家庭取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工业园区等提供托育服务。

职工适龄孩子达到二十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可以采用自建自营或者委托运营的方法举行托育机构,为职工孩子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以向附近居民开放。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需要满足托育服务有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托育机构综合责任保险。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家庭托育点,并加强家庭托育点管理。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

第三十一条加强普惠性幼儿园建设。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以一定程度上延长在园时长或者提供托管服务。

中小学校需要依托学校教育资源,以公益普惠为原则,全面开展课文中后面体活动、社会实践项目和托管服务,推动放学时间与父母下班时间衔接。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时,对满足当地住房保证条件且有未成年孩子的家庭,可以按照未成年孩子数量,按照本次要求规定予以一定程度上照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家庭养育未成年孩子负担情况,研究制定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政策。

第三十三条对自往年1月1日起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可以再发给《独生孩子父母光荣证》。依法领取《独生孩子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孩子父母,持证享受以下奖励:

(一)从领取《独生孩子父母光荣证》那天起,到孩子十八周岁止,对独生孩子父母由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发给不小于十元的奖金;

(二)独生孩子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分别给予不小于三千元的一次性奖励;是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的,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一定程度上补助。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已领取《独生孩子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孩子父母,其独生孩子出现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给予扶助,并建立健全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证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主要用于对满足条件伤残、死亡的独生孩子的父母发放一次性救助金,购买住院护工补贴保险,开展健康体检等,其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

公办养老机构还有公建民营养老机构需要根据国家规定,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为经济困难的独生孩子伤残、死亡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者低收取的费用托养服务。

第三十五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这个时间段,按照本次要求规定需要享受优先优惠的,继续享受有关优先优惠:

(一)在扶持产业发展上,对独生孩子家庭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优惠和支持;

(二)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三)提升农村独生孩子家庭宅基地标准,多增多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

(四)对下岗的独生孩子父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具体安排培训和就业;

(五)农村独生孩子在参与本省中考、高中毕业考试时,给予增多十分的照顾;

(六)对独生孩子入幼儿园、上小学、就医住院等方面给予一定程度上照顾;

(七)对六十周岁以上的独生孩子父母,在就医、养老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三十六条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这个时间段满足政策的农村独生孩子和两女家庭,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继续发放奖励扶助金。

第三十七条老年人患病住院这个时间段需二级以上护理的,其孩子所在用人单位需要给予独生孩子每一年累计很多于十五天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孩子每一年累计很多于七天的护理照料时间。

第三十八条对领取《独生孩子父母光荣证》并已享受本规定规定的各项奖励和优先优惠的夫妻再生育孩子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先优惠,《独生孩子父母光荣证》予以作废。

第三十九条对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健康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根据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五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需要采用措施,科学规范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保证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服务,提升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建立健全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体系。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支持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提升出生人口素质。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需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健康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服务工作进行检查。

第四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需要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担负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详细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第四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需要详细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开展避孕节育手术,需要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四十四条公民生育需要接受孕产期保健详细指导,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

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育龄夫妻一方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需要提出医学意见。育龄夫妻需要按照医学意见采用对应的措施。

第四十五条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进行非医学需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四十六条不允许个体医疗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手术。

国家开展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孩子政策以前,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组织鉴定认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给予免费治疗,因计划生育手术导致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除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外,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由所在单位按工伤对待;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由所在基层单位在生产、生活上给予照顾和资助,满足救济条件的需要给予社会救济。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规定,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职责、不履行帮助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义务、不执行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规定的,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规定,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够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第四十九条 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有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可以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对公民的生育登记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能办理或者有意或恶意刁难申请人的;

(三)弄虚作假或者滥发《独生孩子父母光荣证》的;

(四)虚报、隐瞒不报、伪造、恶意修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违法违纪并导致重要事故的;

(六)贪污、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的;

(七)索取、收受贿赂的。

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觉得行政机关在开展计划生育管理途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本规定制定开展细则和有关办法。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

农村计生干部有啥待遇?

农村计生干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换届选举时经过我们全体村民选举出现的村委委员,任职这个时间段由旗县财政直接拨付工资待遇。假设任期满后换届选举没选上工资对应的也就取消了,但是,内蒙的政策是,连任十五年以上的到五十周岁后国家每一年补助七百二十元。

农村计生干部待遇那就是有对应的补贴,你假设要是农村的计生干事,那你完全就能够在你们这个这个行政村开展计划生育宣传,然后入户调查摸底把生育对象,适龄青年,新婚夫妇,一孩儿,二孩儿都要摸了解。

那就是你平日间要干的工作,这个工作不可以耽误你家里的农活儿,再闲余时间你跑跑腿儿为群众服务,这个村上或者是乡镇都会对应的给你发一点补助。

我们这里没有,座标山东聊城市莘县古城

计生干部是事业单位编制,有五险一金,发车补,餐补,还有绩效和年终奖,很不错的!

工作总结备考资料及辅导课程

工作总结免费资料+培训课程

©下载资源版权归作者所有;本站所有资源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使用,请支持正版!

工作总结培训班名师辅导课程

考试培训视频课程
考试培训视频课程

以上就是本文村(居)计划生育专干职责是什么,居委会日常工作流程的全部内容

本文链接:https://bbs.china-share.com/news/74118.html

发布于:博宇考试网(https://bbs.china-share.com/)>>> 工作总结栏目(https://bbs.china-share.com/zuowenciju/gongzuozongjie/)

投稿人:网友投稿

说明:因政策和内容的变化,上文内容可供参考,最终以官方公告内容为准!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博宇考试网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对内容有建议或侵权投诉请联系邮箱:ffsad111@foxmail.com

关注本站了解更多关于文村(居)计划生育专干职责是什么,居委会日常工作流程和工作总结的相关信息。

工作总结热门资讯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