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六项不允许类服务内容?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 二、反动报刊、书刊、宣传品或者淫秽物品。 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
心得体会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
二、反动报刊、书刊、宣传品或者淫秽物品。
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
四、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五、容易腐烂的物品,各自不同的活的动物,各自不同的货币。不合适邮寄条件的物品。(如:液体、气体、各自不同的电子设备)六、包装不妥,可能导致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邮件、设备 的物品。
第四条 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可以经营信函、明信片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的载体。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像、音响等方法传递的信息的载体。详细内容由邮电部规定。
第五条 邮政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业务时,需要协商完全一样,并签署代办合同。
第六条 凡使用我们国内邮政业务的一切单位或者个人统称邮政用户(以下简称用户)。
第七条 邮政企业需要为用户提供快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保证用户使用邮政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负有保护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和邮件安全的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可以利用邮政业务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所不允许的活动。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法对通信进行检查外,邮件在运输、传递途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可以以任何理由检查、扣留。
第八条 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检查、扣留邮件,冻结汇款、储蓄存款时,一定要依法向有关县或者县级以上的邮政企业、邮电管理局出具对应的检查、扣留、冻结公告书,并开列邮件、汇款、储蓄存款的详细节目,办理检查、扣留、冻结手续后,由邮政企业指派专人负责拣出,逐件登记后办理交接手续;针对不用继续检查、扣留、冻结或者查明与案件无关的邮件、汇款、储蓄存款,需要及时退还邮政企业。邮件、汇款、储蓄存款在检查、扣留、冻结这个时间段导致丢失、损毁的,由有关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负责赔偿。
第九条 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依法没收国内邮件、汇款、储蓄存款时,一定要出具法律文书,向有关县或者县级以上邮政企业、邮电管理局办理手续。没收进出口国际邮递物品需要由海关作出决定,并办理手续。
第十条 相关单位依照法律规定需收集、调取证据、查阅邮政业务档案时,一定要凭有关邮政企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出具的书面证明,并开列邮件详细节目,向有关县或者县级以上的邮政企业、邮电管理局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可以从事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妨害邮政工作的正常进行:
(一)损坏邮政设施;
(二)在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门前或者出入入口通道设摊、堆物,妨害用户用邮或者影响运邮车辆通行;
(三)在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无理取闹或者扰乱正常规则和程序;
(四)阻碍邮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寻衅滋事;
(五)拦截邮政运输工具、非法阻碍邮件运递或者强行登乘邮政运输工具;
(六)非法检查或者截留邮件;
(七)其他妨害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或者邮政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行为
一是科学精准划分风险区域。
二是进一步优化核酸检测。
三是优化调整隔离方法。
四是落实高风险区“快封快解”。
五是保证群众基本购药需求。
六是提高逐步递次推动老年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
七是加强重点人群健康情况摸底及分类管理。
八是保证社会正常运转和基本医疗服务。
九是强化涉疫安全保证。
十是进一步优化学校防疫工作。
(一)全面取消各地设立的公路、航道、船闸疫情防控检查点,不可以再检查核验货车司乘人员、船舶船员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
(二)全面取消货运车辆闭环管理要求,各地不可以随意层层加码,限制货运车辆跨区域通行。
(三)全面取消跨区域流动货车司乘人员“落地检”,针对从事口岸交通运输服务等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应根据地方联防联控机制规定开展核酸检测。
(四)严格落实精准管控政策,真真切切做到“五个严禁”:严禁未经同意私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普通公路、航道船闸;严禁未经同意私自关停高速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铁路车站和航空机场;严禁限制货运车辆、船舶正常通行;严禁未经同意私自关停邮政快递末端服务、“一刀切”限制高风险区末端配送;严禁以等着司乘人员核酸检测结果为由限制货车通行。
二、保证重点物资安全有序运输
(五)加强供需对接,做好运力储备,强化组织调度,保证重点物资运输车辆优先便捷通行,保证重点物资运输船舶优先引航、优先过闸、优先锚泊、优先靠离泊,提高铁路、民航服务保证能力,畅通邮政快递末端“微循环”,真真切切保证医疗防控、能源、粮食、民生、农资农机、外贸等各种重点物资安全高效运输。
(六)全力做好疫苗、抗原检测试剂、药品、口罩等医疗物资运输服务保证,加强生产供应、运输需求等信息共享,及时研判形势,做好应急运力储备,强化跟踪服务,统筹做好生产企业重要物料和产成品运输保证工作,保证医疗物资运输高效顺畅。
三、保证交通物流互联网稳定运行
(七)严禁未经同意私自关停关闭交通物流基础设施和限制运输服务,因所在区域划定为高风险区,确需关停关闭交通物流基础设施的,要按照官方要求“快封快解”,不可以采用各自不同的形式的临时封控。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加强路网、铁路车站、重点港口、干线航道、航空机场、邮政快递分拨中心的监测调度,及时处理阻断堵塞、关停关闭问题,保证交通主干线畅通、重点枢纽节点正常运转。
