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综治办主要解决什么问题,村治安隐患排查内容有哪些方面

镇综治办主要解决什么问题,村治安隐患排查内容有哪些方面

镇综治办主要处理什么问题?

镇综治办主要处理社会治安和基层治理问题。因为镇综治办是由政府建立的组织,其职责是负责详细指导和协调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基层社会事务管理工作,提升基层管理水平,保证基层社会治安稳定和良好的蓬勃发展和进步环境。除了社会治安和基层治理外,镇综治办在实质上工作中还需要积极配合部门逐步递次推动信访和矛盾纠纷处理、开展文明城市创建和农民培训等工作。因为这个原因,可以看得出来镇综治办在促进社会安定和进步,提升地方发展水平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镇综治办主要处理社区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问题。 镇综治办是由政府机构、社区居民和社会组织共同组成的,其职责是逐步递次推动社区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镇综治办会负责具体安排社区事件处置、收集社会反馈信息、提供社会服务等,以保证社区安宁、和谐、稳定。 除开这点镇综治办还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理,在特殊时期下保持社会稳定,为居民提供安全保证。 总而言之,镇综治办主要负责社会治安维护和社会服务,旨在打造平安和谐的社区环境。

镇综治办全称为镇综合治理办公室。主要处理镇域内出现的治安问题,化解矛盾纠纷问题,防止矛盾激化,排查信访问题,将问题处理于萌芽状态。

镇综治办主要处理治理辖区内面临的社会治安问题重要因素是镇综治办是政府为了维持辖区安全而设立的机构,其下设有多个部门,涵盖公安、交通、环保等,主要职责是做好安全防范和服务管理工作,治理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定,为民众创造出一个和谐的生活环境镇综治办还应该协调辖区内的各项资源,定期抽查和检查重点行业、场所和重要岗位,对不满足管理规定、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及时予以纠偏和严惩,真真切切保证民众的生命、财产和合法权益

乡镇综治办是针对从事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的全部详细工作的。 乡镇综治办的工作职责是:

1、制定治安治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开展:研究制定本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开展;

2、详细指导并督促治安工作:详细指导、督促和协调本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3、加强治安工作建设并完善互联网队伍:加强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法治建设等各自不同的有关组织建设,健全井完善名项工作的互联网队伍;

4、化解矛盾纠纷排查治安问题并协调处理: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治安突出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排查治理、协调处理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

5、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并报考问题社区整改意见:定期检查、详细指导、督促辖区内综治工作落实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单位、村委会、社区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视情况采用对应的措施;

6、整理台账、资料存档工作:反馈工作信息,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綜合治理维护稳定各自不同的工作台账,真真切切做好软件资料规范整理存档工作;

7、总结综治工作:做好综治工作上情下达和下情上报工作,协调、组织总结推广综治工作经验;

8、调查、探索综治新方式:开展调查研充,探索综治工作新方式,当好综治委领导的参谋助手;

9、其他:完成县綜治委和上级交办的基他工作任务。

一、镇综治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村级基础相对薄弱,综合治理作用很难有效发挥。现在,各村大多唯有一、两名专职干部,人员力量不可以满足要求,而且,大部分人员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不强,工作效率不高,很难保证综治工作有效开展。

  (二)没有充分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机制。部分单位对综治工作缺少足够的重视,虽然每一年都签署目标责任书,但因督查落实、检查考评和奖惩制度不够健全,各职能部门联动作用发挥不够好,没有形成有效的合力。尤其是对酒店等场所的管理,涉及工商、公安等多个部门,因为多头管理,各个主管部门很难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

  (三)执法行为不够规范,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执法为民观念和责任心不够强,对群众的合理要求不可以及时依法办理;部分执法人员工作态度粗暴,不按

