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规定全文?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逐步递次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夯实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
工作总结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逐步递次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夯实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达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各项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新疆自古以来就是祖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些。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反对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第四条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根基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是逐步递次推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证。
第五条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需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国家统一,坚持各民族全部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时间建疆。
第六条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需要牢固培养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当中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和国家意识、公民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高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第七条 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各民族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相互信任、相互欣赏,创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环境,加强交往交流交融,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的社会主义新疆奉献力量。
第八条 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全面负责、民族事务部门详细指导协调、各个主管部门配合开展、社会各界广泛参加的工作格局。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
(二)研究和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蓬勃发展和进步规划,制定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目标责任,建立和完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长效机制;
(三)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相结合,统一部署、统一具体安排、统一落实、统一检检查核验收;
(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健全工作机制,完善考评体系,明确创建目标,培养培养典型,引导各族干部群众珍惜团结、维护团结、加强团结;
(五)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协调处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相关事项;详细指导、监督、检查下一级人民政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工作;
(六)做好军政、军(警)民、兵地、中央驻疆单位与地方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七)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保证和改善民生,提升各族群众生出现活水平,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整个过程,纳入公民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整个过程,纳入各族青少年学习教育整个过程;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创建活动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宗教活动场所、进乡镇(街道)、进村(社区)、进军(警)营、进团场连队,打牢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制定政策,采用经济补助、环境优化、资源倾斜等多项措施,循序渐进推动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促进在共同生出现活和工作学习中加深了解、增进感情,使各族群众手足相亲、守望相助。
第十二条 各级国家机关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需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深入逐步递次推动“去极端化”,坚持宗教的问题根据宗教的规律去做好工作,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民族团结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需要严格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三条 各级国家机关需要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完善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培养、选拔、使用和交流机制。
第十四条 乡(镇、场)、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社区需要加强本辖区内村(居)民和流动人口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民族团结进步的具体内容需要纳入市民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和行业规范。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需要做好民族团结进步的法治宣传,将民族团结相关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规划,完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引导公民知法、守法。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需要依法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坚持暴恐的问题用法治的方法去处理,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司法保证。
第十七条 教育部门需要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学校德育、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贯穿于各级各种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推动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民族知识进课堂、进考试教材。
