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拔任用相关事项报告办法?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以下情况应该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才可以进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工作总结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以下情况应该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才可以进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第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根据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才可以进行:
(一)在机构变化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马上就要离任时确因工作需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很小一部分特殊需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需要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四)项需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报告内容涵盖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还有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需要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很大的(详细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实质上确定);
(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六)超越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继续留任的;
(七)其他需报告的事项。
破格提拔任用干部,一定要严格履行程序。
一要严格推荐程序。破格提拔任用干部,一定要经过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民主推荐参与范围和得票须达到《有关在民主推荐、干部考察中进一步贯彻群众公认原则的暂行规定》的占比要求,民主测评“优秀”得票率须达到85%都。
二要严格考察程序。在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听取意见和征求意见的人员范围,需要在《干部任用规定》规定的“基本范围”基础上再扩大百分之20以上。
三要严格报批程序。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规定,破格提拔干部的,在作出决定前须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其报批程序是,经过组织考察、酝酿和党委(党组)讨论需破格提拔任用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会议讨论提出意见,报上级党委(党组)组织部门严格审核查验、批准并再次讨论票决后,才可以公示和任命。未经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查核验同意的,全部无效。
1、组织准备。
相关政府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按照考查任务,组成考查工作班子,研究制定考查开展方案,落实工作人员,组织若干考查小组。考查小组一定要有两名以上人员组成,并须经必要的培训。
2、考察。
各考查小组分赴相关单位对被考查人进行考察。考察大多数情况下采用查阅档案、听取所在单位领导或组织情况讲解、很小一部分谈话、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考查小组按照考察情况,根据考查标准进公务员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评,并写出考察报告,提出考察结果意见。考察报告要求全面客观地反映被考查人的情况,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要求有证明人签字或加盖相关单位公章。
3、审查核验。
考查工作班子审查核验考查小组提出的考察报告和考查结果意见,集体研究后确定考查结果,并由用人单位负责公告被考查者自己,并作为决定是不是录用的重要依据。
1、党委动议
2、组织人事部按照党委意图,形成工作方案(按照需报省委组织部审查核验)
3、民主推荐
(1)确定民主推荐参会人员名单;
(2)按照工作方案中的推荐表比率,统计民主推荐结果。
4、按照统计结果上报党委,请示考察名单
5、形成考察方案,公布考察预告,派出考察组开展组织考察
(1)开展民主测评;
(2)组织谈话,谈话很多于7人,本部门处级、科级必谈;
(3)形成考察材料;
(4)个人请看下方具体内容在内容框中填写材料:
(1)认真在内容框中填写《领导干部个人相关事项报告表》,并进行签名确认;
(2)认真在内容框中填写《拟提拔人选廉政报告表》一式四份而且不能复印,并进行签名确认;
(3)认真在内容框中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并进行签名确认;这当中年龄统一在内容框中填写出生年月,亲属信息栏去世的也一定要在内容框中填写,(去世前或退休前)工作单位及职务写上写完整;
(4)撰写1500字左右的个人述职报告,并提交电子及纸质稿。
6、征求纪检、综治办的意见
7、形成上会材料,材料清单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1)考察人员情况一览表,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谈话情况;
(2)考察材料汇编
(3)征求纪检、综治办意见的回函
(4)党委票决的选票及统计用表
8、党委票决形成决议,党政办下达抄告
9、进行任前公示,《拟提拔人选廉政报告表》一并公示,公示时间一周
10、拟写干部职务任免的文件,经OA发文流程进行公布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以下情况应该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才可以进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第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根据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才可以进行:
(一)在机构变化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马上就要离任时确因工作需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很小一部分特殊需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需要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四)项需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报告内容涵盖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还有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需要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很大的(详细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实质上确定);
(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六)超越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继续留任的;
(七)其他需报告的事项。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全文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规定》、《中国共产党问责规定》等党内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详细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培养正确导向,突出政治监督,从严查处违规用人问题和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严肃追究失职失察责任,促进形成风清气正的用人生态。
第三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从客观实际出发、依法依规,发扬民主、群众参加,分类施策、精准有效,防治并举、失责必究。
第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职责。
中央组织部负责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的宏观详细指导,地方党委组织部和垂直管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详细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还有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章 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第六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不是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是否根据民主集中制和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第七条 坚持好干部标准和培养正确用人导向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不是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是不是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选拔任用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
第八条 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规定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不是根据机构规格和职数、资格条件、工作程序选拔任用干部;是不是深入考察,仔细查核,对人选严格把关;是不是严格执行交流、回避、任期、退休、干部选拔任用请示报告等制度规定;是不是严格落实干部管理监督制度。
第九条 遵循组织人事纪律和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不是严格遵循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是否采用有力措施严肃查处和纠偏选人用人不正之风。
