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大雨物业有哪些职责? 各责任单位应制定防汛工作预案,备好有关防汛、雨季应对物资,如雨具、沙袋等。在雨季到来前做好事前检查工作,排查设施设备、下水管道和容易积水部位等,保...
工作总结
各责任单位应制定防汛工作预案,备好有关防汛、雨季应对物资,如雨具、沙袋等。在雨季到来前做好事前检查工作,排查设施设备、下水管道和容易积水部位等,保持雨季、汛期排水通畅。注意防雷、防汛、防风,密切注意天气情况,早一点做好大雨提示,提醒业主出行安全。各物业服务企业对责任区域内排水防涝机泵、闸阀、抽水机及电气进行检修调试,对低洼地带的排水管网、用电设备、供水设备进行隐患检修和维修,建立检修和维护工作台账。
为保证汛期住宅小区内不产生大范围积水内涝情况,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及时对小区内雨水管网及连接市政雨水管网的管道进行清淤疏浚,防止雨水管网堵塞,保证小区雨水管道畅通。同时要做好小区内人防工程和地下停车库等防汛排涝工作,制定防汛预案,防止因出现地下室进水导致业主财产损失的情况。
针对历年产生过的隐患点还有前期检查中发现的设施养护不及时、易涝点整治不到位、应急能力建设不够等问题,应及时整改。对暂不可以完成整改的,要逐项落实抢险和补救应对措施,并报属地有关部门。
1、地下车库出通道入口、地下室及人防、首层出通道入口逐步一个个检查
小区地下车库、地下室及人防、首层出通道入口,对低于室非本地面易出现雨水倒灌的部位,应配备挡水板、防汛沙袋等,高度不小于1250px,有条件的可砌筑防水台。
2、外围排水管线
对照室外管网图和实质上情况,对全部污水井、集水坑、化粪池、雨水井及其附属管线进行检查,并检查排水管线与周边市政排水管网的接口,发现井盖和井篦破损、管线堵塞(比如:管线坍塌、有积水、有杂物等),及时维修或清理,并注意做好检查、清理和维修的工作记录。
3、排水泵及其控制柜(箱)
对照排水系统图,对项目内污水井、集水坑的排水泵检查,重点检查运转及排水情况。由工程维修人员进行点动测试后,若产生不可以正常开始、运行有异响,或管道及法兰接口渗漏等情况,应及时修复。点动测试后,将控制柜(箱)开关恢复至“自动”位置。
4、屋面防水及保护层
对屋面防水层、保护层及上一汛期中的漏水点进行全面检查,如果发现防水层或保护层鼓包、破损、裂纹、接口开裂等情况,应及时修补,并进行很多于48小时的闭水实验,确认无渗漏点。
如汛情来临前没办法修复,应用苫布或油毡遮盖可能漏水的房屋顶面,告知顶层业主屋面防水破损情况,早一点做好准备,不要扩大损失。
5、屋面雨水排放系统
对屋面的雨水落水口、落水管进行检查,清理屋面的杂物,保证雨水落水口无堵塞,管线畅通。针对管线开裂、脱落、渗水等,及时更改替换或修复。
6、项目内公共照明
小区内的公共照明涵盖:路灯、草坪灯、景观照明、宣传栏照明、广告灯(箱)及有关配电柜(箱)进行逐步一个个检查,产生安装松动、柜(箱)体破损等,应加固或更改替换,发现接线裸露的进行绝缘处理。
7、道路、散水、围墙、人造景观
发现塌陷、倾斜、沉降、裂缝等问题,应及时修补。修复这个时间段可以在作业区域设置围挡,并于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8、楼外立面
楼体外立面涵盖:外墙、外檐、空调栏板或护栏、外窗(楼道)和其它悬挂物等进行逐步一个个检查,发现渗漏、安装不牢固、锈蚀、起鼓、开裂、风化、脱落等,应及时修补。修复这个时间段可以在作业区域设置围挡,并于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识。针对需分流的区域,应加设指示标识,引导人员或车辆由安全路线通过。
9、避雷设施
每一年汛期前,需要对避雷设施进行专业检测。按照检测结果进行整改。
下大雨物业和所在社区都拥有义务提醒业主注意防范。物业有责任和义务提醒小区业主大雨要预防的事项。也要采用预防大雨导致的不利原因和损失。减少业主和小区公共设施的损失。也要积极采用一部分预防措施。和小区业主一起行动起来。保证小区在大雨受灾的情况下的安全。
下大雨时,业务有职责检查家家户户的门窗和安全。
其职责范围主要涵盖:
接听火灾报警电话号码、救援求助电话号码,提供救援详细指导和建议;
配合公安、医疗等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发送消防车辆进行火灾扑救、救援和灭火等工作;
进行消防宣传、培训和教育,提升公众的火灾安全意识;
帮助相关部门检查、管理物业、公共场所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设施和用品。
“119”热线的义务主要涵盖:
保护用户的隐私信息,保证用户信息的保密性;
迅速、高效地响应用户请求,并派遣一定程度上的救援力量;
全天候24小时接听电话号码,及时提供帮和支持;
在工作中遵循法律法规,保证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不收取消防救援费用。
119热线的职责范围主要是接听紧急救援电话号码,并及时组织有关的应急救援措施,为人民群众提供救援、涵盖火灾、交通事故等紧急救援服务。119热线的义务是保证公民、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安全。在接到报警电话号码后,应该做到尽快进行确认和评估,判断事故危害的大小,采用对应措施,并及时公告有关人员进行救援。除了紧急救援服务外,119热线还需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等有关工作,使公众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提升整体的安全意识。
1、火灾;
2、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建筑坍塌、重要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
3、水旱、气象、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
