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年口腔副高职称申报条件? 口腔副高级职称的申报条件是: 1、具有本专业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处理...
报名条件
口腔副高级职称的申报条件是:
1、具有本专业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处理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
3、具有详细指导并组织本专业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的能力。口腔医生的工作内容有:
1、负责常见及大多数情况下的口腔及牙齿治疗;
2、治疗后清洁病人的口腔周围血迹、唾液;
3、负责病人的口腔健康咨询;
4、为病人出具药方,详细指导药物使用方式,预约复查时间。
申报参评副高职称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博士后人员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经考查合格出站。
2.取得博士学位,获取卫生系列对应专业中级职称并被聘请任职中级职务2年以上。
3.取得硕士学位,获取卫生系列对应专业中级职称并被聘请任职中级职务4年以上。
4.本科毕业,获取卫生系列对应专业中级职称并被聘请任职中级职务5年以上。
5.大专毕业,获取卫生系列对应专业中级职称并被聘请任职中级职务7年以上,且现第一注册执业地址位置在县级以下(含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及民营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在市州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工作除临床、中医(含中西医结合,下同)和口腔类别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参评对应专业副高职称。
(三)学历(学位)要求是指国家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学位),申报参评医、药、护类的学历为对应医药卫生类学历(学位),申报参评医技类的学历为有关医药卫生类学历(学位)。学历(学位)证书上注明“全日制”、“脱产”字样的,归为全脱产类学历,这种类型学历人员聘期须减去学习时间(能提供在职证明材料的除外);学历(学位)证书上注明“在职”、“函授”字样的,归为在职类学历,这种类型人员聘期不受影响。
二、执业资格准入要求
申报参评医学类、护理类专业的,应获取执业医师(不含助理执业医师)、护士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注册获取对应执业证书。按照《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文件相关要求及规定,医学类申报参评人员应严格根据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选择对应专业申报参评。
按照医疗机构实质上情况,结合专业技术人员注册范围和工作岗位不完全一样的问题,允许执业范围为中西医结合的医师申报参评中医妇科学、中医儿科学、中医眼科学、中医肛肠科学、中医耳鼻喉科学、中医针炙科学、中医皮肤病学、中医推拿科学专业。允许执业范围为中医专业(精神)和中西医结合(精神)的医师申报参评精神病学专业。允许执业范围为妇产科的医师申报参评妇女保健专业,执业范围为儿科的医师申报参评儿童保健专业。心电诊断岗位的医师(执业范围为内科、心电诊断、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可申报参评心电诊断专业。脑电诊断岗位的医师(执业范围为内科、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可申报参评脑电诊断专业。允许心电诊断(执业范围为内科、心电诊断、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脑电诊断(执业范围为内科、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岗位的医师以心电学技术、脑电图技术的中级职称作为台阶,申报参评高级职称的心电诊断、脑电诊断专业。
三、下基层服务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湖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明确部分系列(专业)晋升职称基层工作经历相关事项的公告》(湘职改办〔往年〕4 号)规定,“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职称的,需要有累计1 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具体经历”。
(一)下基层对象
在政府办城市(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二级或者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申报参评临床、口腔、中医、中西医结合等类别副主任医师职称的人员。
(二)下基层服务单位
原则上城市三级医院医师需到县级医疗单位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服务;城市二级医院医师需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服务。同一城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二级以上医院在社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可以作为下基层服务单位。
(三)下基层服务方法
下基层服一定须从实质上出发按需支援,不拘形式,讲究实质上效果。支援医院可以按照需求与受援单位商定对口支援的形式,实行坐诊与巡诊相结合,可开展巡回医疗、走村入户、技术咨询、培训教育等。服务结果须经服务单位及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考查合格。
(四)以下情况视作下基层服务经历
1.获取医师资格以来,受组织派遣担负援藏援疆援青援外及公共突发事件救援等任务,或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的整个省三级医院对口支援省内外医疗卫生机构等工作任务的,可视作下基层服务;
2.从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招聘或按规定程序改变到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执业医师,其在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时间可计算基层工作经历。
(五)以下人员不作要求
1.截至申报参评年 12 月 31 日,年龄达到 50 周岁或者以上申报参评人员;
2.部队转业、党政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第一次申报参评职称的人员。
《湖南卫生系列下基层服务登记表》(可以在湖南卫生人才网www.hnyyws.com下载中心下载)作为职称评审中完成下基层服务认定证明,各签章部门和单位对考查内容及意见负责。