第十条 促进干部担当作为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不是采用有效措施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是否对不担当不作为的干部严格管理、严肃问责。
第三章 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组织监督、民主监督机制,把专项检查与平日监督结合起来,将监督检查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整个过程。
第十二条 强化上级党组织监督检查。主要采用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问题核查等方法进行。
第十三条 完善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党委(党组)研究干部任免事项,需要把酝酿贯穿自始至终,仔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会议讨论决定时,领导班子成员需要逐步一个个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最后表态。领导班子成员对人选意见分歧很大时,需要暂缓表决。不可以以很小一部分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健全组织(人事)部门内部监督。选拔任用领导干部需要向干部监督机构了解情况,干部监督机构负责人列席研究讨论干部任免事项会议。仔细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制度,建立自查制度,每一年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1次自查。
第十五条 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仔细查核和处理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定期开展分析研判,及时研究提出工作意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完善“12380”举报受理平台,提升举报受理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十六条 健全地方党委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督工作合力。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大多数情况下每一年召开1次,重要情况随时沟通。
第四章 任前事项报告
第十七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需要在事前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一)机构变化或者主要领导成员马上就要离任前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次集中调整干部数量很大或者一定时期内频繁调整干部的;
(三)因机构改革等情况特殊暂时超职数配备干部的;
(四)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很小一部分特殊需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五)破格、越级提拔干部的;
(六)领导干部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七)领导干部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八)国家级贫困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地市在完成脱贫任务前党政正职职级晋升或者岗位变化的,还有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党政正职任职不满3年进行调整的;
(九)领导干部因问责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撤职,影响期满拟重新担任领导职务或者提拔任职的;
(十)各种高层次人才中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孩子均已移居国(境)外人员、自己已移居国(境)外的人员(含外籍专家),因工作一定要在限制性岗位任职的;
(十一)干部达到任职或者退休年龄界限,需推后免职(退休)的;
(十二)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接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事项报告后,需要仔细审查核验研究,并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或者未经同意的人选不可以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没有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同意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需要予以纠偏。
第五章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
第十九条 党委(党组)每一年需要结合全会或者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总结考查,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接受对年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所提拔任用干部的民主评议。
第二十条 参与民主评议人员范围,地方大多数情况下为参与和列席全会人员,其他单位大多数情况下为参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总结考查会议人员,并有一部分的干部群众代表。
提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对象,地方大多数情况下为本级党委近一年内提拔的正职领导干部;其他单位大多数情况下为近一年内提拔担任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十一条 “一报告两评议”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被评议地方和单位组织开展,评议结果需要及时反馈,并作为考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对评议反映的突出问题,上级组织(人事)部门需要采用约谈、责令作出说明等方法,督促被评议地方和单位整改。对认可度明显偏低的干部,被评议地方和单位需要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认真分析、作出说明,并视情进行教育或者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评议地方和单位需要向参与民主评议人员通报评议结果和整改情况。
第六章 专项检查
第二十三条 党委(党组)开展常见巡视巡察这个时间段,同级组织(人事)部门需要通过派出检查组等方法,对选人用人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结合专项检查,可以对领导干部担当作为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检查组在巡视巡察组组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检查前,巡视巡察组需要向检查组提供所发现的选人用人问题线索。检查组发现的主要问题,需要提供给巡视巡察组,并写入巡视巡察报告。
第二十五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需要形成检查情况报告,报派出检查组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党委(党组)负责人审定后,与巡视巡察情况一并反馈,并专门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六条 被检查地方和单位需要积极配合检查,认真提供情况,对照检查反馈意见抓好整改落实,并于收到反馈意见后2个月内向派出检查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整改情况。派出检查组的组织(人事)部门需要加强对整改情况的监督,保证问题整改到位。
第二十七条 对选人用人问题反映突出的地方和单位,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可以视情开展重点检查。
第七章 离任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书记离任时,需要对其任职这个时间段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 离任检查通过民主评议、查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材料、听取干部群众意见等方法进行。
第三十条 离任检查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组织部门开展。对拟提拔重用的检查对象,结合干部考察工作进行,检查结果在考察材料中予以反映,并作为评价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八章 问题核查
第三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监督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媒体反映的违规选人用人问题线索,需要采用调查核实、提醒、函询或者要求作出说明等方法办理。
第三十二条 对严重违规选人用人问题实行立项督查,办理单位需要仔细组织调查,不可以层层下转。查核结果和处理意见大多数情况下在2个月内书面报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
第三十三条 对提拔任现职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撤职以上党纪政务处分,且其违纪违法问题出现在提拔任职前的干部,需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也可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倒查,并及时形成倒查工作报告。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对违规选人用人问题,党委(党组)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担负主要领导责任,参加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担负领导责任。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相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担负对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需要追究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
