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针对党员干部四严禁五倡导个人总结,9个深刻领会是什么时候下发文件和公安两个从严心得体会等几个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大家可以通过阅读这篇文章对党员干部四严禁五倡导个人总...
心得体会
答:党员、干部要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带头火葬和生态安葬、带头文明低碳祭扫、带头宣传倡导殡葬改革,自觉做到“四不允许”“五提倡”。
“四不允许”:
-不允许大操大办。不允许在丧事活动中搭设灵堂、吹吹打打、喧闹扰民、隆丧久丧、大摆宴席等,严禁借机敛财。
-不允许迷信活动。不允许在丧事活动中开展扬幡招魂、举行法事、焚烧纸扎、抛洒冥币等低俗迷信活动。
-不允许私埋乱葬。不允许在非法墓地还有其他地址位置私埋乱葬,党员、干部中的城镇居民不可以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
-不允许超标建墓。不允许超标准建墓,严禁修建大墓、豪华墓,安葬单人或双人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可以超越1平方米。
“五提倡”:
-提倡节约简朴治丧。提倡治丧场所选在殡仪馆等规定场所,场所布置节约简朴,遗体送别严格控制规模。
-提倡节地生态安葬。提倡采取立体安葬、树葬、花坛葬等节地生态葬式葬法。
-提倡不保留骨灰。提倡采用骨灰深埋、撒散、撒海等方法,鼓励捐献遗体或器官。
-提倡采取环保殡葬用品。提倡使用环保纸棺火化,倡导租用花圈、花篮进行悼念,推广使用可降解骨灰盒进行安葬。
-提倡文明低碳祭扫。提倡精神传承,鼓励鲜花祭扫、互联网祭祀、社区公祭和集体共祭。
“四严禁、五倡导”纪律要求,纠“四风”树新风,筑牢思想防线,强化宗旨意识,牢牢的记在心里,不能忘了职责使命,坚决抵制不良风气。
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以身作则,带头移风易俗,培育良好家风,崇尚勤俭、朴素之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忠诚干净担当的好干部。
要坚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守红线,不触底线,进一步弘扬节俭新风、反对铺张浪费,既要规范管束自己行为,还需要引导要求配偶、孩子、同事,达成思想共识,形成行动自觉,保证“四严禁、五倡导”落到实处。
一是深入透彻理解党的二十大的主题;
二是深入透彻理解过去5年的工作和新时代10年的伟大变革;
三是深入透彻理解开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
四是深入透彻理解新时代新征程中国共产党的使命任务;
五是深入透彻理解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和实质要求;
六是深入透彻理解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部署;
七是深入透彻理解教育科技人才、法治建设、国家安全等方面的重要部署;
八是深入透彻理解国防和军队建设、港澳台工作、外交工作等方面的重要部署;
九是深入透彻理解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部署。会议同时要求,要结合妇联工作实质上,深入透彻理解党中央对妇女事业和妇联工作的殷切希望。
9个深入透彻理解是:
1.要深入透彻理解“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时候代背景、实践基础、科学内涵、精神本质、历史地位和重要意义,深入透彻认识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等重要战略思想是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坚持和发展。
2.要深入透彻理解坚持解放思想、从客观实际出发、与时俱进的极端重要性,继续逐步递次推动理论创新,使党的都理论和工作反映时代性、把控掌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3.要深入透彻理解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主题,紧紧抓住本世纪头20年的重要战略机会和可能期,满怀信心地为达到“十一五”时期的宏伟目标、逐步递次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而努力工作。
4.要深入透彻理解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全面逐步递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
5.要深入透彻理解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实质要求,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达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各位人民根本利益。
6.要深入透彻理解逐步递次推动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重要意义,贯彻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有效履行新世纪新阶段军队历史使命,继续逐步递次推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
7.要深入透彻理解维护和促进祖国统一的重要意义,坚持“一国两制”方针,保持香港、澳门长时间繁荣稳定,维护台海和平稳定,积极促进祖国统一大业。
8.要深入透彻理解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外交政策宗旨,继续为我们国内发展争取良好的外部环境,为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做出奉献。
9.要深入透彻理解全面逐步递次推动党建工作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意义,努力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持续性提升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升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使党自始至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证规定
(2004年9月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04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公布 2020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 2020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建工作,发扬党内民主,保证党员权利,提高党的生机活力,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员权利保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详细指导,提高“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牢的记在心里,不能忘了使命,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推动各级党组织落实和保证党员权利,激发各位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达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奉献。
第三条 党员权利保证需要遵守以下原则:
(一)坚持民主和集中相结合,既激发党员参加党内事务的热情,又要求党员根据党性原则行使权利;
(二)坚持义务和权利相统一,真真切切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正确行使各项权利,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三)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
(四)坚持充分全面保证党员权利,完善权利保证措施,畅通权利行使渠道,提高工作实效。
第四条 党组织一定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强化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将党员权利保证融入新时代党建工作,严格根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保证党员各项权利、完善党员权利保证制度机制。
党员需要提高党的观念和主体意识,将行使党章规定的权利作为对党应该做到尽的责任,向党组织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敢于担当、敢于负责,遵循纪律规矩,正确行使权利。