(八)将交通物流从业人员纳入属地联防联控机制“白名单”管理,相关人员严格落实自己的防护安全、疫苗接种和健康监测要求,检出阳性时,精准判断密切接触者,工作场所不采用临时封控,同工作场所人员不进行大范围隔离,保证交通物流稳定运行。
(九)重点港口、机场、铁路货站、物流园区、邮政快递分拨中心还有航道、通航建筑物、引航机构等运营单位要健全完善应急预案,建立一线人员预备队,必要时开展集中居住、闭环或封闭管理,保证突发情况下重点物流枢纽运行稳定。
四、强化交通物流从业人员服务保证
(十)加强对货车司机、快递员、船员等基本生活保证,为其提供必要的饮水、用餐、如厕等基本生活服务和基本医疗救助服务,坚决不要因为服务保证不到位导致交通物流从业人员生活困难。确需关闭的高速公路服务区,一定要继续保留加油、如厕等基本公共服务功能;确需关闭的水上服务区,一定要按原有功能继续保留加油、加水等基本公共服务。严禁随意暂停或拒绝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换班,真真切切保证国际海上物流供应链畅通和船员合法权益。
特快专递(EMS)邮件不允许寄递的物品:
1.国家法律法规不允许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
2.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和毒性等危险物品;
3.反动报刊、书籍、窗口或者淫秽物品;
4.各自不同的货币;
5.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6.容易腐烂的物品;
7.活的动物(包装能保证寄递和工作人员安全的蜜蜂、蚕、水蛭除外);
8.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损毁其它邮件设备的物品;
9.其它不合适邮递条件的物品。
不允许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管理,防止不允许寄递物品进入寄递渠道,妥善处置进入寄递渠道的违禁物品,维护寄递渠道安全畅通,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还有《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和使用寄递服务活动,还有有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还有国务院和国务院相关部门对不允许进出境物品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不允许寄递物品(以下简称禁寄物品),主要涵盖:
(一)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规则和程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各种物品;
(二)危及寄递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各种物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还有国务院和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不允许寄递的其他物品。
详细禁寄物品详细内容查看附录《不允许寄递物品详细指导目录》。
第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需要监督详细指导提供寄递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寄递企业)落实收寄验视制度,督促企业加强寄递安全管理;监督详细指导寄递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依法对寄递企业开展安全监督检查,查处违法收寄禁寄物品行为。
第五条 用户交寄邮件、快件需要遵循法律、行政法规还有国务院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有关禁寄物品的相关规定,不可以交寄禁寄物品,不可以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寄物品,不可以将禁寄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其他物品交寄。
第六条 寄递企业需要在其营业场所公示并以他方法向社会发布本规定及有关详细指导目录。
第七条 寄递企业需要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对禁寄物品的防范意识、辨识知识和处置能力。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可以上岗作业。
第八条 寄递企业需要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依法当场验视用户交寄的物品是不是属于禁寄物品,还有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等是不是与寄递详情单所在内容框中填写的主要内容完全一样,防止禁寄物品进入寄递渠道。
第九条 寄递企业需要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配备满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具体安排具备专业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条 寄递企业需要制定禁寄物品处置预案,按照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并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寄递途中发现禁寄物品的,需要根据预案规定妥善处置。
第十一条 寄递企业完成收寄后发现禁寄物品或者疑似禁寄物品的,需要停止发运,马上报告事发地邮政管理部门,并按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一)发现各种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弹药、管制器具等物品的,需要马上报告公安机关;
(二)发现各种毒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需要马上报告公安机关;
(三)发现各种爆炸品、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需要马上疏散人员、隔离现场,同时报告公安机关;
(四)发现各种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感染性等危险物品的,需要马上疏散人员、隔离现场,同时视情况报告公安、环境保护、卫生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
(五)发现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传品的,需要及时报告国家安全、公安、新闻出版等部门;
(六)发现各种伪造或者变造的货币、证件、印章还有假冒侵权等物品的,需要及时报告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
(七)发现各种不允许寄递的宝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需要及时报告公安、野生动物行政主管等部门;
(八)发现各种不允许进出境物品的,需要及时报告海关、国家安全、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
(九)发现使用非机要渠道寄递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的,需要及时报告国家安全机关;
(十)发现各种间谍专用器材或者疑似间谍专用器材的,需要及时报告国家安全机关;
