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山西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山西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整个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服务效能,减化工作环节,真真切切减轻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为参保单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和我省相关规定,结合整个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实质上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整个省各级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办公室(以下简称“征缴办”)的业务管理。

第三条:征缴办负责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涵盖基本养老保险费(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和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主要职能:统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统一受理缴纳报名费用申报,统一核定缴纳报名费用基数,统一征缴社会保险费,统一结算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统一进行社会保险稽核。

第四条:征缴办设置业务经办和复核岗,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考查制度和内控制度,为参保单位和职工提供高质量服务,保证统一征缴经办业务顺畅、快捷、高效。

第五条: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是维护社会保险严肃性、强制性,保证缴纳报名费用单位依法参与社会保险的重要手段。通过社会保险登记,确立参保单位、个人的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的权利义务。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涵盖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检等内容。

一、参保登记

(一)新参保单位登记办法

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填写《山西社会保险登记表》(附表一)、《山西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表》(附表二)和参保人员信息电子文档(征缴办提供电子模板),并且还可以为不同的人群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其复印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办理社会保险结算业务的银行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5、本单位上一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和本单位职工上月工资发放花名表;

6、成建制转入的用人单位还需要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单位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讲解信和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的有关信息;

7、个人电子照片(照片大小为宽20MM,高25MM,分辨率350像素(PX)/英吋,最大不可以超越150K,底色为白色,照片名称为:居民身份证号·jpg)。

征缴办对用人单位填写的表式内容和登记材料进行核验,[审核通过]的,为用人单位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同时为参保人员建立和印发《山西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附表三)。

(二)原在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单位的登记办法

实行五险统征后,原在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单位,在3个月内到征缴办重新办理登记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其复印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办理社会保险结算业务的银行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征缴办对提供资料审查核验正确后,核发新证,收回旧证。

(三)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编号办法

为方便参保单位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和参保人员查询自己信息,实行统一征缴后,征缴办和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系统中的单位编号和个人编号统一进行升级,达到参保单位和个人同人同库管理。参与企业养老保险的,单位、个人编号以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中的编号为准;未参与企业养老保险的,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编号为准。

二、变更登记

参保单位下方罗列出来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出现变更时,应及时向征缴办提出变更申请,征缴办需要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1、单位名称;

2、住所地点位置;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4、单位类型;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6、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隶属关系;

7、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参保单位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在内容框中填写《山西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附表四),并且还可以为不同的人群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申请;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相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原《社会保险登记证》。

征缴办审查核验参保单位在内容框中填写的《山西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附表四)是不是准确正确,核对相关证件和资料是不是真实齐全。[审核通过]的,变更参保登记相关事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注销登记

参保单位出现解散、破产、撤销、合并和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跨统筹范围成建制转出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纳报名费用义务的,需要自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那天起30日内,向征缴办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参保单位申请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时,需要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填写《山西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申请表》(附表五),并且还可以为不同的人群提供以下资料和证件:

1、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

2、注销公告或法院裁定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

3、工商执照注销或相关机关批准注销的证明;

4、《社会保险登记证》;

5、相关部门批准转出及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接受的证明。

征缴办对参保单位提供的申请及有关资料进行核验,[审核通过]后,办理注销登记,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年检

《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年检和换证制度。年检应与工商行政及相关部门年检工作相结合,每一年1-6月份进行,详细时间另外单独公告。《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工作、单位年缴纳报名费用基数申报核定和上一年单位缴纳报名费用确认工作一并进行。

参保单位应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年检时间,填写《山西社会保险登记年检表》(附表六),并按照官方要求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征缴办受理参保单位《山西社会保险登记年检表》(附表六)及有关资料。审查核验所填写的主要内容是不是满足年检要求,并就相关内容与信息系统数据对比审查核验,审查核验内容涵盖:

1、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上年验证等情形;

2、参保人员数量增减变化情况;

3、申报缴纳报名费用工资、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4、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情况。

征缴办为通过年检的参保单位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注核查检验标记或印章。5年期满的予以换证。