(一)民主集中制执行不到位,党委(党组)领导把关作用发挥不力,产生重要用人失察失误,出现恶劣影响的;
(二)用人导向产生偏差,选人用人不正之风严重,干部不担当不作为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对选人用人问题和干部不担当不作为问题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导致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和执行组织人事纪律不力,致使选人用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多发,导致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需要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六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需要追究组织(人事)部门相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职数、资格条件、工作程序、纪律要求选拔任用干部的;
(二)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事项的;
(三)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对所属地方、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致使问题突出的;
(四)对反映线索详细、有可查性的选人用人问题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作出处理的;
(五)其他需要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七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需要追究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认真回复拟任人选廉洁自律情况并提出结论性意见的;
(二)对收到的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线索详细、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调查核实,或者对有关违纪违法问题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调查处理的;
(三)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需要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八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需要追究干部考察组相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考察的;
(二)考察严重失真失实,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泄露重要考察信息的;
(三)不仔细审查核验干部人事档案信息,或者对反映考察对象的举报不认真报告,还有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对问题具体分析核实,导致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需要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九条 党委(党组)有本办法所列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节严重、本身又不可以纠偏的,需要予以改组。
第四十条 领导干部和相关责任人员有本办法所列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或者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限制提拔使用处理;情节严重的,需要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
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相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往年5月13日起施行。往年6月19日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往年3月7日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1、为了达到对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证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升行政效能,按照宪法,制定本规定。
2、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3、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4、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5、 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出现和任免,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一、“七项原则”明确工作要求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往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全文解读
(七)依法办事原则。
二、“五个环节”明确主体程序
1、动议:指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工作需和领导班子建设实质上,提出开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在新《规定》中这是新增多的一章内容。
2、民主推荐: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一定要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涵盖会议推荐和很小一部分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参与的人员参与;本部门人员数量较少的,可以由我们全体人员参与。参与很小一部分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一定程度上调整。
3、考察: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严格的考察。
4、讨论决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需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一定要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法进行表决。
5、任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期很多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影响不了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自己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够,提出要求和需要大家特别注意的问题。
三、“六不考察”明确用人导向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可以列为考察对象:
1、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2、近三年考查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3、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4、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孩子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5、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6、其他因素不要提拔的。
四、“七项任职资格”明确资格要求
1、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需要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2、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具体经历。
3、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需要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需要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4、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这当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5、需要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需要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相关规定要求。确因情况特殊在提任前没有达到到培训要求的,需要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满足相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需要满足《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五、“十个不准”明确纪律红线
1、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未经同意私自设置职务名称、提升干部职级待遇;
2、不准采用不正当手段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3、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4、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相关情况;