教育部门需要积极促进义务教育阶段的少数民族学生基本掌握并熟悉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和保证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坚定不移依法逐步递次推动双语教育,建立和完善从学前到大学的双语教育衔接体系,提升双语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 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需要以现代文化引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坚持文化的问题用文化的方法去处理。完善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体系建设,逐步递次推动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农村(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农家书屋等文化惠民工程;开展具有民族性、传统性、地域性、时代性的文体活动,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法;鼓励和支持反映民族团结进步的优秀图书、文化作品的创作和双语出版物出版;鼓励和支持反映民族团结进步的影视、歌舞等文艺作品的创作,增多少数民族语言广播影视节目数量,支持各民族优秀文化作品互译,推动优秀文化作品的数字化、互联网化传播。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教育部门需要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一步一步达到初高中还没有工作或是正在找工作但还没有入职毕业生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全覆盖。
加强就业再就业人员尤其是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各族群众共同创业、有序转移就业、就地就近就业、返乡自主创业。落实各族群众创业扶持和毕业生就业政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门在招收录取工作中,需要协调各用人单位保证录用一定程度上比例的少数民族公民。
第二十条 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门需要创新社会治理模式,引导进入城市的各族公民自觉遵循城市管理规定,形成促进各族公民平等进入市场、融入城市的社会环境。
第二十一条 华侨、华人和留学生服务管理部门及单位需要加强海外新疆籍华侨、华人和留学生的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引导工作,扩大交流交往,维护祖国统一。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部门需要建立和完善流入地管理为主、流出地积极配合的管理工作机制,一步一步达到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民族团结宣传教育,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十三条 发展与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部门需要落实国家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生态资源和自然资源,促进资源开发利用更多惠及当地各族群众。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发展与改革、交通、水利等部门需要在资源勘探开发、交通、能源、水利项目建设方面,提升当地企业和劳动力的参加度。
鼓励企业吸纳当地劳动力,特别是少数民族劳动力。有条件在当地加工转化的能源、资源项目,优先在当地开展产业布局。
第二十五条 扶贫、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需要落实精准扶贫工作机制,整村逐步递次推动、定点帮扶、社保衔接,帮贫困群众精准脱贫;健全社会救助和保证机制;加强县乡村医疗及公共卫生计划生育服务互联网体系建设,满足农牧民基本医疗卫生需求,一步一步提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证水平。
第二十六条 语言文字和翻译工作管理机构需要依法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保证各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提倡和鼓励各民族相互学习语言文字。
公共场所、公用设施还有公共服务行业的牌匾、广告、告示、标志牌, 宣传类、公益类的标语等,需要同时使用规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第二十七条 文化、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需要加大各民族优秀文化遗产、传统古村落保护力度,加强濒危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古籍搜集、保护、抢救、挖掘、整理、出版和研究工作,支持各民族优秀文化传承、发展。
第二十八条 农业、林业、畜牧等相关部门需要推动特色农牧业基地建设、科技支撑、加工转化、市场开拓等方面能力建设,构建现代农牧业体系,促进特色农牧业产业持续时间发展,达到各族农牧民长时间稳定增收,打牢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物质基础。
第二十九条 发展和改革、财政、旅游、民族事务、商务、税务、金融等部门需要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扶持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民族手工业、旅游业的政策,培育民族品牌,推动民族特色产业发展。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三十条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族公民需要高举民族团结的旗帜,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爱国爱疆、团结贡献、勤劳互助、开放进取的新疆精神。
各族公民需要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第三十一条 各族公民需要相互尊重风俗习惯,坚持习俗的问题用尊重的态度去对待。
第三十二条 各族公民需要坚持反暴力、讲法治、讲规则和程序,遵循宪法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积极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谐。
第三十三条 各级群团组织需要发挥群众工作优势,创造性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打造全社会共同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的氛围。
工会需要发挥联系各族职工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开展职工群众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共青团需要发挥引领青少年的作用,团结青年、凝聚青年、带着青年积极投身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在青少年中广泛开展融情实践活动,播下民族团结的种子,使各族青少年玩在一起、学在一起、成长在一起。
妇联需要发挥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作用,教育、引导各族妇女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共建团结和谐、和睦融洽的邻里、家庭关系。
第三十四条 工商联、文联、社科联等各种社会团体需要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做好民族团结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需要加强师生员工的民族团结教育引导工作,自觉担负起反分裂、反渗透的责任。发挥教师在“去极端化”中的教育引导和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学生崇尚科学、追求真理、拒绝愚昧、反对迷信、抵制极端。
不允许任何人利用学校讲台、讲坛等散布、传播危害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言论。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等各种培训机构需要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大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等教育活动,发挥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主阵地作用。
