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关于促进道路客运行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公交车规定条例最新

甘肃关于促进道路客运行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公交车规定条例最新

甘肃有关促进道路客运行业转型升级的详细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甘肃政府相关促进经济稳中有进推动优质发展的政策措施要求,提高逐步递次推动整个省道路客运行业转型升级,甘肃交通运输厅、甘肃公安厅印发《有关促进道路客运行业转型升级的详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整个省深入推动道路客运发展提出了整体目标和具体要求。

《意见》明确,要坚持融合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通过资本运作、技术合作、管理协作、拓展经营等形式开展全方位融合发展。要坚持创新共享,充分运用互联网化、信息化、智能化等手段,提供差异化、多元化服务,满足群众个性化出行需求。要坚持包容开放,探索放宽定制客运经营主体和车型限制,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要坚持稳步逐步递次推动,以点带面,循序渐进,一步一步扩大道路客运改革试点,推动道路客运行业转型升级。

《意见》指出,要提高逐步递次推动整个省道路客运行业转型升级,持续提高行业服务能力。这当中从引导发挥道路客运市场主体作用、大力推动定制客运全面发展、提高客运综合服务能力等方面给出了详细意见。

《意见》鼓励道路客运企业加强市场资源整合,努力逐步递次推动市域、县域范围内经营主体重组,引导社会资本参加道路客运服务、站场建设。引导班车客运经营者在许可的客运班线车辆数量范围内,自主调配满足车辆类型等级要求的自有客车开展经营。鼓励同线路有关经营者平等协商、自主确定车型结构和投放数量。

《意见》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或获取道路客运许可的社会力量开展定制客运。放宽定制客运经营主体和准入车型,适度发展满足条件的5座乘用车参加定制客运。简化定制客运审批程序,班车客运经营者开展定制客运的,开展定制客运备案制管理,鼓励采用各种定制客运组织模式,探索定制客运与传统班线客运结合的优化模式。

《意见》鼓励客运企业积极引导并规范开展通勤班车(包车)、旅游客运专线、机场或高铁快线、商务快客、短途驳载、景区微循环客运专线等定制服务、特色业务,积极探索满足不一样时段、不一样层次需求的旅游客运新模式,优先在省内推广使用电子包车标志牌。积极逐步递次推动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大力推动公交化运营的客运班线向乡镇及全域延伸,并享受城市公共交通扶持、政策。

《意见》支持客运枢纽(客运站)向城市综合体转型,统筹枢纽地上地下空间复合利用。在满足汽车客运站基本服务功能基础上,拓展游客集散、车辆租赁、商务会展等功能,布局新能源充电桩建设,促进交通与关联消费产业集聚发展。提高逐步递次推动交旅融合,在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休闲街区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地铁口、商旅酒店等客流集散地设立停靠站点,提供上下客、车票代售、行李寄存托运和安检等配套服务。整合站点资源,推动公交站点资源向定制客运车辆开放共享,允许大中型定制客运车辆使用公交专用道通行。

《意见》觉得对农村偏远地区和实行预约响应方法兜底的建制村,除鼓励开展定制客运外,还可发展以共享、绿色发展观念为基础的农村客运互助出行模式。鼓励农村客运开展区域化经营,只许可线路、不固定车辆,推广农村客运经济适用车型,农村预约、定制服务可放宽使用5座乘用车,在具备试点条件的县区开展农村客运经营模式创新试点工作。

《意见》的印发为进一步推动运输结构调整和运输组织模式创新,释放道路运输市场主体活力,发挥道路客运机动灵活的比较优势,满足群很多样化、个性化出行需求,盘活道路客运场站资源,全面提高道路客运发展质量和服务效能还有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公交车规定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城市公共交通规则和程序,保证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健康和持续时间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制定、设施的建设、线路的经营、服务质量和安全责任还有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是公益性事业。

城市人民政府需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采用有效措施,提升线网密度和站点覆盖率,优化运营结构,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

