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农业农村执法队伍职责是什么

农业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农业农村执法队伍职责是什么

农业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农业行政执法程序已经有明确的相关规定。农业行政执法程序是指属于农业领域内的行政执法活动;按照《行政执法法》、《》、《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针对农业行政执法程序已经有明确规定。按照《》,农业行政执法程序需要遵守法定程序、申辩权利、公开透明、证据保全、责任倒置等原则。在农业行政执法途中,需制定行政执法计划、出具行政执法文书、执行行政执法决定等。同时,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也受到严格的规范,需要合法、公正、透明、文明,并遵循执法程序、听取当事人意见、保护知情权等原则。

很严格。 因为农业生产涉及到大家的饮食安全和生命健康,故此,一定要杜绝违法行为的出现。在农业行政执法中一定要严格遵循程序规定,比如:需要依法获取农民的同意和现场勘验认定,以保证集体土地的合法使用和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等方面。除开这点为了提升农业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效果,有关部门还会制定各自不同的培训计划和执法标准,还常常对农业行政执法规定进行修订和更新。全部这些规定和实践针对保证农业生产的合法性和大家的饮食安全都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较为严格。因为农业涉及到农田资源的保护、生产经营的监管还有产品质量的保证等多个方面,因为这个原因行政执法的程序规定比较复杂。在详细的农业行政执法中,大多数情况下需经过案件受理、调查取证、听证、行政处罚决定等一系列流程,保证执法公正、合法、透明。在执行行政执法途中,执法人员也需满足有关资格要求,比如一定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执法技能等。因为这个原因是很重要和严格的。

农业行政执法程序有规定因素是农业行政执法程序是针对农业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规定,旨在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执法法》的要求,农业行政执法程序需要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权威性和及时性等方面的要求,保证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在实践中持续性加以完善。农业行政执法程序大多数情况下涵盖下方罗列出来的环节: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出具执法文书前的程序、执法文书的制作和送达程序、现场检查程序、听证程序、处罚程序、复议和诉讼程序等,详细规定因地制宜,不一样地区可能存在差异。在农业执法中,农业行政执法人员需要严格根据程序操作,保证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有关这个问题,农业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针对农业行政执法的特殊性,制定的规范农业行政执法程序的法规。其主要内容涵盖:

1. 执法依据和程序: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一定要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农业行政执法活动,并严格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程序进行。

2. 执法主体和执法范围:农业行政执法主体涵盖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和其工作人员,执法范围涵盖农业生产经营、农村土地、农业资源利用等方面的行政执法活动。

3. 执法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一定要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履行执法人员应该做到尽的义务。

4. 执法程序中的程序要求:农业行政执法程序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一定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透明,保持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 执法程序中的救济和申诉:当事人在不满意农业行政执法活动时,有权提起申诉或者诉讼,农业行政执法机关一定要仔细对待并及时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

6. 执法程序中的监督和责任:农业行政执法机关一定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保证执法活动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回答请看下方具体内容:农业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是指国家对农业领域内的行政执法活动所制定的程序规范。其主要内容涵盖执法机关的组织、行政执法的程序、执法文书的制作和送达、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证据收集和鉴定、听证和复议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他的主要作用是保证农业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保护农业生产和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持续时间发展。

农业行政执法程序的相关规定主要涵盖勘验调查、听取陈述、取证、处罚决定、行政复议或诉讼等环节,保证农业行政执法公正、公开、合法。

农业农村执法队伍职责?

1 农业农村执法队伍的职责主要涵盖监督和检查农村土地的管理、耕地占用和城乡土地利用,还有对农村生出现活用地、规划和建设等进行监管。2 依照法律法规,农业农村执法队伍需定期开展对农村环境和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的监督检查,防止农品污染和环境污染的出现。3 农业农村执法队伍还担负着宣传农村法规法律和制定区域性农村法规的职责,同时需积极协调各方面力量,保护农村法律权益,创造公正公平的农村发展环境。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职责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一)贯彻落实农业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拟订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划计划,建立、完善农业综合执法制度措施并组织开展。

(二)统一行使兽医兽药、生猪屠宰、种子、肥料、农药、农机、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质量、渔业等农业领域的行政处罚权,还有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责。

(三)负责履行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重要案件督办、配合跨区域案件查处、执法力量统筹调配等职责。

(四)担负县区内农业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五)逐步递次推动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详细指导协调各乡镇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六)负责受理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领域的申诉、投诉及举报,依法查处和纠偏执法途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担负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考查等工作。

(八)完成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是做什么的?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是农业农村局的下属事业单位,主要从事农业行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法,涵盖畜牧、渔政、农资和农机等等方面的执法工作。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职责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一)贯彻落实农业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拟订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划计划,建立、完善农业综合执法制度措施并组织开展。

