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针对生产的具体,生产部门工作执掌范文大全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针对生产的具体,生产部门工作执掌范文大全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针对生产的详细做法?

1、明确生产部职责权限分工

确定生产部内部的管理架构(例如生产经理、生产主管、生产领班、生产班组长)和职责分工(每个岗位的职责与权限分工)

2、明确产品生产工艺流程

要搞好生产管理,第一一定要了解各种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各生产环节的工艺要求、质量指标要求还有各生产环节的操作须知等内容,不然超级难将生产管理管到位,甚至出现“外行管内行”的情况。

3、分析生产管理途中可能碰见的质量管理风险

按照生产工艺流程从人员、机器设备、物料、技术工艺、操作标准、操作环境等方面分析确定生产管理途中可能出现的质量管理风险,生产管理过程可能碰见的质量管理风险

4、针对确定的生产管理风险策划对应的管控措施

确定生产部内部管理制度、管理流程

管理制度是对生产部内部工作行为的管束和管理要求,以达到生产部内部统一行为和统一思想

管理流程是规范生产部内部开展每项工作的顺序,防止在部门内部产生越位、越权的行为,同时也是为了平日工作开展途中产生异常情况时更易查找到问题出现的责任环节,以便问题得到彻底的整改。

确定生产作业详细指导书(生产作业基准书)、设备操作规程

作业标准(或生产作业详细指导书、设备操作规程)是详细指导生产一线作业人员如何规范操作,提升产品质量,降低质量事故和产品质量不合格率

5、确定生产部管理考查目标

按照生产部内部的分工,确定生产部的总目标、各班组(或各生产线)的分目标

6、确定生产管理所需的人员

按照生产部内部管理架构、生产工艺流程及要求、生产管理质量考查目标、生产管理经营目标、生产规模等原因分析确定生产所需的各级人员数量,达到定岗定编,明确各级人员的上岗条件

7、加强生产过程的监管

每天的生产计划下达后,一定要不定期对生产过程进行巡查监督涵盖工艺执行情况、现场原材料管理(涵盖标识、分类、防护、投料等)、设备操作、过程产品质量、生产环境卫生、对员工个人的要求执行情况、不合格品的管理等等,以杜绝或降低质量事故出现的机会,故此,要建立生产过程巡查监管机制

8、生产变更管理

在生产管理途中,一般会因为某种因素(例如:内部原因—设备突发故障、原材料短缺、技术工艺变更、研发部门增多试制、设备定期维护保养、人员不够等;外部原因:客户交期变更、突然停电停水、供应商交期变更等等)致使生产计划出现变更,也肯定可能会造成人员的调整、作业班次的调整等,故此,生产管理同样要时刻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和对应的应急措施

9、生产异常管理

任何一个企业都存在生产的品种多、生产工艺各不一样、生产一线人员能力与素质差别大、生产管理人员管理技能差别大等,正是因为这些原因的存在,不可能保证生产处于理想化的运行状态,肯定出现不希望的情况如过程产品质量批量不合格、工艺执行错误等等,故此,要建立对应的质量事故管理机制

10、定期对生产管理成果总结分析

生产管理也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到人员管理、机器设备管理、物料管理、生产工艺管理、生产环境管理、过程巡查管理、异常情况处理等等,管理的成果涵盖产品质量合格情况、原材料损耗情况、废品率、质量事故出现情况、生产计划完成情况等,故此,同样需对管理的成果进行定期总结分析,通过逐一阅读认真分析结果发现管理的效果走向,及时采用对应的管理控制措施,防止产生不希望的情况

生产管理总结的方法(不限于)涵盖定期的生产部内部会议、周工作总结报告、月工作总结报告、生产班前会等等

11、生产管理文件管理

生产管理文件涵盖生产作业详细指导书、设备操作规程、各自不同的生产管理制度及生产管理流程、生产指令、各生产环节操作记录等,一定要保证这些文件处于适用状态,防止因管理文件执行有误致使质量事故的出现。

生产部门工作执掌范文?

车间主任年终总结,车间主任年终总结范文车间主任是生产一线的指挥员,负有组织生产、协调经营、带好队伍的重要使命,其职责涵盖下面这些具体内容:编制并落实生产计划,进行作业研究、生产管理(产量、进度)、质量控制、成本控制、设备管理、安全管理、环境管理还有对班组进行管理、培训与考查部下、激励部下等等车间是整个企业的生产重心是企业直接从事作业活动的单位,车间主任要控制好产品的五个要素-品种、质量、数量、交货期和成本,加强企业各项决策的落实。生产管理1保证本车间的一切生产行为完全根据生产管理文件相关要求及规定进行。

2 按照生产部门下达的生产计划,负责组织编制氧化车间生产作业计划指令单,并保证计划按期完成。

3 负责氧化车间各个岗位人员的合理调配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

4 负责组织氧化车间相关人员研究处理生产途中存在的工艺技术和质量问题,主持召开每天生产作业例会,具体安排布置车间生产。

5 制订及编写生产用工艺规程、原始记录、及用于记录的各自不同的表式交相关部门审查核验,经企业负责人批准开展。并保证相关生产操作的指令能严格执行。

6 负责氧化车间各级人员的培训。

7 负责建立自查制度,对生产整个过程进行监控。

生产指令单由那个部门撰写?