第四条 城市公共交通需要遵守统筹规划、政府主要、积极扶持、有序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鼓励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方法,改进公共交通系统,逐步递次推动智能化公共交通体系建设。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出租汽车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详细管理部门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拥有维护城市公共交通规则和程序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二章 规划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需要组织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的,需要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

第九条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需要与城市的经济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并保证各自不同的交通方法协调发展。

第十条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需要确定公共交通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中的占比和规模、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措施、城市交通与区域交通的衔接和优化方案。

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需要涵盖:各自不同的城市公共交通方法的构成比例和规模、公共交通设施的用地范围、枢纽和场站布局、线路布局及设施配置、公共汽车和电车专用道、无障碍设施配置等。

第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需要涵盖:轨道交通建设的远期目标和最近几天建设任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集方案、线路走向、站点选址、沿线土地利用及用地规划控制、换乘站、枢纽站建设还有与其他交通方法的衔接方案等。

第十三条 组织编制机关在编制规划途中需要采用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四条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需要纳入城市整体规划,并根据城市整体规划的审批程序一并报批。报批时需要附具社会各界对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的意见和意见采纳的情况还有未予采纳的理由。

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需要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经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需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和建设一定要满足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还有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

第三章 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建设航空港、铁路客运站、公路客运站、客运码头、城市道路、居住区和大型公共活动场所,需要根据标准配套建设对应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是指公共交通场站、换乘枢纽、公共交通专用道、优先通行信号装置、轨道交通设施等。

第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需要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的投入,在轨道交通、换乘枢纽、场站建设还有车辆和设施装备配置与更新等方面,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扶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用于城市交通建设,并向城市公共交通倾斜。

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需要在城市规划中确定有关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车辆段、保养场、首末站、调度中心、控制中心、换乘枢纽等设施用地,满足《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以划拨方法获取。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需要满足国家有关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相关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侵占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需要依据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建设换乘枢纽,并配套对应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配备指向标识、线路图、时刻表、换乘指南等服务设施。

城市人民政府需要按照城市道路的实质上状况,开设公共汽车和电车专用道,设置公共汽车和电车优先通行信号系统,结合城市道路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在主干道设置港湾式站台。特大城市和大城市需要一步一步扩大公共汽车和电车专用道的覆盖范围,保证公共汽车和电车的优先通行,提升城市公共交通的运行效率。

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需要依据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建设公共交通线路运行显示系统、多媒体综合查询系统、乘客服务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 公共交通场站的全部权人需要采取招标方法确定场站管理单位。场站管理单位需要制定运营管理制度,维护公共交通场站内的运营规则和程序,保证安全畅通。

进入公共交通场站的单位和个人,需要遵循场站运营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移动、关闭、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或者挪作他用。

第四章 线路经营

第二十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的设置、调整,需要满足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确定的线路布局和客流需,并广泛听取公众、专家和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许可制度。

对新开辟的线路、经营期限届满需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或者在经营期限内需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与经营者签署线路经营协议,并核发线路经营许可证。

不允许拍卖、重复授予线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线路经营协议需要涵盖线路、经营期限、站点、载客量、发车频率、首发车和最后的班车时间、车辆数、车型等内容。这当中,线路和经营期限需要在线路经营许可证中予以注明。

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可以按照实质上需,对线路经营协议中的发车频率、首发车和最后的班车时间作出调整。

第二十六条 从事线路经营的单位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并依法获取线路经营许可证后,才可以从事线路经营: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满足线路经营要求的运营车辆、场站设施、运营资金;

(三)有合理、可行的线路经营方案;

(四)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获取驾驶员客运服务资格证的驾驶员;

(五)有健全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运营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获取线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根据线路经营许可证确定的运营车辆的数量核发车辆运营证。

第二十八条 从事公共交通服务的驾驶人员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并依法获取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核发的驾驶员客运服务资格证后,才可以从事公共交通驾驶活动:

(一)年龄不能超出60周岁,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二)获取对应的机动车驾驶证,还3年内未出现重要以上交通事故;

