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养护条例,公路养护导则

公路养护条例,公路养护导则

公路养护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升养护质量与效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规定》《收取的费用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不短的一个时期内集中开展并根据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涵盖平日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养护工程需要遵守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高质量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的详细指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需要按照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的养护管理目标,根据标准规范、相关规定及本办法要求组织开展养护工程,并接受其详细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需要筹措必要的资金用于养护工程,保证公路保持良好技术状况。

  非收取的费用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以财政保证为主,主要运用各级财政资金处理。收取的费用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从车辆通行费中处理。

  第八条 养护工程资金使用范围涵盖公路技术状况检测与评定、养护决策咨询、养护设计、养护施工、工程管理及质量控制、工程验收、项目后评估、监理咨询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养护工程资金。

  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信息技术在养护工程中的应用。

第二章 养护工程分类

  第十条 养护工程根据养护目标和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

  第十一条 预防养护是指公路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而预先采用的主动防护工程。

  第十二条 修复养护是指公路产生明显病害或部分丧失服务功能,为恢复技术状况而进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或定期更改替换,涵盖大修、中修、小修。

  第十三条 专项养护是指为恢复、保持或提高公路服务功能而集中开展的完善增设、加固改造、拆除重建、灾后恢复等工程。

  第十四条 应急养护是指在突发情况下导致公路损毁、中断、出现重要安全隐患等,为较快恢复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而开展的应急性抢通、保通、抢修。

  第十五条 组织开展各种养护工程所涉及的技术服务与工程施工等有关作业,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法选择具备对应技术能力和资格条件的单位担负。

  应急养护,可以按照应急处置工作需,直接委托具备对应能力的专业队伍开展。

  第十六条 养护工程需要根据前期工作、计划编制、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等程序组织开展。应急养护除外。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需要结合安全运行状况,根据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养护需求分析、养护技术方案确定等工作流程进行前期决策,并作为制定养护计划的依据。

  第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需要根据标准规范规定的检测指标和频率,定期组织对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附属设施等进行检测和评定。

  鼓励运用自动化迅速检测技术开展检测工作。

  第十九条 养护需求分析需要按照检测和评定数据,根据有关标准规范、国家或者本地区养护规划,科学设定养护目标,合理筛选需开展的养护工程。

  第二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针对需开展养护工程的路段、构造物或者附属设施等,需要及时开展专项调查,按照公路技术状况、病害情况、发展趋势,综合多方面因素慎重考虑清楚技术、经济、安全、环保等原因,合理确定养护技术方案。

  第二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需要建立养护工程项目库。项目库根据滚动方法开展变动调整,每一年定期更新。

第四章 计划编制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需要按照年养护资金规模、养护目标要求、项目库的储备更新情况,合理编制养护工程年计划。

  第二十三条 养护工程计划编制需要优先具体安排以下项目:

  (一)严重影响公众安全通行的;

  (二)具有重要政治、经济意义的;

  (三)技术状况差、明显影响公路整体服务水平的;

  (四)预防养护项目。

  第二十四条 养护工程计划需要统筹具体安排,不要集中养护作业导致交通拥堵。省际间养护作业需要做好沟通衔接。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需要加强养护工程计划的编制、审查核验和报备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养护工程计划需要及时下达,与养护施工的最好时间相匹配,保证工程开展效益。

第五章 工程设计

  第二十七条 养护工程大多数情况下采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技术非常复杂的,可以采取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设计。

  应急养护和技术简单的养护工程可按技术方案组织开展。

  第二十八条 养护工程设计需要遵守以下要求:

  (一)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循环利用、绿色环保;

  (二)针对不一样病害的分布特点进行分段、分类设计;

  (三)做好交通保证方案设计,降低养护工程施工对交通影响,保证运行安全;

  (四)做好养护安全作业方案设计,保证养护作业安全;

  (五)做好配套附属设施的设计。

  第二十九条 养护工程设计需要以专项检测或评估为依据,加强结构物承载力和旧路性能评价,强化对显性、隐性病害的诊断分析。

  第三十条 养护工程设计文件需要满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养护工程设计文件需要对施工工艺和验收标准进行具体说明。

  鼓励养护工程采取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对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目前还没有有关标准可参照的,需要经过试验论证审核查验后才可以规模化使用。

  第三十二条 设计单位需要保证养护工程设计文件质量,做好设计交底,及时处理施工中产生的设计问题,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三十三条 养护工程设计实行变动设计。设计单位需要及时跟踪公路病害发展情况,并按照需进行设计变更。

  第三十四条 养护工程设计文件需要通过审核查验或审批后才可以使用。

第六章 工程施工

  第三十五条 养护工程施工前,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需要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要求,组织对交通保证、养护安全作业方案进行审核查验,并按规定报相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养护工程施工时,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养护施工单位需要建立、健全养护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制度,通过抽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自查等方法保证养护工程质量。

  规模很大和技术复杂的养护工程可以按照需开展监理咨询服务。

  第三十七条 养护工程需要根据审核查验通过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对施工中发现的设计问题,需要书面提出设计变更建议。大多数情况下设计变更经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同意后开展,重要设计变更须经原设计审核查验或审批单位同意后开展。

  第三十八条 养护工程施工需要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

  除应急养护外,养护工程施工需要选择交通流量较小的时候段,并根据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告信息。

  鼓励早一点将养护施工信息告知有关公路电子导航服务企业,为社会公众出行做好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养护工程需要加强成本控制和管理。项目完工后,根据相关规定及时进行财务决算。

第七章 工程验收

  第四十条 养护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需要及时组织验收。详细验收办法由每个省份级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 技术复杂程度高或投资规模很大的养护工程按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阶段执行,其他大多数情况下养护工程按一阶段验收执行。

  第四十二条 适用于一阶段验收的养护工程项目大多数情况下在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6个月之内完成验收;适用于两阶段验收的养护工程项目,在工程完工后需要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大多数情况下在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12个月之内完成竣工验收。

  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大多数情况下为6个月,最长不能超出12个月。

  养护工程验收及质量缺陷责任期详细时限需要在养护合同中约定,并满足相关要求。

  第四十三条 养护工程完工后没有通过验收的,由施工单位担负养护责任,超过验收时限无正当理由未验收的除外。验收不合格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

  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出现施工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需要履行保修义务,并对导致的损失担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路养护工程验收依据主要涵盖:

  (一)养护工程计划文件;

  (二)养护工程合同;

  (三)设计文件及图纸;

  (四)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五)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相关批复文件;

  (六)养护工程相关标准、规范及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养护工程验收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完成都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整理归档;

  (三)施工单位按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四)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已整改结束;

  (五)参加养护工程的有关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六)开展了监理咨询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

  (七)按规定需进行专业检测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鉴定结束并出具检测报告;

  (八)完成财务决算;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六条 公路养护工程通过验收后,验收结果需要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告。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需要依据职责采用定期检查或抽查等方法,加强养护工程监督检查并督促及时整改。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需要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和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养护工程监督检查主要涵盖以下内容:

  (一)养护工程有关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养护工程前期、计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工作规范化情况;

  (三)养护工程质量和安全;

  (四)养护工程资金使用情况;

  (五)其他要求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九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结合本地区实质上情况分类细化养护工程管理要求,加强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加强对公路养护从业单位及人员的管理,一步一步推行信用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平日养护工作由每个省份级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自行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公路改扩建工作,执行公路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路养护工程分类细目附后,详细内容可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结合管理需细化。

  第五十三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可按照本办法制定开展办法。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往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交通部公布的《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往年〕3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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