4、矿山、水上事故,重要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需要大家特别注意的是如果不小心遇到情况特殊,119受理范围可扩大,比如疫情这个时间段,有关地方扩大了119火警电话号码受理业务的范围,人员转送、物资转运、洗消杀毒、排水排涝、紧急送水、高空救助都可以联系119报警服务台。但救猫救狗、开锁、取钥匙、高空悬挂物品等警情,不属于消防队伍应急救援范围。如开门取钥匙,消防人员大多数情况下是通过破拆房门的方法,会带来一定损失,因为这个原因最好首选开锁公司;假设被锁房屋内有婴儿、老人需紧急救助,或是开着煤气、天燃气等明火做饭时,请及时公告消防部门。
119热线的职责范围主要涵盖以下几方面:接收和处理人民群众的报警求助信息,对火灾、事故、治安、道路交通等方面的紧急情况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和处置;及时通报警情进展和处理结果,详细指导群众应对紧急情况,保证公共安全。
义务方面,119热线需保持通畅,保证每一次求助都可以及时得到响应,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在行动中展现出高度的责任感和紧急处置能力。
119热线主要是救火的电话号码。消防119的主要义务是接通火灾求救电话号码,指挥消防员出警救火。职责范围其实就是常说的为人民保生产保生活。
119是中国火警报警电话号码是紧急情况下可随时联系的手机号,职责范围及义务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1. 接听火警报警电话号码并记录:119接警员接听来自社会各界的火灾报警电话号码,记录具体的报警信息,涵盖时间、地址位置、火情程度等。
2. 发出警报信息:按照收到的火灾报警信息及现场情况,向出动救援力量(如消防和救护队)发出警报,公告他们到达现场进行救援。
3. 协调指挥救援工作:119指挥中心将全力协调现场指挥救援队伍,在保证救援行动安全有序的情况下,对灾情进行评估和控制,并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害与财产损失。
4. 提供有效信息:119消防员将提供有效的建筑安全资讯和其它有关火灾防范的信息还有进行危险品处理等。
总而言之,119的职责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时、有效处理火警事故,为社会提供消防安防服务和技术详细指导。
119热线是指我们国内消防救援服务热线,它的主要职责范围和义务涵盖以下几点:
1. 接听求助电话号码。通过119电话号码等渠道接受火警报警、求救信息,并及时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
2. 进行火灾调查。在接到火警报警后,需火场指挥员带着各位消防员去现场,展开救援工作,同时收集火灾基本情况和有关证据材料。
3. 采用灭火救援措施。经过初步火场侦察和控制后面,需对火灾展开灭火、救援等救援行动,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 进行火灾预防宣传。在平日工作中,需通过各自不同的方法向公众普及火灾防治知识,提升公众的安全意识。
5. 开展管理监督。对下属消防部队的平日训练、工作表现等方面进行管理与监督,保证其高效运转,发挥应有的作用。
6. 进行其他与消防工作相关的职责。例如支援地方警察或者武警部队在消防急救方面需开展的行动。
总而言之,119热线是我们国内消防服务领域里很重要的一些,在平日生活中如果不小心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请及时联系此电话号码向有关人员求助。
119热线是公共安全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责范围主要涵盖火灾、爆炸、地震、洪涝、气象灾害、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还有火灾预防、安全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工作。
同时,119热线还要有对来电进行及时、准确的处理,及时派遣救援力量,保证救援工作的有效开展。除开这个因素不说,119热线还要有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保证来电者的隐私得到保护。总结历次经验来说,119热线是保证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机构,其义务是及时、专业、高效地处理来电,并保证灾害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你好,119热线是指消防救援热线,其职责范围和义务主要涵盖以下几点:
1. 接听报警电话号码:119热线接听来自社会各界的火灾、燃气泄漏、道路交通事故等紧急情况的报警电话号码。
2. 确认报警信息:接听后,119热线负责确认报警人提供的信息是不是真实,对报警信息进行具体记录。
3. 组织现场救援:按照报警信息,119热线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去现场进行救援。
4. 提供救援详细指导:在等着救援队伍到达现场的途中,119热线也会按照情况提供救援详细指导。
5. 做好消防宣传:119热线还负责开展各自不同的形式的火灾防范宣传和教育,提升公众的消防意识和应急能力。
6. 保护公共安全:119热线要保证公共安全,定期检查和维护消防设施,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
总而言之,119热线的职责范围和义务主要是为了保证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升社会应急救援能力。
119的业务范围是:消防
1、火灾;
2、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建筑坍塌、重要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
3、水旱、气象、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
4、矿山、水上事故,重要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报警时要注意的事项:
1、要记清消防电话号码“119”。
2、电话号码接通以后,要准确报出所在地点位置(路名、弄堂名、门牌号)、出现的险情、是否有人被困、是否有出现爆炸或毒气泄漏等。在说不知道详细地点位置时,要说出地理位置、周围明显建筑物或道路标志。