(三)经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考查合格。

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被吊销驾驶员客运服务资格证的驾驶员,自吊销那天起5年内,不可以核发驾驶员客运服务资格证。

从事公共交通服务的售票员、调度员经培训考查合格后,才可以上岗。

第二十九条 线路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服务资格证不可以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

第三十条 经营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前6个月,线路经营者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申请延续经营期限;线路经营者运营服务状况达到经营协议要求的,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在经营期限届满前3个月予以批准,并与经营者重新签定经营协议。

第三十一条 线路经营者因破产、解散或者其他因素不可以正常运营时,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及时采用措施,保证公共交通服务的连续、稳定。

第三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需要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因实行低票价、月票还有老年人、残疾人等减免票措施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给予补贴。

第三十三条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或者个人,需要满足运营车辆、资金、停车场所、驾驶员资格等相关条件,并依法获取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才可以从事出租汽车经营。详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国务院交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制定。

第五章 服务质量和安全责任

第三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和乘客对经营者运营服务质量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纪录写入信用档案。

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将评议结果向社会发布,并作为撤销线路经营许可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需要加强对运营车辆的检查、保养和维修,保证运营车辆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要求:

(一)技术性能和设施完好,并满足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等标准;

(二)车辆整洁,满足有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三)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放置运营服务的有关许可证件;

(四)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设置指示标志、价格表、投诉电话号码等。

第三十六条 经营者需要加强对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的管理,提升服务质量。

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从事运营服务时,需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严格遵循交通法规,执行相关服务规范;

(二)根据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运营,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变更;

(三)不可以强迫乘客乘车,不可以甩客、敲诈乘客。

第三十七条 经营者需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保证运营安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制定详细的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三十八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经营者需要保证安全资金投入,设立对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并依法担负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的安全责任。

轨道交通经营者需要采用各种形式,向乘客宣传安全乘运的知识和要求。

第三十九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建设安全监测保证系统,并设置消防、防汛、防护、报警、救援等器材和设备。

轨道交通经营者定期对轨道交通安全保证系统进行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保证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四十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安全保护区。在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影响安全运营作业的,作业单位需要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在征得轨道交通经营者的同意后,才可以申请办理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

第四十一条 出现自然灾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事故还有其他突发事件后,经营者需要开始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抢救伤者、排除障碍、恢复正常运行,并及时、认真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收取的费用标准向乘客收取费用,并出具省级税务部门监制的税务发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制定场站建设、车辆配备、服务质量、安全措施等标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公共交通法律、法规还有规划、标准、经营协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出现自然灾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事故还有其他突发事件,经营者需要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车辆的统一调度、指挥,政府需要给予合理补偿。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因道路改造等情形确需临时歇业的,需要经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并于10日前在线路站牌上公告信息。

第四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发布举报手机号和电子邮件信箱,接受乘客投诉,并自受理投诉那天起20日内,将处理意见书面答复投诉人。

第四十八条 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需要有两名以上人员参与,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四十九条 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许可证件。对没有车辆运营证,又没办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经营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暂扣凭证。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需要认真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

第五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公共交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制定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出现后,电力、通信、供水、燃料供应等有关单位,需要优先保证城市公共交通用电、通信、用水、燃料等需。

第五十一条 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遵守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城市人民政府没有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审批、更改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是为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活动,保证运营安全,提升服务质量,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有关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详细指导意见》制定,于往年3月1日经第3次交通运输部部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于往年3月7日公布,自往年5月1日起施行。

交通管理与运营是做什么的?