 程序执法,损害了群众利益。

  二、对策与建议

  做好综合治理工作,有效处理各自不同的矛盾和问题,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是保证我镇经济迅速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唯有发挥镇党委、政府的统筹领导作用,协调公安、司法等部门,改变农村各位干群参加,把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集中起来,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才可以创建综治工作良好局面。针对这个问题建议:

  (一)完善各个主管部门协调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充实镇村综治办公人员,真真切切加强对全镇综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镇综治办的综合协调作用。发挥镇综治办的牵头作用,履行好详细指导、协调等职责,创新工作思路和方式,努力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细化分解任务,明确各村、各个相关机构负责人的职责,真真切切落实综治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健全组织互联网,构建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根据 “谁主管、谁负责”的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健全镇村综治组织互联网,发挥镇信访办、司法所、派出所的职能,形成联动互联网,形成防治矛盾纠纷的综合优势。同时,加强镇村治安防控设施建设,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提高防范能力。

  (三)奠定综治基础,加强综治队伍建设。公安、司法机关作为综治工作的中坚力量,应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保证真正达到警力下沉、司法入户,提升维护社会治安的能力和水平。同时,进一步加强村级综治维稳组织建设,积极采用措施落实相关待遇,把热爱综治工

 作、懂一定法律知识、年富力强的人员充实到基层综治组织中,并加强对农村综治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提升他们依法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

  (四)完善综治工作有关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一是制定应急预案。结合我镇综治工作的实质上,制定针对性强、详细可行的应急预案,遇有矛盾、问题出现,做到措施、人员等及时到位,防止矛盾的升级和激化。二是制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方案。充分发挥各村治保主任的作用,及时掌握并熟悉矛盾纠纷信息,重点排查调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可能转化成刑事案件的矛盾纠纷。三是健全有关考查制度。加强对镇、村和相关单位综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查,落实重要事件一票否决制、责任追究制、纳入年终考查评比等多项措施,真真切切兑现奖惩。四是完善综治经费保证制度。严格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的相关规定,落实综治工作专项经费,同时积极探索各种渠道筹集综治经费。

  (五)加大加强宣传的力度教育力度,打造良好的社会综治环境。紧紧紧跟建设“平安阮桥”的目标,加大加强宣传的力度力度,动员广大的人民群众积极参加综治工作。积极挖掘我镇综治工作的亮点,积极发现典型,培养典型,宣传典型,发挥示范效应。对见义勇为的先进人物和过往经历,进行大张旗鼓地表彰、宣传,打造充满正义、正气的社会舆论氛围。进一步强化法制宣传教育,尤其是青少年的普法教育引导工作,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与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运用宣传栏、发放传单、广播等各种形式,加大对各村的法制宣传,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和法制意识。

主要处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治安突出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排查治理、协调处理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

村治安隐患排查内容有什么?

一是对本地农村治安状况进行全面彻底排查,确定一批治安混乱的重点地区、重点部位、突出治安问题和负案在逃人员、称霸一方的黑恶势力。

二是结合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两抢一盗等专项斗争,严厉打击农村地区的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尤其是对那些村霸、水霸、菜霸等流氓恶势力要重拳出击,坚决铲除。公安部要求,每个省份、市级公安机关都要挂牌督办一批大案,限期破案。

三是大力加强农村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对容易滋生违法犯罪的出租屋、小旅店、小洗浴、歌舞厅、网吧等场所,对治安规则和程序混乱的城郊结合部、集贸市场和案件事故多发路段,对炸药、雷管和剧毒等危险物品等都要重点加强管理。

四是深入开展农村警务战略,大力加强农村公安基层基础工作,提升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能力。

五是积极帮助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专门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社会治安专项组工作职责?

