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狠抓内容,安监局检查烟花爆竹

三个狠抓内容,安监局检查烟花爆竹

三个狠抓内容?

一是狠抓路域环境提高。持续逐步递次推动主次干道、背街小巷环境整治提高工作,累计出动环卫工人2880余人次、水车1440余次,整治道路扬尘420余次,拦截带泥上路车辆30余辆。

二是狠抓交通规则和程序管理。对辖区全部背街小巷进行调查摸底,精准掌握并熟悉车辆、车位需求情况,总和是查处道路交通重车散漏及扬尘污染60余次,整治场镇车辆乱停乱放630余辆。

三是狠抓窗口服务规范。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志愿服务点4个,志愿服务人员300余人,保证志愿服务人员、特色项目、活动内容等要素齐全;累计开展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活动30场、在“网络+督查”系统办理群众回复600余件,群众满意率达95%。

一是狠抓作风建设。要夯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自始至终持续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把改善党内作风作为永恒课题,以扎实开展活动,坚持从细节入手,细微处着眼,做到常常抓、深入抓、持久抓。

二是狠抓纪律建设。严明的纪律是党的生命线,守纪律、讲规矩是保证人民法院正确政治方向的肯定要求。各基层党组织要重视引导党员自始至终把遵循党章,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最早的一位,持续政治定力。

三是狠抓职责追究。要清醒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仍然严峻复杂,任重道远。要深化细化,进一步明确基层党组织班子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行一岗双责职责的详细资料,逐级签署党风廉政建设职责书,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传导压力,逐级抓好落实,强化落实主体职责的执行力。对因履责不可以力、不到位而致使产生问题的,一定实行职责倒查机制,严肃追究职责。

一是明确责任,狠抓检查。 紧跟“道路旅客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城市客运”等重点检查领域,采用“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自查、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监督检查”等方法展开,建立隐患排查台账,对发现的问题马上整改。对非法从事运输经营的,坚决依法整顿、取缔。

二是明确重点,狠抓落实。集中力量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场所进行问题隐患排查整治。道路运输方面,通过重点营运车辆变动监控平台对全市“两客一危”车辆运行情况进行抽查。公共交通方面,加大对地铁、公交、出租车等运营企业督导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大客流”客运安全、突发情况预案等落实情况。公路运营方面,突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保畅、公路工程施工、公路消防安全等“三项检查重点”,对公路各分支机构、各区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全覆盖。

三是明确要求,狠抓执法。坚持“检查”和“处罚”两手抓、两手硬,开展道路运输市场规则和程序、水路运输“打非治违”、港口危险货物运输等专项整治行动,对各种违法行为形成精准打击,加大执法威慑力。

安监执法人员到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主要检查哪方面工作?

第一,安监执法人员到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实地检查主要对烟花爆竹仓库商品储存、数量、进货渠道、消防设施配备、监控设施运转、事故应急预案还有“打非治违”专项工作等详细安全经营的各个工作环节进行检查。

第二,安监执法监察支队领导要求:

一、烟花爆竹仓库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一定要加强管理,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保证销售、运输、储存各个环节不出问题。

二、要进一步完善消防制度,做好值班备勤,加大巡查力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订好消防保卫预案。

三、要求企业要进一步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夏季高温雷雨季节安全储存管理工作。

四、区安全监管局要开展好平日监督和执法检查工作,保证烟花爆竹仓库环节安全储存万无一失。

安全生产15条措施内容?

国务院安全生产工作“十五条硬措施”

一是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安全生产责任;

二是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

三是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生产责任;

四是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五是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

六是马上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七是牢牢守住项目审批安全红线;

八是严厉查处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行为;

九是真真切切加强劳务派遣灵活用工安全管理;

十是重拳出击开展打非治违;

十一是坚决整治执法检查宽松软问题。安全生产不可以选择性执法,强化精准执法。

十二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不可以以改革为名层层下放执法责任。

十三是重奖激励安全生产举报。

十四是严肃查处隐瞒不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

十五是统筹做好经济发展安全生产防疫,处理好红灯绿灯黄灯当中的关系。

往年湖南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将会进行因为安全生产长期以来都是各大企业和政府特别要注意关注的重点,而安全问题在过去一部分时间上的得到大力整治,但是,问题依然很严峻。因为这个原因政府决定往年启动三年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目标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各行各业的安全监管力度,力求降低各自不同的事故的出现率,这样可以为人民群众的生活和财产安全做出更大的奉献。在这三年行动中,政府将采用一系列严格的防范和处罚措施,如把现场安全隐患普查成为常态化工作,对违规企业开展限期整改和责任人追究等。这将会影响整个省安全生产的蓬勃发展和进步,也可以够促进企业的自我检查和管理,做好自己的安全生产工作。