交通运输部,主要工作:公路建设、养护;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海事(水上交通)管理;航空;邮政五大块。详细职责:(一)担负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相关部门领导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详细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二)组织拟订并监督开展公路、水路、民航等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参加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相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开展。详细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相关体制改革工作。

(三)担负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制定道路、水路运输相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开展。详细指导城乡客运及相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详细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汽车出入境运输、国际和国境河流运输及航道相关管理工作。

(四)担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有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水上消防、航海保证、救助打捞、通信导航、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船员管理相关工作。负责中央管理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有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依法组织或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详细指导地方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五)负责提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具体安排意见,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拟订公路、水路相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开展,提出相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

(六)担负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公路、水路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开展。组织协调公路、水路相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详细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担负相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按规定负责港口规划和岸线使用管理工作。

(七)详细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国家高速公路及重点干线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担负国防动员相关工作。

(八)详细指导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有关统计工作,公布相关信息。详细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九)负责公路、水路国际合作与外事工作, 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十)详细指导航运、海事、港口公安工作,管理交通直属公安队伍。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

交通运营管理主要研究交通运输管理、交通运营调度、交通运输服务、安全管理、信息技术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面向城市轨道交通、公共交通、车辆出租等进行客运交通运营管理、车辆营运调度、站线管理及信息管理等。比如:长途汽车站的售票、检票、补票,公交车辆车次的具体安排调度,长途汽车、公交车的客运服务等。

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人文素养,掌握并熟悉运输企业管理、安全管理、信息技术等基本知识,具备交通运营调度和管理的能力,从事运输生产组织、站务管理、运输经营管理、运输市场营销、质量管理、运输安全管理等工作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就业方向。

主要面向各种公交运营管理部门、交通和有关的运输企业,在汽车出租、物流、国际运输管理、货运代理、外贸进出口、海运、集装箱运输等岗位群,从事运营调度、运营管理、安全管理、行政管理等工作。

汽车运输公司经营秘籍?

答:汽车运输公司经营秘籍?汽车运输公司重点要抓好几点:一,安全生产。

常说道路千万条,安全笫一条。安全生产是重中之重,特别是跑运输,一定不能出大交通事故。

二,加强企业管理,管理出效益,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不可以人浮于事。

三,要保证长时间稳定的货源。作为汽运公司,一定要有米下锅才可以,没有业务,纸上谈兵。

一是要挖人才,人才是企业运营的核心,要有哪些熟悉业务的人,没有就高薪请来。只要有人才,你什么都不会也没关系,会用人就行了。二是要有目标,企业管理就是目标管理。要制定未来五年、三年、一年的目标,并有计划去执行。三是要多向同行学习管理经验,建立激励机制,奖惩分明。四是要和管理部门搞好关系,多沟通。五是要一步一步完善公司制度,努力构建企业文化。假设想做大做强,一定要要有企业文化,企业观念。公司运营方面:一是要拓展市场,运输公司一定要保证充裕的货源。这才是利润和效益的来源。二是要有充裕的流动资金,这部分要充分利用银行的钱钱。三就是要利用制度和奖惩来管理公司的全部从业人员,保证他们能为了企业的目标努力,假设他们做到了,你完全就能够回去睡觉了。O(∩_∩)O~企业管理,重在人,但是,也一定要依靠制度去规范。

铁道机车运用与维护主要内容?

铁道机车运用与维护是从事铁道车辆及城市轨道车辆试验、维修保养、运用等专业技能。

主要学习工程力学、机械基础、车辆构造、车辆运用与维护、城市轨道交通等基本知识,接受外语、计算机办公及绘图、电工与电子技术、金工等基本技能训练和车辆检修、维护、运用等专业技能训练。达到培养目标者,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后可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不是是修火车,还有零件检查。 1、具有铁道机车生产、运用、检修、管理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能胜任铁道机车的生产、运用、管理、检测、检修和机车调度等岗位的高级技术应用性针对人才。

2、机车乘务或者检修,车辆厂或者车辆段的维修 。

3、铁道机车车辆专业培养的是能胜任铁道机车的生产、运用、管理、检测、检修和机车调度等岗位的高级技术应用性针对人才。

4、铁路机务运用管理、电力机车大修厂和生产厂检测、检修部门,从事机车驾驶工作;机车车辆设备维修养护、技术改造、检修;机车车辆设备保养、机车车辆整备作业等工作。

铁路运营涵盖客运组织(客运计划,客流分流),货运组织(货运计划,货物分组,货车编组集结,发放),铁路维护主要是线路维护(钢轨,路基),电务维护(信号系统),电网维护(电气化铁路)。

铁道机车运用主要内容是:机车日车公里,机车日产量,机车全周转时间,机车走行公里,技术速度,旅行速度。

机车检修主要内容是:临修,辅修,中修,大修。

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范?

