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后勤负责那些工作内容? 行政后勤负责的工作内容有:办公室,领导的参谋、文字秘书、起草文件工作计划总结汇报等;党办,党建工作;总务处,办公用品配置、食堂、财务、医务后勤...
工作总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消防规定》、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需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一定要管安全、管业一定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一定要管安全。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开展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质上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
第六条 坚持权责完全一样、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需要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还有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
(二)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三)每一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要事项。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按照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强化消防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每一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四)根据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质上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五)统筹城乡消防工作发展,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组织编制涵盖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入口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并将具体内容纳入城乡规划统一开展。
(六)加大消防投入,保证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七)每一年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开展检查、考评,并强化考评结果运用。
(八)建立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机制,在森林防火、重要节假日、重要活动这个时间段还有农业收获季、火灾多发季等节点,适时公布防火公告信息,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九)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对重要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修改报考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一样意的决定,并组织相关部门督促责任单位采用措施予以整改。
(十)加强消防队伍、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和志愿消防队伍等各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并按规定落实必要保证。
(十一)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健全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证,按照需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十二)组织开展常常性的消防宣传培训工作,发展消防公益事业。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采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法,逐步递次推动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网络、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在公共消防安全领域的应用。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除履行第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具体安排必要资金,保证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二)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
(三)落实网格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基层消防安全工作管理纳入各级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建设,达到基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与城乡社区网格服务管理工作同步开展,并制定落实网格化管理的经费保证、考评奖惩等制度。
(四)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五)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项目,在未设有自动消防设施且具有一定火灾危险性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保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整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开展。依法拆除或处置违法建筑,保证消防安全。
(四)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配备消防车辆和装备器材,担负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健全、规范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明确各级网格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
(六)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部署常态化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常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将重要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七)详细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街道办事处需要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八)项职责,并保证消防工作经费。
第十条 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根据本办法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需要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消防安全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需要帮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相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结论:消防安全是我们各位考生生出现活中一定要要注重的重要问题,参与消防安全线上主题会议可以提升我们的消防安全意识,预防火灾事故。因素:最近几年来火灾事故频发,导致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特别是在冬天过火时间有点多,存在很大风险。为了提高消防意识和应急能力,我们需积极参与消防安全线上主题会议。延伸:参与消防安全线上主题会议可以了解火灾事故的防范知识和逃生技能,如何正确使用灭火器、灭火器选择方式、不要火患的方式等。除开这点通过转发宣传,可以让更多人认识消防安全问题并加入到预防火灾事故的行列中。
二零二一年九月份以来召开的会议有,十月一曰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二周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六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北京冬奥会的筹备工作会议。新冠防疫工作会议。全国召开安全消防工作会议,做好安全,消防工作。保证今冬明春的安全,
呵呵,得讲解一下详细情况吧,什么单位开会,开什么样的消防会,要处理什么,主题在什么地方? 各位部门领导,同志们: 目前开会。
本次会议,主要是贯彻落实某领导的指示精神,在第21个全国119消防宣传日到来之际,研究一下如何抓好消防宣传工作,如何开展好一系列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以实质上行动做好消防工作。今天本次会议,我们很荣幸地请前往 领导,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表示欢迎和感谢。下面,会议进行三项议题。请 同志传达 文件(方案) 请各位考生进行讨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水泵接合器,不可以占用、堵塞、封闭消防取水码头、消防水鹤等公共消防设施。
▶ 公众聚集场所获取营业执照或者依法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消防救援机构作出满足消防安全标准、担负对应法律责任的承诺,并且还可以为不同的人群提供有关材料后就可以投入使用、营业。
未经同意私自投入使用、营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撤销许可。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目前建工程拟安装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时,需要告知其不可以安装;对已经安装的,需要责令限期改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需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消防工作与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协调和处理消防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根据国家和省确定的消防业务费保证标准,将消防业务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证国家和省确定的消防专项配套资金。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开展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照法定权限负责开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需要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采用各种形式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升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教育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学校需要将消防知识列入教育、教学、培训内容。学校需要每一年对我们全体学生和教职员工至少进行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和逃生自救训练。
广播、电视、报刊等相关媒体需要播出和刊登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详细指导、支持和帮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需要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并帮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引导工作。第七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对消防公益事业进行捐赠。捐赠款(物)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公益活动,资助灭火救援中受伤、致残人员和牺牲人员的亲属。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个相关机构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 每一年11月为本省消防安全月。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结合实质上,依法编制城乡消防规划,并故将他纳入当地城乡规划,保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建设同步开展。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在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在镇、全国重点镇、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世界文化遗产地、县级以上开发区等区域根据国家标准设立消防站。第十二条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由城市供水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组织开展。单位自建供水设施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供水区域内消火栓的维护。乡(镇)消防水源和消防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农村消防水源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
城市消防车入口通道的管理和维护由市政工程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组织开展。乡(镇)、村消防车入口通道的建设和维护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单位投资建设消防车入口通道的,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消防通信线路由电信业务经营单位负责建设、管理、维护。第十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不可以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不可以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和不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第十四条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不可以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消防工程;不可以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消防工程。第十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查验服务时,对不满足消防技术标准的,不可以出具施工图审核查验合格意见书。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机构作出施工许可决定后,需要将许可结果抄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并告知被许可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予以帮助。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现场需要建设临时消防供水设施、消防车入口通道,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保证用火、用电和工棚、宿舍等临时性建筑满足消防安全规定。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确定本单位和所属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定期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出现火灾时,及时报警,并组织员工疏散受困群众,扑救初起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帮助调查火灾因素;
