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老干部工作条例,关于认真做好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

退休老干部工作条例,关于认真做好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
本文主要针对退休老干部工作条例,关于认真做好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老干部局服务处工作总结等几个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大家可以通过阅读这篇文章对退休老干部工作条例有一个初步认识,对于今年数据还未公布且时效性较强或政策频繁变动的内容,也可以通过阅览本文做一个参考了解,希望本篇文章能对你有所帮助。

退休老干部工作规定?

为更好的贯彻执行上级相关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真真切切做好老干部工作,本着妥善安置,帮照顾好老干部,努力充分发挥老干部余热的精神,结合我县实质上特制定请看下方具体内容管理办法:

一、详细指导思想

第一条 老干部是党的珍贵财富是不可以小看的一支力量,关心照顾好老干部是我们的出发点、落脚点,老干部工作人员的标准是:“三心,四负责,二到位,一满意”即:三心:处理问题要有诚心,听取意见要有耐心,对待老干部要有孝心。四负责:政治负责,生活负责,生命负责,家属负责。二到位:政策到位,服务到位。一满意:让老干部满意。

第二条 要教育好各位干部对老干部充分尊重,多做敬老工作。培养敬老、爱老的社会风气。妥善照顾好老干部,使他们愉快的安度晚年。

二、政治待遇

第三条 建立离退老干部党支部,每月组织党支部活动一次。

第四条 为保证离退休干部享受同级在职干部的政治待遇,对相关重要文件,原则上每月组织一次老干部阅读,对年老多病不可以参与学习的老同志,应提供对应的便利条件。

第五条 根据相关规定,为不一样级别的老干部订阅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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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

第六条 必要的会议和报告要组织老干部参与,县上组织的各项活动,视老干部的身体状况,吸收老干部参与。

第七条 逢重要节日,县上领导及老干部管理人员要看望和慰问老干部。

三、生活待遇

第八条 医疗保健,老干部住院这个时间段老干部局领导要去探望。

第九条 文娱活动,购置老干部活动器械,如扑克、象棋等放在活动室中供老干部娱乐之用,购置平日生活用书,供老干部阅读。

第十条 生活困难补助,离休老干部生活确有困难的,经深入研究和讨论批准后予以补助。

四、参观、考察、学习

第十一条 老干部参观、考察坚持个人自愿,出发前应进行体检,集体外出时,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有医务工作者去。

五、加强领导

第十二条 要把老干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一把手亲自抓,县委、县政府领导每季听取一次老干部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处理实质上的困难。

第十三条 老干部平日管理服务工作由老干局负责。其它部门也要给予支持,共同做好老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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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老干部工作制度 [篇2]

一、各种活动的服务工作

(一)离退休老干部的活动和管理服务工作,由离退休工作科担负。负责为离退休老干部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参观考察等活动准备相关资料,具体安排活动场所,联系相关单位。尽早知晓掌握并熟悉老干部的思想、生活等情形。机关老干支部按党章的要求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及时收缴党费。

(二)机关离退休干部统一参与的集体活动,由离退休工作科按照官方要求协调组织。机关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三)厅相关部门领导组织部分离休老干部参与的集体活动和相关会议,由离退休工作科配合搞好协调服务工作。

(四)机关组织的老干部参观、游览等活动,由局办公室具体安排专人服务。

(五)每月一次的阅文学习活动,由离退休工作科早一点备好相关文件和资料。活动中反映的问题和意见,要仔细做好记录,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

(六)组织到非本地参观的活动,要充分考虑老干部的身体状况,征求老干部的意见,周密计划,严格按既定的日程路线进行,必要时,要具体安排专业医护工作者陪同。

(七)外出活动使用的车辆,要早一点公告办公室,以便对外出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

二、生活服务工作

(一)机关发给老干部的学习和生活用品等,要及时发放到老干部家中。需转交给老干部的信件及物品,要公告老干部自己,按老干部的意愿及时处置。凡送交老领导的现金、较重要的信件或贵重物品一定要登记,并签字备查。