1.要牢固培养“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仔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及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安全生产。

2.安全生产实行总公司依法监督、分公司全面负责、职工全员参加的工作格局。公司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专(兼)职安全员,公司经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与安全员一起对所辖部门安全生产负总责。

3.要牢固培养“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仔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及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安全生产。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规定》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部等级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执行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

第四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需要接受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开展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整体目标是把住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源头关,有效预防和减少因汽车客运站源头管理不到位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六条 汽车客运站需要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一岗双责”。汽车客运站的主要负责人(涵盖法定代表人、实质上控制人,下同)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帮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开展和综合管理及监督的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七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需要持续性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各个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范各岗位的工作程序。

第八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对进出汽车客运站的人员和行李物品、车辆进行严格检查,保证“三不进站”和“六不出站”。

“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

“六不出站”是指:超载营运客车不出站、安全例行检查不合格营运客车不出站、旅客未系安全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出站、营运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查核验签字不出站。

第九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需要与进入该站的营运客车所属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在站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签署安全责任协议,依法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十条 出现生产安全事故后,汽车客运站经营者需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需要及时对汽车客运站运营和安全生产管理等情形进行倒查,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

第十一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需要配合有关部门领导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事故处理、责任追究等工作,对有关部门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需要严格落实。

第十二条 汽车客运站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组织落实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开展;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七)组织制定并开展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八)定期组织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处理重要安全问题;及时采纳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的预防措施和改进建议,并及时组织落实和整改;

(九)及时、认真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涵盖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同)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

(二)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明确各个主管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督促贯彻执行;

(三)组织或者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并认真记录;

(四)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计划,组织开展或者监督有关部门开展;

(五)组织或者参加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六)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七)制止和纠偏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八)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九)及时、认真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或者参加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担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分析工作;

(十)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生产基础保证

第十四条 汽车客运站需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五条 汽车客运站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要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汽车客运站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要经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查合格,详细根据《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查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制定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对从业人员相关安全生产的活动予以规范。

第十七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制定对所属从业人员尤其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及长时间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和年培训时间,保证有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汽车客运站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很多于24学时,每一年再培训时间很多于12学时。

汽车客运站接收实习学生的,需要将实习学生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汽车客运站采取新技术、新设备,需要对从业人员进行针对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可自主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也可以委托对外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业务的机构或者其他汽车客运站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需要有记录并建档保存,保存期限很多于36个月。

第十八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需要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处理安全生产中的重要问题,具体安排部署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通报和布置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分析查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缺陷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薄弱环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可与安全生产例会一并召开。

出现重、特大道路客运生产安全事故、本单位出现站内人员伤亡事故或者在本单位发出的营运客车出现生产安全事故后,汽车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或者安全生产例会进行认真分析通报,并提出针对性的事故预防措施。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全生产例会需要有会议记录并建档保存,保存期限很多于36个月。

第十九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将安全生产管理指标进行细化和分解,制定阶段性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按照安全生产责任进行考查和奖惩,定期发布考查和奖惩情况。

第二十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台账和档案,好好保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需要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可参照国务院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第二十二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需要积极采取新技术、新设备,推行现代化科学管理方式,持续性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三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需要为客运驾驶员和乘务员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和临时休息场所。

第二十四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需要按国家相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保证齐全有效。

第二十五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制定相关自然灾害、客运量突增、公共卫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还有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每一年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演练。

应急预案需要涵盖报告程序、应急指挥、通信联络、应急设备的储备还有处置措施等内容,并按照需及时修订。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建立危险品查堵制度,采用以下措施防止易燃、易爆和易腐蚀等危险品进站上车:

(一)制定危险品检查工作程序,规范危险品查堵工作。

(二)设立针对的危险品查堵岗位。在进站口等重要环节对进站旅客带上的行李物品和托运行包进行安全检查,对查获的危险品需要进行登记并好好保存或者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配备必要的检查设备。一级、二级汽车客运站需要配置行包安全检查设备;三级及以下汽车客运站需要积极创造条件配置行包安全检查设备,提升危险品查堵效率和质量。

危险品查堵岗位工作人员上岗前,需要参与常见危险品识别与处置、安全检查设备使用等考点归纳和技能的培训,并经过汽车客运站经营者考查合格;在岗这个时间段,需要严格遵循岗位工作要求,不可以开展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受理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运输业务的,托运物品登记和安全检查要求需要根据《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运输规范》(JT/T 1135)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建立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制度,根据《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见附件1)的要求,对本单位始发的营运客车进行安全例行检查,并采用以下措施防止未检的营运客车(因车辆结构因素需拆卸检查的除外)出站运行:

(一)指定针对的安全例行检查人员(以下简称安全例检人员)。安全例检人员需要熟悉营运客车结构、检查方式和有关技术标准,并经过汽车客运站考查合格;

(二)设置针对的检查场地,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详细内容查看附件1);

(三)严格在内容框中填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报告单》(式样见附件2)。安全例检人员需要在完成安全例行检查后,在内容框中填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报告单》,对经检查合格的营运客车签发“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合格公告单”(式样见附件3),加盖汽车客运站安全例行检查印章。

“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合格公告单”24小时内有效。单程运营里程在800公里(含)以上的客运班车和往返运营时间在24小时(含)以上的客运班车,实行每个单程检查一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建立健全安全例行检查台账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很多于3个月。

第二十八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在调度营运客车发班时,需要对营运客车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合格公告单”和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单证进行检查,确认完备有效后才可以准予报班。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建立健全营运客车报班记录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很多于3个月。

第二十九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建立出站检查制度,配备出站检查工作人员,对出站营运客车和驾驶员的有关情况进行检查,严禁不满足条件的营运客车和驾驶员出站运营。出站检查主要涵盖以下内容:

(一)检查出站营运客车报班手续是不是完备,保证营运客车出站前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合格公告单”等单证经客运站检查核验合格;

(二)核查检验每一名当班驾驶员持有的从业资格证、机动车驾驶证,保证受检驾驶员与报班的驾驶员完全一样;

(三)清点营运客车载客人员数量,保证营运客车不超载出站。如果发现营运客车有超载行为,需要马上制止,并采用对应措施具体安排旅客改乘;

(四)检查旅客安全带系扣情况,保证营运客车出站时全部旅客系好安全带。

鼓励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在报班、出站环节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营运客车、驾驶员相关单证完全一样性检查核验,提高检查核验效率。

经出站检查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营运客车和驾驶员,汽车客运站出站检查人员需要在“出站登记表”(式样见附件4)上进行记录,并经过受检营运客车驾驶员签字确认。“出站登记表”保存期限很多于3个月。

第三十条 营运客车不配合出站检查的,汽车客运站经营者有权拒绝营运客车出站。经劝阻无效,仍滞留现场扰乱规则和程序的,汽车客运站经营者需要采用对应措施具体安排旅客改乘并报当地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强行出站的,汽车客运站经营者需要马上报告当地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处理。对对应营运客车,汽车客运站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不允许其进站发班。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生产监督

第三十一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综合检查、专业检查等方法,适时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重点检查所属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对排查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和治理,落实整改措施、资金、责任人、完成时限和预案,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十三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对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事故隐患形成因素、特点及规律,对多发普发的事故隐患需要深入分析,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第三十四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需要积极配合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检查,不可以拒绝和阻挠。对有关部门通报抄送的安全问题需要及时落实整改。

第三十五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理,适时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评估,做好风险管控。

第三十六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需要适时组织相关专家或者第三方机构对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评价,按照评价报告,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实质上的困难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第三十七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建立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机制,公开举报手机号、通信地点位置、电子邮件信箱等,鼓励通过微信、微博、二维码、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各种方法畅通举报途径,鼓励建立有奖举报机制,充分发挥本单位从业人员、旅客、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对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作用。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对接到的举报和投诉需要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自往年11月1日起施行。往年1月3日原交通部《有关印发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公告》(交公路发〔往年〕2号)和往年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有关印发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及出站检查工作规范的公告》(交运发〔往年〕762号)同时废止。

本规范有效期5年。

交通新时代的目标指向是?