高等院校及相关社科研究机构需要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研究,加强涉疆社科理论研究,做好重要思想理论问题辨析引导,旗帜鲜明地批驳“泛突厥主义”、“泛伊斯兰主义”、“民族自决” 、“高度自治”等错误观念,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科学理论支持。
第三十七条 大众传媒、新兴媒体需要创新载体和方法,充分利用新技术,针对不一样对象和受众特点,多渠道、全方位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报道活动。
第三十八条 各种企业需要发挥吸纳各族公民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履行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各种企业需要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纳入企业发展规划,积极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企业,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
第三十九条 家庭需要发挥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积极作用。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需要以良好的品行影响孩子,以民族团结思想教育孩子,培养、传播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思想。
第四十条 宗教人士需要向信教群众宣传相互包容、和谐共处和团结友善的观念,将爱国、和平、团结、中道、宽容、善行等教义贯穿到讲经解经活动中,积极引导信教群众培养正信正行,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抵御宗教极端思想渗透。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可以利用宗教妨碍社会规则和程序、工作规则和程序和生活规则和程序,不可以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文化、婚姻、计
主要是管理和监督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会福利和殡葬管理等领域的工作。这是因为民政部门是负责社会福利和人民生活保证的行政机构,其主要职责涵盖制定、开展和监督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会福利、殡葬管理等有关政策,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保证人民生命安全和基本利益。同时,民政部门还要有协调各方资源,加强社会组织和志愿服务力量的建设,提升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会福利和殡葬管理的质量和水平,以满足人民持续性增长的需求和期待,构建和谐社会。因为这个原因,涉及面广泛,也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责任。
民政局是国家机关的一些,负责管理和监督民政事务,主要职责涵盖:
1. 组织和开展基本民生保证工作,涵盖社会救助、低保救助、孤儿、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
2. 组织和管理社会组织、社区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等,促进社会团结和社区建设。
3. 管理婚姻、收养、离婚、继承等民事登记并且还可以为不同的人群提供婚姻家庭咨询服务。
4. 管理社会福利、公墓、殡葬等服务设施,监督和管理慈善事业。
5. 组织和领导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应急救援资源,保证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6. 组织和开展民间外交和对外交往,促进民间交流与合作。
7. 执行其他政府交办的民政工作。
1 民政局是一个行政机构,负责管理国家民政事务,提供社会福利服务等。
2 民政局的职责涵盖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社会救助、慈善捐赠管理等,还有处理灾难事故引发的人员伤亡事宜等。
3 除开这点民政局也担负着财政扶贫、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职责,通过提供福利服务,改善人民生活状况,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 民政局是负责社区和公共事务管理的机构。
2 民政局的工作内容涵盖但不限于:婚姻登记、出生登记、离婚登记、死亡登记、社会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管理、殡葬服务等等。
3 民政局还负责监管公益组织和慈善组织的注册、运营和管理,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蓬勃发展和进步,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是管理民事登记、婚姻登记、民间组织登记、慈善事业等,并负责处理社会救助、殡葬管理、收养及监护等事务。因素是民政局是国家机构之一,主要负责管理和维护民政事务的正常规则和程序,保证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除了上面说的职责,民政局还可以参加和推动社会福利事业的蓬勃发展和进步,积极逐步递次推动义务教育、老年福利、困难群众救助等方面的工作。因为这个原因,在社会发展中具有很重要的作用,针对维护人民权益、提高社会稳定和谐有着重要的奉献。
民政局是国家社会保证行政管理部门之一,其职责主要涵盖:
1.制定和开展民政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划,完善社会福利体系;2.负责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服务、婚姻登记、遗产继承、慈善事业、志愿服务等民政工作的组织和管理;3.开展公益事业和志愿服务,引导和促进社会组织和个人参加公益事业和志愿服务;4.负责组织和协调应急救助和灾害救援、救灾帮困等有关工作。
详细来说,民政局的主要职责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1. 社会救助:涵盖最低生活保证、特困救助、临时救助、救济性医疗等。
2. 社会福利服务:涵盖残疾人康复服务、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养老服务、婚姻家庭服务、青少年服务等。
3. 慈善事业:涵盖组织和管理社会慈善募捐,加强慈善组织建设和管理,推广慈善文化和公益活动等。
4. 志愿服务:涵盖组织和协调志愿服务,推广志愿服务文化和精神,加强志愿服务组织建设和管理等。
5. 防疫:涵盖组织和协调防疫工作,开展应急救助和灾害救援等。
总而言之,民政局的职责是保证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权益,完善社会福利体系,推动慈善事业和志愿服务,加强应急救助和灾害救援等。
民政局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一个部门,主要职责涵盖:
1. 管理婚姻登记和离婚登记:民政局是负责管理婚姻登记和离婚登记的机构,负责组织和开展有关政策和法规,并审查核验办理相关手续。
2. 救灾管理和社会救助:民政局负责组织和开展灾害救助、社会救助和慈善事业,为受灾群众提供必要的生活帮和物资救助,为弱势群体提供特殊救助和保证。
3. 社会团体管理和监督:民政局负责对社会团体进行管理和监督,批准设立和注销社会团体组织,协调组织当中的关系,并依法惩处违法违规行为。
4. 清寒老人、孤儿救助:民政局负责清寒老人、孤儿等弱势群体的救助和保证,提供资金、物资、医疗等方面的援助。
5. 优抚安置:民政局负责退役军人、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等事务的优抚安置,为受伤、残疾人员提供生活上的帮和救济待遇。
总而言之,民政局是一个服务性很强的部门,主要职责是为社会和弱势群体提供各自不同的形式的帮和救助。
