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干部管理办法开展细则? 一、原则及适用范围 (一)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应紧跟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党组织建设”,落实“政治待遇、生活待遇”,坚持思想上关心、生活上照顾、...
工作总结
一、原则及适用范围
(一)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应紧跟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党组织建设”,落实“政治待遇、生活待遇”,坚持思想上关心、生活上照顾、精神上关怀,保持敬重之心、倾注关爱之情、多做务实之事,依法保证离退休干部合法权益。
(二)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区直各个主管部门(单位)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
二、政治待遇
(三)退休干部在退休文件下达后面,主管单位应根据干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退休离职谈话,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范围内召开座谈会,宣读退休文件,单位和相关同事表达对干部退休后的希望和祝愿等,反映组织对退休干部的关心和重视。
(四)定期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相关文件,及时传达中央及自治区重要会议精神,每一年至少向离退休干部通报1次相关工作开展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
(五)按照官方要求组织离退休干部参与自治区重要活动和重要会议。
(六)在重要纪念日、重要庆典和老年节、元旦、春节这个时间段,应组织离退休干部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并走访慰问。退休干部全年慰问金人均不高于1500元。
(七)每一年为离退休干部订阅党报党刊和涉老类刊物。各个相关机构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应为离休干部个人订阅,原则上每人一报一刊;可为退休干部个人订阅,也可以集体订阅到对应离退休干部党支部。
(八)组织参观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原则上就地就近,大多数情况下不具体安排在外就餐,确可以在外用餐的,可以按照每人每天100元(早餐20元,中餐、晚餐各40元)标准予以具体安排。
(九)根据自觉自愿、量力而行、发挥特长的原则,按照离退休干部的身体状况和爱好、特长,引导离退休干部保持和发扬优良传统,发挥政治优势和专业特长,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十)离退休干部和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负责人因组织具体安排在区内或区外参与会议、重要活动出现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负责保证。
三、生活待遇
(十一)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按中央及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二)离退休费、离退休干部相关文件相关要求及规定的各自不同的政策性补贴按标准及时发放到位。
(十三)离退休干部医药费按规定报销。在区内外医疗机构就医、住院时,由所在单位帮家属协调做好有关工作。孤寡离休干部就医、住院,由其所在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含易地安置离休干部)。
(十四)离休干部特需经费主要用于处理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由原单位负责管理,可用于向社会购买服务,不可以平均发给个人或挪作它用(含易地安置离休干部)。
(十五)对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异地居住的离退休干部应建立定期电话号码联系制度。对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原管理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原则上每一年走访慰问一次,协调托管单位照顾具体安排好其生活。对异地居住的离退休干部原单位应予以关心照顾。
(十六)每一年组织离退休干部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含易地安置离休干部)。
(十七)建立困难帮扶制度,及时掌握并熟悉独居、孤寡、伤残、病重、高龄等离退休干部的情况,对家庭收入低、长时间患病、家庭突遭变故等有特殊困难的,所在单位要帮处理生活困难和实质上问题,并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帮。
(十八)离退休干部生病住院应看望,离休干部每一次慰问标准不高于500元,退休干部每一次慰问标准不高于200元。
(十九)离退休干部去世,应登门看望慰问家属,标准不高于往年元。具体安排工作人员帮助家属处理后事,并协调发放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二十)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遗孀,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负责落实发放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遗孀生活补助。
(二十一)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真切切做好离退休干部的来信来访工作,根据信访工作程序和处置办法,仔细处理本部门、本单位离退休干部来信来访,维护好离退休干部的合法权益。
四、文体活动
(二十二)按照离退休干部身体状况,结合本单位实质上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健康向上、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
(二十三)参与各种活动前,需要制定活动预案,精心策划,周密组织,保证安全。
(二十四)举行或组织参与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等文体活动,可设置奖项予以奖励,获奖人员数量不能超出参赛人员的三分之一,全年奖励性经费开支人均不高于300元。
(二十五)组织参与文艺汇演和体育比赛,原则上以自备或租用服装为主,如确实需可给参赛队员购买服装人均不高于400元。
(二十六)对因参加文体活动而误餐的离退休干部可给予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早餐20元,中餐、晚餐各40元)。