湖南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在往年已经开始。目标是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该行动中,政府将继续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力度,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培训,推广使用安全生产技术和设备,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应急救援体系等方面进行全面整治。通过三年的整治行动,预估可全面提升湖南安全生产水平,进一步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往年湖南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是指国务院安委会部署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旨在从根源处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源处上处理问题,达到整个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该行动从往年启动,到往年结束。

湖南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多次研究部署,要求各级各个主管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制度措施,狠抓贯彻落实,保证行动获取实效。湖南政府还召开了整个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号码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逐步递次推动视频会议,推动各地区、各行业领域贯彻落实专项整治行动。

在专项整治行动中,湖南各级各个主管部门注重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开展各自不同的形式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监管机制,推动落实各项措施,获取了一系列显著成效。比如,湖南交通运输厅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推动交通基础设施安全建设;湖南工业和信息化厅加强对工矿企业的安全监管,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总结历次经验来说,往年湖南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获取了显著成效,但也需继续加强监管和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国务院安委会日前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在全国部署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从往年4月开始至往年12月结束,《行动计划》涵盖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总方案和11个专项开展方案。

《行动计划》开展后,各行各业都行动起来了!

煤矿努力整治八个方面

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中的煤矿专项开展方案,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将从八个方面努力。

据讲解,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将用三年时间,持续整治“五假五超三瞒三不”、重要灾害治理措施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法律法规标准不执行、蓄意违规突破法律法规底线等煤矿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抓住逐步递次推动煤矿安全法规标准建设、逐步递次推动淘汰退出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构建隐患排查和风险预控体系、提高企业安全基础保证能力、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效能等重要努力点,扎实逐步递次推动煤矿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落实从根源处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和管理体系,大力提高煤矿实质安全水平,达到煤矿安全风险可控,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出现。到往年,煤矿安全基础保证能力明显提高、全部正常生产建设矿井基本达到远程监管监察、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等。

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主要任务涵盖八个方面: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体系,逐步递次推动落后产能淘汰退出,持续开展“打非治违”行动,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大煤矿重要灾害超前治理力度,逐步递次推动煤矿安全基础建设,逐步递次推动煤矿安全科技创新和“四化”建设,努力提升监管监察执法效能。

(本报讯记者麻文斌)

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整治开始

最近这几天,民政部召开党组会议,要求保证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相关工作任务扎实逐步递次推动、落地见效。

民政部要求,各地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

统筹做好民政服务机构复工复产和安全风险防范工作,按照不一样民政服务机构特点,详细指导地方民政部门加强安全风险研判,逐步递次推动突出问题和重要隐患排查整治,做到心中有数、措施有力。

要结合民政工作实质上深入开展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紧跟集中整治养老机构消防安全问题,逐步递次推动儿童福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领域制定安全标准化管理开展方案。

要加强督促详细指导,将重点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纳入重点工作综合评估考查。真真切切加强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安全管理,做好设施设备维修更改替换。

(中国应急管理报)

安监总局55号令更改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涵盖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需要依照本办法获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获取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方罗列出来的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用获取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获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获取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详细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详细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方罗列出来的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针对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第二章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需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针对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查合格,获取对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针对的安全作业培训,获取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相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满足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涵盖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证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满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需要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满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新设立的针对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针对区域内;

(二)储存设施与有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相关规定;

(三)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满足《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五)满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重要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经常会用到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有关规定。

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满足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需要满足《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申可以跟颁发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需要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有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需要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有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二)重要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条 发证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需要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用获取经营许可证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能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当场作出不能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对应的发证机关申请,并退回申请文件、资料;

(三)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四)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详细内容;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那天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或者申请人根据发证机关要求提交都补正材料的,马上受理其申请。

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能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需要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需要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查验,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在现场核查,并自受理那天起30日内作出是不是准予许可的决定。

发证机关现场核查还有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相关问题和更改相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需要自决定那天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作出不能许可决定的,需要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需要加盖本机关印章。

第十三条 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需要分别载明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

(一)企业名称;

(二)企业住所(注册地点位置、经营场所、储存场所);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经营方法;

(五)许可范围;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证书编号;

(八)发证机关;

(九)有效期延续情况。

第十四条 已经获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点位置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需要自变更那天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文件、资料:

(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点位置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发证机关受理变更申请后,需要组织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查验,并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那天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不是准予变更的决定。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需要重新颁发经营许可证,并收回原经营许可证;不能变更的,需要说明理由并书面公告企业。

经营许可证变更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开始日和结束日不变,但需要载明变更日期。

第十六条 已经获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标,需要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那天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文件、资料。发证机关需要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查验,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已经获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一)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

(二)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三)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四)经营方法出现变化的;