四、论文要求
论文不作为申报参评职称的必备条件,作为工作学习业绩内容赋予一定的评价权重,纳入用人单位评价项目。
(一)刊物要求
1.认可的论文:公开发表的论文一定要是发表在国内外医药卫生类期刊上的论文。国内正式期刊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并可以在国家新闻出版署(http://www.nppa.gov.cn/)上查询到、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国外刊物是不是为正式期刊,由评审专家组鉴定。
新冠肺炎防疫一线人员的病例、总结、报告等可替代论文。
2.不能认可的论文:
(1)增刊、特刊、专刊、论文集及电子互联网版上发表的论文;
(2)综述、个案报道(指3例及以下报道)和译文;
(3)在境外、港澳主办的中文刊物中发表的文章;
(4)只发了用稿公告或已印清样但未正式发表的论文;
(5)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
(二)字数要求
1.公开发表的论文(含参考文献)字数要求在1500字以上(不含摘要、[关键词])。
2.字数按实有文章主体计算,就是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数乘以都实有的行数计算。占行试题或者末尾排不够一行的,按一行计算。
(三)其他要求
1.论文一定要是以申报参评人员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
2.论文内容应为医疗卫生机构临床或技术工作并和刚才申报的专业密切有关;
3.论文一定要是获取现有职称后发表;
4.论文署名单位一定要与自己工作经历符合。
五、外语、计算机水平和继续教育要求
外语、计算机能力、继续教育情况不作为申报高级职称的必备条件,在年评审量化评审环节,赋予一定的评价权重或作为加分项。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 25 号)要求,专技人才参与继续教育情况需作为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的因素,原则上要求提供《湖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证书》。持市州或者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出具的《湖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分)认定单》者,综合成绩加3分。
六、年考查要求
提供任现职以来最近连续5年(硕士学位申报参评副高职称4年、博士学位申报参评副高职称2年)年考查结果(因往年考查还是没有进行,往年考查登记表免于提供)。军转干部(专业技术士官)在部队工作这个时间段未进行年考查者,需要提供团以上部队政治部门(士官由司令部)有关证明材料。年考查结果由高评会评议,可作为“一票否决”的评议内容。
七、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者,不可以申报:
(一)受到记过或者以上处分、党纪严重警告或者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这个时间段不可以申报参与职称评审。专技人才因涉嫌经济或其它重要问题已经在立案审核查验暂时还没有结案,或被采用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这个时间段,均不可以申报参与职称评审。
(二)违反其它职能部门规定不可以申报参评情形的。
申报参评人员在当年确认文件下发前出现不可以申报参评情形的,不能发文确认。
对违背诚信承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参评人员实行职称评审“一票否决”,取消其申报参评资格;倡导科学精神,坚守道德底线,对师德、医德等品德有问题的实行“零容忍”,对学术造假实行“一票否决”。对通过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不认真填写有关信息、暗箱操作及程序不当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获取的职称予以撤销。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申报参评人员在整个省范围通报,通报结果连续3个年提交至对应高评会供评委参考,失信行为纪录写入《个人失信记录表》,放置个人档案留存,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情节严重的,公告所在单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进行党纪、政纪追责处理;涉嫌违法的,追最终法律责任。
建立健全追溯追责复核机制,不管具体是什么时候,经核查发现申报参评人员有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获取职称的行为,全部撤销其对应职称,据此取得的后续职称或其他权益,也全部一并取消。
不可以无证上岗 因为医技科作为医疗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需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无证上岗的医技人员缺少必要的培训和考查,很难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也容易给病人带来没有必要要的伤害。除开这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医技人员需通过考试或者职业技能鉴定,获取专业资格证书才可以从事有关工作。因为这个原因,医技科绝不可以无证上岗,一定要要保证身份合法、资格齐备。
医技科不可以无证上岗。
医院全部技术岗位都一定要持证上岗。医技科无证上岗的医院会受到处罚。医院无证上岗行医的处罚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行为人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按照情节对行为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可以。
医院全部技术岗位都一定要持证上岗。
这是国家强制规定的。为了获取医学影像技师证。第一应到国家承认学历的医学院校学习,修完全部专业课程获取毕证后併参与全国技术资格证考试,获取上级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和本单位的岗位聘请任职书才能够上岗。无证上岗是违法的。
这是不允许的,因为这个岗位是一个完全的专业岗位没有对应的这个证书是不允许上岗的不然就是违反了有关的法律规定,
不可以。医技科人员需拥有对应的医疗技术职业资格证书才可以够合法从事有关工作。不然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存在安全风险。
举行中医诊所需要同时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个人举行中医诊所的,需要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过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行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需要满足上面说的要求;