五、车辆保证
(二十七)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用车应根据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相关规定执行。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应保证用车:
1、节日慰问离退休干部或遗属;
2、组织离退休干部参与自治区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
3、组织离退休干部参观考察;
4、处理离退休干部丧事活动;
5、其它需予以保证的情形。
六、其它
(二十八)各市、县(区)可结合本地实质上,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十九)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负责解释。
(三十)本办法自公布那天起施行。
第一章 统筹范围和对象
第一条 省直驻郑州市区的党、政机关,省人大、政协机关,省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省直属企、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参与省直离休干部医疗保证费统筹。
第二条 省直驻郑州市区以外单位和省垂直管理部门驻郑州市区的市、区级单位的离休干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参与当地的离休干部医疗保证费统筹。
第二章 单位及人员登记
第三条 满足第一条规定的省直单位,凡已参与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可以再独自办理单位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事宜;暂时还没有参与的,要根据省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单位登记程序和要求,到河南离休干部医疗保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办理的, 离休干部的医疗费和由此出现的争议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四条 单位要及时在内容框中填写《河南省直离休干部医疗保证基本情况登记表》,连同离休干部的照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并报送经办机构,进行人员登记。
第五条 单位在办理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时,有欠费的一定要结清应缴纳的离休干部医疗保证费和滞纳金。
第六条 经办机构对登记的单位和人员核准后,为离休干部制发河南省直离休干部医疗IC卡(以下简称IC卡)和河南省直离休干部医疗专用处方 本(以下简称处方本)。IC卡用于记录离休干部个人帐户资金划入、支付及结余情况;处方本用于记录离休干部门诊病历及用药情况。
离休干部要好好保存自己IC卡、处方本。IC卡丢失一定要及时挂失,挂失24小时后生效,因挂失不及时,导致的损失经办机构不担负责任;挂失后应持自己居民身份证(或离休证)及其复印件、照片到经办机构补办。处方本用完后到经办机构换取,丢失后应及时领取。
第三章 费用筹集及标准
第七条 往年省直离休干部医疗保证费筹集标准为每人每一年1往年元。以后年筹集标准,按豫老[往年]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财政全供单位和经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委老干部局批准,由省财政发放离休干部离休费的差补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其离休干部医疗保证费 由省财政按季度直接拨入省直离休干部医疗保证财政专户。省直财政差额供给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证费,按筹集标准的三分之一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拨付离休 干部所在单位,不够部分由单位自筹处理,并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标准向经办机构缴纳。其它事业单位和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证费,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 标准,向经办机构足额缴纳。
第九条 离休干部医疗保证费先缴纳后使用。单位每一年第一次缴纳报名费用时,一并缴足个人帐户全年应划入的金额,剩下部分按季度缴纳。详细时间为每季度最后30天20日前缴纳下一季度医疗保证费。单位也可按年一次性足额缴纳离休干部医疗保证费。
单位缴纳的医疗保证费,大多数情况下应采用与经办机构签署委托银行收款协议直接托收的方法;也可采用在官方要求的时间内以支票或现金形式到经办机构直接缴纳。
第十条 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破产、撤销时,应根据当年省直离休干部医疗保证费筹集标准,从资产变现中一次性为本单位离休干部缴纳23年的医疗保证费。
第十一条 改制的企、事业单位,原单位离休干部的医疗保证费由改制后的新单位负责缴纳。
第十二条 对足额缴纳离休干部医疗保证费确有困难的企、事业单位,由其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帮处理。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无力处理的,应该向省委老干部局申请缴纳报名费用困难单 位认定,由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证厅核准其免缴或减缴数目金额。单位凭核准手续到经办机构及时缴纳应缴部分。减缴或免缴部分由省财政及时补 足。缴纳报名费用困难单位认定标准另外单独制定。
第十三条 对不及时足额缴纳离休干部医疗保证费的单位,由经办机构发出《催缴公告书》(同时抄送该单位离休干部自己),限期缴纳。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仍不缴纳 的,除补缴欠缴数目金额外,从欠缴那天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统筹基金。该单位领导干部不准评先评优、不准改变、不准晋升职务、不准购买小轿 车、不准装修办公室、不准报销招待费。
第十四条 单位欠费这个时间段,离休干部医疗费暂由单位负担,由此所出现的一切后果由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企业缴纳的离休干部医疗保证费列入劳动保险费科目;财政差供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自筹缴纳的离休干部医疗保证费,列事业支出的社会保证费科目(针对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列经营支出科目)。
