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管理规定及处罚办法? 第三十五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的,需要责令马上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查封、扣押与违法行...
工作总结
第三十五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的,需要责令马上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相关的工具和其他物品直至该案件处理结束
长沙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镇(乡)和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档案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纸质、电子和其他载体形式的材料。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需要将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规范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保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件适应城乡发展、建设的需。
第四条市、县(市)档案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档案事业,对本辖区内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实行监督、详细指导。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市、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分别负责市区、县(市)城乡建设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县(市)范围内的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档案和跨县(市)、区的城乡建设工程档案,由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和管理。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需要加强对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的业务详细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接收勘测档案、规划档案、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基础资料及其他根据国家规定需要归档的城乡建设档案。
第七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组织勘测形成的下方罗列出来的勘测档案,勘测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汇交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同时,需要在勘测成果形成后90天内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馆:
(一)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普查及具体成果;
(二)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成果;
(三)地形图。
第八条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划档案,规划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自批准那天起90天内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馆:
(一)城市整体规划和城市具体规划;
(二)镇整体规划和镇具体规划;
(三)乡规划;
(四)村庄规划。
第九条下方罗列出来的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编制;建设单位需要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90天内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馆:
(一)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四)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
(五)文物古迹保护建筑工程档案;
(六)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七)城市防洪、抗震、环境保护和人防工程档案;
(八)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等涉密工程以外的军事工程档案;
(九)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移交的工程档案。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需要及时移交补充、变更后的城乡建设工程文件材料。
第十条城市建设档案馆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的业务详细指导。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城市建设档案馆需要对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的完整性出具书面意见。
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需要检查核验城市建设档案馆出具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需要好好保存其档案,不可以丢失。
建设单位注销或者撤销的,建设单位需要向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第十二条下方罗列出来的建设基础资料,城市建设档案馆需要负责收集,有关单位和个人需要予以配合:
(一)城乡建设历史资料,涵盖城市历史沿革、历史文化遗迹、地名、各项建设和设施发展史等文件材料;
(二)与城乡建设有关的自然资料,涵盖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资料;
(三)相关城乡建设的法规、政策、计划文件资料、统计资料及设计、科研、施工等技术规程规范、专业论著等资料。
第十三条规划、建设、市政公用、交通、房地产、环境保护、风景名胜、园林等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园区管理机构,在开展建设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与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有关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资料需要在两年内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馆。
第十四条城乡房产权属档案是城乡建设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城乡房屋产权登记机构需要加强与城市建设档案馆的业务联系和信息沟通,达到档案信息共享。
第十五条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的城乡建设档案,内容需要真实、完整地反映建设活动的实质上状况。
城乡建设档案的编制单位需要对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允许对档案进行涂改、伪造。
第十六条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的城乡建设档案,需要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要求:
(一)采取耐久性强的表达材料,字迹了解,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二)档案为原件;
(三)档案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整理立卷。
在移交档案时,根据相关规定形成的图表、声像等纸质、电子和其他载体形式的档案,需要一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馆。
第十七条城市建设档案馆需要建立健全城乡建设档案的接收、收集、鉴定、整理、保管、统计、处理、保密和提供利用等制度,保证城乡建设档案科学、规范管理。
第十八条城市建设档案馆需要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针对库房,配备恒温恒湿、防盗、防火、防渍、防磁、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必要设施,保证城乡建设档案的安全。
第十九条城市建设档案馆需要对需永久保存的城乡建设档案,采用光盘、磁盘及其他现代技术手段备份保存。
城市建设档案馆需要对电子介质形式的建设档案进行异地备份保存,保证城乡建设档案的安全。
第二十条城市建设档案馆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采取数字化信息管理技术,整合城乡建设档案信息资源,形成城乡建设档案信息互联网,加强与综合档案馆的业务联系和信息沟通,达到档案信息共享,依法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城市建设档案馆需要采用各种方法定期向社会发布开放档案目录,编制必要的参考资料,为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城市建设档案馆对馆藏的重要宝贵档案需要用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载有城市建设档案馆印章标记的档案复制品,具有与城乡建设档案原件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城市建设档案馆工作人员需要具备档案管理和有关专业知识,遵循国家相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制度,不可以泄露城乡建设档案中涉及的保密内容。
第二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已开放的城乡建设档案,需要持有合法证件。国外组织和个人利用已开放的城乡建设档案,需要按规定报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城乡建设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以对档案中不要向社会开通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城市建设档案馆需要维护其合法利益。