(二)满足《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三)中医诊所名称满足《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开展细则》的有关规定;
(四)满足环保、消防的有关规定;
(五)可以独立担负民事责任。《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开展细则》规定不可以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可以举行中医诊所。
确有专长的中医师不可以开办中医综合诊所这要看详细的情况,假设技师没有临床医学专业毕业证,没有执业医师资格,那就不可能转为医生的。但假设这技师具备了医生的执业资格是有可能转为医生的。我们在基层医院中也常常看到这样的情况,因为人员的缺少,时常伴有低年资的医生从事技师工作的情况。
技师是不可以转为医师的,因为所学的不同的门类专业,毕业后持有的执业证书不一样,除非你重新读医科专业。医师和技师是有区别的,医师可以从事诊疗活动,而技师仅能提供技术支持。一般一样级别的医师和技师,医师的待遇稍微会好些,这得看每个单位的待遇标准了,也看个人情况。
可以转☆ 通过每一年的执业医师考试,完全就能够拿到执业医师证。☆ 至于您想转为康复科医生,那还要你自己去院长家运作一下了,那事他说了算。只要你有证,谁也拦不住,只是他用不需要你的问题!
医院按照所在位置,任务还有功能不一样,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除开这点,每个级别医院又划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一级医院:也是最基本的医院是我们常见的社区医院,卫生院等。主要服务社区居民,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服务。
二级医院:对比一级医院,服务范围要广泛一部分。大多数情况下向多个社区提供综合医疗卫生服务,除开这点,还需要担负一定教学、科研任务的地区性医院。
三级医院:主要是向哪些地区提供医疗服务,属于综合性的大医院,每个地方性医院都是属于三级医院。医院等级的划分,跟医院的规模,人员水平,基础设施、科室等等,都是息息有关的。
分为三级,每级再划分为甲、乙、丙三等,这当中三级医院增设特等级别,因为这个原因医院共分三级十等。
一级医院是直接为社区提供医疗、预防、康复、保健综合服务的基层医院是初级卫生保健机构。
二级医院是跨哪些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地区性医院是地区性医疗预防的技术中心。
三级医院是跨地区、省、市还有向全国范围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医院是具有全面医疗、教学、科研能力的医疗预防技术中心。
医院等级划分标准是我们国内按照医院规模、科研方向、人才技术力量、医疗硬件设备等对医院资质评定指标。全国统一,不分医院背景、全部性质等。
根据《医院分级管理标准》,医院经过评审,确定为三级,每级再划分为甲、乙、丙三等,这当中三级医院增设特等级别,因为这个原因医院共分三级十等。
是按照医院的规模(大小,人员配备,硬件设施,科研能力)来分的
分一,二,三三个等级
每个等级又有甲乙丙三等
三甲医院是最好的了其次是三乙
医院等级评定重新开始后还采取三级九等划分等级,评审坚持“六重三不”原则,即重服务、重管理、重质量、重安全、重基础、重保证、不搞运动、不搞形式、不弄虚作假,民营医院可以与公立医院平等的参加等级评定。考查的主要项目涵盖医疗服务与管理、医疗质量与安全、技术水平与效率。实行1000分制,900分以上评为三级甲等,750分-900分评为三级乙等,600分-750分评为三级丙等。医院等级不搞终身制,实行变动管理。除开这点本次医疗质量综合考评标准突出了“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观念,要求医院一定要定期征集患者意见,每季度开一次患者意见座谈会。医院还须设立免费饮水供应、公用电话号码、实行电子电话号码预约诊疗等,要求化验室检查报告在24小时内出结果,还需要有收取的费用价格公示,提供费用查询,实行费用清单制度。
1三级医院主要指全国、省、市直属的市级大医院及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
2二级医院主要指大多数情况下市、县医院及省辖市的区级医院,还有相当规模的工矿、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医院
3一级医院主要指农村乡、镇卫生和城市街道医院
医院等级的划分
一、医院分级管理的依据、原则
对医院分级管理的依据是医院的功能、任务、设施条件、技术建设、医疗服务质量和科学管理的综合水平。医院分级管理的本质是根据现代医院管理的原理,遵照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科学规律与特点所实行的医院标准化管理和目标管理。
医院的设置与分级,可以在保证城乡医疗卫生网的合理结构和整体功能的原则下,由卫生行政部门按地方政府的区域卫生规划来统一规划确定。
二、医院分级与分等
医院按其功能、任务不一样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医院:是直接向一定人口的社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服务的基层医院、卫生院。
二级医院:是向多个社区提供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和担负一定教学、科研任务的地区性医院。
三级医院:是向哪些地区提供高水平专科性医疗卫生服务和执行高等教育、科研任务的区域性以上的医院。
企事业单位及集体、个体举行的医院的级别,可比照划定。
各级医院经过评审,根据《医院分级管理标准》确定为甲,乙、丙三等,这当中三级医院增设特等,因为这个原因医院共分三级十等。
各级医院当中应建立与完善双向转诊制度和逐级技术详细指导关系。
三、医疗评审委员会
(一)性质
医院评审委员会是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独立从事医院评审的专业性组织。
(二)级别及工作任务
医院评审委员会分为部级、省级、地(市)级评审委员会三级。各级评审委员会的工作任务是:
1.部级评审委员会,由卫生部组织,负责评审三级特等医院,制订与修订医院分级管理标准及开展方案,并对地方各级诉审结果进行必要的抽查复核。
2.省级评审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负责评审二、三级甲、乙、丙等医院(涵盖计划单列市的二、三级医院)。
3.地(市)级评审委员会,由地(市)卫生局组织,负责评审一级甲、乙、丙等医院。
(三)评审委员会的组成
评审委员会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请来有经验的医院管理。医学教育、临床、医技、护理和财务等相关方面专家若干人组成。成员一定要作风正派、清廉公道、不徇私情、身体健康,能亲自己从参加评审工作。
(四)评审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各级评审委员会要制定工作章程,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严格遵循国家法律及相关廉政建设、勤俭节约的相关规定。
四、评审程序
