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年消防法全文? 23年消防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规定》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开展细则。 第二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每个...
工作总结
23年消防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规定》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开展细则。
第二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每个单位和个人都一定要遵循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一定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规定》和本开展细则,开展消防监督。除人民解放军各个相关机构、国有森林和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开展消防监督,公安机关予以帮助外,其余全部单位的消防工作都需要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四条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时,一定要依照相关消防法规,会同消防监督机构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入口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详细建设方案,并故将他纳入城市建设整体规划。市级人民政府审核查验城市具体规划时,需要吸收消防监督机构参与。
第五条城市整体规划审定批准后,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分别负责建设和维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第六条市区公共消防设施不够或者不适应实质上需的,公安机关需要及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责成城建、公用、邮电等相关部门作出技术改造或者改建、增建规划,加以处理。
第七条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一定要贯彻相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单位和人员需要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其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审查核验,对不满足消防技术规范的工程设计,不能批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需要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相关防火的设计图纸和资料负责审查核验。
第九条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资独立经营的企业或从国外引进项目标工程设计,其防火要求一定要满足我们国内消防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依据国外或者港澳地区消防技术规范进行的工程设计,一定要将防火设计图纸并详细记录消防技术规范等相关资料,送当地设计部门审查核验。
第十条施工单位一定要根据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改动,并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需要对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验收。对不满足防火设计要求的,待施工单位负责处理后,才可以接收使用。
第十二条在城区不准搭建易燃简易建筑。假设临时需搭建的,一定要事先报经当地城市建设部门审批,并需要在规定的限期内拆除。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在规划乡镇建设时,需要同时规划消防水源、消防通讯和消防入口通道。乡、村的生产、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需要满足相关农村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生产建筑构件、配件或新型建筑材料、防火涂料的单位,一定要根据国家标准对产品进行燃烧性能或耐火极限等数据的测定,并将各自不同的测定的性能、数据写在产品说明书上,不然不准出厂。
第十五条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一定要根据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相关规定,对产品进行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测定,并故将他数据和防火、防爆、灭火、安全储运等须知写在产品说明书上,不然不准出厂。
第十六条研制易燃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一定要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的详细办法,经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鉴定批准后,才可以交付生产。
第十七条采取有火灾危险性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一定要根据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的详细办法,采用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不允许动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一定要事先向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用严密的消防措施,真真切切保证安全。
第十九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度,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规定》、本开展细则和其他相关消防法规;
(二)组织开展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把消防工作列入工作、生产、施工、运输、经营管理的主要内容;
(五)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六)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七)领导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
(八)组织制定灭火方案,带着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九)追查处理火警事故,帮助调查火灾因素。
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管辖区内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规定》、本开展细则和其他相关消防法规;
(二)督促街道、乡镇企业和专业户、个体工商户、经济联合体做好消防工作;详细指导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开发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三)进行消防宣传,组织群众制定防火公约;
(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险隐患;
(五)管理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
(六)组织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帮助调查火灾因素。
