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条例山东,东营市人才补贴申请条件及流程

个人破产条例山东,东营市人才补贴申请条件及流程

个人破产规定山东?

山东东营最近这几天发布,将在整个省市级方面第一个实行个人破产制度,引发大家讨论,这个制度落地是不是说明了欠债不需要还了?会不会成为老赖“保护伞”?

何为个人破产?

通俗来讲,当个人资不抵债后,可以通过个人破产来申请债务“部分豁免”,来保证个人基本生活所需,从而取得“重生”。

破产者需要在一定期限(3-5年不等)内严格遵循一定的义务,不可以进行高消费,不可以居住高档住宅,不可以使用高档家具,不可以承坐出租车等。同时破产者的信用也会降至最低,全部的信贷机构都会对其“敬而远之”。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

《有关个人债务清理的开展意见(试行)》

自往年以来,在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中,约有43%属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不可以”案件,需通过个人破产、社会救助等机制予以处理。现目前,东营市法院执行不可以案件占总数比例为35%左右,自然人为企业经营性债务提供的担保性负债执行不可以情况突出。

在法律方面确实已经“无钱可还”的情形下,允许个人破产就变得有必要。特别是在现目前鼓励创业的环境下,假设市场主体的参加者促进了市场经济发展,但因为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但凡是产生经营风险,则从法律方面需担负债务无限清偿责任,这样的结果就是让这些“失败者”超级难再度翻身,也非常大地降低了他们未来还清债务的概率,成为了一个“恶性循环”。这势必会让不少人对创业望而却步。

个人破产制度最后的目标是为了保护那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就东营来说,为“诚信”而“不幸”的自然人解困,达到其经济再生,成为东营市担保圈风险化解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现实问题。通过个人债务清理,为经营投资失败的自然人达到经济再生提供制度化的试错容错制度,赋予其“东山再起”的机会,有助于鼓励创新创业,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逐步递次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山东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有关个人债务清理的开展意见(试行)

为逐步递次推动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等十三部门联合公布的《提高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和《山东高级人民法院有关探索个人债务清理程序逐步递次推动个人破产制度试点的公告》,还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结合东营实质上,建立个人债务清理机制,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特制定本开展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意见所指个人债务清理是指以个人破产法的原则和精神为指引,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参照破产和解、执行和解、参加分配等制度,在对债务人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根据重整清理和清算清理两种模式,形成个人债务清偿方案,以达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信用修复和债权人受偿的目标。

第二条依照本意见清理债权债务,需要遵守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平保护、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在东营市辖区居住的,资产没办法清偿都债务或者明显缺少清偿能力,且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意见进行债务清理:

(一)企业法人已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已经破产,为该企业法人负债提供担保责任的自然人;

(二)因生产经营活动陷入困境不可以清偿到期债务且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执行不可以的自然人;

(三)人民法院觉得有必要进行个人债务清理的其他自然人。

上面说的债务人在审理、仲裁、执行和个人债务清理等程序中需要自始至终是诚信的,不存在借个人债务清理名义逃避债务的行为,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其履行能力的不诚信行为。

上面说的债务人的配偶,可以同时依照本意见申请债务清理。

第四条适用本意见审理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由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章 申请

第五条债务人除有本意见第三条规定情形之外,还需要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债务人及其配偶均已经进行了全面认真的财产申报;

(二)债务人配偶同意接受人民法院对其财产情况的调查,涵盖视情对其一定年限的银行流水进行调查;个人债务清理申请人的成年直系亲属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在必要时可同意配合财产调查;

(三)债务人书面承诺不进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相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不允许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四)债务人申请清理的债务不属于劳动债务。

第六条债务人申请个人债务清理的,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

(一)个人债务清理申请书,涵盖个人债务清理因素及经过说明;

(二)收入说明、社保证明、纳税记录;

(三)申请人全部未结债务诉讼案件情况;

(四)债权债务清单;

(五)近五年财产变化情况;

(六)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清册;

(七)个人债务清理方案;

(八)所扶养、抚养及赡养人的基本情况;

