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山东高考什么卷子,2023年山东省的高考作文题目是什么

2023年山东高考什么卷子,2023年山东省的高考作文题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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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山东高中毕业考试什么卷子?

山东卷,2014年山东高中毕业考试使用的是山东自主出题的山东卷,满分750分,这当中语数外各150分,文综理综都是300分,从2018年启动采取的全国新高中毕业考试1卷。

2014年山东高中毕业考试用的“山东卷”考试试卷。

高中毕业考试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取得文凭学历的惟一途径,还有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途径,所获取学历都是国家认可的学历。

2020年,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时间延期至2020年7月7日至8日。

山东高中毕业考试从15年启动用的全国卷

2008年山东的高中毕业考试作文试题?

2016高中毕业考试语文考试作文是一组材料,按照学员回忆,大约意思是:每个人都拥有自己的行囊,有部分东西需被装进去,有部分需拿出来;有部分这个时候需,有部分未来需……自立的视角。  2015年山东高中毕业考试卷作文题:  乡间有谚语:“丝瓜藤,肉豆须,分不清。”意思是丝瓜的藤蔓与肉豆的藤须但凡是纠缠在一起是超级难分开的。  有一个小孩想分辨两者的不一样,结果把自家庭院里丝瓜肉豆的那些纠结纠结错综的茎叶都扯断了。  父亲看了好笑,就说:“种它们是挑来吃的,不是用来分辨的呀。”你只要照顾他们长大,摘下瓜和都来吃就好了。”  要求:1、选准的视角,确定立意;2、自拟试题;3、除诗歌外,文体不限。  优秀作文:价值观念决定选择  2014年山东高中毕业考试卷作文题: 开窗看问题  优秀作文:窗外  2013年山东高中毕业考试卷作文题:以“莫言”为材料自拟标题。 优秀作文:闻吾过 心窃喜  2012年山东高中毕业考试卷作文题:以孙中山箴言自拟试题。 范文:滴水穿石,不是一天两天就可以的  2011年山东高中毕业考试作文试题:这世界需你(范文)  2010年山东高中毕业考试卷作文题:人生的一切变化,一切魅力,一切美都是由光明和阴影构成。请据以上材料写文章。 满分作文:心灵的暖春  2009年山东高中毕业考试卷作文试题:《见证》  2008年山东高中毕业考试卷作文题:以“春来草自青”为话题,完成一篇自出题作文,试题自拟,除诗歌外,文体不限,字数800左右。 满分佳作:蝶变  2007年山东高中毕业考试卷作文题:请以“时间不会使记忆风化”为话题,写一篇很多于800字的文章。 满分佳作:永远令人陶醉的王朝  2006年高中毕业考试山东卷作文题:大家在地上看月亮时是晶莹明亮的,当大家踏上月球时才发现,月亮和我们的地球一样是凹凸不平的。从这则寓言中你感悟到了什么呢?请从而为话题,写一篇除散文以外文体的作文。

广东地区高中毕业考试作文题为话题作文:传递。

山东800米中考标准?

800米长跑初中生合格标准是耗费时长4.20分钟。评分标准请看下方具体内容:100分,耗费时长3.10分钟。95分,耗费时长3.18分钟。90分,耗费时长3.25分钟。85分,耗费时长3.32分钟。80分,耗费时长3.39分钟等。

长跑技巧

1、热身运动

长跑前,应先做5-10分钟的热身运动,如走路及伸展操,要做到对应的关节要感到发热、体温上升,心跳稍微加速。

两手叉腰,足尖点地交叉替换活动双侧踝关节。屈膝半蹲,足跟提起,反复练习3至5次,活动双侧膝关节。交叉替换抬高和外展双下肢,以活动髋关节。前后、左右弓箭步压腿、牵拉腿部肌肉和韧带。

3′49″以内为优秀

按照2014年初中生体育健康达标标准规定,女子800m成绩90分以上为优秀,为3′49″。这当中,100分为3′35″;95分为3′42″。但是,因为各个地区的中考体育评分标准都是明显不同的,以上数据仅供参考!