第五条 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一定要受到追究。党组织需要以事实为按照、以党章党规党纪为准绳,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作出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 党员权利的行使
第六条 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一定要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预备党员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享有同正式党员一样的权利。
党员行使权利时不可以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
第七条 党员有党内知情权,有权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参与党的相关会议、阅读党的相关文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自己所在党组织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还有上级党组织决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开展重点工作情况还有其他党内事务。
第八条 党员有接受党的教育培训权,有权提出教育培训要求,参与党组织具体安排的集中学习教育、专题学习教育、集中轮训、脱产培训、互联网培训。
第九条 党员有党内参与讨论权,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与有关党的理论、政策的学习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有权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在党内参与相关重要决策和重要问题的讨论,参与党组织开展的征求意见等活动,反映真实情况,积极建言献策。
党员在讨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的途中,需要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完全一样。
第十条 党员有党内建议和倡议权,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法对自己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有权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推荐优秀干部,在党组织巡视巡察、检查督查中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党员有党内监督权,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法有按照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要求纠偏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在民主评议中指出领导干部和其他党员的缺点错误;有权向党组织反映对自己所在党组织、领导干部、其他党员的意见。党员以书面方法提出的批评意见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送被批评者或者相关党组织。
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纪违法事实,提出处理、处分有违纪违法行为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
党员进行批评、揭发、检举还有提出处理、处分要求,需要通过组织渠道,不可以随意扩散传播、互联网散布,不可以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可以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第十二条 党员有党内提出罢免撤换要求权,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反映领导干部不称职的情况,负责地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领导干部的要求。
党员提出罢免或者撤换要求需要严肃负责,根据组织原则,满足相关程序。
第十三条 党员有党内表决权,有权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参与表决,在表决前了解情况,在讨论中充分发表意见。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
第十四条 党员有党内选举权,有权参与党内选举,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
党员有党内被选举权,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
第十五条 党员有党内申辩权,有权从客观实际出发地对被反映的自己问题向党组织作出说明、解释;在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自己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有权参与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第十六条 党员有党内提出不一样意见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一样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有权向党组织声明保留,还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有权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或者征求意见、干部选拔任用还有公示等途中提出不一样意见。
党员不可以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不完全一样的意见。
第十七条 党员有党内请求权,碰见重要问题需党组织帮处理的,有权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逐级向自己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并要求相关党组织给予负责的答复。
第十八条 党员有党内申诉权,针对党组织给予自己的处理、处分或者作出的鉴定、审核查验结论不服的,有权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逐级向自己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党员觉得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理、处分或者作出的鉴定、审核查验结论不当的,有权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
第十九条 党员有党内控告权,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的,有权向自己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要求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规依纪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
第三章 保证措施
第二十条 党组织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确定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方法和范围,保证党员尽早知晓党内事务。
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党的委员会我们全体会议还有其他重要会议召开后,党组织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将会议内容和精神向党员传达。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
