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提拔一定要有基层经历吗? 需 需的,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有明确的相关规定。从原则导向,适用范围,逐级提拔,任职资格方面都做了很好的说明。整体来说,就是县...
工作总结
需
需的,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有明确的相关规定。从原则导向,适用范围,逐级提拔,任职资格方面都做了很好的说明。整体来说,就是县处级或者以上的领导干部的出现,实行逐级提拔,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还有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省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需要反映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遵守领导人员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需要坚持下方罗列出来的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五)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五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开展。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详细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理想信念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完全一样,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擅长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有很强的公共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工作实绩突出;
(三)有有关的专业素质或者从业经历,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业界声誉好;
(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公益事业,求真务实,团结协作,遵纪守法,廉洁从业,群众威信高。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需要牢固培养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擅长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正职领导人员,需要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擅长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第七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基本资格:
(一)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从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副职提任正职的,需要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需要具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满足相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八条 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其任职资格需要满足第七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还具有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第九条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的,可以一定程度上放宽任职资格。
放宽任职资格还有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正职或者担任四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定要从严掌握并熟悉。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十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事业单位不一样领导体制和领导班子建设实质上,提出开始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配备,一定要严格根据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第十二条 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照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可以采用组织选拔、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法进行,也可探索委托有关机构遴选等方法进行。
第十三条 对事业单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一定要依据选拔任用条件,结合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第十四条 综合分析人选的考察考查、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形,全面历史辩证地作出评价,既重管理能力、专业水平和工作实绩,更重政治品质、道德品行,防止简单以票或者以分取人。
第十五条 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一样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请任职制。对行政领导人员,一步一步加大聘请任职制推行力度。
实行聘请任职制的,聘请任职关系通过聘请任职公告、聘请任职书、聘请任职合同等形式确定,所聘职务及有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第十六条 提任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很多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提任非选举出现的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大多数情况下为一年。
第十八条 选拔任用工作详细程序和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及相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实质上确定。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实行任期制。
每个任期大多数情况下为三至五年,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十年。工作特殊需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一定程度上延长任职年限。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任期目标内容的设定,需要反映不一样行业、不一样类型事业单位特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
第二十一条 任期目标由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大多数情况下需要报经主管机关批准或者备案。
制定任期目标时,需要充分听取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注意反映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五章 考查评价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查,分为平日间考查、年考查和任期考查。考查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平日管理为基础,注重业绩导向和社会效益,突出党建工作实效。
积极逐步递次推动分类考查,注意改进考查方式,简化程序,提升效率。
第二十三条 综合分析研判考查情况和平日了解掌握并熟悉情况,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形成考查评价意见,确定考查评价等次。
领导班子年考查和任期考查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大多数情况下、较差;领导人员年考查和任期考查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考查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职业发展和激励保证
第二十五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养教育制度,加强政治引领和能力培养,强化岗位培训,注重实践锻炼,提升思想政治素质和管理工作能力。
第二十六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交流制度,统筹逐步递次推动事业单位当中、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当中领导人员的交流。注意选拔事业单位优秀领导人员进入党政领导班子。
第二十七条 任期结束后没有达到到退休年龄界限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合适继续从事专业工作的,鼓励和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其他领导人员,按照自己实质上和工作需,作出一定程度上具体安排。
第二十八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按照事业单位类别,结合考查情况合理确定领导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单位长远发展相联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奉献的,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担负专项重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奉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过往经历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监督管束
第三十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履行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监督的重点内容是: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依法依规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职责,行风建设,选人用人,国有资产管理,收入分配,职业操守,廉洁自律等情形。
第三十二条 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综合运用考察考查、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巡视、提醒、函询、诫勉等多项措施,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