(四)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需要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五)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需要执行消防控制室相关管理规定;
(六)满足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需要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备案;
(七)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有多个产权人的,产权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我们全体产权人共同负责。
产权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进行管理。第十九条 产权人将建筑物提供给他人使用管理的,需要明确其与使用人当中的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责任;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的,由产权人负责。
产权人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建筑物需要满足对应的消防安全要求。使用人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需要满足对应的消防安全要求。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常识;
(三)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保证疏散入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入口通道畅通;
(五)保证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第二十一条 不允许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不允许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举行焰火晚会和燃放烟花爆竹。
不允许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主要建筑内用火;其他建筑内确需用火的,需要有专人看管,并落实防火措施。第二十二条 用于旅游接待的居民住宅,需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满足对应的消防安全要求。第二十三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需要满足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需要满足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外装修、装饰,需要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建设单位需要将建筑装修材料送至具备对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防火性能检验。第二十四条 不允许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情况特殊需使用明火作业的,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经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并采用对应的防护措施。第二十五条 不允许在公共娱乐场所带上易燃易爆危险品、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使用其他出现烟火的制品。
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不可以超越额定人员数量,不可以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施工、维修作业。第二十六条 不允许流动加油(气)车在危及公共安全的场所营业。第三章 消防组织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按照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培养消防技术人才,提高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第二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立需要满足国家相关规定,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并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二十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立,人员的征招、培训、管理,消防装备配置及所需经费等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详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单位专职消防队的经费由组织建设单位保证。第三十条 专职消防队队员职业属于高危特殊工种,需要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享受对应的待遇。第四章 灭火救援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按照当地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依托公安消防队建立综合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联动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证。第三十二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接到火警,一定要马上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应该排除险情,扑灭火灾。第三十三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在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的往返途中,收取的费用公路、桥梁等免收车辆通行费。第三十四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在去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时,任何车辆、行人需要让行。对妨碍消防车及时到达现场或者影响作业的障碍物,可以开展清障、破损或者拆除。第三十五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时,不可以向事故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参与本单位以外的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事故出现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按照当地消防工作实质上,落实和完善消防工作责任制,与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签署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对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查。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循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平日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详细指导。
公安派出所依法对辖区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进行平日消防监督检查。
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可以少于两人,并出示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需要认真提供情况和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需要予以保密。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目前建工程拟安装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时,需要告知不可以安装;对已经安装的,需要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担负。
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还需要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查处。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一定程度上方法向社会公告信息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对检查发现的重要火灾隐患,需要及时发布,对公众予以提示。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需要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需要根据职责及时查处。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处以罚款,最低不可以少于三万元,最高不可以超越三十万元:
(一)依法需要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核验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核验或者审查核验不合格,未经同意私自施工的;
(二)依法需要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未经同意私自投入使用的。第四十二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十元处以罚款,最低不可以少于三万元,最高不可以超越三十万元:
(一)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二)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满足消防安全要求,未经同意私自投入使用、营业的。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验收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使用。第四十四条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消防工程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消防工程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导致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对应资质、资格。第四十六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担负:
(一)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水泵接合器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消防取水码头、消防水鹤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条规定,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第四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未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旅游接待。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很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需要在收到报告那天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决定,并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开展。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查核验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核验、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公告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接到火警,不及时赶赴火灾现场的;
(六)执行灭火和救援任务,向事故单位或者个人收取费用的;
(七)将消防车、消防艇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相关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1999年9月26日山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8月4日山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的《山西消防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您好,消防所是一个针对负责火灾事故的救援和扑灭的机构。消防所一般由专业的消防队员、消防车辆和消防设备组成,负责火灾的扑救、救援被困人员、现场指挥等工作。消防所在城市、乡镇和村庄中都拥有设置。
1.负责全镇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详细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2.负责相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
3.负责有关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4.负责有关消防安全工作台账、档案的详细指导工作。
5.帮助召开镇消防安全工作例会。
6.组织专职消防队伍培训、演练、处置初期火灾。
是负责消防工作的机构。消防所作为乡镇负责消防工作的机构,主要职责是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监督执法,督促落实重要火灾隐患整改,督促网格员落实消防工作职责,消防所是负责消防工作的机构性质。
第一条 为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提升公共消防安全工作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办法》(国办发〔2023〕87号)和《湖北消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相关部门依法履行消防管理和监督职责,农村和社区积极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单位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个人真真切切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根据“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质上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全面责任;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州)县人民政府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成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参与的消防安全委员会,推动落实上级政府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
