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规划局官网,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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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规划局官方网站?

顺义规划局官方网站:www.sodig.com

顺义规划局负责组织城乡规划建设问题的研究;受区政府委托,在市规划委领导下负责组织编制本区域整体规划、控制性具体规划;协调城乡规划与最近几天、年建设计划的衔接工作。根据市规划委统一具体安排,组织开展各种城市规划、城市设计、专项规划和控规的编制和修订工作。

顺义规划局负责本区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北京城乡规划规定》;起草贯彻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意见和办法;依法管理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

顺义规划局负责本区域内建设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审批及本区域内重要地区、重要工程项目标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审批城镇居民私有房屋的翻建、扩建工程;审批重要大街两侧和区政府规定的特定地区内,建筑物改造和外部装修工程。

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为了规范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按照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制定的规定。

按照往年12月22日《国务院有关更改〈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修订,自往年5月1日起施行。

(往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2号发布 按照往年12月22日《国务院有关更改〈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按照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核查验、决定、发布、解释,适用本规定。

违反本规定规定制定的规章无效。

第三条 制定规章,需要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守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满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相关规定。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可以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多其义务的规范,不可以增多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可以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多其义务的规范。

第四条 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规章,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或者同级党委(党组)。

制定重要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

第五条 制定规章,需要真真切切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需要履行的义务的同时,需要规定其对应的权利和保证权利达到的途径。

制定规章,需要反映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相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需要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担负的责任。

第六条 制定规章,需要反映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转变。

制定规章,需要满足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一样或者相近的职能需要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担负,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第七条 规章的名称大多数情况下称“规定”、“办法”,但不可以称“规定”。

第八条 规章用语需要准确、简洁,条文内容需要明确、详细,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主要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大多数情况下不分章、节。

第九条 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条件尚不成熟,需制定规章的,国务院相关部门需要联合制定规章。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国务院相关部门独自制定的规章无效。

第二章 立项

第十条 国务院部门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的相关机构觉得需制定部门规章的,需要向该部门报请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觉得需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需要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报请立项。

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第十一条 报送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需要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想处理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门法制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需要对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和公开征集的规章制定项目建议进行评估论证,拟订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发布。

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需要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

第十三条 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需要加强对执行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领导。对列入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项目,担负起草工作的单位需要抓紧工作,根据要求上报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法制机构需要及时跟踪了解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详细指导。

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对拟增多的规章项目需要进行补充论证。

第三章 起草

第十四条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门领导组织起草,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组织起草。

国务院部门可来最终确定规章由其一个或者哪些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的相关机构详细负责起草工作,也可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来最终确定规章由其一个部门或者哪些部门详细负责起草工作,也可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第十五条 起草规章,需要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相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各种形式。

起草规章,除依法需保密的外,需要将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的期限大多数情况下很多于30日。

起草专业性很强的规章,可以吸收有关领域的专家参加起草工作,或者委托相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第十六条 起草规章,涉及社会公众普遍特别要注意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碰见的突出矛盾,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多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要利益调整事项的,起草单位需要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

起草的规章涉及重要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要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很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特别要注意关注,需进行听证的,起草单位需要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听证会依照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组织: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单位需要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发布听证会时间、地址位置和内容;

(二)参与听证会的相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规章,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三)听证会需要制作笔录,认真记录发表讲话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四)起草单位需要仔细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自不同的意见,起草的规章在报送审核查验时,需要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

第十七条 起草部门规章,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需要充分征求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

起草地方政府规章,涉及本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需要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单位与其他部门有不一样意见的,需要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可以获取完全一样意见的,起草单位需要在上报规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章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八条 起草单位需要将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一样意见和其他相关材料按规定报送审核查验。

报送审核查验的规章送审稿,需要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哪些起草单位共同起草的规章送审稿,需要由该哪些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规章送审稿的说明需要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规定的主要措施、相关方面的意见及其协调处理情况等作出说明。

相关材料主要涵盖所规范领域的实质上情况和有关数据、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大数据细分研究报告、国内外相关立法资料等。

第四章 审核查验

第十九条 规章送审稿由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核查验。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核查验:

(一)是不是满足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相关规定;

(二)是不是满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三)是不是与相关规章协调、衔接;

(四)是不是正确处理相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五)是不是满足立法技术要求;

(六)需审核查验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规章送审稿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一)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出现重要变化的;

(二)相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很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相关机构或者部门充分协商的;

(三)没有按照本规定相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

(四)上报送审稿不满足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法制机构需要将规章送审稿或者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相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法制机构可以将规章送审稿或者更改稿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的期限大多数情况下很多于30日。

第二十二条 法制机构需要就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相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规章送审稿涉及重要利益调整的,法制机构需要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咨询可以采用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等各种形式。

规章送审稿涉及重要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要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很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特别要注意关注,起草单位在起草途中未举行听证会的,法制机构经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举行听证会。举行听证会的,需要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组织。

第二十四条 相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一样意见的,法制机构需要进行协调,力求达成完全一样意见。对有很大争议的重要立法事项,法制机构可以委托相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进行评估。

经过充分协调不可以达成完全一样意见的,法制机构需要将主要问题、相关机构或者部门的意见和法制机构的意见及时报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协调,或者报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五条 法制机构需要仔细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单位协商后,对规章送审稿进行更改,形成规章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说明需要涵盖制定规章拟处理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措施还有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情况等。

规章草案和说明由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提出提请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相关会议审议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的规章草案,由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提出提请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相关会议审议的建议。

第五章 决定和发布

第二十七条 部门规章需要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地方政府规章需要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我们全体会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审议规章草案时,由法制机构作说明,也可由起草单位作说明。

第二十九条 法制机构需要按照相关会议审议意见对规章草案进行更改,形成草案更改稿,报请本部门首长或者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发布。

第三十条 发布规章的命令需要载明该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部门首长或者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自治州州长署名还有发布日期。

部门联合规章由联合制定的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发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

第三十一条 部门规章签署发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还有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发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还有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三十二条 规章需要自发布那天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还有发布后不马上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发布那天起施行。

第六章 解释与备案

第三十三条 规章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

规章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制定机关解释:

(一)规章的相关规定需进一步明确详细含义的;

(二)规章制定后产生新的情况,需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规章解释由规章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核查验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制定机关批准后发布。

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 规章需要自发布那天起30日内,由法制机构依照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规定》的相关规定向相关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觉得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核查验的建议,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处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觉得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违反其他上位法的相关规定的,也可向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核查验的建议,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依法不具有规章制定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公布具有普遍管束力的决定、命令,参照本规定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需要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还有上位法规定,及时组织开展规章清理工作。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满足上位法规定的规章,需要及时更改或者废止。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对相关规章或者规章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作为更改、废止相关规章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九条 规章的更改、废止程序适用本规定的相关规定。

规章更改、废止后,需要及时发布。

第四十条 编辑出版正式版本、民族文版、外文版本的规章汇编,由法制机构依照《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往年1月1日起施行。

安置规定要审议了吗?

针对详细哪个安置规定要审议,我需更多的背景信息才可以回答。大多数情况下来说,安置规定是指有关农村征地拆迁后的被拆迁户或居民的安置规定和措施,这涉及到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等问题。不一样地区、不一样国家的安置规定都拥有所不一样,有部分还处于起草或更改中,因为这个原因需详细情况详细分析。

安置规定本次人大会议没审议最近几天不会再审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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