第四章 基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离休干部医疗保证费独自筹集,独自管理,独自核算,独自使用。省财政设立省直离休干部医疗保证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挤占和挪用,也不可以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省直离休干部医疗保证基金由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2个部分组成。个人帐户按当年离休干部医疗保证费筹集标准的30%于年初一次性注 入,70%用于建立统筹基金。按照实质上运行情况,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证厅对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的划分比例可作一定程度上调整。
第十八条 离休干部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其医疗费先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不够支付时,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出现的医疗费经离休干部自己签字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分别记帐。
第十九条 当年离休干部个人帐户如有节余,节余部分归己,由经办机构在第二年1月以现金形式拨付给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由单位如数发给自己。如离休干部病故,个人帐户的余额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要建立离休干部医疗保证基金收支报告制度和统筹基金预警制度。统筹基金按季度核算,当基金存量低于上一季度实质上支出水平日间, 默认为达到预警线。经办机构应该向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证厅报告,省财政具体安排对应的资金;当统筹基金存量不够支付次月离休干部医疗费耗费时长, 经办机构应马上向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核准,由省财政及时予以拨付。统筹基金当年如有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五章 就医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省直离休干部就医、购药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离休干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由经办机构从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中选择确定。
第二十二条 离休干部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时,应带上老干部离休荣誉证(以下简称离休证)、IC卡、处方本,并接受医 务人员检查核验。离休证、IC卡、处方本符合的,医务工作者按省直离休干部医疗保证管理规定进行诊疗;不符合的,不可以在专用处方本上开具处方。
第二十三条 离休干部门诊就医,经治医生需要在其自己的专用处方本上记录病情,开具处方,用药量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15日。离休干部持专用处才可以以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取药,也可到确定的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不使用专用处方出现的医疗费,离休干部医疗保证基金不能支付。
第二十四条 离休干部住院,不交住院押金;出院需继续用药的,需要携带与病情符合的治疗药品,带药量原则上不能超出1个月;住院跨年的,以自然年作为费用结算年。
第二十五条 离休干部因病需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诊疗的,应由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的经治医生在内容框中填写《河南-省直离休干部转诊、转院申 请表》,经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管理部门审查核验盖章后报经办机构批准。转诊、转院出现的医疗费用先由所在单位垫支,后到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未经批准转诊、转 院所出现的医疗费,离休干部医疗保证基金不能支付。
第二十六条 异地安置、长时间异地居住的省直离休干部应在内容框中填写《河南省直离休干部异地安置、长时间异地居住备案表》,在居住地就近选择13家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先由自己垫付。
第二十七条 离休干部探亲、旅游在异地因急诊、抢救所出现的医疗费,先由自己垫付。
第二十八条 离休干部就医应尊重和接受医生的治疗方案与用药,不可以强求医疗机构和药店提供与自己病情无关的药品和进行与病情无关的检查和治疗。
第二十九条 在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基础上,将基本医疗保险不能支付的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 电子束CT,各种器官或组织移植及其所需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等诊疗项目费用;病房空调费、门诊煎药费、急救车费等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列入离休干部医疗保证基金 支付范围。离休干部住院治疗可住单人间病房,床位费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天80元,超过部分离休干部医疗保证基金不能支付。每天低于80元的据实结算。
第三十条 在省直离休干部医疗保证药品目录出台前,暂参照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运行。
第三十一条 除急诊抢救外,经治医生对离休干部需要使用规定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使用范围以外的药品或项目时,要事先征得自己或家属的同意并签字,其费用由离休干部自己负担。
第三十二条 对因病需住院而自己不可以去医院就医的离休干部,定点医疗机构可开设家庭病床上门服务,由责任医生定期巡诊送药。开设家庭病床的,要报经办机构核准。
第三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按规定标准收取的费用,不可以以任何形式向离休干部转嫁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善离 休干部优诊制度,设立离休干部优诊室,指定专人负责离休干部的导诊、院内转科、特殊检查治疗和联系等各项服务工作,保证离休干部优先挂号、优先交费、优先 检查、优先取药、优先诊治。