(十一)发现其他禁寄物品或者疑似禁寄物品的,需要依法报告有关政府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接到寄递企业发现禁寄物品的报告后,需要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并视情况联合公安、国家安全、卫生疫情防控、海关、检验检疫、新闻出版、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野生动物行政主管等部门相互配合、依法处置。
第十三条 禁寄物品详细指导目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对及时发现、报告禁寄物品,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或者有效不要、减少寄递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邮政管理等部门可依法给予表彰。
第十五条 寄递企业违法收寄禁寄物品的,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用户违反本规定,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寄物品,将禁寄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其他物品交寄,导致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那天起施行。国家邮政局往年11月6日公布的《禁寄物品详细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国邮发〔往年〕152号)同时废止。
禁寄物品详细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
一、禁寄物品是指国家法律、法规不允许寄递的物品,主要涵盖:
(一)各种武器、弹药。如枪支、子弹、炮弹、手榴弹、地雷、炸弹等。
(二)各种易爆炸性物品。如雷管、炸药、火药、鞭炮等。
(三)各种易燃烧性物品,涵盖液体、气体和固体。如汽油、煤油、桐油、酒精、生漆、柴油、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瓦斯气瓶、磷、硫磺、火柴等。
(四)各种易腐蚀性物品。如火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双氧水、危险化学品等。
(五)各种放射性元素及容器。如铀、钴、镭、钚等。
(六)各种烈性毒药。如铊、氰化物、砒霜等。
(七)各种麻醉药物。如鸦片(涵盖罂粟壳、花、苞、叶)、吗啡、可卡因、海洛因、大麻、冰毒、麻黄素及其它制品等。
(八)各种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如炭疽、危险性病菌、医药用废弃物等。
(九)各自不同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还有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十)各自不同的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如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令不允许流通、寄递或进出境的物品,如国家秘密文件和资料、国家货币及伪造的货币和有价证券、仿真武器、管制刀具、宝贵文物、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
(十二)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寄递件、设备的物品等。
(十三)各寄达国(地区)不允许寄递进口的物品等。
(十四)其他不允许寄递的物品。
二、寄递服务企业对禁寄物品处理办法:
(一)企业发现各种武器、弹药等物品,应马上公告公安部门处理,疏散人员,维护现场。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
(二)企业发现各种放射性物品、生化制品、麻醉药物、传染性物品和烈性毒药,应马上公告防化及公安部门按应急预案处理。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
(三)企业发现各种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收寄环节发现的,不能收寄;经转环节发现的,应停止转发;投递环节发现的,不能投递。对危险品要隔离存放。对这当中易出现危害的危险品,应公告公安部门,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采用措施进行处理。需消除污染的,应报请卫生疫情防控部门处理。其他危险品,可公告寄件人限期领回。对内件中其他非危险品,需要整理重封,随附证明发寄或公告收件人到投递环节领取。
(四)企业发现各自不同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还有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应及时公告公安、国家安全和新闻出版部门处理。
(五)企业发现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和容易腐烂的物品,应视情况公告寄件人限期领回,没办法公告寄件人领回的可就地处理。
(六)企业对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损毁其他寄递物品和设备的,收寄环节发现后,应公告寄件人限期领回。经转或投递中发现的,应按照详细情况妥善处理。
(七)企业发现不允许进出境的物品,应移交海关处理。
(八)其他情形,可公告有关政府监管部门处理。
一、文件保密
1、全部文件,尤其是涉密文件,在收发、传递、送阅、打印、办理、保管、归档途中,一定要建立明确的责任制,防止文件丢失和出现失泄密事件。
2、秘密文件要按规定的范围阅读和传达,不经批准,不许随意扩大范围。
3、绝密文件和密码电报,一定要由秘书股统一管理,只许限制要求人员阅读,并做到随阅随退。如阅文人不在,不可以把文件放在办公室或交给他人代转。
4、在起草文件中,凡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涉密公文的相关规定,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
5、未经相关领导批准,不可以转发、翻印和复印秘密文件。
6、借阅秘密文件时,一定要登记签字。借阅绝密文件须经办公室领导批准。非因工作需和非阅读范围的人员,不可以借阅秘密文件。
7、及时清退文件。绝密文件应随阅随退,大多数情况下秘密文件每半年或一年向区委机要部门清退一次,其他股室和个人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处理秘密文件。
8、个人外出开会带回的会议秘密文件,阅办完后应及时交送秘书股保管。
9、文件柜一定要加锁,绝密文件、电报、讲解信和印章,一定要放在铁皮保险柜内;门窗要有安全设施。
二、档案保密
1、办公室的文书档案,统一由办公室秘书股管理。
2、查阅档案,基层单位一定要持单位的讲解信,注明查阅内容,并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
3、查阅档案时,只许查阅相关部分,不许翻阅其他部分或摘抄无关的主要内容。摘抄的相关内容经审查核验正确后,才可以盖章。
4、查阅绝密文件、资料及区政府我们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党组会议记录时,一定要经办公室主管领导批准。
5、查阅或抄录档案,一定要在档案室(或查档室)进行,不许将案卷带出拿走。案卷除情况特殊经领导批准者外,概不外借。
6、办公室管理的干部、工人的人事档案和相关专案材料,由专人保管,其外调查阅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会议保密