第六条:社会保险缴纳报名费用申报与核定

参保单位每一年初(1-4月)要及时申报单位和职工缴纳报名费用工资基数,征缴办负责按年核定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纳报名费用基数。参保单位需带上以下资料:

1、《山西社会保险缴纳报名费用申报表》(附表七);

2、《山西参与社会保险人员登记表》(附表三);

3、《山西参与社会保险人员增减申报表》(附表八)Excel电子文档;

4、《山西社会保险缴纳报名费用工资呈报表》;

5、上年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及能反映单位上年工资支付情况的附表和账册(原件及复印件);

6、《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7、上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能反映单位工资薪金总额的附表(原件及复印件);

8、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另报《人员费用支出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9、参保单位重组、控股在异地参保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提供异地参保证明;

10、其他与缴纳报名费用基数申报相关的资料。

一、单位缴纳报名费用基数核定

参保单位缴纳报名费用基数以上年都职工工资总额,即实质上支付给职工的都劳动报酬为基数进行核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小于职工个人缴纳报名费用基数之和时,以职工个人缴纳报名费用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纳报名费用基数。

二、职工缴纳报名费用基数核定

职工个人以自己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纳报名费用基数。自己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整个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整个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核定;超越上年整个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整个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核定。

单位和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缴纳报名费用基数,原则上应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报名费用基数完全一样。按规定不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缴纳报名费用基数核定。经办人员对缴纳报名费用单位或个人报送的缴纳报名费用申报表和相关资料进行及时审查核验,在确认缴纳报名费用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纳报名费用基数满足规定,填写数据真实完全一样后,签署审查核验意见,复核人员对核定的申报内容及有关资料进行复核,经复核正确的,报领导审定后加盖审查核验专用章,核准后缴纳报名费用单位按规定期限缴纳报名费用。

三、缴纳报名费用平日申报和核定

参保单位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按月(季)向征缴办申报参保人员增减变化情况。每月(或季前一月)20日前,参保单位填写《山西参与社会保险人员增减申报表》(附表八)并且还可以为不同的人群提供当月(季)有关资料及电子报盘文件,办理当月(季)的缴纳报名费用申报手续。征缴办在年有关资料度基数核定的基础上,按照参保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审查核验,核准后办理增减人员手续,对应调整社会保险费应缴数目金额。

第七条:社会保险费征缴

每月(或季前一月)20日前,征缴办按核定后的缴纳报名费用人员数量、缴纳报名费用基数和规定费率,征缴当期、补缴、清欠、预缴、稽核、处罚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出具《山西社会保险费缴纳报名费用公告单》(附表九),告知缴纳报名费用单位按期缴纳报名费用,可选择到征缴办领取或在有关官方网站打印。每月(或季前一月)23日前,参保单位按照《山西社会保险费缴纳报名费用公告单》(附表九),通过特定委托收款或到开户银行缴纳等方法,将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至征缴办在开户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这之后到征缴办领取《山西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附表十)。

第八条:社会保险费清欠

征缴办对欠费单位应核定欠费人员数量、欠费基数、欠费时间和欠费金额,并按照参保单位缴纳报名费用情况建立缴纳报名费用台账。

对暂时无力补缴欠费的参保单位与其签署涵盖清欠时间、数目金额、违约责任等内容的补缴协议,跟踪落实清欠计划。对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征缴办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

第九条:社会保险基金分配

征缴办根据“按比例分账,优先考虑失业保险费”的原则,采用优先记足失业保险费的当期应缴部分,其他险种再按比例分配、划转的方法,及时将“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征缴的社会保险基金分配、划转至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办将有关信息通过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信息平台转送至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证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记账。

第十条:征缴办与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按月对账制度,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第十一条:实行统一征缴后,参保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款项时,一定在银行单据附言中标注:单位编号、时间、缴纳报名费用用途(正常业务缴纳报名费用、审计缴纳报名费用、滞纳金等)。没有按规定标注的,作退回处理。由此导致业务不可以及时办理的责任,由各参保单位担负。

第十二条:征缴办可以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参保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各险种应缴纳比例分别划拨至各经办机构。没有按官方要求的时间划拨的,将会针对承办人员和主要负责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导致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山西社会保险统一征缴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那天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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