便捷高效的迅速交通。要推动形成以互联网化布局、一体化紧密衔接,达到交通的“时空流畅”。建设形成主要都市圈1小时通勤圈、主要城市群2小时商务圈、全国主要城市间3小时交通圈,国内1天送达的快递物流交通圈;通过设施网、服务网和信息网的“三网”融合达到交通运输服务的“无处不在、实时响应”,达到“全出行链”客运和“全供应链”货运体系,全面提供“门到门”客运服务,建成服务覆盖全球的“出行即服务”联运经营人平台;建成货运物流服务的大平台,提供“定制化”货运服务,形成货运物流的全链条一体化运作、“一单式”的世界一流服务,提高整个过程货运物流服务效率。

安全人文的平安交通。要持续性逐步递次推动载运设备当中、设备与基础设施当中自行“对话”,形成人、车、路协调统一的“万物互联”安全交通系统,将交通事故出现率降低至很低水平;推动形成国家战略方面的交通运输安全规划及详细计划,强化落实交通安全的制度、规范、标准,对高危行为采用零容忍政策;全方位的安全改进交通基础设施设计、建设、维护中的技术、材料、工具、设备、程序、规格、方式等。除开这点既要保证地域空间上的交通公平,也要保证不一样群体间的交通公平,达到不一样区域、不一样群体共享的公平交通运输体系。

自动智能的智慧交通。提高推动物联网、网络、云计算和大数据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等技术在交通规划、建设、服务、监管等方面的开发应用,以提高交通运输系统的运行安全性、高效性。提高建设新一代交通控制系统,逐步递次推动车联网、车路协同、自动驾驶、新一代民航空管、智慧航道等重要领域研究;构建成熟的跨系统信息与服务共享平台,利用物联网、移动网络等技术,促进达到不一样区域、不一样层次、不一样方法交通运输要素资源的共享和在线化;推动车辆主动安全防卫系统、碰撞预警系统、自动驾驶系统等,提升运输安全和应急保证能力。

节能环保的绿色交通。要积极优化区域、城市空间开发格局,引导减少人流高度聚集时段、高度拥堵区域出行,有效平衡交通需求和交通供给的时候空分布;持续性推动交通运输领域清洁化能源和载运设备的研发,逐步递次推动电动汽车、节能环保型船舶、铁路机车车辆、民用航空器、港站设备等大面积应用;逐步递次推动交通方法选择向低碳方法转移,达到中长途货运向铁路和水运方法转移,城际旅客运输向大容量集约交通方法转移。逐步递次推动城市“以人为本”,达到出行者能观赏出行途中的多变景观、接受出行途中的多样服务、分享出行中的各种乐趣,放松自我、愉悦身心。

互联互通的综合交通。要充分发挥各自不同的运输方法的技术经济优势,推动形成组合协调发展、紧密衔接的综合交通;积极逐步递次推动交通深度协调区域发展,打破城乡二元化格局,变小各区域间差距,按照不一样地区的人口密度配置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硬件;优化联程联运组织,完善各种运输方法的开行方案,以综合交通枢纽为重点,支撑多重互联网的相互支持和一体化,调整和优化路网结构、有效控制整个互联网规模,促进不一样交通方法互联网控制性节点的良好配合和协调,促进“零换乘”的达到,提升位移过程的完整性、方便性和迅速性。

站在交通大国的新起点上,要坚定不移全面深化改革,逢山开路,遇水架桥,紧紧抓住优质发展这个重要,努力推动交通运输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根据世界领先、人民满意、有效支撑我们国内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奋力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交通强国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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