1、区政府召开的各自不同的会议,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还有相关事项不可以公开的,都应保密。
2、会议作出的决定和讨论中涉及保密事项的,除由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传达办理外,其他人员不可以在正式发布会议内容以前向外透露。
3、会议的议题及列入会议讨论的材料和记录本,一定要完整地立卷归档,不可以丢失。
4、查阅会议记录,一定要经办公室领导批准。
5、会议印发的机密性文件、资料等,可以在会上宣布管理办法或在会议结束时收回。
四、打印文件保密
1、打印“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应指定专人,在规定的涉密计算机上打印,并由经办人帮助校对、装订。
2、打印的秘密文件,应按规定的份数印制。打印完的废页,应好好保存,定时烧毁。
3、未打印完的密件文稿和蜡版,下班时应好好保存,防止丢失。
4、打印、校对人员要遵循保密纪律,不准在打印文件中多印自留;不准将文件私自带出传阅或送给他人;不准将未正式发布的文件内容向外传播、扩散。
五、机要通信保密
1、机要通信工作一定要坚持“保密、安全”原则,在保密、安全、准确的基础上力求快速。
2、接收和投送机要信件,一定要做到件件有登记,收件人有签字手续,责任分明,有据可查。
3、机要信件除直接投送外,一定要交文书机要室投送,不允许通过普通邮政投送。
4、投送机要信件,一定要由机要通信人员亲自投送,不准委托其他人员捎带,不准带上信件到公共场所参观、游览、购物。
5、不准使用无保密措施的电话号码、电报、传真机、计算机等手段谈论和传输秘密事项。
6、利用办公自动化设备传输和处理秘密文件、信息时,一定要采用技术上的保密措施。
7、领导司机听到领导同志谈论的机密事项,不准向他人传播。
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等。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业寄递安全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证从业人员、用户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邮政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邮政业务、快递业务,接受邮政服务、快递服务还有对邮政业寄递安全开展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还有根据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需要与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健全安全保证机制,加强对邮政业寄递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需要遵循国家相关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可以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需要对使用其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的企业的安全保证实行统一管理,监督使用其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的企业执行邮政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 用户交寄邮件、快件需要遵循国家有关不允许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相关规定,不可以利用邮件、快件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可以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非法扣留他人邮件、快件,不可以损毁邮政设施、快递设施或者影响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 交寄、收寄邮件、快件,需要遵循实名收寄管理制度。
第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需要依法验视用户交寄的物品是不是属于不允许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核对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等是不是与寄递详情单显示或者关联的信息完全一样;予以收寄的,需要根据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作出验视标识。
根据国家规定需用户提供相关书面凭证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需要要求用户提供凭证原件,核对正确后,才可以收寄。
第十一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收寄途中发现不允许寄递物品的,需要拒绝收寄;发现目前已经经收寄的邮件、快件中有疑似不允许寄递物品的,需要马上停止分拣、运输、投递。对邮件、快件中依法需要没收、处理或者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物品,需要马上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对其他不允许寄递物品、限制寄递物品或者一同查处的不允许寄递物品之外的物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需要公告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并依法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需要根据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经过安全检查的邮件、快件作出安全检查标识。委托第三方企业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的,免不了除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对邮件、快件安全担负的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或者接受委托的第三方企业需要使用满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并加强对安全检查人员的背景审核查验和技术培训,保证其具备安全检查所一定要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办邮政服务的,或者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开办末端网点的,需要对收寄、投递邮件、快件的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需要依法向从业人员提供满足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从业人员参与工伤保险。
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向寄件人长时间、批量提供寄递服务的,需要与寄件人签署安全协议,明确自己与签署安全协议的寄件人(以下简称协议用户)的安全保证义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发现用户生产、销售的产品属于不允许寄递物品的,不可以故将他作为协议用户提供寄递服务。