是管理和协调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区建设、志愿服务、基层民主等领域的工作。因素是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民政局是负责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区建设、志愿服务、基层民主等多个方面的行政管理机构。除开这点民政局是社会事务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社会建设、增进民生福祉的重要力量。延伸:民政局在逐步递次推动民生保证的途中,要注重制度建设、政策创新、服务优化,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益,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帮扶和支持,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答:我们国家各级民政部门领导组织健全。
县级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涵盖婚姻登记,救灾救济,优抚安置,拥军爱民,区划地名,老龄工作,低保,福利,慈善,殡葬,救助等。
民政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一个行政机构,主要职责请看下方具体内容:1. 社会救助:负责开展最低生活保证、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民生救助政策,对困难家庭、贫困人口等_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逐步递次推动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还有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在城乡社区及其他特定管理区域之内统一划分网格,整合各方面力量,配备服务管理人员,综合运用人力资源、科技信息化等各种手段,通过网格提供服务和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需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加、法治保证、科技支撑的原则。
各地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领导作用,加强统筹谋划,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的局面。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组织、协调、详细指导、监督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管理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网格化联动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详细工作。
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需要设立或者明确网格化服务管理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网格化机构),与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一体化运行,担负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和社会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调度、联动处置、跟踪反馈、监督检查、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二章 网格和网格员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网格是指在城乡社区及其他特定管理区域之内划分的基层服务管理单元。网格分为综合网格和专属网格。
综合网格是指在城市社区以居民小区、楼栋等为基本单元,在农村以自然村落、村民小组或者一部分住户为基本单元划分的网格。城市社区综合网格大多数情况下为三百户至五百户,农村综合网格大多数情况下为三百户。
专属网格是指以城乡社区范围内行政中心、各种园区还有企业事业单位等为基本单元划分的网格。
第七条 网格由县(市、区)网格化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统一划分,并按照工作需适时调整。网格的划分和调整情况需要及时报设区的市网格化机构备案。
第八条 设区的市网格化机构需要按照省网格编码编制规范,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网格编码。网格编码具有唯一性。
第九条 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要涵盖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
(一)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依法采集、登记、核实网格内的实有人口、房屋、单位、标准地点位置等基础数据、变动信息;
(三)排查上报网格内社会治安问题情况和公共安全隐患;
(四)帮助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处置、大多数情况下治安事件处置和重要活动安全保卫工作;
(五)帮助排查处置网格内信访、家庭暴力和民间纠纷还有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问题;
(六)帮助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为网格内村(居)民提供便民、利民服务还有就业创业、社会保证、民政、卫生健康、税务等民生公共服务;
(七)帮助人民法院开展文书送达、执行有关工作,帮助排查走访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吸毒解戒人员和肇事肇祸的严重精神障碍病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重点人群管理工作;
(八)帮助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开展村(居)民自治和民主议事协商;
(九)帮助开展平安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等活动;
(十)帮助开展反渗透、反间谍、反分裂、反恐怖、反邪教等安全防范工作;
(十一)帮助做好涉及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有关工作;
(十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通过网格开展的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
第十条 县(市、区)网格化机构需要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网格服务管理事项清单,向社会发布并变动调整。
纳入清单的网格服务管理事项,由网格化机构统一组织开展的,有关部门需要将对应的力量、资源、经费下沉到网格。
第十一条 网格员是指在网格中从事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涵盖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和兼职网格员。综合网格的网格长和专职网格员是城乡社区工作者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网格长负责组织协调网格内的服务管理工作。
网格长需要由城乡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除主要负责人以外的组成人员或者专职网格员担任,由乡镇(街道)网格化机构会同城乡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确定。
第十三条 专职网格员详细从事所在网格的服务管理工作。
专职网格员主要从现有社区工作者和有关部门基层辅助人员中选任。确实需又具备条件另外单独招聘专职网格员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县(市、区)网格化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和民政部门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统一招聘。
城市综合网格需要配备专职网格员,有条件的农村综合网格按照需配备专职网格员。
第十四条 担任专职网格员,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循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二)年龄达到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三)具有满足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还有其他需要具备的条件。
