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移居国外管理规定暂行规定

配偶移居国外管理规定暂行规定

配偶移居国外管理规定暂行规定?

《有关对配偶孩子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全文

(中办发〔往年〕15号  往年5月19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配偶孩子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国家,工作人员,但经组织批准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国家特需高级科技人才和通过其他途径回国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除外:

配偶、孩子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没有孩子,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

没有配偶,孩子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前款据称 移居国(境)外 是指取得外国国籍,或者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时间居留许可。

第三条 本规定公布前,国家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情形的,需要在本规定公布后60日内,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配偶、孩子移居国(境)外的相关情况。

本规定公布后,国家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情形的,需要在配偶、孩子移居国(境)外60日内,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相关情况。

本规定适用人员依照本条前二款规定报告的相关情况出现变化时,需要在30日内,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人员的任职岗位依照相关规定需调整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确定,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人员办理的公共事务,涉及到其配偶、孩子移居国家和地区的,需要向本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主动说明情况。存在利益冲突的,需要自行回避,或者由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成其回避。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人员办理因私出国护照和往来港澳台地区的通行证件、申请因私出国(境)或者移居国(境)外等事项,及其出入境证照的管理等问题,需要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县处及副职以上领导干部办理或者申请前款所列事项,由相关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意见后处理。

第七条 选拔任用本规定适用人员,需要在考察时全面了解本规定涉及的有关情况。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人员违反本规定,需要视情节轻重,采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等方法予以处理。

第九条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的开展办法或者详细规定,由各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照本规定精神制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那天起施行。此前已公布的相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完全一样的,以本规定为准。

娶外国老婆算配偶孩子移居国外规定?

《暂行规定》的适用对象是配偶孩子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同时有关配偶孩子移居国外,考虑到引进的海。

《暂行规定》分别对适用范围、适用人员配偶孩子移居国(境)外情况报告、任职岗位规范、办理公共事务回避、办理因私出国护照和往来港澳台地区的通行证件、申请因私出国(境)或者移居国(境)外等事项及其出入境证照的管理、违规行为处理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暂行规定》适用于配偶孩子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但经组织批准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国家特需高级科技人才和通过其他途径回国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除外。规定适用人员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配偶、孩子移居国(境)外的相关情况,在相关情况出现变化时也要及时报告。规定适用人员办理的公共事务,涉及到其配偶、孩子移居国家和地区的,需要向本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主动说明情况;存在利益冲突的,需要自行回避,或者由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成其回避。

干部能上能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逐步递次推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处理干部能下问题。一定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从客观实际出发、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努力处理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个主管部门、地方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主要规范对相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根据党的纪律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 逐步递次推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既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又要加大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的工作力度。

  第五条 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需要根据相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而推后免职(退休)的,需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

  第六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大多数情况下不可以延长。加强任期内考查和管理,经考查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需要停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可以以任期没有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根据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除《有关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外,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也需要对相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产生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需要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产生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

  (五)对配偶、孩子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管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己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出现上面说的情形的,对相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法涵盖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程序根据《有关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需要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和刚才任职务要求不符,不要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干部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一定要及时予以调整:

  (一)不严格遵循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可以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完全一样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要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重要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松懈,拒不执行或者未经同意私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相关事项不认真填写甚至隐瞒不报的;

  (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循廉洁从政相关规定的;

  (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很大的;

  (七)不可以有效履行职责、按照官方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产生很大失误的;

  (八)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产生不良影响的;

  (九)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孩子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十)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九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大多数情况下根据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察核实。综合分析年考查、平日间考查、任职考察、巡视、审计、个人相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形,专门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尤其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有关人员的意见。

  (二)提出调整建议。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涵盖调整因素、调整方法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需要与干部自己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三)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需要听取相关方面意见。

  (四)谈话。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仔细详细做好思想工作。

  (五)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干部自己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这个时间段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第十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需要按照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区分不一样情形,采用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法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因素不可以胜任现职岗位的,需要予以妥善具体安排。

  第十一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可以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可以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且经考察满足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十二条 干部因健康因素,没办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需要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三条 干部因违纪违法需要免职的,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及时予避免职。

  第十四条 在逐步递次推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严明工作纪律,不可以搞好人主义,不可以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可以借机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逐步递次推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担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担负详细工作责任。把逐步递次推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加强对干部的平日了解,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对需要调整的干部及时作出调整。对调整下来的干部,给予关心帮,专门加强教育管理。正确把控掌握政策界限,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需要加强对逐步递次推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了解掌握并熟悉有关工作情况。对工作不力的,需要按照详细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个主管部门党委(党组)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自己实质上,制定详细开展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往年7月19日起施行。

公职人员出国相关规定?