医院评审大多数情况下要经过五个阶段,即自查申报、资格评审、考查检查、作出评审结论、审批。另外假设医院对评审结论有不一样意见,可申请复核审查。
1.自查申报。
各级医院按照医院分级管理标准先行自查,觉得满足某一级某一等的标准后,在内容框中填写《医院评审申请书》一式数份,向对应的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2.资格评审。
评审委员会按照申请书对医院的申请及时进行初审,确认参与评审的资格。
3.考查检查。
医院评审委员会对医院实行平日间有重点的抽查和周期评审相结合的考查检查。评审途中,医院应该向评审委员会提供所需的各自不同的真实资料和情况。
4.作出评审结论。
评审委员会应对被评审的医院作出级别和等次的结论,并提出正式报告呈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凡申报三级特等医院者,应先报省级评审委员会通过三级甲等医院的评审,然后由省级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结果决定是不是推荐其到部级审委员会参与三级特等医院的评审。
医院对评审结论有不一样意见,可以在接到评审结论的正式公告:个月内向评审委员会请求复核审查,经评审委员会研究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是不是复核审查,复核审查只
医护工作者的有效证件有医师证(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证的这里说的医师属于非法行医行为)、护士证(作为单位聘请任职对应技术职务的重要根据)、药师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医技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统一印制)等。拟订相关业务计划,经院长、副院长批准后,组织开展;常常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汇报。
全国医务人员有效工作件肯定是:医师资格证、护士证、药师证(职称证书)、医技证(职称证书)及自己居民身份证原件。
医疗机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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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蓬勃发展和进步,保证公民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有关信息广州广安医院口臭怎么治周口做包茎手术哪家医院好成都哪家医院治疗不孕好啊成都**的不孕医院是哪家成都**的不孕医院是哪里周口男科医院什么好的医院是哪周口做包茎手术去哪家医院成都最专业的不孕不育医院哪家好成都市不育不孕医院哪家好成都好点的不孕不育医院是哪家狗咬了能过性生活吗华肤医院怎么样首次后面上厕所痛武汉看中医哪家医院好郑州康好医院怎么样、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还有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 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蓬勃发展和进步,鼓励各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照本规定和国家相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开展监督管理。
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需要按照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按照需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发展、建设整体规划。
第八条 设置医疗机构需要满足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一定要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查验批准,并获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才可以向相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需要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文件;
(一) 设置申请书
(二)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需要根据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 没有设立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需要自受理设置申请那天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登 记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一定要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 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
(二) 满足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 有合适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 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 有对应的规章制度;
(六) 可以独立担负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根据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 名称、地点位置、主要负责人;
(二) 全部制形式;
(三) 诊疗科目、床位;
(四) 注册资金。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那天起45日内,按照本规定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核验。审查核验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查核验不合格的,将审查核验结果以书面形式公告申请人。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一定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一定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因素停业超越1年的,默认为歇业。