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可以担任专职网格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暂时还没有结案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三)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兼职网格员帮助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开展工作,可以由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村(居)民代表还有各种志愿者等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 网格员接受乡镇(街道)网格化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管理,履行网格服务管理职责。
乡镇(街道)网格化机构需要制定网格员工作职责,督促网格员下沉网格,贴合服务对象,常态化走访网格内群众、企业,收集服务需求,及时记录社情民意,做好上情下达和下情使用电脑或手机在线上传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要求网格员从事下方罗列出来的工作:
(一)超过当地网格服务管理事项清单中需要由网格员开展的事项;
(二)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依法需要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开展的事项;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网格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 网格员不可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三)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推诿塞责;
(四)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或者有意或恶意刁难服务管理对象;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八条 县(市、区)网格化机构需要统一专职网格员标志标识,发放工作证件。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为网格员配备必要的装备设备。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需要在村(居)民主要活动场所或者显著位置发布网格名称、区域范围和网格长、专职网格员的姓名、联系方法等信息。专职网格员和网格范围调整的,需要实时发布有关信息。
县(市、区)网格化机构和乡镇(街道)网格化机构需要向社会发布监督电话号码等举报渠道,接受单位和个人对网格员的投诉、举报,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网络格化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网格员选用退出、工作规范、绩效考查、教育培训、抚恤优待、人员档案等制度。
第三章 网格多元共治
第二十一条 网格化联动部门对负责办理的网格服务管理事项,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办结并反馈;对委托网格担负的工作任务,需要对网格员进行业务详细指导,提供服务支持;对掌握并熟悉的网格化服务管理数据,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汇入网格化数据中心共享共用。
第二十二条 网格化机构需要为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律师、信访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法制宣传员等进入网格开展法治宣传、便民服务、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提供帮助和保证。
第二十三条 网格化机构需要协调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发挥自己优势,帮助做好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开竞争、公益创投等方法,培育引导城乡社区服务等社会组织开展网格化服务项目。
第二十五条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加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开展各种便民、惠民等志愿服务。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网格化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需要促进网格化服务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拓宽村(居)民参加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的渠道,引导村(居)民参加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达到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四章 网格联动和信息化
第二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需要推动社会治理机构一体化建设,达到平安建设、矛盾纠纷调处、信访接待、公共法律服务还有网格化服务管理等一体化运行。
网格化联动部门按照需具体安排人员派驻网格化机构,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有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网格化机构需要加强网格化服务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根据整个省统一的数据、功能标准建设网格化社会治理智能应用平台(以下称网格化平台)。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网格化平台、网格员等提出网格化服务管理需求。通过网格员提出的服务管理需求,需要录入网格化平台。
网格联动部门对网格化机构交办的服务管理需求需要及时办理,并通过网格化平台反馈办理情况。网格化机构需要将办理结果告知提出需求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条 网格服务管理中发现重要矛盾纠纷、问题隐患、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还有其他重要紧急情况的,网格长、专职网格员需要及时向乡镇(街道)网格化机构报告,乡镇(街道)网格化机构需要及时处理,并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网格化机构需要加强网格化信息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机制,保证数据安全。
第五章 保证措施
第三十二条 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保证。
第三十三条 专职网格员享受城乡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有条件的地才可以以建立与网格员业绩挂钩的绩效奖励和工作补助机制,其他兼职网格员可按规定发放工作补助。
第三十四条 网格长和专职网格员享有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保证待遇,有条件的地才可以以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为网格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
第三十五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需要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绩效管理,由网格化机构详细负责考查评议。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表现突出的网格长和专职网格员,可以优先晋升岗位等级;在招聘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工作人员、选拔乡镇(街道)干部时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女性网格长和专职网格员,可以优先发展为村(居)妇联执委。