3、将自己的姓名、电话号码或手机号码告诉对方,以便联系。注意听清接警中心提出的问题,以便正确回答。
4、打完电话号码后,马上派人到交叉路口等候消防车,引导消防车快速赶到消防现场。
5、假设险情出现了新的变化,要马上告知消防队,以便他们及时调整力量部署。
119救援车帮他人施救建筑设备能行吗(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详细指导全市各级各个主管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拟订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地方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市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制定有关规程和地方标准并监督开展。
(三)详细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市整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统一的全市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公布灾情。
(五)组织详细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担负市应对重要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帮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很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种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逐步递次推动指挥平台对接。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管理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详细指导全市各级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组织协调消防工作,详细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详细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详细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详细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市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详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相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查工作。
(十二)根据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并详细指导监督开展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组织详细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开展,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五)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详细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六) 负责组织详细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七)贯彻执行各种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全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详细指导全市各种建筑的抗震救灾工作;统一规划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台(站)网建设;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十八)组织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是应急预案要到位。进一步修订完善防汛应急预案,持续性提升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信息公布要到位。密切特别要注意关注天气变化,强化预测预报预警,综合分析研判,及时公布信息。
三是隐患排查要到位。突出主城区排水、河道堤防、防风暴潮及水库安全,加大对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的排查整治力度,全力把问题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是培训演练要到位。全面提高应急指挥水平和转移避险能力,保证遇有突发情况时,做到响应及时、指挥得当、救援有力、转移快速。
五是救援储备要到位。加强各种抢险队伍建设,备足备齐应急抢险物资,保证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六是责任落实要到位。牢固培养大局观念和“一盘棋”思想,强化协调配合,主动担当作为,形成工作合力。
七是组织领导要到位。优化调整防汛抗旱指挥部,充分发挥各级防指办牵头抓总作用,构建统一指挥、协作密切、运转高效的防汛抗旱指挥体系。
八是值班值守要到位。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坚决保证汛令畅通,保证出现重要汛情险情灾情第一时间科学处置。
一、汛期出行前要做什么必要准备?