贯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政策和相关规定,负责研究扫黑除恶、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的排查整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各自不同的形式的基层平安创建活动,提升群众安全感和对社会治安满意度,完善并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往年平安建设县域社会治理工作要点?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详细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仔细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县委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根据省、市、县平安建设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全力逐步递次推动县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全面深化平安建设,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建党 10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全力做好全县交通运输行业保稳定、护安全、促和谐工作,推动全县交通运输事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环境。

二、进一步完善落实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1、真真切切探索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严格落实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各个相关机构各股室各司其职、各位职工干部广泛参加的新型治理体系。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互联网建设,配齐配强领导,充实工作力量。

2、建立健全重要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将重要工程项目建设和重要政策制定社会风险评估纳入党组、行政决策工作必经程序,真真切切提升决策科学化水平。对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重要项目进行风险评估,从源头减少矛盾纠纷。

3、根据“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采用定期抄告督办、落实领导包案等办法限期化解突出矛盾纠纷。进一步对因突出矛盾纠纷化解不力致使出现影响稳定问题的单位、股室实行平安建设工作一票否决。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漏报、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的,但凡是引发影响稳定的问题,全部实行责任倒查。

4、健全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支付、意外事故、安全生产、企事业单位改革与转岗分流、退(离)休职工待遇、收取的费用管理等领域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机制,高效、稳妥地化解矛盾纠纷。

5、健全群体性事件苗头隐患排查、研判、报送、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落实应急力量等保证措施,全面加强培训和平日综合演练,提升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重点地区和突出问题排查整治

6、对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问题进行深入排查整治。针对车站、物流、城市客运、危险品运输、交通工程建设领域等易引发治安问题的场所和环节,根据“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整治的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详细岗位和责任人。对治安重点地区情况复杂、矛盾突出、处理难度很大的地方,要实行党政领导包点整治制度。要紧跟热点和难点,找准工作突破口,集中力量开展重点整治,并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制度,保证边治理、边改进、边夯实,做到整治一处、

青海政法工作规定开展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做好新时代整个省政法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青海实质上,制定本开展细则。

  第二条本开展细则适用于省委和市(州)、县(市、区)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

  第二章 党委对政法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省委和市(州)、县(市、区)党委需要坚决服从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全面领导,严格执行党中央有关政法工作的大方向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加强对本地区政法工作的领导。

  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保证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证人民安居乐业的有关职责任务,与政法单位相互支持、相互配合,推动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加强过硬队伍建设,深化智能化建设,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第四条省委和市(州)、县(市、区)党委需要依据《规定》的相关规定,健全落实对本地区政法工作领导责任的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政法领域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工作机制,统筹政法工作中事关维护国家安全尤其是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政治安全重要事项。

  (二)健全完善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机制,统筹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分析研判社会稳定形势,及时妥善处理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和突发事件,逐步递次推动反分裂反恐怖斗争,遏制境外宗教渗透活动。

  (三)建立健全平安建设工作机制,健全以平安建设工作机制为平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反邪教等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各方面资源力量,组织逐步递次推动社会治理创新,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逐步递次推动反邪教工作。

  (四)统筹规划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到同部署、同逐步递次推动、同督促、同考查、同奖惩。推动政法单位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和程序,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促进经济优质发展。

  (五)健全完善对政法单位的监督工作机制,明确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党委政法委员会职责分工,优化监督机构和职能,督促政法单位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要决策和省委部署要求,保证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开展。

  (六)健全执法司法保证工作机制,根据中央政法领域改革方案要求,加强党对政法队伍建设的领导,完善政法干警依法履职保证制度,推动创新政法干警干事创业激励机制,督促改善执法司法条件。

  (七)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其他机制。

  第五条省委和市(州)、县(市、区)党委按照《规定》规定,发挥党委政法委员会熟悉了解政法干部的优势,支持其帮助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加强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各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及组织部门向上一级党委及组织部门推荐干部建议人选时,需要事先听取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意见。地方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书记的任免,地方党委一定要事先征求上一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的意见,副书记的任免在向上一级党委组织部备案的同时,抄送上一级党委政法委员会。

  党委政法委员会需要配合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做好对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平日了解、综合分析、年考查等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政法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帮助同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加强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配合同级组织部做好政法单位领导干部的推荐考察工作,按照工作需对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建设提出意见建议。

