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根据公务员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公务员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根据公务员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本文主要针对公务员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根据公务员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和公务员法十四条等几个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大家可以通过阅读这篇文章对公务员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有一个初步认识,对于今年数据还未公布且时效性较强或政策频繁变动的内容,也可以通过阅览本文做一个参考了解,希望本篇文章能对你有所帮助。

公务员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

第十二条 机关开展跨地区、跨部门公务员转任的,大多数情况下由转入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按照需制定工作方案,确定转任职位及有关资格条件。

(二)研究提出拟转任人选。

(三)征求转出机关意见,按照相关规定和工作需组织考察。

(四)根据管理权限研究决定。

(五)办理任免职等有关手续。需报批或者备案的,根据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在本辖区内开展公务员跨地区、跨部门转任的,大多数情况下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制定工作方案,确定转任职位及有关资格条件。

(二)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有关机关研究提出拟转任人选,或者直接提出拟转任人选。

(三)按照相关规定和工作需组织考察。

(四)转入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管理权限研究决定。

(五)办理任免职等有关手续。需报批或者备案的,根据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公务员自己申请的转任,机关觉得确有需的,参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以上就是本文公务员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根据公务员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的全部内容,关注博宇考试网了解更多关于文公务员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根据公务员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和公务员的相关信息。

本文链接:https://bbs.china-share.com/news/284273.html

发布于:博宇考试网(https://bbs.china-share.com)>>> 公务员栏目

投稿人:网友投稿

说明:因政策和内容的变化,上文内容可供参考,最终以官方公告内容为准!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博宇考试网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对内容有建议或侵权投诉请联系邮箱:ffsad111@foxmail.com

TAG标签:

   ">公务员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第十二条机关开       ">根据公务员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公务员法十四条       ">公务员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   

公务员热门资讯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