1.收听收看天气预报、预警信号按照信息提示调整工作、学习及外出计划,采用有准备的应对措施。
2.雨天驾车出行收听交通台路况,降雨信息,早一点绕开积水区域。
二、洪水来临前可做那些准备?
1.备足够几天食用的食物、饮用水及日用品。
2.收集木盆、木材、大件泡沫塑料等合适漂浮的材料,加工成救生装置以备急需。
3.准备通讯工具。
4.关闭家里电源、煤气,一定不能恋财,及时撤离到安全位置,避免被洪水围困。
三、洪水来临时咋办,应该如何处理?
1.若处于山区地带,听到洪水警报或发现洪水来了,马上撤离溪床和低地。
2.落入水中尽量找寻救生漂浮物,尽量保留身体能量,沉着冷静,等着救援。
3.被洪水包围时,尽量利用船只、木板等作水上转移。
4.洪水来的太快,马上爬上屋顶、楼房高层、大树、高墙,暂时避险,等着救援。不要单身游水转移。
5.有通讯条件的,可向当地政府和防汛部门报告洪水态势和受灾情况,寻找救援;无通讯条件的,可制造烟火或挥动颜色鲜艳衣物或呼喊等方法呼救。
6.洪水汹涌时要记住不可下水。因素在于这个时候水中除了危险的漩涡、暗流外,还有上游冲下来的漂流物、倒塌的电线杆都易导致碰撞或触电。
四、出现洪水时,城市什么地方是危险地带?
1.危房及危房周围;
2.危墙及高墙旁;
3.洪水淹没的下水道;
4.马路两边的下水井及窨井;
5.电线杆、高压线塔周围;
6.化工厂、储藏危险物品的仓库。
五、出现洪水时,农村什么地方是危险地带?
农村地势开阔,洪水会长驱直入,房屋易倒塌,民众更易受到侵害。在农村常见危险地带有:河床、水库及渠道、涵洞;行洪区、围垦区;危房中、危房上、危房下;电线杆、高压电线塔下。
六、当突遇洪水时,如何避险?
1.突然受到洪水袭击时,要沉着冷静,并以最迅速度安全转移。安全转移要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人员,后其他人员。千万不要心存侥幸或救捞财物而贻误避灾时机,导致不应有的人员伤亡。
2.被洪水围困,有通讯条件的,可利用通讯工具寻找救援;无通讯条件的,为了办法向外界发出紧急求助信号,可制造烟火或来回挥动颜色鲜艳衣物或集体同声呼救,持续性向外界发出紧急求助信号;同时要找寻体积很大的漂浮物等主动采用自救措施。
3.当住宅遭受洪水淹没或围困时,应快速具体安排家人向屋顶转移,并想办法发出呼救信号,条件允许时,可利用竹木等漂浮物转移到安全的地方。
4.发现高压线铁塔倾斜或者电线断头下垂时,一定要快速远避,防止触电。
5.针对因呛水或泥石流、房屋倒塌等致使的受伤人员,应马上清除其口、鼻、咽喉内的泥土及痰、血等,应该排除体内污水。对昏迷伤员,应故将他平卧,头后仰,将舌头牵出,尽可能保持呼吸道畅通,如有外伤应采用止血、包扎、固定等方式处理,然后转送医院急救。
七、如何在大雨天气不要行车遇险?