  党委政法委加强对政法队伍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会同党委组织部门、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共同做好政法干部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委和市(州)、县(市、区)党委按照《规定》的相关规定,加强政法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支持和逐步递次推动党委政法委员会帮助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对政法单位违法违纪党员干部的监督检查、审核查验调查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党委政法委员会机关、政法单位的纪检监督工作。

  第七条省委和市(州)、县(市、区)党委需要加强政法工作基层基础建设,建立人财物向基层倾斜的政策保证体系,赋予基层政法单位与履行职责相匹配的职权,选好配强基层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充实基层政法工作力量。

  第三章 党委政法委员会的领导

  第八条省委和市(州)、县(市、区)党委设置政法委员会,在党委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其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同级党委根据党中央精神和上一级党委要求,结合本地区实质上审批确定。

  党委政法委员会由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若干组成,书记大多数情况下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需要保持相对稳定。党委政法委员会委员由政法单位、武警部队主要负责同志及军(分)区(武装部)有关负责同志兼任。

  乡镇(街道)党组织配备政法委员,由乡镇(街道)不是政府正职的党委副书记兼任,在乡镇(街道)党组织领导和县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详细指导下,协调基层政法单位,推动落实政法工作。乡镇(街道)政法委员的任免应抄送县(市、区)党委政法委员会。

  第九条党委政法委员会需要依据《规定》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履行职责任务的工作制度:

  (一)健全完善政治轮训制度,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组织政法干警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党中央及省委重要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精神,统一思想和行动,打牢高举旗帜、忠诚使命的思想基础。学习鉴定作为平日了解考查领导干部的依据。

  (二)健全完善重要事项协调制度,组织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定,研究协调政法单位当中、政法单位和相关部门、地区当中相关重要事项,统一政法单位思想和行动;逐步递次推动落实维护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和全面依法治省领导机构的决策部署,支持配合其办事机构工作。

  (三)健全完善党建详细指导制度,统筹推动政法单位党建工作,坚持条块结合、上下联动、有机衔接,推动党建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相互促进。

  (四)健全完善督促检查制度,加强对政法工作督查详细指导,统筹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反邪教、反暴恐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开展工作。

  (五)健全完善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制度,统筹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组织制定工作预案和应对措施,逐步递次推动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六)健全完善支持和监督政法单位依法行使职权制度,检查政法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情况,调查分析执法司法中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详细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密切配合,逐步递次推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七)健全完善政法舆情变动分析研判制度,详细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及相关部门做好依法办理、宣传报道、舆论引导和社会面管控等有关工作。

  (八)健全完善大数据细分研究通报表彰制度,统筹规划大数据细分研究工作,详细指导政法单位加强调查研究,尽早知晓掌握并熟悉社会稳定形势、政法领域改革和政法工作中产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组织评选优秀大数据细分研究成果,评选表彰成果纳入绩效考评体系,推动优秀成果共享共用。

  (九)完成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制度建设任务。

  第十条省委和市(州)、县(市、区)党委政法委员会需要派员列席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民主生活会,掌握并熟悉政法单位领导班子思想作风状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和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省委和市(州)、县(市、区)党委政法委员会和乡镇(街道)政法委员负责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的规范化建设实体化运行工作,落实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整合资源,推动有关单位人员入驻综治平台,共同开展工作。

  省、市(州)综治中心负责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协调、督导检查、考查评价、法治宣传教育等工作。县(市、区)综治中心负责做好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协调、详细指导、推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落实,一步一步建立统一的服务管理平台。

  乡镇(街道)综治中心通过建立统一的服务管理平台,对辖区内群众涉及综治维稳、社会治安、矛盾纠纷等事项的求助、投诉、报警联动、处理、督办、反馈,做到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