第二十六条市、县(市)档案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采用定期检查或者抽查等方法对城乡建设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城乡建设档案的有效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七条城市建设档案馆及其工作人员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未经同意私自提供城乡建设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没有按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纪录写入建设行为不良信用记录;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城乡建设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编制的档案不真实、不完整,且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改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纪录写入建设行为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十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按《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本市镇(乡)、村庄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参照《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往年1月1日起施行。
不是合法企业。因为佳繁好学企业存在诈骗行为,通过欺骗取得学生的财产,且该企业并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注册和合法认可,不满足国家法律规定和企业运营的有关法规。同时,为了保证学生和消费者的利益和权益,建议在选择培训机构时,要选择有良好信誉和经验丰富的正规机构,还可以查询是不是具有有关证书和资格,做到明智选择和合法受益。
不合法。因为佳繁好学企业涉嫌传销,可能存在欺诈行为,属于违法企业。在中国,传销是非法活动,不被法律认可。传销说明了不合理的多层次销售结构、虚假宣传和巨额回报承诺,这些都是违法的。除开这点佳繁好学企业还存在违规收取费用的问题,涉嫌欺诈,更不满足法律规定。假设你已经在找寻培训机构,一定要选择那些合法、有实力和信誉度的企业,尤其是要查看其证照,一定不能被虚假宣传迷住双眼。同时,你更应该选择那些有执照、有规模、有体系的正规的培训机构,这些机构不仅仅是可以提供真正有用的培训内容,而且,涉及法律方面也更可靠。
不合法。因为佳繁好学企业是一家涉嫌非法集资的公司,其经营模式存在不少违法行为,例如虚构高额回报、未经批准发行金融产品等,这些行为都是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因为这个原因该企业不合法。同时,投资者也应该警惕类似的非法集资企业,不要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投资者应该保持警惕,针对一部分高额回报、没有实体经济基础、声称利用高科技手段等来取得暴利的公司和项目要保持警惕,特别要学会识别非法集资行为,不要自己权益受损。同时,国家和有关部门也需要加强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维护各位正当投资者的利益。
不合法。因为佳繁好学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如虚假宣传、诱导消费等。除开这点该企业也涉及到一部分违法犯罪行为,如非法集资、传销等。因为这个原因,该企业是不合法的。假设您是在找寻优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可以选择一部分具有良好声誉和合法资质的培训机构,不要被一部分不良机构所欺骗。
不合法。因为佳繁好学企业被曝光存在虚假招聘、欺诈活动等非法行为,违反了诚信经营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同时,该企业也没有取得对应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不具备合法运营的条件。在选择企业合作时,应该认真了解企业的资质、信誉和经营模式,请不要轻信口碑,以防上当受骗。同时,政府和社会也应该加强监管和打击非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规则和程序和消费者权益。
不合法。因为佳繁好学企业存在各种违法行为,如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违反广告法、不合法集资等。除开这点该企业还存在剽窃抄袭行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这些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被觉得是不合法的。佳繁好学企业被曝光后导致了社会各界的广泛特别要注意关注,有关监管部门也对其进行了调查和打击。这也提醒我们在选择企业时要慎重,不可以因为这里说的的诱惑而轻信一部分不法企业的宣传。同时,我们也要加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增多对法律了解,对违法行为有应对的措施和保护自己的权益。
不合法。因为佳繁好学企业宣称是一家提供教育培训的机构,其实却涉嫌传销、诈骗等非法经营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公司代表涉嫌组织传销,而且,品牌效应也不佳,已多次被有关部门查处。建议各位考生在选择教育培训机构时,要慎重选择,不要轻信夸大宣传效果的机构,要查看是不是具有有关合法资质,并要听取多方意见,谨防上当受骗。
不合法。因为佳繁好学企业存在卖假学历的问题,还该企业没有得到教育部门的批准和注册,故此,不满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除开这点我们应该很警惕类似佳繁好学这样的企业,毕竟他们的做法对教育体系和社会规则和程序都会产生不良影响。在这个问题上,我们需加强对这些企业的监管,同时我们也应该在自己的生活工作中保持一份诚信,拒绝任何不良行为。
不合法。因为佳繁好学企业的经营行为存在欺诈、虚假宣传的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同时也存在着非法集资、传销等风险,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商业经营活动中,诚信经营是企业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佳繁好学企业的不合法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损害了整个市场经济的规则和程序和信誉。因为这个原因,应该加强对这一类企业的监管和处罚。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在选择企业时应该提升警惕,不要轻信夸大宣传和虚假承诺。同时也应该加强法律意识,了解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不合法。因为“佳繁好学企业”是一个常见的传销骗局,实际上质是通过招募下线返利的方法获取非法收益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这种类型骗局会伤及参加者的财产安全,同时也对社会导致了非常大的危害。建议特别要注意关注有关部门的警示信息,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要轻易投身于传销活动中。同时,深入透彻认识投资理财和创业经营的风险,以理智理性的态度对待商业运作。
新建自建房一定要严格根据建设规划、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建设,严禁偷工减料、无图施工或者未经同意私自变修改建,保证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
自建房完工后应按照官方要求申请办理有关验收手续,对满足标准要求的,予以验收通过并办理不动产权证登记;对未经竣工验收未经同意私自投用于生产经营且存在重要事故隐患的,全部依法予以关停。
长沙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规定》已由长沙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往年10月30日通过,湖南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往年11月27日批准,现予发布,自往年3月1日起施行。
往年12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引导村民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保护耕地,改善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促进美丽乡村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在农民集体全部的土地上建设住宅的规划与用地、申可以跟审批、施工与质量、服务与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村民建设住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建设是指村民申请宅基地新建住宅,或者对现有合法住宅进行改建、扩建、重建。
第三条 村民住宅建设需要坚持规划先行、适度集中、一户一宅、先批后建、建新拆旧的原则,满足耕地和生态环境保护、建筑安全、实用美观等要求,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需要加强对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理顺管理体制机制,处理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提升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
第五条 农业农村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详细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管理服务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农用地转用报批、住宅权属登记等管理服务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村民住宅建设的设计、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管理服务工作。
财政、交通运输、水利、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林业、城管执法等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村民住宅建设的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详细负责村民住宅建设的管理服务工作,按照法律、法规授权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委托,开展村民住宅建设行政审批、处罚等有关执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需要加强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服务工作队伍建设,提升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服务工作水平。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帮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监督及执法等工作;将村民住宅建设具体内容纳入村规民约;详细指导村民依法依规建设住宅。