党组织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为党员提供阅读党内相关文件的必要条件。党员因缺少阅读能力或者其他原因没办法直接阅读文件的,党组织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向其传达文件精神。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召开党员大会、党小组会、支部委员会会议和组织生活会,开展谈心谈话,组织民主评议,保证党员参与学习讨论、议事决策,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深入开展党的创新理论教育,加强党性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注重了解和掌握并熟悉党员的学习需求,创新教育培训方法,专门开展政策、科技、管理、法规等培训,保证党员接受教育培训的学时和质量。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需要通过大数据细分研究、论证、咨询等方法,充分征求党员意见,在党内凝聚共识、汇集智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要决策部署、重要党内法规研究制定途中,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征求党员意见。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研究作出重要决议决定,需要在本级组织管辖的一定范围内征求党员意见。一般针对存在重要分歧的,需要在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开始决策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需要积极利用党的会议、报刊、官方网站,为党员参与党的理论和政策讨论、发表认识体会、提出意见建议提供条件。注重汇总研究党员意见,用以加强和改进党的工作。下级党组织需要按照上级党组织的具体安排,组织党员参与讨论。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需要紧扣新时代党建工作特点和党员权利保证要求,创新保证党员权利的方式手段,为党员行使权利提供便捷渠道。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一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重要问题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进行表决。表决前需要充分讨论酝酿,表决情况和不一样意见及其理由需要认真记录。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需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针对党员的建议和倡议,党组织需要仔细听取、研究,合理的予以采纳;针对改进工作有重要帮的,需要对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给予表扬。
党组织需要支持和保护向组织讲真话、报实情的党员,仔细听取各自不同的不一样意见。针对持有不一样意见的党员,只要自己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可以对其歧视或者进行追究;针对持有错误意见的党员,需要进行批评、帮、教育。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需要健全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系党员制度,支持和保证党代表大会代表加强与基层党员的联系,了解和反映党员意见和建议,听取党员对其履职的意见。领导干部需要仔细执行直接联系党员制度,深入实质上、深入基层,主动听取党员意见和诉求,及时回应党员关切。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进行选举时,需要严格执行选举制度规则,充分反映选举人的意志。
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可以以任何方法妨碍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可以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可以以任何方法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
第三十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需要根据管理权限停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按照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需要及时予以恢复。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这个时间段,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这个时间段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需要恢复其党员权利。
党员被停止党籍的,党员权利对应停止。针对停止党籍的党员,满足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恢复党籍和党员权利。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在巡视巡察和检查督查中,可以通过很小一部分谈话、召开座谈会、调查研究、受理来信来访等方法,广泛收集和听取党员意见建议。
被巡视巡察、检查督查的党组织需要保证党员反映意见的权利,不可以妨碍党员反映问题、提出建议。
第三十二条 党组织需要严格落实党内民主监督各项制度,畅通监督渠道,支持和鼓励党员发扬斗争精神,同各自不同的违纪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针对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还有提出的相关处理、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党组织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及时合适处理,并给予负责的答复。
党组织需要保证检举控告人的权益,对检举控告人的信息还有检举控告内容一定要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的组织和人员。提倡和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告知受理情况、反馈处理结果;针对检举控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需要给予表扬。
针对党员检举控告和反映的问题,任何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不准隐瞒不报、拖延不办。针对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的党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准打击报复,不准未经同意私自进行追查,不准采用调离工作岗位、降格使用等惩罚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党组织需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把党员在逐步递次推动改革中因缺少经验、先行先试产生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目前还没有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不允许后仍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正确把控掌握党员在工作中产生失误错误的性质和影响,给予从客观实际出发、客观公正的处理,保护党员担当作为的积极性。
第三十四条 针对诬告陷害行为,党组织需要依规依纪严肃处理。针对经核查认定党员受到失实检举控告、确有必要澄清的,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对检举控告失实的详细问题进行澄清。
第三十五条 在对党员进行监督执纪中需要充分保证党员权利,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不可以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手段、措施。针对自己的说明和申辩、其他党员所作的证明和辩护,需要仔细听取、认真记录、及时核实,合理的予以采纳;不能采纳的,需要说明理由。党员从客观实际出发的申辩、作证和辩护,需要受到保护。
处理、处分所依据的事实材料需要同自己见上一面。处理、处分的决定需要向自己宣布,并写明党员的申诉权还有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事实材料和决定需要由自己签署意见,对签署不一样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需要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党组织对受到处理、处分的党员需要进行跟踪回访,教育引导他们正确认识、改正错误,放下包袱、积极工作。针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党员,满足条件的需要正常使用。
第三十七条 党组织需要仔细处理党员的申诉,并给予负责的答复。针对党员的申诉,相关党组织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可以扣压。上级党组织觉得必要时,可以直接或者指定相关党组织进行复议、复查。
经复议、复查或者审核查验决定,针对都或者部分纠偏的案件,重新作出的决定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宣布。针对处理正确而自己拒不接受的,给予批评教育;针对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相关党组织需要正式公告自己不可以再受理并在一定程度上范围内宣布。
