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的宗教活动必须符合哪三个条件,中华全国联合会章程内容是什么

合法的宗教活动必须符合哪三个条件,中华全国联合会章程内容是什么

合法的宗教活动一定要满足哪三个条件?

正常的宗教活动是指在宪法、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宗教活动。详细地讲,正常的宗教活动应具备请看下方具体内容三个条件:

(1)宗教活动应该在核准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和经宗教事务所部门认可的场所内进行;

(2)宗教活动需要根据各教的教义、教规和传统习惯;

(3)宗教活动一定要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满足规定条件的人员主持。以上三条,缺了哪条都不行,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不然,不能保护。

中华全国联合会章程内容?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第二十七次代表大会部分更改,往年8月18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简称“全国学联”,英文译名为“All-China Students’ Federation”,英文缩写为“ACSF”)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和中等学校学生会的联合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详细指导,遵守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考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考生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进一步提高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达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拼搏与热血;

(二)发挥作为党和政府联系考生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维护国家和全国人民整体利益的同时,依法依章程表达和维护考生的详细利益;

(三)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和社会服务,努力为考生服务;

(四)增进各民族考生的团结。加强与台湾和港澳考生的联系,促进中华民族的团结和伟大祖国的统一;

(五)发展同各国、各地区学生和学生组织的友谊与合作,支持各国、各地区人民和学生的正义事业。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四条 本会参与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和中等学校的学生会、高等学校和科研教育机构的研究生会、国外中国留学生团体,承认本会章程,都是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满足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要事务;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循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依照规定交纳会费。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八条 本会根据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详细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九条 全国学联代表大会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全国学联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在情况特殊下,由全国学联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全国学联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可以早一点或延期举行。全国学联代表大会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与才可以召开。

全国学联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全国学联代表大会行使下方罗列出来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全国学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更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全国学联委员会;

(五)讨论、决定需要由全国学联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全国学联委员会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在全国学联代表大会闭会这个时间段的最高权力机关。

全国学联委员会由当选为委员的会员团体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全国学联代表大会如早一点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对应改变。

全国学联委员会每届任期内至少应举行三次我们全体会议。委员会开会时,委员团体各派一名代表参与。

全国学联委员会我们全体会议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与才可以召开。

委员会我们全体会议由全国学联主席团召集和主持。

全国学联主席团觉得必要时,针对需由全国学联委员会决定的很小一部分事项,可以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召集全国学联委员开会议决。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召集的委员会议,由所在地方的全国学联主席团成员主持。

全国学联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全国学联委员会行使下方罗列出来的职权:

(一)在全国学联代表大会闭会这个时间段,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全国学联的重要事项;

(二)召集全国学联代表大会;

(三)选举全国学联主席团;

(四)审议和批准全国学联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全国学联委员会内设若干工作委员会,由全国学联委员成员团体组成。各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团体一个,委员团体若干。

第十一条 全国学联主席团是全国学联委员会的常设机关。

全国学联主席团由当选为全国学联主席和主席团成员的会员团体组成,分别派出代表行使其在主席团职权。主席团成员团体觉得必要时,可以更改替换自己派出的代表。主席团体派出的代表任期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三年,任期中不要继续履职的,应及时依程序变更人选。

主席团我们全体会议每一年至少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

全国学联主席团决定重要事项实行表决制。

全国学联主席团推选若干执行主席并实行驻会制度。

全国学联主席团行使下方罗列出来的职权:

(一)在全国学联代表大会和全国学联委员会我们全体会议闭会这个时间段,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全国学联的重要事项;

(二)召集全国学联委员会会议;

(三)决定聘请任职和解聘全国学联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审议和批准全国学联秘书处的年工作报告和年经费使用情况的报告;

(五)批准任免全国学联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全国学联主席团内设若干针对工作委员会,由全国学联主席团成员团体组成。各针对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委员若干名。

第十二条 全国学联秘书处是全国学联的平日工作机构,向全国学联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学联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全国学联秘书处行使下方罗列出来的职权:

(一)执行全国学联主席团的决议和决定;

(二)负责全国学联平日工作;

(三)管理全国学联的经费和财产;

(四)在全国学联主席团闭会这个时间段,受主席团委托,对外代表全国学联。

第四章 学生会、研究生会和地方学生联合会

第十三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凡在学的中国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都是学生会、研究生会会员。

第十四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以全心全意服务考生为宗旨,发挥学校党政联系各位考生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详细指导帮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守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考生开展学习、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创优等各种活动,促进考生全面发展;

(二)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考生当中、考生与教职员工当中的团结,帮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规则和程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组织考生开展有益于成长成才的自我服务活动,帮助学校处理考生在学习和生活中碰见的实质上问题;

(四)沟通学校党政与各位考生的联系,通过学校各自不同的正常渠道,反映考生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加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考生的正当权益;

(五)引导和支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服务;

(六)坚持从严治会,规范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人员的出现和配备,强化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贡献意识,以实质上行动做各位考生的表率。

第十六条 全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或全校学生(研究生)大会每一年举行一次,审核查验和决定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选举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更改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

高等学校的全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或全校学生(研究生)大会可成立常任代表会议或委员会,在大会闭会这个时间段代表我们全体考生帮和监督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为主席团,集体负责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平日工作,它们向各自代表大会及其常任代表会议或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主席团成员不能超出五人,可聘请任职秘书长帮助工作。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联合会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会员团体的地方联合组织。

省、自治区、直辖市学联代表大会大多数情况下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

省、自治区、直辖市学联委员会、主席团、秘书处的出现、组成办法及其职权等,可参照本章程对全国学联的对应规定。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地区学联组织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详细情况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1]

宗教职位有什么?

共有2种职位,分别是1主持,2僧住教222

1.东正教: 东正教以牧首为最高首脑,它的教阶依次为:牧首、都主教、大主教、主教、修士大司祭、司祭、辅祭。东正教的各大教区教没有出现至高的教皇,因为这个原因形成了各大教区自主的、以牧首为最高首脑的牧首区。

2.天主教以教皇为最高首脑,它的教阶依次为:教皇、宗主教、都主教、红衣主教、大主教、主教、司铎(神父

党外人士召开主持党员会违规?

法律赋予神圣的职责,可以召开主持党员会。

党外代表人士是指已在或拟在县及县以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司法机关、参事室、文史馆作具体安排的非中共人士,已担任或拟担任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宗教团体还有大学专科院校、科研院所、国有大中型企业等领导职务的非中共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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