第十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和用户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防止邮件、快件过度包装,减少包装废弃物。
鼓励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采用措施回收邮件、快件包装材料,达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利用和再利用。
第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需要使用环保材料对邮件、快件进行包装。
第十八条 邮件、快件塑料包装袋、普通胶带中的铅、汞、镉、铬总量还有邮件、快件塑料包装袋中的苯类溶剂残留需要满足国家规定。
第十九条 协议用户提供邮件、快件封装用品和胶带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需要向其书面告知,所提供的封装用品和胶带需要满足国家规定。
第二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可以使用有毒物质作为邮件、快件填充材料。
第二十一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需要对其提供寄递服务的营业场所、处理场所,涵盖其开办的快递末端网点、设置的智能快件箱进行全天候视频监控。这当中,营业场所、快递末端网点、智能快件箱的视频监控设备需要全面覆盖,处理场所的视频监控设备需要覆盖各出通道入口、主要生产作业区域。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保存监控资料时间不可以少于30日。这当中,营业场所交寄、接收、验视、安检、提取区域还有智能快件箱放置区域的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可以少于90日。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需要根据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报送监控资料。
第二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需要根据国家互联网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安全保护义务,保证其互联网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互联网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恶意修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互联网安全负责人,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用防范计算机病毒和互联网攻击、互联网侵入等危害互联网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用监测、记录互联网运行状态、互联网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留存有关的互联网日志很多于6个月;
(四)采用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多项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需要建立寄递详情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定期处理已经使用过的寄递详情单,好好保存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采用有效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
第二十四条 未经法律明确授权或者用户书面同意,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可以将用户身份信息还有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快递服务的信息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出现或者可能出现用户信息泄露、丢失等情形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需要马上采用补救措施,并向事件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需要根据邮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预留安全监管数据接口,收集、分析与寄递安全相关的信息,保证数据真实、完整,并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需要加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制定国家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还有国家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结合本地区的实质上情况,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邮政管理部门需要按照邮政业应急管理的实质上需和情势变化,适时评估、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 鼓励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预防与处置突发事件。
第二十八条 出现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还有国家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事件类型及分级,在官方要求的时间内报告事件出现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和负有有关职责的部门,同时对事件进行先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第二十九条 事件出现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依法开始应急预案,采用应急措施。
第三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需要妥善处置邮政业突发事件,查明事件因素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依法对有违法行为的责任人作出处理。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权的,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处理。