第三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对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单列统计,处方和病历独自装订保管,以备核查。
第三十五条 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一定要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要为离休干部开设热线服务电话号码,开展24小时送药上门服务。离休干部购药时,药店工作人员要按实质上售药名称打印清单、开具有效票据,独自保存处方和清单。
第三十六条 省直各相关单位要仔细贯彻落实省直离休干部医疗保证管理工作相关规定,积极组织离休干部学习相关政策。各相关单位负责老干部工作的部门要及时看望患病的离休干部,处理他们的实质上困难,做好各项服务及政策解释工作。
第六章 费用结算和协议管理
第三十七条 经办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署省直离休干部医疗服务协议,细化服务内容,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并严格履行协议;加强省直离休干部医疗保证基金支出的监督、管理、审查核验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采用措施加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离休干部按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出现的医疗费,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每60天结算一次。
第三十九条 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费用结算时,按审查核验后应付总金额的90%予以支付,预留10%作为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按照平日监管和年终考查的情况,再确定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支付金额。
第四十条 离休干部在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下出现的医疗费用,由其单位老干部工作人员于每月的1 0日至20日带上离休干部的离休证、IC卡、处方本和有效票据、费用清单等到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报销的程序是:先冲减个人帐户,个人帐户不够支付部分由统筹基金处理。
(一)因急诊、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所出现的医疗费用(须同时带上急诊或抢救证明、病历复印件);
(二)经批准转诊、转院所出现的医疗费用(须同时带上转诊、转院申请表);
(三)异地安置、长时间异地居住人员在选定的医疗机构所出现的医疗费用;
(四)IC卡挂失生效至补办这个时间段的医疗费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证厅、省卫生厅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尽其责,采用平日监督与联合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共 同做好省直离休干部医疗保证的行政管理和监督工作;对省财政拨款及建立支持机制情况、单位缴纳报名费用情况、经办机构执行政策情况、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 医药管理及服务情况进行督查;建立举报通报制度,对举报情况经过审查后发现弄虚作假,要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省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省直离休干部医疗保证基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对违反规定的,作出对应处理。
第四十三条 省直各个相关机构要真真切切履行缴纳报名费用义务,定期向本单位离休干部通报情况,接受离休干部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经办机构要对单位缴纳报名费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与各个相关机构老干部工作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帮处理离休干部医疗保证相关问题;要对定点医 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医药管理和服务情况加强平日监管。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及时责令其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的终止协议的执行;情况严重 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四十五条 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省直离休干部医疗保证管理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证厅等相关部门和离休干部 的监督。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导致离休干部医疗保证基金流失浪费的,除追回流失的基金或非法所得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开展医德医风教育,健全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对医务工作者执行相关政策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作出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等处理。
第四十七条 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省直离休干部医疗保证管理工作相关规定,教育内部职工热情为离休干部提供满意的购药服务。对不胜任这个工作的服务人员,要调离工作岗位。
第四十八条 离休干部要珍惜党和国家给予的荣誉,发扬优良传统,自觉、模范地遵循和维护省直离休干部医疗保证管理工作的相关政策,按规定就医购 药。针对转借他人使用离休证、IC卡、处方本或弄虚作假等问题,导致省直离休干部医疗保证基金流失浪费的,除向相关责任人追回损失外,离休干部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可 按照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经办机构所需经费不可以从离休干部医疗保证基金中提取,由省财政列入年预算并及时核拨。