第二十二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一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关执业许可证》不可以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丢失的,需要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章 执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获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可以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一定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一定要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取的费用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一定要根据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可以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需要加强对医务工作者的医德教育。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一定要佩带载有自己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患者需要马上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方面的硬性条件不可以诊治的患者,需要及时转诊。
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患者,医疗机构不可以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可以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一定要征得病人同意,并需要获取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没办法获取病人意见时,需要获取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没办法获取病人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碰见其他情况特殊时,经治医师需要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获取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开展。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出现医疗事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病人的特殊诊治和处理,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一定要根据相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一定要根据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 ,并出具收据。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一定要担负对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担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详细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第三十九条 出现重要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一定要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方罗列出来的监督管理职权:
(一) 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二)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详细指导;
(三) 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 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根据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医学教育、医疗、医技、护理和财务等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请任职。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没有达到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获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经同意私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按照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过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按照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证可证》。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导致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没收的财物和罚款都上交国库。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开展前已经执业的医疗机构,需要在规定开展后的6个月内,根据本规定第三章的相关规定,补办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外国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省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外单独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1951年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医疗诊所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35号
现公布《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开展细则》,请遵照执行。
部长 陈敏章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公布时间:往年-6-4 14:39:17
注:1,有中医执业医师证书;
2,有专业中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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