1.打开汽车小灯,握好方向盘,小心驾驶,注意行人,低速行驶,慎用制动。因轮胎附着系数低,制动距离更长,极易出事。
2.遇特大暴雨时,一定不能冒险行驶,应选择非常高的安全地带停车。
3.不熟悉的路况,不知道积水深度,不要轻易地让汽车涉水。
4.千万不可以急加速,这样飞溅的雨水容易被进气管吸入,导致损伤。应该做到尽量放慢车速,小油门谨严前行。
5.打雷时,要关好门窗,呆在车内。
6.如不小心车子进水熄火后,千万不可以再进行开始,不然发动机将“报销”。而应该做到尽快联系保险公司,并公告4S店施救。也可以请路人帮忙,将汽车从水中推出来,及时进行修理。
7.如紧急需出车,遇有暴雨一定要行驶,则应采用必要的防护措施:先将空气滤清器拆下或将进气软管抬高,或将排气管用橡胶软管接高。使汽车的进、排气口尽可能远离水面,减少发动机进水的概率。
8.行车时,应该做到尽量躲避对方来车行驶时所拥起的水浪,必要时可停车让对方汽车先通过。
9.当水淹没高度达到车轮半径时,应该做到尽量不要让汽车涉水。采取挂低档、少加油、慢而匀速行驶的方式通过。
八、山谷徒步,遭遇泥石流危害时,如何应对?
1.在山谷遭遇大雨时,要快速转移到安全的高地,不要停留在谷底。
2.注意观察周围环境,若远处山谷传来打雷般的声响,要高度警惕可能是泥石流将至的征兆。
3.要选择平整的高地作为营地,规避有滚石和非常多堆积物的山坡下面,不需要在山谷和河沟底部扎营。
4.但凡是发现泥石流,要迅速向与泥石流成垂直方向两边的山坡上面爬,越快越好,不可以往泥石流的下游跑。
紧急用急工作组的职责:
1、综合协调组:负责防汛防台工作沟通联系和综合协调;
2、监测预警组:接收上级防指及水利、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发送的相关防汛防台预警信息,掌握并熟悉辖区内相关防汛防台信息,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并为本级防指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3、人员转移组:根据本级防指和上级指令,按预案要求组织危险区域群众转移并做好人员安置工作;
4、抢险救援组:负责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和抢险队伍、物资的调配,按照险情、灾情,组织抢险救援;
5、宣传报道组:负责汇总防汛防台变动,公布汛情、灾情及相关信息,组织宣传报道防汛防台工作变动、先进过往经历等,编发简报,接待新闻记者;
6、后勤保证组:负责本级防指及各工作组的后勤保证工作,做好接待上级防汛防台工作组、慰问团等工作。
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的情况,需要报市地震工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业务上受市地震工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详细指导。
市级地震监测台网,由市地震工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管理,其建设投资和运行经费,根据国家规定由中央和市财政共同担负。
区、县地震监测台网,由区、县地震工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管理,业务上受市地震工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详细指导,其建设投资和运行经费由区、县财政担负。
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防震减灾工作,需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提升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相关部门采用措施,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七条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经济综合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民政部门还有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拥有依法参与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需要执行国家赋予的防震减灾任务。
第二章地震监测预报
第九条国家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鼓励、扶持地震监测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一步一步提升地震监测预报水平。
第十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开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按照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开展。
第十一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照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需要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制定短时间与临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提升地震监测预报能力。
第十二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需要加强对地震活动与地震前兆的信息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和对可能出现地震的地址位置、时间和震级的预测。
第十三条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地震监测基本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其建设所需投资,根据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担负。
为本单位服务的地震监测台网,由相关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并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详细指导。
第十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地震观测环境需要根据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可以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
本法所称地震监测设施是指地震监测台网的监测设施、设备、仪器和其他依照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相关规定设立的地震监测设施、设备、仪器。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需要不要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导致危害;确实没办法不要导致危害的,建设单位需要事先征得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同意,并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采用对应的措施后,才可以建设。
第十六条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公布制度。
地震短时间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公布。
任何单位或者从事地震工作的专业人才员有关短时间地震预测或者临震预测的意见,需要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前款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向社会扩散。
第三章地震灾害预防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一定要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一定要根据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重要建设工程和可能出现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一定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本法所称重要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要价值或者有重要影响的工程。
本法所称可能出现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非常多泄漏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涵盖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还有其他可能出现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严重次生灾害,一定要仔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依法进行严格的抗震设防。
第十八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制定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并负责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制定各种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但是本条第三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务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相关专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分别制定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机场、水工程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一定要根据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根据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二十条已经建成的下方罗列出来的建筑物、构筑物,未采用抗震设防措施的,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用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属于重要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可能出现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有重要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一条对地震可能导致的火灾、水灾、山体滑坡、放射性污染、疫情等次生灾害源,相关地方人民政府需要采用对应的有效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按照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需要会同同级相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开展。