(五)许可范围出现变化的。

第十八条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需要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推迟申请,并提交推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企业提出经营许可证推迟申请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向发证机关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的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推迟时,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获取经营许可证后,加强平日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未出现死亡事故或者对社会导致很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除满足前款规定条件的外,还要有获取并提交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证书(复制件)。

第二十条 发证机关受理推迟申请后,需要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对推迟申请进行审核查验,并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作出是不是准予推迟的决定;发证机关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没有作出决定的,默认为准予推迟。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推迟决定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顺延3年。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其获取的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 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发证机关需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审批、颁发经营许可证。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可以索取或者接受当事人的财物,不可以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三条 发证机关需要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发布企业获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发证机关需要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环境保护部门通报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目前已经经获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可以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并及时告知原发证机关。

第二十六条 发证机关发现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经营许可证的,需要撤销已经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已经获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需要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推迟的;

(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

(三)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四)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发证机特别要注意关注销经营许可证后,需要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官方网站上公布公告信息,并通报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县级发证机关需要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市级发证机关。

市级发证机关需要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要根据相关统计规定,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获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未经依法批准未经同意私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也还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按照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有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没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相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常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还有储存数量构成重要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独自存放的;

(四)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法、方式或者储存数量不满足国家标准或者国家相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已经获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可以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已经获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产生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担负安全评价的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这当中,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和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储存设施是指根据《危险化学品重要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要危险源的设施。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获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需要依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重新申请经营许可证。

本办法施行前获取经营许可证的非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需要先依法登记为企业,再依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经营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往年 年 9 月 1 日起 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往年 年 10 月 8 日 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解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 往年 年 5 月 21 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7 月 17 日 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予以发布,自 往年 年 9 月 1 日起 施行。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及修订原则

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条件和许可证颁发、管理的相关规定。为落实《规定》的新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需对现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主要根据以下原则:一是为了让《办法》满足修订后的《规定》相关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相关规定要求。二是按照《规定》要求,进一步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范围、调整对象、许可权限、程序、发证条件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二、《办法》的起草过程

新修订的《规定》出台后,在前期大数据细分研究论证、征求各地安全监管局和相关中央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往年7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起草完成了《办法(修订草案)》,并通过国务院法制办官方网站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多次更改,《办法(修订草案)》一步一步完善,最后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及修订变化

原《办法》公布开展23年多来,对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新《办法》是在原《办法》的基础上,从多个方面修订完善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措施,进一步提升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安全准入门槛。

原《办法》5章28条,修订后的《办法》共6章、40条,分别是总则、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经营许可证的申可以跟颁发、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条文增多有点多的是发证程序和法律责任两章。

本次修订主要反映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有关适用范围的调整

《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涵盖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主要考虑:

一是按照《城镇燃气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583号)的相关规定,城镇燃气的经营被纳入该规定的调整范围。因为这个原因为不要交叉管理、重复许可,《办法》规定不适用于城镇燃气(含运输工具用燃气)经营活动。

二是根据《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依法获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还有依法获取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不用获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办法》第三条对这一做了衔接性规定。

三是因为原《规定》未对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进行安全许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一直在努力探索规范和加强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安全管理过程与方式。实践证明,原《规定》有关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的制度和措施对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安全管理同样有效可行。本次修订时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实质上情况,《办法》明确将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纳入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范畴,填补了制度上的空白,强化了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安全管理。同时,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践,《办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的”,还有“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并经过营危险化学品的”,根据本办法执行。

(二)有关许可权限调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标公告》(国办发〔往年〕22号)中“对省级以下机关可以开展的,一定要根据方便申请人、方便监管的原则,下放管理层级”的相关要求,考虑到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数量不少,都集中到省级或者市级政府部门办证,相关部门负担重,企业办事也不方便,而且,现在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在机构设置上也已经健全,可以担负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的责任。因为这个原因,按照《规定》第三十五条相关经营许可发证权限的相关规定,《办法》将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机关由原来的省、市两级安全监管部门调整为设区的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国家和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详细指导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开展《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列六类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列六类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三)有关发证的条件

为了进一步明确发证条件,《办法》将发证条件单列一章,从企业选址、布局、设备、储存条件、制度、管理人员资质还有安全投入等方面,提出了比原《办法》具有更多的有可操作性和更为严格的要求。(第六条)

除开这点《办法》针对规定了经营剧毒化学品、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需要具备的特殊条件,设置了非常高门槛,以加强对重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管理。(第七、八条)

(四)有关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衔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公告》(国发〔往年〕23号)有关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办法》在经营许可证直接推迟的条件中增多了“带有危险学品储存设施的企业,需要提交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证书(复制件)”的相关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

(五)有关经营许可证的变更

按照十年来执法实践经验,《办法》细化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的详细情形,规定了办理变更手续的时候限,还有需提交资料等要求。(第十四、十五、十六条)

(六)有关行政处罚

修订后的《办法》,细化了相关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加大了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提升其违法成本。

《办法》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法律责任给予了明确,规定担负安全评价的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针对“打非治违”重点,加大了处罚力度。《办法》规定了未获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未经依法批准未经同意私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第二十九条)

四、开展《办法》的意义

《办法》的制订与颁布开展将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及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从源头上消除安全监管漏洞,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出现,进一步促进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以新《办法》的开展为契机,细化许可条件,规范许可程序,提升工作质量,根据《办法》的要求,依法开展监督,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整个过程监管,持续提升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监管工作水平。

安全生产管理获取的成效?