(九)诚信承诺书等。

债务人还应提交其过去五年使用其他名字所拥有的资产还有财务和业务交易情况。

第七条诚信承诺书应承诺没有未申报的重要财产,不存在欺诈、恶意减少责任财产或者其他逃废债行为。承诺书作为履行清理方案当然的附属条件。

第八条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意见规定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申请一并清理个人担保债务。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核查验个人债务清理申请,大多数情况下以书面调查的方法进行;案情复杂的,可以进行听证调查。人民法院进行听证调查的,需要早一点三日公告申请人,必要时可以公告有关债权人参与。

第三章 受理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核查验申请时,发现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裁定不能受理:

(一)申请不满足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

(二)申请人根据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等不正当目标提出申请的;

(三)申请人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个人债务清理程序行为的;

(四)有放弃债权、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行为可能影响债务履行的;

(五)因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而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六)曾经为逃避或者拖延执行与债权人达成执行和解且未履行的。

债务清理这个时间段,人民法院经核查发现个人债务清理申请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驳回其申请。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需要自受理个人债务清理申请那天起十五日内公布受理公告信息。公告信息需要载明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时间;

(三)限制债务人有关行为的决定;

(四)管理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处理事务的地点位置;

(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方法;

(六)人民法院觉得需要公告和公告信息的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

第十二条自人民法院受理申请那天起至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下债务的裁定那天止,债务人不可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二)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四)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五)旅游、度假;

(六)供孩子深造念书高收取的费用私立学校;

(七)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第十三条自人民法院受理申请那天起至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下债务的裁定那天,债务人需要担负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

(一)完整、真实陈述个人债务清理的因素及经过;

(二)提供与个人收入、财产、债权债务有关的清单、凭证等资料;

(三)好好保存债务人财产,配合管理人的财产清查、接管;

(四)配合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调查询问;

(五)列席债权人会议并认真回答债权人询问;

(六)个人身份信息、手机号、经常会用到地点位置出现变化时,及时报告管理人;

(七)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可以出境;

(八)配合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开展与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相关的其他工作。

债务人的配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财产管理人等利害关系人需要帮助人民法院或管理人调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收入及财产状况。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债务人不可以对很小一部分债权人清偿债务,但很小一部分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或者属于债务人正常生活所必需的除外。

第四章 管理人

第十五条个人债务清理案件的管理人,由人民法院从入选管理人名册的管理人中指定,或者经债权人、债务人协商完全一样由债权人会议推选的债权人代表自行组织清理,并履行管理人职责。

因企业法人进入破产程序,对该企业法人负有保证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质上控制人及其它职工进入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的,可以由企业法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担任管理人。

第十六条管理人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调查核实债务人及其扶养人、抚养人、赡养人的基本情况;

(二)接管与债务人财产状况有关的财产清单、凭证及债权债务清册等资料;

(三)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和受理申请那天起前五年的财产变化情况,制作债务人财产报告;

(四)提出对债务人豁免财产范围的意见,调查、接管债务人可供分配的财产;

(五)拟定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开展分配;

(六)帮助债务人制定重整清理方案;

(七)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八)对债务人的免责申请出具书面报告;

(九)调查核实债务人是不是有违反本意见有关规定的行为;

(十)调查核实债务人是不是有需要撤销免责的情形;

(十一)在人民法院作出解除限制债务人有关行为的决定后,协调相关单位解除对债务人的限制措施;

(十二)本意见规定还有人民法院觉得需管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管理人需要勤勉尽责,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的监督。

第十八条管理人的资格、指定、回避、更改替换等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管理人报酬参照《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的相关规定》收取。

第二十条管理人的报酬和公告信息等必要费用优先从债务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五章 债务人财产

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需要自人民法院受理裁定送达那天起十五日内认真申报自己、配偶、未成年孩子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下方罗列出来的财产情况:

(一)工资收入、劳务所得、银行存款、现金、微信和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资金、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等现金类资产;

(二)投资或者以他方法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还有其他理财产品等享有的财产权益;

(三)投资境内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财产权益;

(四)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红、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益;

(五)全部或共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六)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七)文玩字画、个人收藏等贵重物品;

(八)债务人根据继承、赠与、代持等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

(九)债务人有理由主张的财产权益;

(十)债务人在个人债务清理受理前可以有很不错的表现待的财产或者财产权益;

(十一)债务人在境外取得的本条(一)至(十)项规定的财产及财产权益;

(十二)债务人其他具有处置价值的财产。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个人债务清理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需要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第二十三条个人债务清理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还有债务人自申请受理后至取得裁定免责前获取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除豁免财产外的都财产,都应该用于清偿债务。