800米该怎么跑?

tucker说,当你在分析一个运动员是如何在800米比赛中控制速度时,他们都要尝试平衡两种截然不一样的力量,从而获取最好的运动表现。其实就是常说的说,他们一定要为成绩而竭尽全力,而又尽可能是肌肉的疲劳不既然如此那,严重。

总而言之,控制你的配速。tucker说,配速是我们机体的管理系统中最最重要,要优先集中精力的功能,它保证了可能存在的细胞功能严重紊乱的情况不会出现。

2014年9月山东中级退休补贴标准?

到现在为止,我们国内的中级技术职称人员退休是没有补贴的。从2014年10月起,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企业退休人员实行了并轨,退休后都是由政府人社部门发放养老金,而养老金的多少只与退休时自己工资等级,工龄,交费年限,交费金额相关,与技术职称没相关系。故此中级技术职称退休是没有补贴的。

山东供热规定?

山东供热规定经2014年3月28日山东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2014年3月28日山东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信息第41号发布。该《规定》分总则、规划建设、供热用热、设施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56条,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2018年9月21日山东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山东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更改山东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1年12月3日,山东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有关更改《山东供热规定》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该决定自发布那天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供热用热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升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发展,保证和改善民生,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

第三条 发展供热事业需要遵守政府主要、企业经营、保证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证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提升供热保证能力。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有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有关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工业余热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需要制定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者可再生能源替代燃煤供热的规划,对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区域、方法、规模和开展措施作出具体安排。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依据城市、县城国土空间整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开展。

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需要包含新建住宅小区供热设施同步建设的主要内容,并对既有住宅小区补建供热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需要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 城市、县城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需要根据城市、县城国土空间整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九条 编制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需要根据城乡统筹的原则将供热设施一步一步向镇和农村社区延伸。

支持有条件的镇和农村社区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接入供热管网的,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参加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核查验,并对建设单位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提出意见,明确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具备天然气供应条件且气源充裕稳定的城市,需要严格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控制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在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可以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需要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供热管网或者采取清洁能源供热。

第十二条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需要由具有对应资质的单位担负,并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三条 新建民用建筑需要满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民用建筑接入供热管网需要进行节能改造,并满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

实行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时,需要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需要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

用热计量装置需要依法检定合格。

第十四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需要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不可以交付使用。

第三章 供热用热

第十五条 供热企业需要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物业服务人等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限期取消,或者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向供热企业移交,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运营管理。详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供热企业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并获取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核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才可以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和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供热设施;

(二)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培训具有对应资格的从业人员;

(三)有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服务标准和应急保证措施;

(四)供热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详细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制定。

供热企业需要根据供热经营许可证的相关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供热企业不可以转让、出借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采用招标投标方法确定满足条件的供热企业,并与其签署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准予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

第十九条 供热用热双方需要依法签署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涵盖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收取的费用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法、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还有当事人约定的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

对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一部分的,供热企业需要供热。详细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需要确定当地采暖供热期,明确供热期起止日期,向社会发布,并按照气象情况适时调整供热期限。供热企业不可以推后或者早一点结束供热。

第二十一条 在室外温度不小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满足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需要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小于十八摄氏度。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用户觉得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需要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因供热企业原因致使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需要担负检测费用并减收热费,详细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 居民采暖热价的制定和调整需要遵守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并采用听证会的形式征求用户、供热企业和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需要根据用热量收取的费用。收取的费用根据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根据供热面积核算的基本热价不可以超越都根据供热面积核算热价的百分之三十。

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根据供热面积收取的费用。

设区的市、县(市)供热计量整体改造完成前,对居民用户根据用热量收取的费用数目金额超越根据供热面积收取的费用数目金额的,其超越部分的收取的费用上限,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四条 供热企业需要向最后用户收取热费。用户需要根据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热费。

供热企业可以自行向用户收取热费,也可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代收;用户选择向供热企业直接交纳热费的,供热企业不可以拒绝。

供热企业和受委托的收取的费用单位需要向用户出具供热企业统一专用发票。

受委托的收取的费用单位不可以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第二十五条 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需要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启动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可以收取任何费用。

供热企业不可以因部分用户欠交热费,停止向其他已交费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建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企业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延长采暖供热期限、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旧住宅区供热经营设施改造等。