党员对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理、处分或者鉴定、审核查验结论提出的意见,相关党组织需要仔细研究处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农村和街道、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需要注重维护流动党员权利,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工作,健全流出地、流入地党组织沟通协调机制,保证流动党员正常参与组织生活、行使党员权利。
第三十九条 党组织需要关心党员思想、工作、学习、生活,做好党内关怀帮扶工作。针对党员提出的请求需要及时受理,合理合规的需要及时处理,一时很难处理的需要说明情况,不属于党组织职责范围的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
第四章 职责任务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党委(党组)一定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权利保证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证方面的党内法规和制度措施;明确同级纪委和党的工作机关、直属单位还有基本上等同于这一层级的党组(党委)的有关任务和要求,督促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履行有关职责,及时发现和纠偏党员权利保证工作中实质上的困难;宣传党员权利保证方面的党内法规和政策要求,常常开展党员义务和权利教育,引导各位党员提高责任意识、正确行使权利。
第四十一条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需要承担起保证党员权利的职责,加强对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履行党员权利保证工作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置相关党员权利保证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检查和处理侵犯党员权利方面的案件,对侵犯党员权利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处理、处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处分建议。
第四十二条 党委办公厅(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员会和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等党的工作机关需要结合自己职能和工作实质上,抓好党员权利保证工作的落实;研究处理职责范围内党员权利保证工作的重要问题,向本级党委、纪委提出意见建议,为保证党员权利正常行使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第四十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需要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严格落实党员权利保证方面的法规制度,保证党员充分行使各项权利;常常了解党员意见和诉求,及时研究处理,发现党员权利受到侵犯的,及时处理或者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四十四条 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需要以身作则,带头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提升民主素养,平等对待同志,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情况作斗争,打造党员积极行使权利的良好氛围。
领导干部需要模范遵循和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证方面的法规制度,支持和鼓励党员正常行使权利。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需要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加强对党员权利保证工作的调查研究和有关机制建设,推动处理突出问题,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权利保证工作的落实。
第四十五条 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有下方罗列出来的侵犯党员权利情形之一的,需要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一)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公开党内事务,侵犯党员知情权;
(二)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压制、破坏党内民主,违规决定重要问题;
(三)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评议、考查考察和党内选举等工作中,违背组织原则,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碍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权利;
(四)对党员批评、揭发、检举、控告、申辩、作证、辩护、申诉等正常行使权利的行为进行追究,或者采用阻挠压制、打击报复等多项措施妨碍党员正常行使权利;
(五)泄露揭发、检举、控告等需要保密的信息;
(六)违规违法使用审核查验调查措施,侵犯党员合法权益;
(七)对党员正常行使权利的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依照政策或者相关规定可以处理而不及时处理;
(八)其他侵犯党员权利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党员错误行使权利,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需要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一)公开发表违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要决策部署的观点和意见;
(二)不根据组织原则和程序进行批评、揭发、检举、控告还有提出处理、处分、罢免、撤换要求,或者随意扩散、传播;
(三)制作、公布、传播违反党的纪律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互联网信息或者其他信息;
(四)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诬告陷害;
(五)其他错误行使党员权利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针对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需要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针对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采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责令赔礼道歉,还有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等方法给予处理;情节较重的,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给予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党纪处分。
第四十八条 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履行或者错误履行保证党员权利的职责,导致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需要根据管理权限由有关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或者党的工作机关予以问责。
第四十九条 针对因侵犯党员权利受到党纪追究或者在保证党员权利方面失职失责被问责的党员,需给予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的,作出党纪处分决定、问责决定的党组织需要通报有关单位,由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按照本规定制定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那天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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