严格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相关事项、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和任职回避等制度。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从业纪律的,还有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且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章 退出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免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年考查、任期考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考查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三)受到责任追究需要免职的;
(四)因工作需或者其他因素需要免职的。
第三十五条 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涵盖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程序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退休,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中央相关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照本规定,制定本行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详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按照本规定,制定市(地、州、盟)级以下党委和政府直属还有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往年5月28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规定》、《中国共产党问责规定》等党内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详细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培养正确导向,突出政治监督,从严查处违规用人问题和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严肃追究失职失察责任,促进形成风清气正的用人生态。
第三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从客观实际出发、依法依规,发扬民主、群众参加,分类施策、精准有效,防治并举、失责必究。
第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职责。
中央组织部负责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的宏观详细指导,地方党委组织部和垂直管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详细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还有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章 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第六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不是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是否根据民主集中制和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第七条 坚持好干部标准和培养正确用人导向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不是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是不是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选拔任用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
第八条 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规定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不是根据机构规格和职数、资格条件、工作程序选拔任用干部;是不是深入考察,仔细查核,对人选严格把关;是不是严格执行交流、回避、任期、退休、干部选拔任用请示报告等制度规定;是不是严格落实干部管理监督制度。
第九条 遵循组织人事纪律和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不是严格遵循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是否采用有力措施严肃查处和纠偏选人用人不正之风。
第十条 促进干部担当作为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不是采用有效措施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是否对不担当不作为的干部严格管理、严肃问责。
第三章 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组织监督、民主监督机制,把专项检查与平日监督结合起来,将监督检查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整个过程。
第十二条 强化上级党组织监督检查。主要采用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问题核查等方法进行。
第十三条 完善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党委(党组)研究干部任免事项,需要把酝酿贯穿自始至终,仔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会议讨论决定时,领导班子成员需要逐步一个个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最后表态。领导班子成员对人选意见分歧很大时,需要暂缓表决。不可以以很小一部分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健全组织(人事)部门内部监督。选拔任用领导干部需要向干部监督机构了解情况,干部监督机构负责人列席研究讨论干部任免事项会议。仔细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制度,建立自查制度,每一年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1次自查。
第十五条 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仔细查核和处理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定期开展分析研判,及时研究提出工作意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完善“12380”举报受理平台,提升举报受理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十六条 健全地方党委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督工作合力。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大多数情况下每一年召开1次,重要情况随时沟通。
第四章 任前事项报告
第十七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需要在事前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一)机构变化或者主要领导成员马上就要离任前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次集中调整干部数量很大或者一定时期内频繁调整干部的;
(三)因机构改革等情况特殊暂时超职数配备干部的;
(四)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很小一部分特殊需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五)破格、越级提拔干部的;
(六)领导干部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七)领导干部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八)国家级贫困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地市在完成脱贫任务前党政正职职级晋升或者岗位变化的,还有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党政正职任职不满3年进行调整的;
(九)领导干部因问责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撤职,影响期满拟重新担任领导职务或者提拔任职的;
(十)各种高层次人才中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孩子均已移居国(境)外人员、自己已移居国(境)外的人员(含外籍专家),因工作一定要在限制性岗位任职的;
(十一)干部达到任职或者退休年龄界限,需推后免职(退休)的;
(十二)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接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事项报告后,需要仔细审查核验研究,并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或者未经同意的人选不可以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没有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同意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需要予以纠偏。
第五章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
第十九条 党委(党组)每一年需要结合全会或者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总结考查,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接受对年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所提拔任用干部的民主评议。
第二十条 参与民主评议人员范围,地方大多数情况下为参与和列席全会人员,其他单位大多数情况下为参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总结考查会议人员,并有一部分的干部群众代表。
提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对象,地方大多数情况下为本级党委近一年内提拔的正职领导干部;其他单位大多数情况下为近一年内提拔担任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十一条 “一报告两评议”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被评议地方和单位组织开展,评议结果需要及时反馈,并作为考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对评议反映的突出问题,上级组织(人事)部门需要采用约谈、责令作出说明等方法,督促被评议地方和单位整改。对认可度明显偏低的干部,被评议地方和单位需要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认真分析、作出说明,并视情进行教育或者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评议地方和单位需要向参与民主评议人员通报评议结果和整改情况。