(二)每一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制定年消防工作计划,研究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重要事项;每一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三)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计划;统筹具体安排消防工作经费,保证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四)编制消防专项规划,故将他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开展;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加强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
(五)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专(兼)职消防队。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消防宣传进家庭、农村、社区、公园、学校、人员密集场所和单位等常常性活动;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七)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这个时间段、重要节假日和重要活动这个时间段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八)建立并督促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重要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要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九)组织和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
(十)在立法权限内针对本地区实质上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修订完善消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消防方面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十一)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十二)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统筹处理居民小区老旧电线、管井封堵、消防车道、消防水源、固定消防设施维护、电动自行车棚建设等问题;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等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十三)其他依法需要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消防工作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并组织开展。
(二)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灭火演练,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将重要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三)按照需建立专职消防队,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四)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明确各级网格管理人员及工作职责。
(五)详细指导、支持和帮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按照需建立志愿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其他依法需要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街道办事处需要履行前款第二至第五项职责,并保证消防工作经费。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消防工作职责:
(一)帮助人民政府还有公安机关、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二)确定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三)按照需,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四)帮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
(五)其他依法需要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把消防工作纳入本部门、本行业整体工作计划,明确消防工作职责,定期组织对消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组织制定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工作规定,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逐步递次推动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三)仔细组织开展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安全检查,详细指导、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四)开展常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督促详细指导本部门、本行业单位制订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每一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五)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六)其他依法需要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除履行第七条规定的职责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消防工作职责:
(一)发改部门负责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督促落实。
(二)教育部门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详细指导、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引导工作,督促各级各种学校制订消防安全教学计划,指定熟悉消防知识的教师或者请来消防专业人才员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对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每学年组织学生至少开展一次避险自救、应急疏散演练。
(三)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开展,组织详细指导消防安全重要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相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四)经信部门负责将消防产业纳入有关产业同规划、同发展。
(五)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消防救援机构移交的应处治安拘留的消防违法行为,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帮助维持火场规则和程序,负责消防救援行动中消防车辆通行、停靠保证和消防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挥、疏导工作。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平日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国务院公安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司法部门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七)财政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地方消防经费投入政策,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及时拨付消防经费;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人员经费,平日运行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等纳入地方消防救援经费统筹具体安排。
(八)人社部门依法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职工、农村转移劳动力等教育培训内容。
(九)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依据城乡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规划并监督开展,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对不满足消防规划的建设项目不能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住建部门负责依法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查验、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对建设工程涉及有关单位履行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还有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原因,满足相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推动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鼓励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设置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安全充电设施;督促详细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并详细指导业主依照相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十一)文旅部门将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文化工作内容,引导、支持开展消防文艺作品的创作和演出,推动消防文化建设。
(十二)应急部门负责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详细指导、帮助相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引导工作,将消防救援机构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的情况,或者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要火灾隐患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中需政府救助的受灾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
(十三)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将消防水源及消防车入口通道等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保证其正常使用,持续性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
(十四)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生产、流通领域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管,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负责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途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特种设备生产及使用标准时,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原因,满足相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中的应用;组织消防安全有关标准制(修)订工作,负责消防有关强制性认证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广电部门督促新闻媒体宣传消防知识,刊播消防公益广告,详细指导协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消防安全节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十六)人防部门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十七)银行保险监管机构负责详细指导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发挥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
(十八)网络信息、通信管理等部门负责详细指导官方网站、移动网络媒体等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
(十九)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循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广采取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二十)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者详细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
(二十一)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需要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入口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督促详细指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二)按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三)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担负或参与重要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四)依法组织或参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进行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组织详细指导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督促详细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训练和灭火救援演练。
(七)核查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并对满足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八)其他依法需要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贯彻国家和本地区相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分析本地区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制定对应的消防安全对策、措施,检查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定期通报本地区火灾形势和消防工作状况,部署、协调和督促各方面加强消防工作,努力为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消防安全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布置本年消防的整体计划,本月的消防重点工作,本周的详细消防事宜,和消防系统的整体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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