第三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需要建立健全网格员职业技能培训机制。可以依托行政学院、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社区教育机构等,设立网格学院、培训专业、培训中心、培训项目等,通过拓展线上培训平台,开发数字教育资源,开展网格员服务管理专业技能和业务培训,提升网格员的综合素质和水平。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新闻媒体需要广泛宣传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引导社会各方主动参加网格化服务管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相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网格员因履行职责,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导致损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担负法律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觉得不属于其责任担负范围的,可以提请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责任担负主体。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网格员及其近亲属开展滋扰、恐吓、威胁、侮辱、殴打、诬告、陷害、侵犯隐私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导致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担负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专属网格实行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属地双重管理,其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专属网格服务管理工作由网格所在单位负责,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质上制定开展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往年1月1日起施行。
1. 主题教育组织 开展情况 1、主题教育学习形式单一,集体学习课时片段,缺少交流 2、学习浮于表面,不够深入,和详细工作结合不够紧密 1、理论学习形式多样化
2. 党员学习教育 管理方面 1、党员教育不够严谨,详细管理不够严格。 2、党员理论知识努力培养方面没有针对性,水平参差不齐。 3、党员管理基本上相当于大多数情况下
3. 服务群众 方面 1、深入群众
一、培养正确学风,加强理论学
未来,我们要大兴学以致用之风,有系统、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理论学习,学习方面要有制度、有要求,在学习时间上给予保证和落实。要采用形式多样学习方法,注重理论联系实质上。在坚持和完善学习制度的同时,重点处理学风问题,以对党和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兢兢业业地做好工作,诚心诚意地为人民服务,把党的十五大提出的进一步端正学风,在全党形成仔细学习的风气、民主讨论的风气、积极探索的风气、求真务实的风气落到实处。
二、从领导班子做起,抓好落实
要进一步转变领导作风,牢固培养改革创新的意识,端正党风,端正学风,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自始至终保持一种团结向上的精神状态,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变成详细的实践行为,达到上情和下情的统一,力解答决实质上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真真切切转变工作作风,牢固培养群众观念,坚持两个面向,深入基层,深入民政对象家中,听民声、察民情、了民愿、解民忧,时刻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仔细处理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把局领导班子建成一个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坚强集体
三、健全和完善监督机制
坚持标本兼治,从源头上提高党员干部的拒腐防变能力,将外部监督与内部制约相结合,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并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除开这个因素不说,还需要抓好对干部和职工的教育管理,提升干部职工的整体素质,做到以自己为先锋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从各位干部反映的突出问题抓起,既要处理腐败,又要严肃处理。从思想上、体制上、制度上、管理上进行综合治理,减少和消除党性不纯、党风不正的根本。
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努力提升干部的综合素质
要进一步完善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方式,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仔细根据又红又专的要求,努力做到把传统精神教育与时代要求刻苦求知结合起来,把过细的思想政治工作同处理干部的实质上问题结合起来。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升政治敏锐性,培养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一切工作从大局出发,努力成为新时期高素质的领导干部。
五、深入调查研究,转变领导作风
市民政局有关在部分退役军人中招收录取“双拥综治岗”专职工作人员的通告
文章原来的标题:阜新市民政局有关在部分退役军人中招收录取“双拥综治岗”专职工作人员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相关指示及要求,结合我市实质上,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法,在部分退役军人中公开招聘“双拥综治岗”专职工作人员313人。
1
一、招收录取对象
满足政府安置工作条件的,服现役满十年(含)以上的下岗失业和自谋职业的志愿兵;下岗失业和自谋职业的三期(含)以上士官;“两参”人员。
2
二、招收录取条件
(一)具有阜新市户籍地县(区)常住户口;
(二)具备初中以上学历;
(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
(四)立场坚定,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旗帜鲜明的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
(五)热爱社区工作,热心为群众服务,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有关业务水平;
(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身体条件;
(七)了解双拥工作,甘愿为军队退役人员、军嫂及军人孩子服务;
(八)大局观念强,自觉维护社区的安全稳定,做好军队退役人员的工作;
(九)获取助理社会工作师以上执业资格者、具有法律服务工作经验者或取得司法资格证书的,同等条件下优先。
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的人员不在招聘之列:
1.在部队及地方受过刑事处罚或因不良行为受过公安机关处理的;
2.曾被原工作单位开除的;
3.涉嫌违法已经在接受审核查验的;
4.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受严重警告以下处分暂时还没有解除的。
3
三、报名
(一)报名时间:8月13日-8月17日。
(二)报名方法:应聘者直接到户籍地所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报名。
(三)报名需带上材料和证件。
1.《阜新市公开招聘“双拥综治岗”专职工作人员报名登记审核查验表》;
2.退伍证、身份证、户口本、原工作单位下岗失业证明材料、自谋职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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