5、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6、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7、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8、不准在工作改变、机构变化时,冲刺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9、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10、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为了健全和完善干部双重管理制度,理顺工作关系,提升工作效率,按照我部1983年10月公布的《有关改革干部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相关规定》的精神和干部管理工作的实质上需,现在将干部双重管理工作中主管与协管双方职责权限和任免程序等相关事项公告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中央各相关部门党组(党委)和地方党委,都应根据相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将双重管理单位的领导干部职务区别主管、协管,列入管理干部职务名称表。
在干部管理上实行双重管理,以中央各相关部门为主的,中央各相关部门党组(党委)的职责是:
1.党政领导班子的配备、调整,党委换到时候,审批党委会候选人及党的关系不在地方和跨省区的单位党委会选举结果;
2.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
3.干部考察、考查、任免、改变、交流、出国审批、工资待遇、行政奖惩、干部档案管理;
4.政治审核查验;
5.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培训,干部岗位职务培训和各种业务培训;
6.退(离)休工作和老干部管理;
7.后备干部选拔培养;
8.干部队伍的管理。
地方党委帮助中央各相关部门党组(党委)管理干部的职责是:
1.对党政领导班子的配备、调整提出建议,审批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会换届选举结果;
2.帮助做好党政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工作;
3.帮助做好干部考察、考查和政治审核查验工作;
4.帮助做好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培训和业务培训;
5.推荐优秀干部,帮助做好干部交流工作;
6.帮助做好老干部管理工作;
7.帮助做好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
在干部管理上实行双重管理,以地方党委为主的,地方党委的职责是:
1.党政领导班子的配备、调整,党委换到时候,审批党委会候选人及选举结果;
2.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
3.干部的考察、考查、任免、改变、交流、出国审批、工资待遇、奖惩、干部档案管理;
4.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培训;
5.政治审核查验;
6.退(离)休工作和老干部管理;
7.后备干部选拔培养;
8.干部队伍的管理。
中央各相关部门党组(党委)帮助地方党委管理干部的职责是:
1.对党政领导班子的配备、调整提出建议;
2.帮助做好党政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工作;
3.帮助做好干部考察、考查和政治审核查验工作;
4.详细指导和规划本系统干部岗位职务培训和各种业务培训,并会同地方党委具体安排落实;
5.推荐优秀干部,帮助做好干部交流工作;
6.帮助做好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工作。
主管协管双才可以从实质上情况出发,经协商后,将某些干部管理工作委托对方办理。
主管协管双方要做好干部考察、考查工作。调整配备领导班子考察干部时,主管方要事先邀请协管方参与,协管方要积极配合,大多数情况下不要重复考察。考察干部协管方没有参与的,主管方在考察后应该向协管方通报情况。
凡任免改变干部,主管方须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征求意见要正式行文,并附干部任免呈报表,属于提拔任用的应附考察材料。一般协管方可以在接到征求意见函后30天内作出书面答复,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复的,可默认为没有意见。
换到时候,主管方应早一点60天发函征求协管方意见。
为了减少工作环节,征求和答复意见时,中央各相关部门党组(党委)只对省(区、市)党委或省(区)辖市党委,省(区、市)党委和省(区)辖市党委只对中央相关部门党组(党委)。详细工作分别由中央相关部委干部、人事司(局)和地方党委组织部(亦或是地方党委授权的部门)负责。
干部任免后,主管方要将任免公告及时抄送协管方。
主管协管双方意见不完全一样时,不要仓促作出决定,要仔细协商,充分听取和考虑对方意见,在这里基础上由主管方作出决定。向中央备案的,要将协管方的不一样意见在备案报告中注明。
主管和协管双方要真真切切履行职责,加强工作联系,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共同做好干部管理工作。
干部双重管理是指上级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党组(党委)和地方党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以一方为主、一方帮助的方法,对相关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行共同管理。
第一条 为适应深化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进一步完善干部双重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干部双重管理制度,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中发[1995]4号)和《有关干部双重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公告》(组通字[1991]35号)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干部双重管理是指根据中央相关规定及干部管理职责,由上级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党组(党委)和地方党委以一方为主一、一方帮助的管理方法,对部分部门、单位的干部进行共同管理。
第三条 干部双重管理工作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责权完全一样、依法管理的原则;
(四)相互尊重、充分协商的原则;
(五)密切配合、提升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干部双重管理的职责。
第五条 实行干部双重管理的部门、单位,党组织关系大多数情况下实行属地管理,但有针对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以上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相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干部双重管理工作。
国有企业的干部双重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德才兼备、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按照相关党内法规和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还有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省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相关党内法规和法律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选拔任用工作根据本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需要适应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遵守领导人员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优质发展。工作中,坚持下方罗列出来的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注重实干担当和工作实绩、群众公认;
(五)分级分类管理;
(六)民主集中制;
(七)依规依法办事。
第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开展。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理想信念坚定,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详细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提高“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完全一样。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擅长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工作实绩突出。
(三)专业素养好,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具有胜任岗位职责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
(四)创新意识强,勤于学习,勇于探索,敢于攻坚克难,有开拓进取、追求卓越的韧劲,可以真真切切逐步递次推动技术、管理、制度等重要创新。
(五)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公益事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蓬勃发展和进步思想,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担当作为,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团结协作,群众威信高。
(六)正确行使职权,坚持原则,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严于律己,清正廉洁。
不一样行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基本条件需要适应本行业特点和要求。这当中,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需要坚持政治家办报办刊办台办新媒体,有强烈的意识形态阵地意识;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领导人员需要仔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自觉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需要坚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方向,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要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尊重科研工作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自觉践行创新科技、服务国家、造福人民的价值观念;公立医院领导人员需要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有适应医院优质发展的先进管理观念和实践经验。