第二十一条礼堂、影剧院、俱乐部、文化宫、游乐场、体育馆、图书馆、展览馆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一定要做到:
(一)不准超越额定人员数量;
(二)安全出口处需要设置明显的标志,疏散入口通道一定要保持畅通,严禁堆放任何物品或者增多座位;
(三)安装、使用电气设备一定要满足防火规定。临时增多电气设备,一定要采用对应措施,保证安全;
(四)严格控制明火、焰火、鞭炮的使用与燃放。确实需使用与燃放时,一定要采用保证安全的预防措施;
(五)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六)制定应急疏散方案;
(七)管理人员需要坚守岗位,加强值班和检查,保证安全。
第二十二条使用高层建筑的宾馆、饭店、医院还有其他单位,一定要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办法,指定专人维护、管理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保证完整好用;对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进行防火知识教育和灭火技术训练,提升自防自救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城区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平日间不可以用于生产、存放和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利用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开设旅馆、招待所、商店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时,一定要满足地下工程的消防规定。
第二十四条举行物资交流、展销、集市贸易和焰火、灯火晚会的单位,在地址位置选择、亭棚搭设、电气线路架设、明火使用还有消防设施的配置等方面,需要满足消防规定。
第二十五条对古建筑、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还有其他由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根据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十六条在农业收获期和冬、春季节还有重要节日,地方人民政府需要督促相关部门,组织针对力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十七条各个相关机构或其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电工、焊接工、油漆工和从事操作、保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相关人员,一定要进行消防知识的专业培训,经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考试合格后,才可以定岗位从事操作、管理。
第二十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需要按照防火、灭火的需,配置对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并指定相关人员负责保养、维修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拥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不准损坏和未经同意私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入口通道。公用和城建等部门,在维修道路影响消防车通行还有停电、停水、切断通讯线路时,一定要事先公告当地消防监督机构。
第三章消防组织
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城镇街道、林区居民点和易燃建筑密集的村寨,需要建立义务消防队(组)。
第三十一条义务消防队(组)需要定期进行教育训练,熟练掌握并熟悉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式,做到能防火检查和扑救火灾。义务消防队(组)所需的经费和队员的补贴,分别由各所在单位负责处理。
第三十二条火灾危险性很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中型以上企业事业单位,乡镇企业集中、易燃建筑密集的乡或镇,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还有起降大中型民航飞机的航站,需要按照需设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可由一个单位建立,也可由哪些单位联合建立。
第三十三条专职消防队需要建立教育训练和执勤备考制度,负责本单位、本地区的防火和灭火工作。
第三十四条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开支。专职消防人员实行本单位工资和奖金制度,享受本单位生产职工同等保险福利待遇。专职消防队队员可实行合同制或轮换制。
第三十五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者撤销,专职消防队干部的配备和调离,需要征求当地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公安消防队(站)的布局、建筑和技术装备一定要满足相关规定。不满足规定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政府责成城建、财政等相关部门作出规划,加以处理。
第四章火灾扑救
第三十七条任何人发现火警都拥有义务快速向消防队报警,讲清起火地址位置、单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一定要给报警人员提供方便,不收取的费用用。邮电部门需要优先传递火警、火灾信息,不可以延误。
第三十八条起火单位或者地区要快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生命和物资,并派人接应消防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拥有义务支援灭火。
第三十九条消防队接到报警后,一定要快速赶赴火场,组织扑救。赶赴火场的消防队及其消防车、消防器材和装备,需铁路运输和轮渡时,铁路和航运部门需要优先免费抢运。
第四十条参与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都一定要服从火场总指挥员的统一指挥。交通、港务监督、航行管制和治安管理人员需要负责维护规则和程序,疏散车辆、船舶、飞机、行人,必要时可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当火灾蔓延,一定要拆除毗邻建(构)筑物才可以不要重要损失时,火场总指挥员有权决定拆除,并可命令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址位置。
第四十二条火车站、列车或者沿线的铁路单位出现火灾时,铁路部门一定要组织力量扑救火灾,调派机车供水灭火。必要时可向就近的消防队请求支援,被求援的消防队需要支援。
第四十三条船舶、水上设施和海上石油钻井平台出现火灾时,海上安全指挥部一定要组织力量扑救火灾,必要时快速调派船、艇或者飞机参与灭火。
第四十四条参与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出现火灾时,需要积极扑救,减少损失。对参与扑救火灾的外单位的专职、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还有对火灾因素进行技术鉴定的费用,需要根据相关规定,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予以补偿。未参与保险的,由起火单位负责补偿。
第四十五条执行灭火任务的各自不同的消防车、消防艇免交养路、过桥、过隧道、泊岸等费用。