第五十条 离休干部的健康体检仍按原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原资金渠道处理。
第五十一条 往年12月31日之前离休干部所出现的医疗费由原资金渠道处理;往年1月1日以后的医疗费按省直离休干部医疗保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离休干部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出现的非正常性医疗费用,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离休干部出国、出境这个时间段出现的医疗费用不列入省直离休干部医疗保证基金支付范围。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劳动和社会保证厅负责解释。
一、原则及适用范围
(一)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应紧跟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党组织建设”,落实“政治待遇、生活待遇”,坚持思想上关心、生活上照顾、精神上关怀,保持敬重之心、倾注关爱之情、多做务实之事,依法保证离退休干部合法权益。
(二)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区直各个主管部门(单位)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
二、政治待遇
(三)退休干部在退休文件下达后面,主管单位应根据干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退休离职谈话,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范围内召开座谈会,宣读退休文件,单位和相关同事表达对干部退休后的希望和祝愿等,反映组织对退休干部的关心和重视。
(四)定期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相关文件,及时传达中央及自治区重要会议精神,每一年至少向离退休干部通报1次有
关工作开展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
(五)按照官方要求组织离退休干部参与自治区重要活动和重要会议。
(六)在重要纪念日、重要庆典和老年节、元旦、春节这个时间段,应组织离退休干部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并走访慰问。退休干部全年慰问金人均不高于1500元。
(七)每一年为离退休干部订阅党报党刊和涉老类刊物。各个相关机构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应为离休干部个人订阅,原则上每人一报一刊;可为退休干部个人订阅,也可以集体订阅到对应离退休干部党支部。
(八)组织参观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原则上就地就近,大多数情况下不具体安排在外就餐,确可以在外用餐的,可以按照每人每天100元(早餐20元,中餐、晚餐各40元)标准予以具体安排。
(九)根据自觉自愿、量力而行、发挥特长的原则,按照离退休干部的身体状况和爱好、特长,引导离退休干部保持和发扬优良传统,发挥政治优势和专业特长,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十)离退休干部和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负责人因组织具体安排在区内或区外参与会议、重要活动出现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负责保证。
三、生活待遇
(十一)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按中央及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二)离退休费、离退休干部相关文件相关要求及规定的各自不同的政策性补贴按标准及时发放到位。
(十三)离退休干部医药费按规定报销。离休干部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在区内外医疗机构就医、住院时,由所在单位帮家属协调做好有关工作。孤寡离休干部就医、住院,由其所在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含易地安置离休干部)。
(十四)离休干部特需经费主要用于处理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由原单位负责管理,可用于向社会购买服务,不可以平均发给个人或挪作它用(含易地安置离休干部)。
(十五)对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异地居住的离退休干部应建立定期电话号码联系制度。对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原管理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原则上每一年走访慰问一次,协调托管单位照顾具体安排好其生活。对异地居住的离退休干部原单位应予以关心照顾。
(十六)每一年组织离退休干部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含易地安置离休干部)。
(十七)建立困难帮扶制度,及时掌握并熟悉独居、孤寡、伤残、病重、高龄等离退休干部的情况,对家庭收入低、长时间患病、家庭突遭变故等有特殊困难的,所在单位要帮处理生活困难和实质上问题,并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帮。
(十八)离退休干部生病住院应看望,离休干部每一次慰问标准不高于500元,退休干部每一次慰问标准不高于200元。
(十九)离退休干部去世,应登门看望慰问家属,标准不高于往年元。具体安排工作人员帮助家属处理后事,并协调发放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二十)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遗孀,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负责落实发放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遗孀生活补助。
(二十一)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真切切做好离退休干部的来信来访工作,根据信访工作程序和处置办法,仔细处理本部门、本单位离退休干部来信来访,维护好离退休干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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