(二)及时到老干部家中走访慰问,了解老干部的生活情况,帮处理实质上问题。

(三)老干部交办的事项,能办的马上办,有困难的要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

三、医疗保健服务工作

(一)副县级以上离、退休老干部到非本地就诊,局办公室负责具体安排车辆,离退休工作科做好有关的联系和服务工作。凡是经过医院检查,病情较重或需住院治疗的,要注意尽早知晓病情,配合家属做好有关工作。对住院进行治疗的老干部,要常常看望,及时给领导提供信息。

(二)每一年一次的健康查体,办公室要事先作好计划和协调工作,并搞好服务,保证查体顺利进行。

离退休老干部工作制度 [篇3]

为了搞好我局离退休干部工作,真真切切落实离退休干部“两个待遇”,更好地发挥离退休干部的作用,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实质上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情况通报制度

1、每一年向离退休干部通报情况两次,上半年1次,下半年1次。

老干部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相关老干部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老干部工作的管理和服务,成立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老干部工作委员会,详细工作规定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一、性质

老干部工作委员会在医学院党委的关心和领导下,学习研究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医学院的实质上情况,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仔细落实好离退休干部的各项政治待遇、生活待遇,并为老干部发挥积极作用搭建平台、创造条件。

二、组成

老干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院党委分管老干部工作的领导担任。设副主任2人,分别由离退休干部代表及主管院行政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委员由院本部及各附属单位离休干部党支部书记、退休局级干部党支部书记、各个相关机构党委分管书记及医学院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老干部工作委员会大多数情况下每三年调整一次,其间如有人员变化,组织结构即自动调整。

三、任务

1、按照党和国家还有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有关老干部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定,结合医学院的实质上情况,研究并提出医学院系统老干部工作的详细执行意见,经院党委审批后,由老干部工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仔细贯彻执行。

2、督促、检查、了解学院老干部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并通过各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听取老干部的反映,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

3、发挥老干部在精神文明建设和关心下一代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4、宣传老干部的丰功伟绩,积极组织好有的时候,代特点的纪念活动,教育干部群众和青年学生倡导尊老、爱老、敬老的社会风气。

5、针对新形势下老干部工作的特殊性,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保证各项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的落实。并组织各方面力量,处理老干部工作中碰见的特殊问题,真真切切为老干部办实事、办好事。

四、制度

1、老干部工作委员会每一年召开一至两次我们全体委员会议,医学院系统老干部工作人员列席参与。主要讨论研究医学院系统老干部工作的计划、督促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还有研究处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2、老干部工作委员会主任按照工作需,可随时召开正、副主任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与的工作会议,共同协调、逐步递次推动老干部工作。

2015年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按照党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气象部门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退休干部工作是党的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针对保证气象队伍稳定、保证干部退休制度顺利执行、逐步递次推动领导班子及干部队伍的新老交叉替换和本部门的双文明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

第三条 对退休干部实行以所在原工作单位(以下简称原单位)管理为主的原则。在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应该充分发挥原单位和老干部工作机构两个积极性。

第四条 干部退休后,大多数情况下由原单位就地安置。

第二章 政治上关心退休干部

第五条 原单位可以按照情况,组织退休干部听相关报告;参与相关政治活动和阅读相关文件;组织退休干部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国内外形势和党的任务,做到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完全一样。

第六条 原单位领导需要与退休干部建立联系制度,适时召开本单位退休干部座谈会或者代表会,通报相关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原单位退休党员干部有点多的,可以建立退休干部党支部,并结合自己的特点开展党的活动;退休党员干部较少的,不建立退休干部党支部,其退休党员干部可以参与原单位党组织活动。退休干部可以参与优秀党员、先进模范人物的评选活动。