(二)统一行使兽医兽药、生猪屠宰、种子、肥料、农药、农机、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质量、渔业等农业领域的行政处罚权,还有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责。

(三)负责履行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重要案件督办、配合跨区域案件查处、执法力量统筹调配等职责。

(四)担负县区内农业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五)逐步递次推动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详细指导协调各乡镇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六)负责受理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领域的申诉、投诉及举报,依法查处和纠偏执法途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担负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考查等工作。

(八)完成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属副科级事业单位,由区农业农村局管理,以区农业农村局名义依法行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职责,主要是:负责全区农业执法业务详细指导、组织协调和考查评价;负责制定执法标准规范,开展执法稽查和培训;负责跨部门联合执法行动、本辖区内违法案件查处的组织协调等。

行政执法局是干嘛的?

行政执法局是城市管理中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城市政府部门,工作职责涵盖:

贯彻国家政策与方针;

制定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并开展;

撤除不符号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权;

行使城市管理有关的处罚权等。

执法局都是干些什么?

涵盖对市容环境仔碰基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规则和程序(违法占路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念谨业管理、城市节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车、黑导游等城市管理的各方面进行综合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局是城市管理中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城市政府部门,工作职责涵盖:

贯彻国家政策与方针;

制定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并开展;

撤除不符号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权;

行使城市管理有关的处罚权等。

浙江综合行政执法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逐步递次推动和规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职责清晰、协同高效、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证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建设法治政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及其他有关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根据整体政府观念,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通过优化配置执法职责、整合精简执法队伍、下沉执法权限和力量、创新执法方法,开展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统一协调指挥、统一考查监督机制,协调处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加强行政执法保证,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构建监管全覆盖、执法全闭环的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体系。

机构编制、公务员管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司法行政、大数据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发展等部门,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综合行政执法详细指导的机构(以下称省综合行政执法详细指导机构),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职责详细担负整个省综合行政执法的统筹协调、规范详细指导和监督等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综合行政执法详细指导机构,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职责详细担负本行政区域综合行政执法的统筹协调指挥、规范详细指导等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需要组织建设和管理整个省统一的数字化行政执法平台,运用大数据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推动行政执法数据归集和共享、统计分析、预警研判、联动指挥和监督评议,创新智能行政执法模式,达到执法业务集成整合和执法流程优化统一。

数字化行政执法平台需要与政务服务、基层治理、投诉举报、公共信用等平台互联互通。

第二章 执法事项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需要在国家“网络+监管”系统监督管理事项目录清单基础上,组织制定监督管理事项目录。

监督管理事项目录需要明确监督管理事项的职责主体、对象、措施及设定依据、执法方法等内容。

第七条 省综合行政执法详细指导机构需要会同省相关部门制定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和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详细指导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开展。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在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基础上,制定本行政区域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经省综合行政执法详细指导机构会同省相关部门审查核验,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开展。

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纳入监督管理事项目录清单管理。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需要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确定的范围,行使对应事项的行政处罚权还有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职权。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本地实质上,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专业领域的部分或者都执法事项纳入到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并对有关专业行政执法队伍进行归并整合。详细方案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开展。

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慎重考虑清楚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原因,稳步逐步递次推动本行政区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中,选择基层管理迫切需且高频多发、易发现易处置、专业要求适宜的行政执法事项,依法交由可以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县(市、区)人民政府需要编制乡镇、街道详细开展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向社会发布后组织开展。

承接行政执法事项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整合基层执法职责,组织建设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

对暂不具备承接能力的乡镇、街道,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部门派驻执法队伍等方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派驻的执法队伍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协调指挥。

第十条 本章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目录的制定机关,需要对目录开展情况定期组织评估,并按照执法依据变化、评估结果还有工作实质上,对目录进行变动调整。

第三章 执法协同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需要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协同工作机制,逐步递次推动违法线索证据材料、执法标准、处理结果的互通、互认,提升行政执法效能。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详细指导机构负责下方罗列出来的工作:

(一)协调制定行政执法年工作计划,督促落实年重点行政执法事项;

(二)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协调处理行政执法职责争议的建议;

(三)建立行政执法协调衔接机制,完善信息共享、违法线索互通、案件移送、业务详细指导、技术支持等工作制度;

(四)协调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必要时可以统一调配行政执法力量;

(五)支持和详细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六)组织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行政执法工作业务交流;

(七)促进行政执法工作与立法、司法、普法等工作衔接配合;

(八)研究分析行政执法变动,提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

(九)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需要推行联合执法制度,对同一监管对象涉及多个执法主体的事项可按一件事进行集成,推动综合监管,防止监管缺位、不要重复检查。详细办法由省综合行政执法详细指导机构组织制定。

行政执法活动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一)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职责的;

(二)涉及不一样行政执法机关、区域或者层级当中职责衔接的;