答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正确领导下,通过各地区、各个主管部门和各个相关机构共同不懈努力,十年来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获取了积极进展和显著成效。

一、安全生产法制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颁布开展《安全生产法》,新修订了《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出台了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等重要文件。基本形成了以《安全生产法》为主体,以《矿山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27部行业性法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等43部行政法规及每个省份份安全生产规定等地方性法规为支干,以若干安全生产标准规程和部门规章为补充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体系,促进我们国内安全生产工作迈入了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二、安全监管监察体制机制持续性健全。往年国家安全监管局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往年升格为总局并单设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安全监管机构和国家、省、分局三级中央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全国专职从事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已近15万人。同时,完善形成了企业主体负责、政府和部门监管、属地管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牵头的13个部际联系会议制度和区域联动机制,为加强安全监管和执法监察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三、安全综合治理一步一步深化。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冶金、消防等行业领域为重点,持续性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持续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扎实逐步递次推动煤矿整顿关闭和瓦斯治理攻坚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其他8个部门开展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全面展开。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和治理纠偏违规违章行为,影响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正一步一步得到处理。

四、安全科技保证能力持续提高。通过国债资金支持、地方和企业配套、银行专项贷款、安全费用税前提取和以奖代补等各种形式,加大投入,改善安全技术装备。中央财政连续8年每一年投入30亿元资金,带动地方和企业投入近千亿元用于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安全生产领域有13个项目72个课题纳入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获取了100多项先进技术成果,一大批安全先进适用技术得到广泛推广应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开展,安全生产的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水平持续性提升。

五、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全面加强。7个国家级、14个区域级的矿山安全应急救援基地和救援队伍初步建成。国家、省、市三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体系和预案体系相继建立。华北、东北、西北、西南、中南、华东六大区构建了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协作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与其他有关部门建立了应急联动机制,进一步提高了应急处置的迅速响应能力,在各自不同的重特大复杂事故和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中,发挥了越来越突出的重要作用。

六、安全文化氛围每天都变得更浓厚。以“关爱生命、特别要注意关注安全”为主旨,连年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安康杯”竞赛和创建“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等活动。持续性加强劳动技能培训、职业教育培训和高等教育安全学科建设。强化事故警示教育。深入开展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社区等创建活动,促进支持和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舆论氛围广泛形成。

十五条硬措施内容是什么?

防汛安全十五条硬措1、建立防汛预警机制,按照天气预报,通报天气预报及天气形势,并负责对水位、洪水流量作实时监测和预报,发现险情及时向领导汇报。

2、查清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相关水利工程等情形;

3、了解辖区内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形;

4、掌握并熟悉当地近几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5、及时检查地面防洪设施的完好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地面设防汛材料库,储备充裕的防汛物资,按规定准备各种防汛物资,以满足应急要求;

7、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和安全生产管理,进入汛期一定要对全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8、成立防汛督查小组为保证汛期的安全生产,落实防汛工作责任到人,有险情马上上报,并及时采用对应措施或开始紧急预案;

9、按照防汛工作的特点地理环境分析找出具有更多的体和具体的防汛区段和部位,派人看守昼夜监护发现问题马上采用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处理;

10、修建临时排水系统和防水设施,以保证人身、财产和设备的安全。

11、成立防洪抢险队,做到组织机构人员落实,防洪物资及机具配备齐全并建立台帐,备品随用随补,自始至终保持足够的储备。

13、防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坚持24小时值班,遇有重要险情马上报告本单位或指挥部防洪领导小组。

14、加强对员工的防洪安全教育,制定防洪措施和出现险情后的抢险方案。

15、建立汛期值班制度。

十五条硬措施信息内容在下文中为大家具体说明:

一是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安全生产责任。

二是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

三是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生产责任。

四是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五是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

六是马上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七是牢牢守住项目审批安全红线。

八是严厉查处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行为。

九是真真切切加强劳务派遣灵活用工安全管理。

十是重拳出击开展打非治违。

十一是坚决整治执法检查”宽““松”“软”问题。

十二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十三是重奖激励安全生产举报。

十四是严肃查处隐瞒不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

十五是统筹做好经济发展安全生产防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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