第八条 重要节日这个时间段,原单位领导需要采用各种方法慰问、探望退休老同志。

第九条 原单位可以按照条件,具体安排好退休干部的活动场所;一定程度上就近组织有益于退休干部身心健康的参观学习活动。

第三章 生活上关心退休干部

第十条 退休干部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费、生活补贴。洗理费、书报费、交通补助费和其它福利等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结合单位资金来源的实质上情况予以考虑。退休干部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以享受补助。

第十一条 退休干部医疗费用在制度规定范围内给予报销。对确需转地就医的,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办理转诊手续。退休干部因病生活长时间完全不可以自理的,经医院证明,组织批准,可以发给一定程度上数目金额的护理补助费。退休干部的体检,随在职干部一起进行。

第十二条 退休干部的住房标准,根据《国务院有关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相关规定》的相关条款,并结合本单位实质上情况执行。

第十三条 退休干部逝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费、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均与同级在职干部去世一样对待。

第四章 退休干部的安置

第十四条 干部退休后需要坚持就地安置为主的原则。对在边远艰苦台站工作的干部,退休时大多数情况下可在原工作所在省、自治区内交通条件很好的城镇安置,条件允许的也可在其省会、自治区首府安置。

退休干部要求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的,需要从严掌握并熟悉。对满足国家相关规定,确需回内地安置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优先考虑在边远艰苦台站工作的退休干部。

第十五条 退休干部易地安置的建房及其它各项费用,由原单位负责。原单位处理确有困难的,由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统一考虑。

第十六条 退休干部要求到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可以由其孩子、亲属商相关部门,根据投靠孩子、亲属办理。

第十七条 退休干部易地安置中的各项详细事宜,由退休干部的原单位与接收地区的相关部门协商办理。

第五章 继续发挥退休干部的作用

第十八条 退休干部发挥作用需要坚持自愿的原则。注意发挥他们的政治优势和业务专长,可以兴办经济实体和从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允许的其它经济活动;提倡关心下一代和参加社会综合治理活动,并提倡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

第十九条 退休干部发挥作用应该仔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原单位和相关部门需要从实质上出发,积极创造条件,发挥退休干部的作用。对发挥作用成绩显著者,需要给予表彰和鼓励。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退休干部的公用活动经费,原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气象局党组有关进一步加强老干部工作相关问题的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也可参照当地规定的标准执行。原单位有条件的,可以按照财力情况一定程度上增多。

第二十一条 退休干部的相关经费在原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管理和监督下,由主管退休干部工作的部门掌握并熟悉使用。公用活动经费主要用于集体活动、公用项目标开支,不可以挪用或者发给个人,节余部分可以跨年使用。

第七章 加强退休干部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领导需要重视退休干部工作,真真切切加强对退休干部工作的领导,并故将他列入各级领导的议事日程;了解和掌握并熟悉退休干部工作情况,在可能的条件下大多是退休同志排忧解难。

第二十三条 加强气象部门老干部工作的信息交流,重视退休干部工作经验总结与推广,宣传老带来一定为的先进典型过往经历,以推动退休干部工作持续性深入开展。

第二十四条 按照中组部《有关进一步加强老干部工作的公告》和中组部、人事部《有关加强干部退休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老干部工作机构,选调党性强、有贡献精神、有办事能力的同志充实老干部工作队伍。

第二十五条 退休干部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它涉及多部门、多层次、多渠道,不仅原单位和老干部工作机构需要密切配合,而且,需人事、计财、行政后勤等部门的积极支持,共同把退休干部工作做好。

第二十六条 加强老干部工作部门的自己建设。要求从事老干部工作的同志需要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经得起改革开放的考验,具有不为名、不为利、全心全意为老同志服务的思想品德;需要作风正派、为政清廉、工作勤奋;需要熟悉党和政府的老干部政策,具有非常高的政策水平;需要擅长于与相关部门联系和协调,获取多方面的支持与重视,使老干部工作持续性开拓前进。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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