第三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需要加强邮政业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建立安全信息管理体系,收集、分析与邮政业安全运行相关的信息,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与相关部门共享与安全运行相关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需要加强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建立健全和执行寄递安全制度、应急管理制度等情形还有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平日监督检查制度,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发布抽查的安全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法、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委托依法成立并满足法定条件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开展邮政行政处罚有关工作。
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满足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检验、检测邮件快件的处理设施、处理设备、封装用品、填充材料等邮政业用品用具。
第三十四条 邮政安全监督检查人员需要将检查时间、地址位置、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需要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需要配合邮政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不可以拒绝、阻碍。
第三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需要记录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并纳入邮政业信用管理,依法开展联合惩戒措施。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通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安全监管相关规定、出现安全事件还有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的情况。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单位,需要依法向社会公告信息,并通报相关部门和机构。
第三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没有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作出收寄验视标识、安全检查标识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使用塑料包装袋、普通胶带不满足国家规定,或者使用有毒物质作为邮件、快件填充材料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向协议用户书面告知对封装用品和胶带的要求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对其提供寄递服务的营业场所、处理场所、快递末端网点、设置的智能快件箱在规定的覆盖范围内进行全天候视频监控或者保存监控资料不满足规定期限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规定,没有按照要求报送资料、信息、数据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有关机要通信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往年2月15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于往年1月4日以交通运输部令往年第2号发布、往年4月12日以交通运输部令往年第6号更改的《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这个管理办法适用每一个快递公司。
1.不该说的国家秘密不说,不该问的国家秘密不问,不该看的国家秘密不看,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不记录;
2.不可以通过普通邮政(快递)传递承载国家秘密的载体,不可以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或在公共场所、或用手机或向家属亲友谈论国家秘密;
3.不可以将国家秘密载体未经同意私自带离办公区域,严禁带上国家秘密载体参与外事活动和参观、浏览、探亲、访友或者出入公共场所;
4.不可以在无保密措施的传真机使用电脑或手机在线上传输有密级的文件、资料;
5.不可以向无关人员提供已经在办理的涉密文件、事项的主要内容;
6.不可以私自翻印、复制、摘录并外传秘密文件、资料、音像制品等;
7.不可以在无保密保证的情况下制作、收发、传递、复制、使用、存放、处理国家秘密载体;
8.制发文件运转中,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复印、拍摄、传真文件审签件,不可以将审签件转交无关人员传递,不可以向无关人员告知文件运转情况及结果;
9.不可以将手机带进涉及国家秘密会议的会场,因特殊因素带进会场应采用取出电池,或在会场采用有效的屏蔽措施;
10.撰写文章、书籍、接受境外采访不可以涉及国家秘密,不可以向境外和国内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及电台、电视台、网络投寄涉及国家秘密的稿件;
11.不可以将标有内部以上等级(含内部)的公文和政务信息在网络上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刊登;
12.未经批准不可以引带境外人员到保密部门、部位进行参观、采访、交流活动;
13.不可以将涉密计算机接入国际网络及其他公共信息互联网;
14.不可以在没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国际网络等公共信息互联网上的数据拷贝到涉密信息系统;
15.不可以将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设备与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移动存储设备混用;
16.不可以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当中交叉使用U盘等移动存储设备;
17.不可以在非涉密内网工作平台和网络计算机上处理、保存或打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
18.不可以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处理涉密信息等;
19.不可以将连接涉密网的具有打印、复印、传真等多功能的一体机与普通电话号码线连接;
20.不可以对外泄露加密设备的型号、性能及构造,不可以向无关人员提供涉密互联网通道入口地点位置及口令;
21.要定期清理文件,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时归档、收存、处理,不可以将已作废的国家秘密载体出售给废品收购站或者个体商贩;
22.涉密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应同等管理,须同时标注国家秘密标识;
23.调离、退休及改变工作时,一定要将自己本岗位经管(办)的秘密文件、资料和使用的保密笔记本上交,或交单位作处理处理,离岗时须在内容框中填写一定期限内不失泄密的保密承诺书;
24.不可以隐瞒泄密事件,发现失、泄密事件要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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