更改防震减灾规划,需要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升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加强对相关专业人才员的培训,提升抢险救灾能力。
第二十四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按照实质上需与可能,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具体安排一定程度上的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第二十五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地震灾害保险。
第四章地震应急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相关部门需要按照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
可能出现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参照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和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需要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
本法所称破坏性地震是指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震灾害。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扶持地震应急、救助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工作。
可能出现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责成相关部门进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助装备的储备和使用训练工作。
第二十八条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主要涵盖下方罗列出来的内容:
(一)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二)应急通信保证;
(三)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资金、物资的准备;
(四)应急、救助装备的准备;
(五)灾害评估准备;
(六)应急行动方案。
第二十九条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公布后,相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所预报的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需要根据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相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做好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导致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出现后,国务院需要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
破坏性地震出现后,相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本法所称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导致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使灾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国家采用对应行动的地震灾害。
第三十一条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告信息震情和灾情。
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需要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灾情调查结果,需要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二条严重破坏性地震出现后,为了抢险救灾并维护社会规则和程序,国务院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在地震灾区实行下方罗列出来的紧急应急措施:
(一)交通管制;
(二)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统一发放和分配;
(三)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和通信设备等;
(四)需采用的其他紧急应急措施。
第五章震后救灾与重建
第三十三条破坏性地震出现后,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需要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非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需要按照震情和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
严重破坏性地震出现后,国务院需要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责成经济综合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综合协调救灾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统筹具体安排救灾资金和物资。
第三十四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组织卫生、医药和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伤员医疗救护和卫生疫情防控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组织民政和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快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妥善具体安排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第三十六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组织交通、邮电、建设和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采用措施,及时恢复被破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并对次生灾害源采用紧急防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组织公安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自不同的犯罪活动,维护社会规则和程序。
第三十八条因救灾需,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需要及时归还;导致损坏或者没办法归还的,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程度上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三十九条在震后救灾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一定要遵纪守法、遵循社会公德,服从指挥,自觉维护社会规则和程序。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需要加强对地震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按照震害情况和抗震设防要求,统筹规划、具体安排地震灾区的重建工作。
第四十二条国家依法保护典型地震遗址、遗迹。
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保护,需要列入地震灾区的重建规划。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用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损失的,依法担负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导致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用对应措施的;
(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相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根据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其他相关专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根据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二)不根据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第四十六条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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