第二十七条 对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其他需特殊照顾的家庭,实行政府采暖热费补贴。详细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 供热企业需要实行标准化管理和规范化服务,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取的费用标准和服务电话号码,并在采暖供热期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取的费用、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企业查询、投诉,供热企业需要在三日内予以答复。

供热企业的工作人员上门服务时,需要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用户需要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供热企业需要根据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稳定供热,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

在采暖供热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连续停止供热超越二十四小时的,供热企业需要早一点二日公告用户;因突发事故不可以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需要马上组织抢修并报告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及时公告受影响区域的用户。连续停止供热二十四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需要依据停供时间减收对应热费。

第三十条 未经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供热企业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停业。确需停业的,需要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启动六个月前向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自收到申请那天起二十日内作出是不是批准的决定。

经批准停业的供热企业需要对供热范围内有关用户、设施管理还有热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具体安排,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启动90天前与承接的供热企业完成交接,并向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一条 用户需要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不可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同意私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

(二)未经同意私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法;

(三)未经同意私自排放供热系统的热水;

(四)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取的费用、供热质量和供热服务等事项,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还有其他相关部门投诉。

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对供热企业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查,公开投诉电话号码、信箱等,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 供热企业需要担负由其运营管理的有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

用户专有部分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用户担负。

第三十四条 供热企业需要对其负责运营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其在使用期内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五条 供热企业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高温高压等重要供热设施,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 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建立并开展供热系统能耗统计、监测和考查评价制度。

供热企业需要加强供热设施节能减排管理,开展系统节能改造,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一步一步建设供热计量温控一体化远程智能调控技术平台,达到热源、热网、换热站、用户能耗在线监测和自动调节。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需要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查明相关地下供热管线的情况。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需要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需要与供热企业协商制定安全保护施工方案,并采用对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才可以施工。在施工中导致供热设施损坏的,需要马上公告供热企业修复,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供热企业需要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供热企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需要马上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企业需要采用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并及时公告相关单位。供热企业可以先行组织施工,相关部门需要允许施工企业事后补办占道、道路开挖等审批手续。

用户自有供热设施出现泄漏等紧急情况,给其他用户正常供热导致影响,供热企业需入户抢修作业的,有关用户、物业服务人等需要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迁移、拆除供热设施的,建设单位需要与供热企业协商确定改建、迁移、拆除方案后才可以开展。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开展下方罗列出来的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破坏或者未经同意私自改装、拆除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二)破坏或者未经同意私自安装、拆卸、改装、干扰用热计量设施;

(三)利用供热管道或者支架悬挂物体;

(四)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爆破、挖坑、掘土或者打桩;

(六)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垃圾、杂物、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七)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建设单位未经同意私自施工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由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导致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未经同意私自改建、迁移、拆除供热设施的,由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用其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导致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未获取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供热企业不根据供热经营许可证的相关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供热企业转让、出借供热经营许可证的,由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供热企业推后供热、早一点结束供热或者拒绝用户直接交纳热费的,由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供热企业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不根据用热量收取的费用的,由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供热企业未经同意私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停业的,由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导致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用户有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由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导致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由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用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导致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没有按照规定编制或者未经同意私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

(二)没有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条件审批供热经营许可;

(三)没有按照规定履行供热服务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供热企业提供生产用热的,其经营许可管理适用本规定的相关规定,供用热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供用热合同约定。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济南一中代码?

003

山东济南第一中学简称济南一中,创建于1903年是一全部着上百年历史的省级重点高级中学。2014年新校区占地99959平方米,建筑面积92319平方米,设有90个标准教室,新建学生餐厅建筑面积7023平方米,4层建筑,设有固定餐位4000个。

学校有教职工229人,这当中高级教师61名,特级教师1名,38人具有硕士学位。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班主任、山东优秀教师、山东特级教师刘暖祥,山东优秀教师、济南市十佳教师刘增敏,济南市五一劳动奖章取得者、济南市师德建设先进个人、济南市名师张健等是其优秀代表。

1,济南一中代码,请查南教委招聘考试院官网就可以查到。因为目前济南一中属于是历城区全福社区的地盘,位于东外环路路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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