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教学习情况怎么写,特殊教育经费保障资助标准?

特教学习情况怎么写,特殊教育经费保障资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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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教学习情况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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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经费保证资助标准?

到2025年,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提升至每生每一年7000元以上

各级财政可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补助经费,加强特殊教育基础能力建设。特殊教育教师、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特殊教育班级教师按基本工资标准的百分之10或补贴百分之10的基本工资金额的百分之50发放特殊教育补贴。

民政、残联部门举行的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参照执行。直接担负残疾学生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在绩效工资分配中对给予一定程度上倾斜。

特殊教育经费保证资助资金管理标准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教育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特殊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开展期限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支持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确定。

第三条 补助资金遵守“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为全国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和招收有点多残疾学生随班深造念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重点支持中西部省份和东部部分困难地区。2019-2020年,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为学校配备特殊教育专用设备设施和仪器等。

(二)支持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教室)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对随班深造念书学生有点多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

(三)支持向重度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提供送教上门服务,为送教上门的教师提供必要的交通补助;支持探索教育与康复相结合的医教结合实验,配备有关仪器设备,为有关人员提供必要的交通补助。

资源中心需要优先选择在未建立特殊教育学校的县,资源教室需要优先设立在招收有点多残疾学生随班深造念书且在当地学校布局调整规划中长时间保留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医教结合”实验项目需要优先选择具备整合教育、卫生、康复等资源的能力,可以提供资金、人才、技术等对应支持保证条件的地区和学校。

上面说的政策到期后,财政部、教育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和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情形,适时按程序调整补助资金支持方向。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共同管理。教育部负责审查核验地方有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的基础数据,审查核验地方提出的区域绩效目标,并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会同教育部研究确定相关省份资金预算金额。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明确省级及省以下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资金具体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真真切切加强资金管理。

第六条 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基础因素、绩效因素分配到相关省份。这当中:

基础因素(权重百分之60)下设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生数、特殊教育学校数、特殊教育专任教师数、人都可以用财力、特殊教育生均公共财政预算教育支出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数据通过有关统计资料取得;

绩效因素(权重百分之40)下设随班深造念书人员数量占特殊教育总人员数量比例、绩效评价结果、落实中央指示要求等子因素。这当中,随班深造念书人员数量占特殊教育总人员数量比例因素数据通过有关统计资料取得。绩效评价结果子因素主要由教育部会同财政部依据每个省份份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有关标准,组织评价取得数据。如财政部独自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有关省份以财政部的评价结果为准。落实中央指示要求子因素,由教育部会同财政部确定数据。

计算公式为:

某省份补助资金=(该省份基础因素/∑相关省份基础因素×权重+该省份绩效因素/∑相关省份绩效因素×权重)×补助资金年预算资金总额

财政部、教育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和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情形,适时调整完善有关分配因素、权重、计算公式等,并按规定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需要于每一年2月底前,向财政部、教育部报送当年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并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申报材料主要涵盖:

(一)上年工作总结,涵盖上年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年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涵盖当年整个省工作目标和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具体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对应匹配。

第八条 财政部于每一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三十日内,会同教育部正式下达资金预算。每一年10月31日前,早一点下达下一年资金预估数。省级财政在收到资金预算后,需要会同省级教育部门在三十日内根据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九条 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条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补助资金时,需要结合本地区年重点工作和省级财政具体安排有关资金,加大省级统筹力度,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具体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具体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县(区)级财政、教育部门需要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有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具体安排和使用,详细指导和督促本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特殊教育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保证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可以在当年执行结束,年未支出的资金按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全面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仔细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升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财政部、教育部按照工作需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需要根据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资金开展监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需要会同同级教育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查核验申报、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可以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四条 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规定》等国家相关规定追究对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申报使用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规定》等国家相关规定追究对应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结合地方实质上,制定详细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那天起施行。《财政部 教育部有关印发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教〔2016〕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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