  第十二条党委政法委员会需要建立健全工作协作机制,会同党委组织部门加强对政法系统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平日了解、监督详细指导。对政法领导干部人选的考察意见,需要紧跟其政治品行、理论水平、专业能力、作风状态、廉洁自律等情形提出。

  第十三条党委政法委员会需要详细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密切配合,完善与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衔接和协作配合机制,逐步递次推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党委政法委员会需要探索建立落实司法责任制与政法干警执法办案违纪违法查处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执法司法责任制及其惩戒、责任查究制度的内部监督作用。

  第四章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领导

  第十四条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需要依据《规定》的相关规定,加强对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法工作的领导,贯彻党中央有关政法工作大方向的政策方针,执行党中央还有上级党组织有关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落实同级党委及其政法委员会部署要求。

  第十五条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需要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履行好下方罗列出来的主要职责任务:

  (一)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还有省委重要决策部署,维护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

  (二)遵循和开展宪法法律,带头依法履职,逐步递次推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三)研究影响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或者重要案件,制定依法处理的原则和政策措施;

  (四)研究推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全面深化改革,研究制定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执法司法政策措施,提升执法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党建工作和政法队伍建设;

  (六)完成上级党组(党委)和党委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需要建立健全在执法办案中发挥领导作用制度,坚持党组(党委)领导核心作用与领导班子依法履职相统一,把党的主张依法依规转化为政法单位的决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

  建立健全党组(党委)成员依照工作程序参加重要业务和重要决策制度,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开展。

  第五章 请示报告

  第十七条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对同级党委负责、受同级党委监督,对下方罗列出来的重要事项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

  (一)贯彻党中央还有省委有关政法工作的重要方针政策、关系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要事项;

  (二)维护国家安全尤其是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政治安全重要事项;

  (三)本地区、本系统政法工作重要改革方案;

  (四)拟制定的政法队伍建设重要政策措施,重要干部人事情况;

  (五)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报告的重要工作,需征求同级人民政协意见的重要工作;

  (六)拟出台的重要执法司法政策措施;

  (七)拟以党委名义举行的会议,拟召开的系统性重要会议,上级单位在本地召开的重要会议、举行的重要活动,拟集中开展的重要专项执法司法活动;

  (八)需党委处理的特殊困难和重要问题,在履职中发现的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权益的重要问题;

  (九)本地区、本系统政法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向同级党委请示重要事项,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同时抄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

  第十八条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对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

  (一)本地区、本系统贯彻落实党中央还有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重要事项的重要进展和结果情况;

  (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半年和年工作情况;

  (四)具有很大影响的重要突发案(事)件重要进展情况和结果情况;

  (五)加强党建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情况;

  (六)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七)党中央还有同级党委要求报告的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

  政法工作整体情况、省委政法委员会牵头办理或者统筹协调的重要事项情况,由省委政法委员会统一报告省委,省直政法单位帮助做好有关工作。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向同级党委报告重要工作,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同时抄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

  第十九条省直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市(州)党委政法委员会需要向省委政法委员会请示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

  (一)涉及整个省政法工作大局,需提请省委政法委员会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相关地区、部门当中存在分歧,经反复协商仍不可以达成完全一样,需省委政法委员会协调的重要事项;

  (三)本地区本部门政法重要改革方案和措施;

  (四)出台重要执法司法政策性文件,提出涉及重要体制和重要政策调整的立法建议;

  (五)上级党委交办的重要事项和需省委政法委员会统筹研究把控掌握原则、政策的重要事项;

  (六)政法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尤其是政治安全及区域经济发展等重要事项的有关政策措施问题;

  (七)拟以省委政法委员会名义召开会议或者印发文件;

  (八)需要向省委政法委员会请示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省直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市(州)党委政法委员会需要向省委政法委员会报告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决策部署情况;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有关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情况;

  (三)贯彻落实省委政法委员会工作部署、指示和决定情况;

  (四)重要工作部署和逐步递次推动情况,半年和年工作情况;