第四十六条参与扑救火灾或者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非国家职工,其医疗、抚恤待遇,由起火单位或者所在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假设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的,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办理;在养伤这个时间段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由起火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生活保证。对扑救火灾中牺牲的人员,按照《革命烈士褒扬规定》的相关规定,需要追觉得烈士的,由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五章消防监督
第四十七条公安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市、县公安局和分局设立的消防监督机构,分级负责消防监督工作。铁路、交通、民航和林业公安机关设立的消防监督机构,分别负责铁路站区和铁路线的勘测设计、基建施工单位及列车,在我们国内沿海、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中外民用船舶和港口码头,飞机和机场还有林区的消防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当地政府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详细指导。
第四十八条消防监督机构在组织防火检查时,相关单位需要派人参与。被检查单位需要主动提供情况和资料。消防监督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改进意见,都需要作出具体记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九条消防监督机构检查中发现的重要火险隐患,需要及时向被检查单位或者居民还有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发出《火险隐患整改公告书》,必要时可传唤相关人员,督促整改。被检查单位的防火负责人,需要把火险隐患的整改情况,及时告知消防监督机构。《火险隐患整改公告书》的副本可按照需送当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被检查单位或者居民有不一样意见时,在接到《火险隐患整改公告书》那天起十日内,可提请上一级消防监督机构复查。
第五十条消防监督机构发现随时有可能出现火灾危险的,有权责令相关单位和人员马上整改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其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五十一条消防监督机构需要督促各个主管部门、各个相关机构制定消防安全办法和技术标准,并负责审核查验、监督实行。
第五十二条消防监督机构需要监督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执行工程设计防火的相关规定,按照需和可能对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进行核验,检查消防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参与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五十三条消防监督机构需要根据确定的城市规划方案,督促城建、公用等部门建设、改善和维护公共消防设施。
第五十四条消防监督机构要掌握并熟悉火灾情况,进行火灾统计,核定火灾损失,根据相关规定逐级上报。人民解放军各个相关机构、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火灾统计,由各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按年报送公安部。
第五十五条消防监督机构需要组织所属队伍的政治教育和业务训练;负责对义务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的业务详细指导,督促健全规章制度,开展消防业务训练,组织联合演练,提升防火、灭火水平。
第五十六条消防监督机构需要组织查明起火因素,作出技术鉴定。火灾因素查明后,需要按照事故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依法对相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七条公安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监督机构需要按照防火、灭火的需,制定科研规划,详细组织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鉴定和推广应用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第五十八条公安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监督机构对申请生产、维修消防器材的企业的生产技术方面的硬性条件,需要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具备条件的,需要责令限期改进,必要时责令停产、停业,并提请相关部门不发、吊销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消防监督机构需要根据相关标准对消防器材、设备等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满足标准的,不准出厂或者销售。
第六十条建设单位需引进国外的消防器材、设备时,一定要事先故将他品种、规格、性能等相关资料送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审查核验同意。
第六十一条国家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检验、争议仲裁检验、重点抽检和进出口消防产品的验证检验。
第六十二条各级消防监督机构需要按照需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消防监督员。消防监督员由省、自治区所辖的市以上公安机关任命,并发给消防监督证。
2018新消防法开展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己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需要遵循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证消防安全.
处罚:第四十五条单位需要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查、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需要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需要依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动火作业人员需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二是动火作业前要进行安全分析,对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原因进行辨识,彻底清除作业区域内的可燃物;三是要执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制定动火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四是要指定专人负责现场动火监督和监护,并在现场进行整个过程监督、监护,监视现场作业条件变化,阻止无关人员进入动火区域,随时发现和消除现场安全隐患,产生火情等紧急情况时,马上终止作业并开始应急处置措施;五是动火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要及时关掉电源气源、搬离动火设备和清理残留火种等,由现场监护人员检查确认并签字关闭动火作业证后才可以离开。
“两严禁”:每张动火作业许可证严禁多处动火;每张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定要在官方要求的时间内动火,严禁超期使用。
1、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预防产生安全生产责任“真空”。