第六章 专项检查
第二十三条 党委(党组)开展常见巡视巡察这个时间段,同级组织(人事)部门需要通过派出检查组等方法,对选人用人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结合专项检查,可以对领导干部担当作为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检查组在巡视巡察组组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检查前,巡视巡察组需要向检查组提供所发现的选人用人问题线索。检查组发现的主要问题,需要提供给巡视巡察组,并写入巡视巡察报告。
第二十五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需要形成检查情况报告,报派出检查组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党委(党组)负责人审定后,与巡视巡察情况一并反馈,并专门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六条 被检查地方和单位需要积极配合检查,认真提供情况,对照检查反馈意见抓好整改落实,并于收到反馈意见后2个月内向派出检查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整改情况。派出检查组的组织(人事)部门需要加强对整改情况的监督,保证问题整改到位。
第二十七条 对选人用人问题反映突出的地方和单位,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可以视情开展重点检查。
第七章 离任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书记离任时,需要对其任职这个时间段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 离任检查通过民主评议、查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材料、听取干部群众意见等方法进行。
第三十条 离任检查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组织部门开展。对拟提拔重用的检查对象,结合干部考察工作进行,检查结果在考察材料中予以反映,并作为评价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八章 问题核查
第三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监督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媒体反映的违规选人用人问题线索,需要采用调查核实、提醒、函询或者要求作出说明等方法办理。
第三十二条 对严重违规选人用人问题实行立项督查,办理单位需要仔细组织调查,不可以层层下转。查核结果和处理意见大多数情况下在2个月内书面报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
第三十三条 对提拔任现职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撤职以上党纪政务处分,且其违纪违法问题出现在提拔任职前的干部,需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也可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倒查,并及时形成倒查工作报告。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对违规选人用人问题,党委(党组)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担负主要领导责任,参加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担负领导责任。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相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担负对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需要追究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
(一)民主集中制执行不到位,党委(党组)领导把关作用发挥不力,产生重要用人失察失误,出现恶劣影响的;
(二)用人导向产生偏差,选人用人不正之风严重,干部不担当不作为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对选人用人问题和干部不担当不作为问题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导致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和执行组织人事纪律不力,致使选人用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多发,导致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需要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六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需要追究组织(人事)部门相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职数、资格条件、工作程序、纪律要求选拔任用干部的;
(二)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事项的;
(三)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对所属地方、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致使问题突出的;
(四)对反映线索详细、有可查性的选人用人问题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作出处理的;
(五)其他需要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七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需要追究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认真回复拟任人选廉洁自律情况并提出结论性意见的;
(二)对收到的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线索详细、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调查核实,或者对有关违纪违法问题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调查处理的;
(三)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需要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八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需要追究干部考察组相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考察的;
(二)考察严重失真失实,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泄露重要考察信息的;
(三)不仔细审查核验干部人事档案信息,或者对反映考察对象的举报不认真报告,还有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对问题具体分析核实,导致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需要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九条 党委(党组)有本办法所列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节严重、本身又不可以纠偏的,需要予以改组。
第四十条 领导干部和相关责任人员有本办法所列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或者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限制提拔使用处理;情节严重的,需要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
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相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加强对在职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旨在督促党员干部在“八小时以外”牢牢的记在心里,不能忘了党纪法规要求,防止和纠偏党员干部在休息时间出现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损党和政府形象、有悖社会公德的行为。
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是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一定要坚持的原则,这个问题就要求组织部门从岗位需得出发,根据不可以降格以求,也不可以让事业迁就人,坚持事业为上,因事择人,注重“谁该用”而不是“该用谁”,突出因事择人,选拔最可以发挥岗位职能的优秀干部担任要职。
在实质上途中因为领导干部各有自己的特点和长处,因为这个原因,需加强对各级各种领导职位分析工作,坚持把干部德才素质的共性要求与个性区分相结合,通过仔细分析、反复比较,做到择优而选,因适而用。
“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需要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成绩、票数取人”……学习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我们能感觉到一个强烈的导向:党的组织路线服从并服务于党的政治路线,在选人用人上,任什么时候候都一定要坚持“事业为上”,一切以事业发展需为依归。
事业在于人为。伟大的事业要靠高素质的干部队伍逐步递次推动,选任领导干部,目标是逐步递次推动伟大事业。选拔任用干部是手段,以什么程序、方式、方法选人用人是干部选任工作的“技术问题”。满足事业发展的需,逐步递次推动达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才是根本目标。换言之,为国选才、服务发展,才是干部选任的“根本问题”。在“根本问题”上假设产生动摇,则“技术问题”处理得再好,恐怕都无济于事,甚至可能种瓜得豆、南辕北辙。
客观地看,在为什么而选人用人上,超过百分之80地方把控掌握得精准、科学,“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的原则得到了很好贯彻,但也有一个别地方有的时候,产生一部分偏差。例如,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是党的事业薪火古人传说的需,可年轻化不等于越年轻越好,不等于年龄大的干部就该“一刀切”,而应该看事业发展是不是需。再如,学历是衡量干部能力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尺,但选任干部是看其能不能胜任事业发展的需,还是简单地看其学历高不高?答案不言自明。又如,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也是选拔干部的一种方法,但假设一门心思特别要注意关注“考得好”,而不看是不是满足事业发展需,那会不出现“考得好”未必“干得好”的情况?