  (五)重要政法改革部署和逐步递次推动落实情况;

  (六)政法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尤其是政治安全及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事项处理情况;

  (七)具有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

  (八)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政法领域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情形;

  (九)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详细案件处理情况;

  (十)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突发敏感案(事)件进展和结果情况;

  (十一)需要向省委政法委员会报告的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

  第二十一条政法工作重要事项请示报告需要经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或者传批审定,以组织名义进行,不可以以党组织负责同志名义代表党组织请示报告。除上级党组织负责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可以直接向领导同志自己报送请示报告。

  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定》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根据规范程序、规范形式报送请示报告。请示报告需要逐级进行,除特殊规定外大多数情况下不可以越级请示报告,不可以多头报文、非密定密和低密高定,不可以在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报告做到一文一事。

  第二十二条政法工作重要事项需要事前请示,情况紧急来不及请示的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履职尽责临机处置,并及时进行后续请示报告。

  定期报告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时间进行,专题报告按照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进行,突发性重要事件需要及时报告,并按照事件发展处置情况做好续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政法工作重要事项请示报告需要按照事项类型和缓急程度采取口头、书面方法进行。口头请示报告视情况采取通话、当面、会议等方法,并做好记录和资料留存,保证有据可查。

  针对情况紧急或者重要事项处理尚处于初步酝酿阶段的,可以采取口头方法先行请示报告,后续再以书面方法补充请示报告。非紧急情况、重要事项处理处于相对成熟阶段或者不适宜简单方便进行的请示报告,需要采取书面方法。

  第二十四条请示的答复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坚持向谁请示由什么人答复,情况特殊下受理请示的党组织可以授权党组织相关部门代为答复。对受理的紧急请示事项,受理请示的党组织需要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间要求的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结束,确有情况特殊没办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结束的,需要主动向提出请示的党组织说明。

  受理报告的党组织需要加强对报告的综合分析利用。针对有推广价值的典型经验做法,可以通过一定程度上形式进行宣传;针对共性问题,需要予以重视并研究处理;针对有价值的意见建议,需要仔细研究吸收、推动改进工作。

  第二十五条市(州)、县(市、区)党委政法委员会参照省委政法委员会相关规定,确定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请示报告重要事项范围、内容等。

  第六章 决策和执行

  第二十六条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需要健全完善决策程序,根据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很小一部分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及时对以下事项研究作出决定、决策部署或者指示:

  (一)涉及贯彻落实党中央还有上级党组织、党委政法委员会对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和指示的重要事项;

  (二)下级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本单位在履行职责中需决策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提出决策方案需要充分调查研究,可以采用协商对话会、座谈会、听证会和开展民意调查等方法公开征求和听取意见。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重要事项,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可能对社会稳定等导致很大影响的重要决策事项,决策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估。

  决策方案需要在提请有关会议讨论前,提交相关机构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查验。不可以以征求意见方法代替合法合规性审核查验。在履行有关程序后,将决策方案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提请有关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八条省委和市(州)、县(市、区)党委需要依据《规定》规定,建立健全委员会我们全体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研究部署政法工作制度,将政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处理政法工作重要问题,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针对党中央还有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一定要坚决贯彻执行。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发挥统筹协调职能作用,帮助党委详细指导督促相关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坚决执行党中央还有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

  第三十条提出请示报告的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贯彻执行党中央还有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途中,觉得原请示报告事项需作出调整的,一定要根据谁决策、谁审批的原则,报原决策单位审批,但是在批准前需要坚决执行。

  第七章 监督和责任

  第三十一条省委和市(州)、县(市、区)党委需要支持和监督政法单位依法行使职权,将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内监督体系,实行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提高监督合力。

  党委政法委员会需要详细指导、推动政法单位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监督制约体系,构建权责清晰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完善程序化、平台化、公开化管理监督方法;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根据党务政务公开规定,依法有序逐步递次推动审判执行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司法行政公开、狱(所)务公开,完善政法单位当中监督制约机制。