第二十四条下方罗列出来的财产属于豁免财产:

(一)债务人及其所抚养人生活、医疗、学习的必需品和合理生活费用;

(二)为职业发展需一定要保留的物品或者合理费用;

(三)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物品;

(四)没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

(五)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还有最低生活保证金等;

(六)依照其他法律、法规或者根据公序良俗不应该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很大、不需要于清偿债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不认定为豁免财产。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个人债务清理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意见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二十六条管理人需要在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十五日内书面公告其他涉及债务人案件的执行法院,并公布债权申报公告信息。债权申报期限自公告信息那天起计算,最短三十日,最长六十日。

第二十七条债权人需要在人民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要书面说明债权的数目金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相关证据。申报的债权属于连带债权或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予以说明。

第二十八条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需要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核查验,编制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二十九条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与债权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方罗列出来的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监督管理人;

(三)申请人民法院更改替换管理人;

(四)审核查验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五)通过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变价方案;

(六)通过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

(七)通过重整清理方案和财产分配方案;

(八)对人民法院觉得需要由债权人会议决定的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作出决议。

第三十一条债权人会议原则上应由我们全体参加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完全一样表决通过。

管理人可以制定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经我们全体债权人表决同意后,根据该表决规则通过的事项,对我们全体债权人出现效力。

第三十二条债权人会议可以通过现场或者互联网等方法召开,可以集中表决,也可分别表决。

第八章 重整清理

第三十三条满足本意见申请条件、具有经营能力、未来有可预期收入的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意见的相关规定,采用重整的方法清理债务。

第三十四条债务人申请按重整方法清理债务的,需要提出重整清理方案和重整可行性报告。

第三十五条重整清理方案需要涵盖下方罗列出来的内容:

(一)债权分类;

(二)不可以免除的债务;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可预期收入及预期外收入的分配;

(六)重整清理方案的执行期限;

(七)促进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六条重整清理方案需要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要求:

(一)清偿期限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五年;

(二)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取得全额清偿,其因推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还其担保权未受到本质性损害;

(三)同一类型债权按比例公平清偿;

(四)清偿顺序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五)用于偿债的可预期收入不可以低于三年;

(六)清偿比例显著高于清算清理状态下的清偿比例。

第三十七条债权人表决通过重整清理方案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申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重整清理方案。

人民法院经审核查验觉得满足本意见规定的,裁定认可重整清理方案并终止清理程序,予以公告信息。

第三十八条重整清理方案没有通过的,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协商更改方案,自表决没有通过那天起十五日内,重新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权益未受影响债权人不可以再参与表决。

第三十九条重整清理方案未获通过,或者已通过的重整清理方案未取得认可的,人民法院需要裁定终结重整清理程序。

第四十条根据重整方法清理债务这个时间段,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需要裁定终结重整清理程序:

(一)债务人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少重整的概率;

(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有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三)因为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没办法执行职务;

(四)其它需要终结清理程序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重整清理方案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自人民法院裁定认可重整清理方案那天起,在重整清理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由管理人管理、帮助和监督重整清理方案的执行。债务人需要向管理人报告重整清理方案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十二条执行期届满时,管理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报告。自报告提交那天起,管理人的职责终止。

第四十三条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重整清理方案,对债务人和参加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的债权人均有管束力。

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裁定认可重整清理方案的,需要按照债务人实质上情况同时作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剔除、解除限制债务人乘坐飞机、动车等交通工具等有关行为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债务人,公告相关单位,并予以公告信息。相关单位需要配合解除对债务人的限制措施。

第四十五条债务人不执行或者不可以执行重整清理方案,或者债务人在清理程序中存在欺诈行为的,人民法院需要按照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裁定终止重整清理方案执行。

第四十六条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清理方案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清理方案中的债权调整承诺失效。债权人因执行重整清理方案所受的清偿也还是有效。

第四十七条根据重整清理方案减免的债务,自重整清理方案执行结束时起,债务人不可以再担负清偿责任。

第九章 清算清理

第四十八条满足本意见申请条件、未来无可预期收入的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意见的相关规定,采用清算的方法清理债务。

第四十九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意见规定裁定债务人通过清算方法清理债务的,需要自裁定作出那天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并予以公告信息。