这些情况尽管是局部的、很小一部分的,但它们的存在表达,干部选任一定要强化“事业为上”的意识。走得再远,都不要忘记为什么而出发。对相关部门来说,任什么时候候都要牢牢的记在心里,不能忘了,选拔任用干部,为的是逐步递次推动事业发展,为的是事业需,而不是为了“装点门面”“面子上好看”,也不只是为了“工作上有创新、有影响”。很小一部分地方之故此,在选任干部时产生唯票、唯分、唯GDP、唯年龄等情形,归根结底是本末倒置,没有坚持“事业为上”,而是简单地把年龄、成绩、学历、票数等作为干部能不能选任的根本条件。说究竟是在“为什么选人”上出了偏差、陷入误区。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各个主管部门各个相关机构有效解开选人用人“四唯”问题,推动干部工作“正本清源、回归本真”。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再一次深入强调要坚持“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防止“简单以成绩、票数取人”,这提醒我们,选人用人一定要坚持“事业为上”,这一点任什么时候候都不可以放松。修订后的规定,适应逐步递次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需,充分吸收和有效衔接相关制度成果,有不少新提法、新观点、新要求,只要把控掌握住选人用人“事业为上”这个要求,坚持出于公心、为国选才,就一定可以做好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把各项事业推向前进。
党要管党一定要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从严治党一定要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有关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就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作出全面部署,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提供了基本遵守。
党内政治生活重要作用:党要管党一定要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从严治党一定要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为夯实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生机活力累积了丰富经验,为保证完成党在各个历史时期中心任务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内政治生活历史经验,1980年制定的《有关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发挥了重要历史作用。其主要原则和规定今天仍然适用,要继续坚持。
主要内容: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扬党内民主和保证党员权利,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如何落实,一定要全党一起动手,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要从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做起。
《党内监督规定》共8章、47条,分三大板块:
第一板块,第一章是总则,列了9条,主要明确立规目标和依据,阐述党内监督详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方法还有强化自我监督、构建党内监督体系等重要问题。
第二板块,第二章至第五章是规定的主体部分,列了27条,分别就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这四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还有对应监督制度作出规定。
第三板块,第六章至第八章,列了11条,分别就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整改和保证、附则等作出规定。规定没有对中央部委和地方党委制定开展细则作出授权规定,反映全党一定要一体执行,防止搞变通、打折扣。
遵循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循宪法法律情况。
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培养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保证全党令行不允许情况。
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我们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逐步递次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夯实党的执政基础情况。
坚持党的干部标准,培养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
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
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
研判干部不仅是对干部整体“画像”,也是对干部进行解剖分析,在干部选拔任用途中具有很强的导向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整个选人用人的路径和结果。
动议决定着干部队伍“要不要动”“动什么岗位”“议什么人”,影响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走向和质量效果。
坚持精准科学选人用人,对干部作出从客观实际出发、客观准确的评价,做到人岗相适、人事相宜,一定要要用好研判干部和动议这个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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