  第三十二条省委和市(州)、县(市、区)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需要依据《规定》的相关规定,加强对政法工作全面情况和重要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一)开展巡视巡察。党委对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级党委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开展巡视巡察,重点监督对党中央还有上级党组织有关政法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决定、指示等贯彻落实情况,并及时对巡视巡察情况进行通报。

  (二)开展政治督察。党委政法委员会对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下级党委及其党委政法委员会贯彻党中央和党委政法工作重要决策部署情况,履行政法工作职责任务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党委政法委可以自行开展政治督察,也可与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政法机关联合开展政治督察。

  (三)开展综治督导。党委政法委员会对相关地区和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平安建设情况等进行督导检查。重点督导检查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社会治理的重要决策部署,逐步递次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排查整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推动重点领域、行业、物品安全管理还有流动人口、特殊人群、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详细指导协调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等情形。

  (四)开展执法监督。党委政法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政法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并详细指导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的执法监督工作。加强常态化执法监督工作,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治理和案件评查等监督活动,完善执法司法政策措施,制定案件评查规则,注重评查结果运用,有效防范和纠偏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监督和支持政法单位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督促依法及时办理有重要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详细指导协调上级党组织交办的重要疑难敏感案(事)件依法处理等情形。

  (五)开展纪律作风督查巡查。党委政法委员会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的对象涵盖各级党委政法委机关、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政法系统我们全体工作人员。重点是政法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法司法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人员,举报线索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及人员。党委政法委员会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的主要内容涵盖政法队伍纪律作风建设整体情况、重要政策法规和制度规定贯彻执行情况、执法司法重点问题整治情况、违纪违法重要案件查处情况、廉政风险防控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等。要健全党委政法委、纪检监察、组织等部门当中衔接配合机制,保证督查巡查的实质上效果。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需要建立健全向批准其设立的党委全面述职制度和重要决策执行情况督查反馈机制,保证党中央还有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得到贯彻落实。

  第三十三条督促检查可以采用听取汇报、谈话、调阅文件资料、召开会议、暗访、问卷调查和案件督办、案件还有相关政策法律问题协调、案件评查等方法进行。

  对督促检查发现的问题坚持“谁督查、谁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被督促检查对象制定整改措施,集中整改落实。

  督促检查结果需要与领导班子年考查、干部选拔任用、巡视巡察等有序衔接,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查评价、评先选优、提拔使用、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必要时,督促检查情况向党委和党委政法委员会报告,并通报政法单位。

  第三十四条省委和市(州)、县(市、区)党委需要加强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级党委履职情况的考评考查,并将考查结果作为对相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查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一)结合领导班子年考查、民主生活会等,定期检查和考评考查党委政法委员会履职情况;

  (二)定期听取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述职,加强对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履职情况考评考查;

  (三)在考查下一级党委常委会开展工作情况时,注重了解领导开展政法工作情况。

  第三十五条党委政法委员会需要建立健全委员述职制度,全面了解、掌握并熟悉委员履职情况,及时提出详细指导意见。委员述职以会议述职、书面述职等方法进行。

  第三十六条党委政法委员会需要按照《规定》的相关规定,健全完善常态化执法司法检查工作机制,开展常态化执法司法检查活动,定期分析研判本地区执法司法质量状况,及时发现普遍性、突出性执法司法问题,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努力提高执法司法的质量、效率和公信力,逐步递次推动创造公正执法司法环境。

  对发现的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不履行或者错误履行职责,或者政法干警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需要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落实。

  第三十七条相关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在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中,违反《规定》和相关党内法规制度规定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由党委政法委员会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或者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办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需要担负责任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本开展细则详细解释工作由省委政法委员会担负。

  第三十九条本开展细则自往年1月13日起施行。此前本省公布的党内相关政法工作规定,凡与本开展细则不完全一样的,根据本开展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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