第二章 规划与用地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需要根据相关规定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
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需要充分考虑农村生出现活实质上需,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统筹并合理的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安排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村民建设住宅,需要满足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村庄规划。村民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少数民族特色村、传统村落等区域建设住宅的,还需要满足有关保护规划。
第九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每一年具体安排一部分的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指标,用于村民住宅建设。
第十条 不允许在下方罗列出来的区域建设住宅:
(一)永久基本农田区域;
(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三)河道湖泊管理范围;
(四)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法律、法规不允许建设村民住宅的其他区域。
第十一条 村民住宅建设选址,需要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和公益林地。
村民建设住宅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的,需要经依法批准,并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原则做好“占补平衡”工作。
第十二条 采用下方罗列出来的措施盘活利用宅基地:
(一)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充分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二)鼓励进城落户的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三)督促集中安置、异地新建住宅的村民及时退回原宅基地;
(四)依法可以盘活利用宅基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村民一户只可以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面积使用耕地的不能超出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的不能超出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能超出一百八十平方米。
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地实质上,可以明确村民住宅建设层数和建筑高度等要求。
第三章 申可以跟审批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需要通过政府官方网站、政务大厅、村级服务平台等,公开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条件、申请资料目录、申请受理机关、审批机关、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等,并及时发布审批结果。
第十五条 村民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申请建设住宅:
(一)具备立户条件需建设住宅的;
(二)现有住宅属于危旧房需拆除重建的;
(三)现有住宅因灾毁需重建的;
(四)因国家、集体建设需搬迁或者根据政策规定实行移民搬迁需建设住宅的;
(五)自愿退产生有宅基地,向村民集中居住区集聚需建设住宅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村民申请建设住宅的资格认定详细办法,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村民申请建设住宅,需要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且还可以为不同的人群提供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三)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政府免费提供的住宅建筑设计图;
(四)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格式文书,由申请人到村民委员会领取。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需要在15日内具体安排人员到现场查看,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相邻权利人意见、村民小组会议决定等情形在村民所在小组公示7日。满足申请条件的,村民委员会需要在公示后5日内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者住宅建设申请事项已经统一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办理的,由村民委员会在15日内具体安排人员到现场查看,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相邻权利人意见、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等情形在村委会公示7日。满足申请条件的,村民委员会需要在公示后5日内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村民委员会觉得不满足申请条件的,需要在公示后5日内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查。乡镇人民政府需要在20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需要自收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材料那天起5个工作日内,具体安排人员到现场核查,并对申请材料及有关情况等进行审核查验。
经审核查验满足申请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需要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不能批准的,需要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对应的救济途径。
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占用林地的,需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村民申请建设住宅,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能批准:
(一)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的(乡镇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集中建设住宅的除外);
(二)不满足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村庄规划的;
(三)不满足一户一宅规定或者不具备立户条件的;
(四)将原有住宅出售、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五)已经参与集中建设住宅或者通过征地拆迁安置的;
(六)不满足本规定第二章相关住宅选址、面积等要求的;
(七)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需要自向申请人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村民委员会到现场进行免费定位放线。
申请人需要在定位放线后6个月内组织施工。
第四章 施工与质量
第二十一条 供水、供电等单位为村民住宅建设施工现场办理水、电等供应或者接入手续时,需要要求建设住宅的村民出示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建设住宅的文件;村民不出示批准文件的,不可以为其办理手续或者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 村民建设住宅,鼓励选择建筑技能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并签署书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需要严格根据建设规划、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做好施工记录,保证施工资料完整,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不可以偷工减料,不可以无图施工或者未经同意私自变更设计。
倡导为住宅建设施工人员购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村民建设住宅,需要使用满足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鼓励使用绿色节能建筑材料、技术,采取装配式建筑。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需要会同村民委员会在基础施工(打地基)等重要环节,对村民住宅建设遵循定位放线、施工安全管理等情形开展现场巡查,形成检查记录。
建设住宅的村民、建筑工匠和建筑施工企业需要配合现场巡查,不可以拒绝或者阻碍。
第二十五条 住宅建设完工后,村民需要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对住宅用地和规划情况进行核实。乡镇人民政府需要在收到申请那天起5个工作日内,具体安排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经核实合格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核实意见;经核实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村民收到乡镇人民政府的核实意见后,需要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持建设住宅的批准文件、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核实意见等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异地新建住宅的村民,需要根据承诺拆除旧住宅,将旧宅基地退回集体经济组织后才可以办理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并在办理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时一并办理旧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需要一步一步建立村民住宅建设档案,及时将村民住宅建设审批情况报区县(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