(三)不一样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检查对象开展的不一样行政检查,可以同时一次性开展的。

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检查对象开展多项行政检查的,原则上需要同时一次性开展。

第十四条 开展联合执法的,发起的行政执法机关需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参加部门的职责分工;必要时,设区的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详细指导机构可以提出联合执法的建议,明确发起和参加部门,协调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联合执法可以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开展,相关参加部门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当中需要建立协作配合工作机制,通过执法计划协调、签署协作配合协议、简单检查事项委托等方法,明确详细执法事项的工作衔接。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权依法纳入到综合行政执法范围或者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该行政执法机关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继续履行其他监督管理职责,并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提供高效技术、业务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保证。

第十七条 涉及专业性、技术性很强或者复杂、疑难执法事项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向相关县级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执法协作请求。县级行政执法机关需要及时给予详细指导和支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县级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执法职责有争议的,可以向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详细指导机构提出,由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详细指导机构协调处理。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获取的证据材料,满足证据效力要求的,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作为其行政执法证据使用。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途中,对发现的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涉嫌违法行为,有权采用录音录像、拍照等方法固定线索信息,并及时移交相关行政执法机关。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需要加强与立法、监察、检察、审判机关的工作衔接,建立问题反映、案件移送、信息交流等工作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有关工作的协作配合。

第四章 执法规范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需要遵循法定的行政执法程序,执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整个过程记录、重要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核验等基本制度,严格规范公文章主体明执法。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开展平日行政检查,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行政执法机关需要按照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对应增减随机抽查的占比频次和可能性,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高的加大抽查力度,对信用很好、风险很低的一定程度上减少抽查。

第二十二条 省综合行政执法详细指导机构需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详细指导,明确执法层级管辖,统一执法规范,全面推动开展数字化执法,促进线上线下全方位一体化融合。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需要全面运用数字化行政执法平台开展执法活动,推行非现场执法、掌上执法、移动执法,提升证据采集核查、执法文书送达、信息提示、告知申辩、网络在线听证及其他执法业务的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并保证执法数据满足标准要求。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法制审查核验协作机制,整合和共享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查核验力量,通过数字化行政执法平台开展线上协同法制审查核验。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需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通过繁简案件分流、专业业务分类等方法,优化组织结构和力量配置,提高行政执法专业化水平。

第五章 执法保证

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需要按照本行政区域面积、人口规模、执法事项、案件数量等原因,合理配置执法队伍力量。

第二十七条 本省实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制度。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明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考试录用公务员标准和条件,规范职务职级管理,加强职业发展激励,保证行政执法力量与行政执法职责和任务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参与省司法行政部门领导组织的行政执法考试;经考试合格的,领取行政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机关其他在编人员可以参与行政执法考试,考试合格后获取的行政执法资格五年内有效,在这里这个时间段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可按规定申请领取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九条 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按照执法协同工作需,参与本省行政区域内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活动。

行政执法机关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或者执法协作协议,参与长三角一体化执法协同及其他跨省域执法协同。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按照工作需,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和权限合理配置行政执法辅助人员。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可在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配合从事宣传教育、信息采集、接收或者受理申请、参加调查巡查、劝阻违法行为、送达文书、后勤保证等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需要加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招聘、奖惩、退出管理,依法保证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着遇。

鼓励设区的市、县( 市、区) 探索建立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统一管理制度,达到统一招收录取、统一培训、统一待遇、统一调配使用。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需要按照执法职责、工作要求和执法人员情况,专门开展执法人员培训和执法业务内部交流。

省综合行政执法详细指导机构需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建设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高素质行政执法队伍要求,编制执法人员培训工作规划,推动开展执法人员分级分类培训。

县级行政执法机关需要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执法业务详细指导,开展专业知识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能力。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加大行政执法投入,推行非现场执法、移动执法等有关执法基础设施的统筹建设和共享使用,保证行政执法工作经费、办公用房、执法车辆,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有关福利待遇。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可以阻挠、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需要建立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加强考查评价、督办和责任追究,督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执法机关需要建立完善行政执法活动整个过程留痕、可追溯监督工作机制。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健全评议、考查制度,对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查,并加强评议、考查结果地运用。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履行行政执法有关法定职责或者协作义务的,其他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向其提出书面建议,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纠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违反本规定规定,拒不履行行政执法协同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违反本规定规定,拒不履行行政执法协同职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需要向社会公开其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投诉举报受理电话号码等事项,加强与企业、行业组织、媒体和社会公众的交流互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同时废止。

乡镇计生办还有执法权吗?

乡镇计生办没有执法权了,县卫健局计生执法局才有执法权,乡镇计生办只负责执行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规,制定本乡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和措施,拟定本乡人口发展中、长时间计划和年计划,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实行监督检查,组织人口问题的调查研究,制定计划生育整体规划,并组织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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