2、突出重点行业领域,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仔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各项规定,强化车辆、道路的安全管理,严格安全准入,严查违法行为,提高公路安全保证工程建设。努力加强矿山建设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出现。仔细组织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努力处理事故多发问题。深化建筑施工安全整治,严厉打击违法分包转包等不法行为。
3、严格安全监管执法,深入开展“打非治违”行动。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突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突出重要岗位、重要环节,务求实效。
4、强化科技支撑作用,提升安全保证和应急救援水平。建立完善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安全技术创新体系,及时开始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科研项目,大力逐步递次推动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要进一步加强救援能力建设,健全完善应急救援协调联动机制,提高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5、奠定安全生产基础,努力构建安全防范体系。贯彻执行加强安全培训的相关规定,重点加强高危行业和一线员工的安全培训。继续逐步递次推动安全文化创建工作,加强安全公益宣传。
1、针对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动火前须把里面的易燃易爆品转移到安全地。
2.电焊回路(地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可以与其他设备搭火。
3.高空动火不许有火花四处飞溅,应采用措施围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开或盖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导致火灾爆炸事故。
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一定要系好安全带。
5.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或采用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6.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动火工具设备一定要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满足安全要求。
7.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离明火可以在10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当中距离可以在5米以上,依然不会准在烈日下暴晒。
8.动火作业结束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切断电源,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才可以离开。
9.上班前检查动火条件有无变化,下班前检查有无留下火种,保安做好夜间和节假日的巡检工作。
动火证审批程序动火证审批程序动火证审批程序动火证审批程序
1、 酒店工程部或外来工程承包商,可以在酒店内任何部门动火施工,都一定要到酒店第一安全负责人申请有“动火证”,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后,由店长及工程签字后才可以动火施工。
2、 外来工程承包商申请动火证,应由工程人员知会店长并请单位负责出示有并合格操作证件,交由安保部备案,严禁无证人员动火施工,酒店工程人员在酒店内动火,需由值班工程师及保安主管负责监督执行相关操作人员的安全防范措施。
3、 物业写字楼在装修这个时间段需动用明火、电气焊时,在施工队进场前由业主负责人向安保部申报,并同时提供该工施工队人员有关操作证明书,向工程部申请电源办理动火证。
4、 安保部相关人员在批准动火证以前,一定要检查相关证件,并对动火现场进行仔细的巡视检查,清除附近的易燃物,按照现场的实防实质上情况,配备对应数量的灭火器材,由保安主管以上人员签字批准后才可以动火施工。
5、 动火现场所配备的灭火器: 5.1 工程部承包商需交押金200元,动火结束,无损耗的退还都押押金,如有损耗、丢失必须按照价赔偿。 5.2 工程部动火现场所配备灭火器由工程部负责保管,动火结束后返回保安部,如有损耗,请及时知会安保部,以便更新和补充灭火剂。
6、 动火结束后,由保安主管协同值班工程师对操作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险隐患后,由值班工程师在动火证上签字并由保安部收回收动火证存档
7、 施工单位人员如不执行上面说的规定,安保部有权勒令停工,做出整改公告。
8、 除餐厅,厨房动用明火煮食处,其余各个主管部门所需动用明火作业,一定要报安保部批准,并派人于现场看护才可以动用明火。
9、 油库、仓库、重要机房原则上不可以进行动火施工,确需动火施工一定要报行政办批准,并做好防火准备工后才可以施工。
动火作业消防措施 :
1) 上岗前一定要将所施工区域周围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清理干净;
2) 检查动火区域周围是不是配置有足够的灭火装置;
3) 动火现场不准吸烟;施工途中动火人不可以离开岗位,情况特殊下需离 开的,一定要将动火装置置于安全状态; 4) 动火途中动火监护人一定要监护在动火现场;清除动火地址位置周围可燃物 资或采用有效的隔离方式,遮盖隔离物应阻燃材料,严禁用塑料薄膜及 塑料、编织布、(泡沫衬垫)等易燃物遮盖隔离。高空动火作业点下方, 火星所及的范围内应彻底清除易燃易爆物品;
5) 检查焊、割设备是不是完好,一定要规范放置设备、设施,严禁乙炔横卧, 氧气、乙炔同放一处,并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6) 在有易燃易爆、可燃气体(粉尘)、带电、压力式密封(储罐)容器、 涂涮过油漆的物体及场所进行焊、割明火作业时。除对周边进行清理外, 还一定要经有关专业人才员现场认可,确认安全后才可以动火;
7) 盛装过可燃气体、液体和有毒物资的各自不同的容器,一定要彻底清洗、置换, 确认安全后才可以动火作业;
8) 作业人员在不知道焊、割物体内部是不是安全、是不是对相邻部位有影响或 存在危险原因,在未采用有效安全预防措施时不允许焊、割明火作业;
9) 动火人一定要持有特殊工种上岗操作证和动火证、并确认安全后才可以作业, 未经公司消防部门批准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更改替换动火人和监护人;
10) 经公司专职消防人员现场安全确认,且由用火单位派有专人在场监护, 并备好对应的灭火器材的情况下,才能够在规定的动火范围和限制要求的 时间内动火作业;
11) 动火结束后,应对动火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才可以离 开作业现场。
动火作业应落实动火安全组织措施,动火安全组织措施应涵盖动火工作票、工作许可、监护、间断和终结等多项措施。
5.3.2 在一级动火区进行动火作业一定要使用一级动火工作票,在二级动火区进行动火作业一定要使用二级动火工作票。
5.3.3 发电单位一级动火工作票能够让用附录A样张,电网经营单位一级动火工作票能够让用附录B样张,二级动火工作票能够让用附录C样张。
5.3.4 动火工作票应由动火工作负责人在内容框中填写。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准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准签发动火工作票。一级动火工作票大多数情况下应早一点8h办理。
5.3.5 动火工作票至少一式三份。一级动火工作票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另一份由发电单位保存在单位安监部门、电网经营单位保存在动火部门(车间)。二级动火工作票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一份保存在动火部门(车间)。若动火工作与运行相关时,还应增多一份交运行人员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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