村民住宅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制定。
第五章 服务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需要开展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资格、批准条件、审批程序、建设要求、责任追究等知识宣传教育,详细指导村民依法建设住宅。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需要将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村民住宅建筑设计图集编制经费,还有村民集中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有关奖励和补助、执法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详细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编制村民住宅配套设施设置规范和乡村风貌导则。
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编制满足村民生出现活需的村民住宅建筑设计图集。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需要从免费提供的村民住宅建筑设计图集中,选择当地相当大一部分村民接受的住宅建筑设计图予以推广使用。
第三十二条 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建立建筑工匠库,对建筑工匠免费提供高效技能、安全知识等培训,并建立管理档案。
第三十三条 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编制村民住宅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引导村民依法签署施工合同。
第三十四条 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详细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农村住宅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对村民住宅建设中的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区县(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程度上奖励或者补助:
(一)申请拆旧异地新建住宅的村民,在承诺的限期内按期拆除旧宅或者完成复垦的;
(二)主动申请放弃宅基地使用权的;
(三)根据政府免费提供的住宅建筑设计图施工、严格遵守住宅建设用地标准和住宅建设规模、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
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需要与村民委员会建立村民住宅建设巡查制度,预防和及时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需要建立村民违法建设住宅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和调查处理举报线索,并答复举报人。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发现村民违法建设住宅的,需要马上劝阻;劝阻无效的,需要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履行村民住宅建设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在职责范围内采用下方罗列出来的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村民提供住宅建设审批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村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就住宅建设的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村民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违法建设住宅的村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停止违法建设行为;
(五)责令村民履行承诺,自行拆除旧住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一)未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统筹并合理的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安排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
(二)对村民住宅建设申请不能办理,或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
(三)未免费提供住宅建设定位放线服务的;
(四)未进行用地、规划核实的;
(五)未建立村民住宅建设巡查制度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村民住宅建设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处理: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用欺骗手段通过欺骗取得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
(二)未获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没有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相关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其他违法行为。
超越批准的宅基地面积建设住宅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没有按照建设规划、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的,由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规定,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内村民建设住宅的管理,由街道办事处参照本规定对乡镇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履行有关职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往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安全生产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有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安全还有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遵守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行业自律、生产经营单位担负主体责任、职工参加、社会支持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需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研究安全生产重要政策措施,协调处理安全生产重要问题,明确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或者派出机关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健全安全投入保证制度,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督查、巡查、考查等工作,负责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平日工作。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还有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需要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负责本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详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还有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分工,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需要帮助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或者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查标准等内容,定期组织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情况考查,公示考查结果。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需要结合实质上推行安全生产班前会制度,交接安全生产工作信息,提示安全生产重点管理事项,强调安全生产行为规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将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纳入年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相关生产经营单位需要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针对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二条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需要根据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十三条 鼓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培训机构、安全生产专家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和个人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支持、管理服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服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需要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现本单位有危及外单位安全或者外单位有危及本单位安全情况的,需要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采用真真切切可行的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当中的安全距离需要满足国家相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需要与居住场故此,及学校、幼儿园、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六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的器具和场所需要满足有关安全标准规范要求,相关部门需要加强监督管理。