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还有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孩子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要从严把关。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根据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公务员还有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四条 下方罗列出来的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干部能上能下暂行规定往年?

往年7月28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逐步递次推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该《规定》共19条,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往年7月19日起施行。该《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个主管部门、地方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规定》根据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对处理干部能上不可以下问题作出详细规定,规范了工作程序,建立了工作责任制是做好新时期干部工作的重要遵守。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逐步递次推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处理干部能下问题。一定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从客观实际出发、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努力处理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个主管部门、地方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主要规范对相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根据党的纪律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 逐步递次推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既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又要加大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的工作力度。

  第五条 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需要根据相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而推后免职(退休)的,需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

  第六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大多数情况下不可以延长。加强任期内考查和管理,经考查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需要停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可以以任期没有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根据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除《有关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外,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也需要对相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产生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需要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产生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

  (五)对配偶、孩子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管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己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出现上面说的情形的,对相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法涵盖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程序根据《有关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需要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和刚才任职务要求不符,不要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干部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一定要及时予以调整:

  (一)不严格遵循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可以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完全一样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要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重要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松懈,拒不执行或者未经同意私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相关事项不认真填写甚至隐瞒不报的;

  (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循廉洁从政相关规定的;

  (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很大的;

  (七)不可以有效履行职责、按照官方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产生很大失误的;

  (八)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产生不良影响的;

  (九)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孩子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十)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九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大多数情况下根据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察核实。综合分析年考查、平日间考查、任职考察、巡视、审计、个人相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形,专门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尤其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有关人员的意见。

  (二)提出调整建议。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涵盖调整因素、调整方法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需要与干部自己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三)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需要听取相关方面意见。

  (四)谈话。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仔细详细做好思想工作。

  (五)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干部自己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这个时间段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第十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需要按照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区分不一样情形,采用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法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因素不可以胜任现职岗位的,需要予以妥善具体安排。

  第十一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可以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可以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且经考察满足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十二条 干部因健康因素,没办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需要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三条 干部因违纪违法需要免职的,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及时予避免职。

  第十四条 在逐步递次推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严明工作纪律,不可以搞好人主义,不可以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可以借机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逐步递次推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担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担负详细工作责任。把逐步递次推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加强对干部的平日了解,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对需要调整的干部及时作出调整。对调整下来的干部,给予关心帮,专门加强教育管理。正确把控掌握政策界限,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需要加强对逐步递次推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了解掌握并熟悉有关工作情况。对工作不力的,需要按照详细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个主管部门党委(党组)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自己实质上,制定详细开展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往年7月19日起施行。

公务员任职规定?

公务员的要求是: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毕业研究生和博士研究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满足这个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公务员是各国负责统筹管理经济社会规则和程序和国家公共资源,维护国家法律规定,贯彻执行有关义务的公职人员,在中国,其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尤其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单方便易行、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逐步递次推动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详细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相关国家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一定要坚持下方罗列出来的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一定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满足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逐步递次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培养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擅长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需要进行调整,逐步递次推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和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出现,适用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根据相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真真切切发挥把关作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开展。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一定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详细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式分析和处理实质上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培养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完全一样,经得起各自不同的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培养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从客观实际出发,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仔细调查研究,可以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质上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擅长于团结同志,涵盖团结同自己有不一样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需要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具体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需要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需要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这当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需要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需要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相关规定要求。确因情况特殊在提任前没有达到到培训要求的,需要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满足相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需要满足《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职级公务员担任领导职务,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需要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需要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在重要时刻或者担负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要奉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破格提拔的干部,需要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很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一定要从严掌握并熟悉。不可以突破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没有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可以破格提拔。不可以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可以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注意从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还有社会组织中发现选拔。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需要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需要深化对干部的平日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日间,全方位、多的视角、近距离了解干部。按照平日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党委(党组)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工作需和领导班子建设实质上,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开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相关方面建议和平日间了解掌握并熟悉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法、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一定要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按照工作需,可以早一点核查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研判和动议时,按照工作需和实质上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出现人选的一种方法。领导职位产生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适合人选的,尤其是需补充缺失专业人才才或者配备结构需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出现人选;领导职位产生空缺,本单位本系统满足资格条件人员数量有点多且需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出现人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大多数情况下适用于副职领导职位。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需要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成绩、票数取人。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需要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查核验同意。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六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需要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涵盖谈话大数据细分研究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根据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很小一部分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按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按照拟任职位的详细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用听取意见的方法进行,这当中正职也可参照很小一部分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八条 地方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需要经过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