第五十条清算清理这个时间段,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需要裁定终结清算清理程序,作出解除限制债务人有关行为的决定,并予以公告信息:

(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清偿都到期债务的;

(二)债务人已清偿都到期债务的。

第五十一条管理人需要及时拟订财产处置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管理人需要根据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通过的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债务人财产。

第五十二条财产处置需要通过互联网拍卖等促进达到财产价值最大化的方法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一定要以他方法处置的除外。

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拍卖底价可参照市场价确定,也可以通过互联网询价或定向询价确定,必要时评估确定拍卖底价。

第五十三条债务人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其他债务依照下方罗列出来的顺序清偿:

(一)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在担保财产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

(二)有明确证据证明的债务人欠付的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

(三)债务人所欠雇用人员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涵盖需要划入雇用人员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还有依法需要支付给雇用人员的补偿金、人身损害赔偿金;

(四)税款;

(五)普通债权;

(六)罚款、罚金、罚息、惩罚性赔偿金等;

(七)因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停止计息导致的利息损失。

债务人财产没办法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根据比例分配。

第五十四条管理人需要及时拟订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财产分配方案需要载明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

(一)参与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参与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三)可供分配的财产数目金额;

(四)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目金额;

(五)开展财产分配的方式。

债权人会议通过财产分配方案后,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人民法院认可分配方案的,需要同时裁定终结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并予以公告信息。

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没有通过的,人民法院应按照管理人申请裁定终结清理程序。

第五十五条债务人免责考察期大多数情况下为三年,自人民法院裁定认可财产分配方案并终结个人债务清理程序那天起算。

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中和免责考察期内,债务人需要遵循人民法院依照本意见作出的限制债务人有关行为的决定。违反该决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免责考察期,但延长时间限不能超出两年。

第五十六条在免责考察期内,债务人需要每一年定期向管理人报告个人收入、开支、财产等状况。

管理人负责债务人免责考察期内的消费行为监督,审查核验债务人提交的年个人收入、开支和财产报告,根据财产分配方案对债务人新发现的破产财产进行接管分配。

第五十七条免责考察期满,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剩下债务。

管理人需要对债务人是不是存在不可以免除的债务还有不可以免责的情形进行调查,征询债权人意见,并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报告。

人民法院按照债务人申请和管理人报告,裁定是不是免除剩下债务,并同时作出解除对债务人行为限制的决定。

免除剩下债务的裁定的效力及于参加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的我们全体债权人。

第五十八条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取得免除剩下债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责裁定。

第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清理申请后,债务人与我们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清理程序。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条东营区人民法院作为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法院,开展个人债务清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意见由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本意见自印发那天起开展。

东营市人才补贴申请条件?

东营人才补贴申请标准及期限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一、研究生住房补贴和生活补助:

  (一)补贴对象:往年、往年来我市企业第一次就业的博士研究生、研究生。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执行《有关开展大学生百千万聚才计划的意见》(东人社发〔往年〕8号)

  (1)住房补贴: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在我市企业就业,可享受最长不能超出3年的住房补贴,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000元、研究生每人每月300元;

  (2)生活补助:可享受为期5年的生活补助,博士研究生每人每一年10000元、研究生每人每一年3000元。

  二、企业新聘用大学生人才补贴:

  (一)补贴对象:往年、往年来我市企业第一次就业的博士研究生、研究生和本科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执行《东营市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激励政策》(东委〔往年〕99号):

  (1)对企业新聘用来我市第一次就业的全日制大学毕业生,满足条件的,博士研究生5年内给予每人每月4000元人才补贴;

  (2)研究生和“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3年内分别给予每人每月往年元、800元人才补贴;

  (3)对非“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1年内给予每人每月600元人才补贴。

  三、企业新聘用大学生生活补助:

  (一)补贴对象:往年以后来我市企业第一次就业的博士研究生、研究生和本科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执行《有关开展“才聚东营”行动打造新时代区域性人才集聚高地的若干措施》(东发〔往年〕12号)

  (1)对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聘用或自主创业的全日制大学毕业生,满足条件的,博士研究生5年内给予每人每月4000元人才补贴;

  (2)研究生和本科毕业生3年内分别给予每人每月往年元、1000元人才补贴,这当中,属于“双一流”高校毕业生的,生活补贴标准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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