党员领导人员需要自觉履行党建工作“一岗双责”,专职从事党务工作的领导人员还需要熟悉党建工作,擅长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正职领导人员需要带头提升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擅长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第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基本资格:
(一)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从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副职提任正职的,需要具有副职岗位2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需要具有下级正职岗位3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主要以专业技术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行政正职、分管业务工作的副职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具有从事本行业专业工作具体经历。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满足相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七条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基本条件需要满足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基本资格需要满足本规定第六条第一、二、三、五、六项规定,这当中,负责业务工作的内设机构负责人,还需要具有与本岗位有关的专业教育背景或者具有从事本行业专业工作具体经历。
第八条 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人员或者内设机构负责人的,其任职资格大多数情况下需要满足第六条第一、二、五、六项规定,还具有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这当中,直接提任领导人员的,还需要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第九条 特别优秀的,或者因国家重要战略、重要工程、重要项目、重点任务选拔高精尖缺人才担任领导人员还有内设机构负责人等工作特殊需的,可以一定程度上放宽任职资格。
放宽任职资格还有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班子正职或者四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需要从严掌握并熟悉,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十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事业单位不一样领导体制和领导班子建设实质上,提出开始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配备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需要立足事业发展需,加强通盘考虑、科学谋划,及时选优配强,优化年龄、专业、经历等结构,提高领导班子整体功能。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一定要严格根据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第十二条 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大多数情况下采用单位内部推选、外部选派方法进行。按照行业特点和工作需,可以采用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委托有关机构遴选等方法出现人选。
第十三条 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需要经过民主推荐,合理确定参与民主推荐人员范围,规范谈话大数据细分研究推荐和会议推荐方法方式。
第十四条 对事业单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一定要依据选拔任用条件,结合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第十五条 综合分析人选的考察考查、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形,全面历史辩证地作出评价,既重管理能力、专业素养和工作实绩,更重政治品质、道德品行、作风和廉政情况,防止简单以票或者以分取人。
第十六条 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需要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任前事项报告制度,严格遵循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相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第十七条 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一样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请任职制。对行政领导人员,结合行业特点和单位实质上,一步一步加大聘请任职制推行力度。
实行聘请任职制的,聘请任职关系通过聘请任职公告、聘请任职书等形式确定,按照需可以签署聘请任职合同,所聘职务及有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第十八条 提任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任职前公示,公示期很多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提任非选举出现的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大多数情况下为1年。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选拔任用方法根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执行。主要以专业技术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可以按照工作需积极探索有效办法,搞活搞好内部用人制度。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事业单位不一样领导体制实质上,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党政主要领导需要对人选等情形进行充分沟通,由党组织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由党组织研究提出拟任人选、党政领导会议集体讨论,依规依法任免(聘请任职、解聘),按照工作需,也可由上级党组织统筹管理,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选拔任用工作详细程序和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及相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实质上确定。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实行任期制。
每个任期大多数情况下为3至5年。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23年,工作特殊需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一定程度上延长任职年限。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任期目标的设定,需要满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观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优质发展的要求,反映不一样行业、不一样类型事业单位特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
第二十四条 任期目标由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大多数情况下需要报经主管机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制定任期目标时,需要充分听取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注意反映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五章 考查评价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查,主要是年考查和任期考查,按照工作实质上开展平日间考查、专项考查。考查评价以岗位职责、任期目标为依据,以平日管理为基础,注重政治素质、业绩导向和社会效益,突出党建工作实效。
积极逐步递次推动分类考查,结合行业特点和事业单位实质上,合理确定考查内容和指标,注意改进考查方式,提升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六条 综合分析研判考查情况和平日了解掌握并熟悉情况,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形成考查评价意见,确定考查评价等次。
领导班子年考查和任期考查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大多数情况下、较差;领导人员年考查和任期考查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平日间考查、专项考查的结果可以采取考查报告、评语、等次或者鉴定等形式确定。
第二十七条 考查评价结果需要以一定程度上方法向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反馈,并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管束、问责追责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交流、回避
第二十八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交流制度。交流的重点对象大多数情况下是正职领导人员,专职从事党务工作、分管人财物的副职领导人员还有其他因工作需交流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 积极逐步递次推动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事业单位当中领导人员交流,统筹逐步递次推动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社会组织当中领导人员交流。
专业性强的领导人员交流,需要加强研判和统筹,注意发挥其专业特长。