此单为主管以上人员下达,由经理审查核验,由各组别负责人接收执行。

电力安全生产法修订往年全文?

第一条 为了有效开展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获取有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涵盖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开展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电力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详细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需要遵照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保证电力安全生产。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相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需要依法处理。

第七条 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电力企业从业人员需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 电力企业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

(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

(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针对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五)根据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

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

(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引导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

(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种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 发电企业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安全注册,开展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对燃煤发电厂贮灰场进行安全备案,开展安全巡查和定期安全评估工作。

第十条 电力建设单位需要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工程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并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将电力工程项目标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当地派出机构备案,向有关电力工程质监机构进行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申请。

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需要配合地方政府对电力用户安全用电提供技术详细指导。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需要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在电网互联、发电机组并网途中应严格履行安全责任,并在双方的联(并)网调度协议中详细明确,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联(并)网和解网。

第十三条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是涉及电力系统安全的电力安全事故(事件)处置的指挥机构,出现电力安全事故(事件)或遇有危及电力系统安全的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有权采用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有关电力企业需要严格执行调度指令。

第十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需要加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管理,科学合理的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安排系统运行方法,开展电力系统安全分析评估,统筹协调电网安全和并网运行机组安全。

第十五条 电力企业需要加强发电设备设施和输变配电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强化电力监控系统(或设备)专业管理,完善电力系统调频、调峰、调压、调相、事故备用等性能,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需。

第十六条 发电机组、风电场还有光伏电站等并入电网运行,需要满足有关技术标准,满足电网运行的相关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 电力企业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制订、完善和落实预防电网大面积停电的安全技术措施、反事故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完善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及电力用户等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

第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依法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根据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涉及跨区域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能源局负责或者协调确定详细负责的区域派出机构;同一区域内涉及跨省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当地区域派出机构负责或者协调确定详细负责的省级派出机构。50兆瓦以下小水电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执行。50兆瓦以下小水电站的涉网安全由派出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需要采用各种形式,加强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的宣传,向电力企业传达国家相关安全生产工作各项要求,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十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处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需要依法对电力企业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全国范围的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并对重点地区、重要电力企业、重要环节开展重点督查。派出机构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部分电力企业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责令电力企业当场予以纠偏或者限期整改。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重要安全隐患,需要责令其马上整改;安全隐患危及人身安全时,需要责令其马上从危险区域内撤离人员。

第二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需要监督详细指导电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根据相关规定对重要安全隐患挂牌督办。

第二十四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需要统计分析电力安全生产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按照工作需,可以要求电力企业报送与电力安全生产有关的文件、资料、图纸、音频或视频记录和相关数据。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发现电力企业在报送资料中存在弄虚作假及其他违规行为的,需要及时纠偏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需要依法组织或参加电力事故调查处理。国家能源局组织或参加重要和特别重要电力事故调查处理;督办有重要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派出机构组织或参加很大和大多数情况下电力事故调查处理,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对社会导致很大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组织专项督查。

第二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需要依法组织开展电力应急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负责制定电力应急体系发展规划和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开展重要电力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分析评估工作。派出机构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详细指导电力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需要组织开展电力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引导工作。

第二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配合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对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供电电源配置、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和使用开展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需要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信箱和电子邮件地点位置,受理相关电力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对违法行为严重的电力企业,需要向社会公告信息。

第三十条 电力企业导致电力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规定》,担负对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发现电力

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可以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可以要求其停工整顿,对发电企业要求其暂停并网运行。

第三十三条 电力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违规情况向行业进行通报,对影响电力用户安全可靠供电行为的处理情况,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四条 电力企业出现电力安全事件后,存在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之一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需要故将他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迟报、漏报、谎报、隐瞒不报电力安全事件信息的;

(二)不及时组织应急处置的;

(三)没有按规定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的。

第三十五条 电力企业未履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整改,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整改的,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电力企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电力监管规定》第三十四条,对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故将他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一)拒绝或阻挠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方罗列出来的用语的含义:

(一)电力系统,是指由发电、输电、变电、配电还有电力调度等环节组成的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系统。

(二)电力事故,是指电力生产、建设这一长期过程中出现的电力安全事故、电力人身伤亡事故、发电设备或输变电设备设施损坏导致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电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导致很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四)重要安全隐患,是指可能导致大多数情况下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导致很大影响的隐患。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一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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