(一)进行谈话大数据细分研究推荐,早一点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概括地叙述纲目、要点的公文、换届政策说明、干部名册等有关材料,提出相关要求,提升谈话质量;(二)综合多方面因素慎重考虑清楚谈话大数据细分研究推荐情况还有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经与本级党委沟通协商后,由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需要差额提出;

(三)召开推荐会议,由本级党委主持,考察组说明换届相关政策,讲解参考人选出现情况,提出相关要求,组织在内容框中填写推荐表;

(四)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第十九条 地方领导班子换届,谈话大数据细分研究推荐大多数情况下由下方罗列出来的人员参与: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

(三)纪委监委领导成员;

(四)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群团组织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参与的人员,可以按照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需要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与。

参与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一定程度上调整。

第二十条 很小一部分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进行民主推荐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必要时也可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大数据细分研究推荐。先进行谈话大数据细分研究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需要差额提出。单位人员数量较少、参与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大数据细分研究推荐人员范围基本一样,且谈话大数据细分研究推荐意见集中的,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可以不可以再进行会议推荐。

按照工作需,可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还有满足这个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地区或者单位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二十一条 很小一部分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进行民主推荐的,参与民主推荐人员大多数情况下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可以一定程度上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谈话大数据细分研究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还有其他需参与的人员参与;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与。参与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可以一定程度上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也可在内设机构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 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很小一部分特殊需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察

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需要按照工作需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日了解、综合分析研判还有岗位匹配度等情形综合多方面因素慎重考虑清楚,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基本上相当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可以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考查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孩子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没有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因素不要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五条 地方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监察等工作的常委按照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很小一部分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或者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多于拟任职务人员数量,很小一部分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耗费时长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严格考察。

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开展,按照工作需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一定要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一样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新再来考察工作实绩,紧跟贯彻落实党中央重要决策部署,统筹逐步递次推动“五位一体”整体布局和协调逐步递次推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观念、推动优质发展获取的实质上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需要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建工作等情形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防止纯粹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需要把履行党建工作职责,制定和执行政策、推动改革创新、打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高质量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循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形。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循廉洁自律相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以自己为先锋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形。

按照实质上需,针对不一样层级、不一样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党政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控掌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第二十八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需要保证充裕的考察时间,经过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按照考察对象的不一样情况,通过一定程度上方法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用很小一部分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式,广泛深入透彻的了解情况,按照需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五)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还有缺点和不够,鉴别印证相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七)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八)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程序,可以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一定程度上简化。

第二十九条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很小一部分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大多数情况下为: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相关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成员或者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十条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很小一部分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大多数情况下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机关相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相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很小一部分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需要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按照需可以听取巡视巡察机构、审计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一定要严格审查核验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相关事项报告,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详细、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对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需要事先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计。

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一定要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签字。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考察对象,也需要由有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出具廉洁自律情况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一定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自己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一定要写实,评判需要全面、准确、客观,用详细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涵盖下方罗列出来的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还有主要特长、行为特点;

(二)主要缺点和不够;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四)审查核验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相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形的结论。

第三十三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具有非常高素质的人员组织建设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需要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一定要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详细,认真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需要按照职位和人选的不一样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相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需要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需要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需要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大多数情况下采取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那天起30天内未予答复的,默认为同意。双方意见不完全一样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需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一定要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需要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才可以进行。

第三十六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大多数情况下需要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会闭会这个时间段,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需要征求党委委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可以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有不一样意见的;

(三)个人相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暂时还没有查清的;

(四)线索详细、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暂时还没有调查了解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暂时还没有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要问题暂时还没有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因素不要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八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一定要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讲解、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需要逐步一个个发表同意、不一样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需要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法进行表决。意见分歧很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相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复议的,需要经党委(党组)超越半数成员同意后才可以进行。

第三十九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需要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讲解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形,这当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根据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相关工作事项,需要说明详细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二)参与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越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四十条 需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一定要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自己干部人事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需要严格审核查验。

需报上级备案的干部,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职

第四十一条 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很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请任职制。

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公告前,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需要真实准确,方便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需要说明破格的详细情形和理由。公示期很多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影响不了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方罗列出来的非选举出现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二)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领导职务;

(三)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查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大多数情况下根据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具体安排工作。

第四十四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自己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够,提出要求和需要大家特别注意的问题。

对破格提拔还有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党委(党组)还需要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四十五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那天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我们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我们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我们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那天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那天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那天起计算。

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六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需要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讲解党委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有人大代表中的党员,需要仔细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需要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讲解所推荐人选的相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需要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提出,讲解所推荐人选的相关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九条 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人选,需要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相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五十条 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假设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一样意见,党委需要仔细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假设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根据政协章程和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交流、回避

