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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按照宪法和我们国内实质上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第三条 义务教育一定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升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升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夯实基础。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五条 凡年龄达到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需要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延期到七周岁入学。
第六条 学校需要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第七条 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制,由国务院教育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制定。
第八条 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国务院教育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和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行特殊教育学校(班)。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行本法规定的各种学校。
城市和农村发展、建设规划一定要涵盖对应的义务教育设施。
第十条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国家设立助学金,帮贫困学生就学。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一定要使适龄的孩子或者被监护人及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情况特殊,需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第十二条 开展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
国家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需要高于财政常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学校念书学生人员数量平均的教育费用一步一步增长。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在城乡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主要用于开展义务教育。
国家对经济困难地区开展义务教育的经费,予以补助。
国家鼓励各自不同的社会力量还有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国家在师资、财政等方面,帮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义务教育。
第十三条 国家采用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加速培养、培训师资,有计划地达到小学教师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初级中等学校的教师具有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水平。
国家建立教师资格考查制度,对合格教师颁发资格证书。
师范院校毕业生一定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从事教育引导工作。国家鼓励教师长时间从事教育事业。
第十四条 全社会需要尊重教师。国家保证教师的合法权益,采用措施提升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对优秀的教育引导工作者给予奖励。
教师需要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升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责。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除因疾病或者情况特殊,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用有效措施责令送孩子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可以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可以扰乱教学规则和程序,不可以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不允许侮辱、殴打教师,不允许体罚学生。
不可以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开展的活动。
对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不一样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导致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国务院教育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照本法制定开展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按照本法,结合本地区的实质上,制定详细开展办法。
第十八条 本法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义务教育法的开展观念:
1、《义务教育法》重申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详细指导思想。明确规定学校需要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2、《义务教育法》强调了面向我们全体学生的素质教育观念。新法强调了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不可以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可以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保证学生入学后也要享有相对公平的公共教育资源和待遇。
3、《教师法》是为了保证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和进步,制定的法规。
巜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为了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开展,提升全民族素质,按照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为了保证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和进步,制定的法规。
找这当中一点的变化,讨论一下自己对这点变化的感受和自己在课堂上是如何落实将课标观念落实在课堂实践中的。
如:目前倡导四基,这当中一点是让学生累积数学活动经验,你对让学生累积数学活动经验的价值有哪些认识,结合课例讨论一下你的做法是如何反映这一观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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