第三十条 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制度。有已结婚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还有近姻亲关系的,不可以在同一事业单位领导班子任职,不可以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可以在领导人员所在事业单位本级内设管理机构还有分管联系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部门负责工作。
第三十一条 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履职回避制度。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履行职责途中,涉及自己及其近亲属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情况的,自己需要回避。
第七章 职业发展和激励保证
第三十二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养教育制度,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能力培养,强化分行业培训,注重实践锻炼,提升思想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管理工作能力。
第三十三条 统筹各种教育培训,充分利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机构资源,原则上每5年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训全覆盖。
第三十四条 任期结束后没有达到到退休年龄界限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合适继续从事专业工作的,鼓励和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其他领导人员,按照自己实质上和工作需,作出一定程度上具体安排。
第三十五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制度,落实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按照事业单位类别和经费来源等,结合考查情况合理确定领导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单位长远发展相联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奉献的,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担负专项重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奉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过往经历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注意引导和促进领导人员在推动提高科技自立自强、服务保证民生等方面担当作为、履职尽责。
第三十七条 加强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人文关怀,开展常常性谈心谈话,尽早知晓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帮处理实质上困难。
根据相关规定做好容错纠错工作,宽容领导人员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打造鼓励探索、支持创新的良好环境。
第八章 监督管束
第三十八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履行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
第三十九条 监督的重点内容是:践行“两个维护”,对党忠诚,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还有上级党组织决定情况;依法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职责,担当作为,行风建设,选人用人,国有资产管理,收入分配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职业操守,以身作则,遵循纪律,廉洁自律等情形。
第四十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权力运行机制和领导人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监督制约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带动作用,推动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贯通协调、形成合力,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综合运用考察考查、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谈心谈话、巡视巡察、提醒、函询、诫勉等多项措施,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
严格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相关事项、规范干部兼职、因私出国(境)和配偶、孩子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还有经济责任审计、问责等管理监督相关制度。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法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退出
第四十二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退出机制,促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提高队伍生机活力。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年考查、任期考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2年考查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三)解除聘请任职关系(聘请任职合同)或者聘请任职期满不可以再续聘的;
(四)受到责任追究需要免职的;
(五)不适宜担任现职需要免职的;
(六)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法需要免职的;
(七)因健康因素,没办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或者其他因素需要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四条 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涵盖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程序和辞职后从业限制等,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退休,根据相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正职领导人员特别优秀的,按照工作需和自己履职情况,根据相关规定经批准可以推后免职(退休)。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退出领导岗位从事专业工作的,由本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可以不可以再根据领导人员管理。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退出领导岗位后,需要继续履行保密责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落实脱密期管理有关要求。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中央组织部可以会同相关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照本规定,制定完善相关行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详细办法。
第四十九条 市(地、州、盟)级以下党委和政府直属还有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由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参照本规定制定或者完善详细办法。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那天起施行。
©下载资源版权归作者所有;本站所有资源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使用,请支持正版!
以上就是本文干部选拔任用有关事项报告办法,干部破格选拔任用条件的全部内容
本文链接:https://bbs.china-share.com/news/56362.html
发布于:博宇考试网(https://bbs.china-share.com/)>>> 工作总结栏目(https://bbs.china-share.com/zuowenciju/gongzuozongjie/)
投稿人:网友投稿
说明:因政策和内容的变化,上文内容可供参考,最终以官方公告内容为准!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博宇考试网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对内容有建议或侵权投诉请联系邮箱:ffsad111@foxmail.com
关注本站了解更多关于文干部选拔任用有关事项报告办法,干部破格选拔任用条件和工作总结的相关信息。
工作总结
干部选拔任用相关事项报告办法?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以下情况应该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才可以进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工作总结
创文检查流程? (1)申报城市对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相关标准努力工作,自测满足标准、条件后,向省文明委提出申请,省文明委向中央文明办推荐,由中央文明办对申报城市就党风廉政建设...
工作总结
有关航空的歌曲? 为进一步逐步递次推动民航行业文化建设,用行业文化凝心聚力,汇聚起建设民航强国的磅礴力量,9月18日,“民航好声音”行业主题歌曲公布会在北京举行,10首新创作的...
工作总结
我公司有一个员工不服从具体安排和管理,怎样处理很好? 不服从管理,可能是因为以下因素: 第一,没有健全的考查机制与业绩标准,干好干坏一个样。 除非“抓到他错了,也是一幅无这...
工作总结
指定货代的操作流程还有须知有什么?我要详细的? 第一:一定要客户付款并收到款后才发货,因为你发货后面就控制不了货了第二:搞了解是整个过程指定货代还是你还需要做FOB第三:假设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