第五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交流的;需通过交流锻炼提升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本次要求规定需回避的;因其他因素需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需要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一定要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可以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大多数情况下不一样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需要进行交流。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乏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需要有计划地派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坚决防止“镀金”思想和短时间行为。

(五)加强工作统筹,加大干部交流力度。逐步递次推动地方与部门当中、地区当中、部门当中、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还有其他社会组织当中的干部交流,推动形成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干部人才及时进入党政机关的良性工作机制。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严格把控掌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可以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可以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要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公告后,需要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制要求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需要同时转移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五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已结婚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还有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可以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可以在这当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可以在自己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还有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大多数情况下不可以在自己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还有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

第五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自己及其亲属的,自己一定要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自己一定要回避。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需要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需要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需要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越一年的;

(七)因健康因素,没办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或者其他因素需要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涵盖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需要满足相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六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具体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可以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根据影响期长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考查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因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需要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根据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八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可以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需要按照详细情形、工作需和个人情况综合多方面因素慎重考虑清楚,合理的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安排使用。

对满足相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需要客观公正对待。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一定要严格执行本规定的各项规定,并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未经同意私自设置职务名称、提升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用不正当手段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升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相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化,主要领导成员马上就要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马上就要离任时,冲刺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恶意修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整个过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整个过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督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规定规定的事项,根据相关规定对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相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相关领导成员还有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相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改变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避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导致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还有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需要按照详细情况,严肃追究党委(党组)及其主要领导成员、相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相关领导成员还有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仔细受理相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偏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实行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巡视巡察、机构编制、审计、信访等相关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

第六十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一定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需要根据相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对工作部门的相关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还有其他直属机构。

第六十六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按照本规定制定对应的开展办法。

第六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按照本规定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往年3月3日起施行。往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公务员任职需要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对应的职位空缺。

党风廉政五项改革内容是什么?

党风廉政建设涵盖以下内容:

1、立足教育抓预防,形成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是反腐败斗争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预防腐败工作中起着奠基和先导作用。在实践中,该行自始至终把教育放在首先位置,持续性探索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活动,真真切切提高教育的说服力,使各位干部职工进一步坚定了理想信念,筑牢了思想道德防线,提高了拒腐防变能力。

2、完善制度抓预防,创建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制度建设是预防腐败工作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时间性环节是防腐败工作起到实效的根本保证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有力措施。

3、强化监督抓预防,创新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控和监督是检验教育效果的重要途径是执行规章制度的重要保证。在实质上工作中,该行通过突出重点、完善手段、健我们全体系,努力创新权力运行监督机制,仔细落实监督工作,真真切切提高监督的制衡力,使监督成为预防腐败的一个有力武器。

4、建立健全防控廉政风险制度:要针对重点对象、重点领域和重要环节,一步一步建立健全风险预警、纠错整改、内外监督、考查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体系。

5、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利益冲突回避制度,重点完善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制度;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公职人员行为限制和领导干部亲属经商、担任公职和社会组织职务等有关制度规定,防止领导干部利用公共权力或自己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6、健全领导干部报告个人相关事项等制度: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配偶孩子从业、财产、出国境等相关事项公开制度的试点,建立健全对国家工作人员配偶孩子移居国(境)外的管理制度,制定配偶孩子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的核心内容是反腐倡廉。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正职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党风廉政建设的五项内容详细为:

1、党风廉政建设报告制度

2、领导干部廉政考评制度

3、党风廉政建设评议制度

4、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5、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二、共产党党风廉政建设的觉心:

1、“全党一定要牢牢的记在心里,不能忘了,反对腐败是党心民心所向。有党心民心作力量源泉,反腐败斗争理所当然成功。”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党和国家全局高度,充分肯定往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获取的新成效,深入透彻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明确提出现目前和未来一个时期工作的整体要求和主要任务,讲话旗帜鲜明、振聋发聩,对我们坚守阵地、夯实成果、深化拓展,持续性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夺取反腐败斗争新成功,具有重要详细指导意义

2、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滴水穿石不是一天两天就可以的。主要是在达到不敢腐、不可以腐、不想腐上还没有获取绝对性成功,腐败活动减少了但并没有绝迹,反腐体制机制建立了但还不够完善,思想教育加强了但思想防线还没有筑牢,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重构政治生态的工作艰巨繁重。开弓没有回头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一场输不起的斗争,一定要决战决胜,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不变、猛药去疴的决心不减、刮骨疗毒的勇气不泄、严厉惩处的尺度不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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