存放各自不同的危险化学品的量与国家标准规定的危险化学品重要危险源临界值比值之和大于0.6,或者存放量超越2吨的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其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安全审核查验。
第十七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从获取对应危险化学品经营(生产)资质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
使用闪点不大于60℃的醇基燃料、成品油等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需要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设立台账对进货量、进货单位名称、许可证号及运输车辆车牌号、资质证号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之一的,需要进行安全评价:
(一)停产6个月以上的地下矿山恢复生产时;
(二)产生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情况和其他需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的事项。
第十九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门店不可以在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不可以超越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种类范围和限制存放量存放烟花爆竹。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依法批准设置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网点。临时销售网点经营者需要遵循安全管理规定,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经营许可证,并根据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时间和地址位置销售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网点在许可的期限届满后,其经营者需要停止销售,并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及时处理,不可以继续存放。
第二十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还有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需要根据分级属地原则故将他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自发布那天起20个工作日内,向单位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对备案的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分类存档,并录入应急救援预案管理数据库。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需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制定的安全工作方案,需要涵盖与活动配套的应急救援预案等内容。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审批部门需要加强对活动安全的监督管理,制定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活动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出现生产安全事故后,需要采用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导致人员伤害需抢救治疗的,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及时组织抢救治疗并支付医疗救治、事故救援、善后处理、险情处置等必要费用,并依法给予赔偿。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需要在事故出现1小时内,向事故出现地的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真报告,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
第二十三条 下方罗列出来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
(一)很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中央、省属在长企业和市属国有企业、市属国有控股企业出现的大多数情况下生产安全事故;
(三)由市级或者以上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直接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出现的大多数情况下生产安全事故;
(四)市人民政府觉得有必要的其他大多数情况下生产安全事故。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大多数情况下生产安全事故由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
第二十四条 涉及生产经营的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委托相关部门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需要对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下级人民政府或者派出机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约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需要组织出现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警示教育。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需要加强安全生产综合信息互联网平台建设,达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信息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要危险源监控、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专业人才才、行政许可、监测检验、应急救援、事故责任追究等信息共建共享。
第二十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纪录写入社会诚信档案。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纪录写入社会诚信档案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告信息,通报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单位,并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查核验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者不允许。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从来没有获取对应危险化学品经营(生产)资质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未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台账或者台账内容不齐全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其他规章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具有最后决策权的法定代表人、实质上控制人或者其他主要决策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委托或者授权担负其管理职责的人员,担负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同等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往年2月1日起施行。往年7月20日发布的《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同时废止。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证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法规。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往年9月17日公布,自往年11月1日起施行。往年02月0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有关更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该规定进行了更改:“六十一、删去《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二款第二项中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公告书”更改为“营业执照”。删去第四十八条中的“并公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款第二项中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公告书”更改为“营业执照”。删去第四十八条中的“并公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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