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计划生育协会5.29活动去年的活动,计划生育协会和计生办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5.29活动去年的活动,计划生育协会和计生办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5.29活动去年的活动?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于去年5月日开展了一次活动本次活动主要是为了纪念国际计划生育日,提升大家对计划生育的认识和意识活动主题为计划生育,健康中国在活动中,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公布了有关人口发展的调查报告,并组织了健康讲座、义诊活动、宣传展等系列活动通过本次活动,大家能更深入透彻的了解到计划生育的意义和价值,并提升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支持和信任同时,活动也促进了全社会的医疗卫生意识和互助精神的传递,为建设健康中国奉献了力量

从街道方面写计划生育协会5.29活动文

计生办、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计划生育协会的关系和职能分工?

计生办是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法》的行政单位;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是为各位育龄妇女服务的事业单位;而计划生育协会是党委领导下群众团体,主要是抓计划生育的软件工作。

2023广东计生规定?

2023年新修订《广东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达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升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还有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需要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需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常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高质量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需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需要与增多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升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真实,出现弄虚作假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规定的详细开展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工作部门需要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需要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需要帮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逐年提升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整体水平。

  各企业事业单位需要具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组织开展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质上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故将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开展方案并组织开展。

  第十一条 省实行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制度,市、县(区)实行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兼职单位制度。兼职委员单位和兼职单位需要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分工,制定开展的详细措施。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按人口规模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按人口规模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人员,负责计划生育的详细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需要按照需,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计划生育的详细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需要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接受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业务详细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大型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及流动人口聚居的地才可以以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群众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需要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计划生育自治章程不可以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平日管理。

  第十七条 全社会都要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级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需要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报刊、影视、广播、文艺等大众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工作的义务。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八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

  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孩子的,属于超生。

  第十九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

  (一)因孩子死亡无孩子的,可再生育两个孩子;

  (二)因孩子死亡唯有一个孩子的,可再生育一胎孩子;

  (三)其他满足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的情形。

  根据前款规定对再生育孩子的申请作出的批准,需要报上一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根据促进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条 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还有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省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开展避孕节育手术,需要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已采用绝育手术的夫妻,满足法律、法规再生育规定的,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后,可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

  第二十三条 不允许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不允许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乡镇计划生育协会有什么职务?

大多数情况下来说分为: 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会员小组长、会员联系户、会员。

但是各地的情况不一样,可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调整,专职副会长和秘书长是负责详细工作的。

计划生育协会三定方案怎么没有在政府改革机构中?

计划生育协会不是政府组成部门,因为这个原因不属于政府机构“三定”。

假设你说的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按照《国务院有关机构设置的公告》是有“三定”规定的,在2023年已经公布。

优生优育协会属于什么编制?

就是计划生育协会是群众团体。

计划生育协会的性质是群众团体,群众团体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不要和克服行政化倾向,不要规定其机构规格,其编制根据机构编制分级管理原则,由地方党委政府结合当地实质上确定。

这个不好说,政府性质的协会有两种,一种是政府批准的协会,独立法人的,可能是事业单位单位。一种是挂靠在有关单位的临时性机构,根本就不可以称上单位。

辽宁计生规定?

规定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省的还有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一定要遵循《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常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高质量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省、市、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工作;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需要帮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公民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对举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并经过查实的,由被举报人所在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开展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人口发展计划和中、长时间人口发展规划,按照人口发展计划和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开展方案并组织开展。

第八条 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开展方案的组织、协调、考查、评估等平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开展方案。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一步一步提升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整体水平,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各企业事业单位需要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第十条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文化等部门需要采取各种形式,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计划生育知识。大众传媒需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需要详细指导学校具体安排必要的课时,在学生中开展人口理论教育、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设立计划生育机构或者指定人员,做好本单位、本管辖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规定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与优待措施,并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本单位、本管辖区域相关计划生育的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与本单位或者本管辖区域内的育龄公民签署计划生育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详细指导下,做好避孕和节育医学检查的组织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其他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双重监督。建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并采用平日监督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查。

第十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制度。兼职委员单位由政府相关部门和相关社会团体组成,并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结合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特点,制定工作方案,协调、督促本部门、本系统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二)参加研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参加制定中长时间人口发展规划、人口与计划生育开展方案还有有关政策;

(四)尽早知晓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提出意见与建议;

(五)与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六条 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

第十七条 初次生育的夫妻,怀孕后,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和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婚育情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免费办理生育登记。

第十八条 唯有一个孩子,且女方年龄已满26周岁,并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双方都是独生孩子的;

(二)双方都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一方是独生孩子的;

(三)双方都是少数民族,且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的;

(四)双方都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这当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

(五)双方都是海岛居民,且连续在海岛居住5年以上的;

(六)双方都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这当中一方残疾,且残疾程度基本上等同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七)一方是革命烈士的独生孩子的;

(八)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疾程度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九)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唯有一个女孩也为农业户口的;

(十)孩子经市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为病残儿,不可以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觉得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十一)同胞史弟都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

(十二)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中有女无儿户的全部女儿和女婿都是农业户口,这当中招婿的一女的;

(十三)再婚一方已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孩子的,要求生育时,女方不受年龄已满26周岁限制。

第十九条 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再婚一方已有两个孩子,且都是合法生育或者收养,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孩子的;

(二)一方属丧偶再婚,且双方再婚前均已合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孩子的;

(三)夫妻因患不孕症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的;

(四)合法生育或者收养的孩子不能超出两个,其孩子有死亡的。

第二十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夫妻,不可以再生育:

(一)有生育能力,满足生育一个孩子规定,但已收养或者送养孩子的;

(二)满足法定再生育条件,但是在再生育前又收养或者送养孩子的;

(三)满足法定再生育条件,但怀孕后无正当理由引产,或者生育后有意或恶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死亡的;

(四)属于离婚后再婚的男方,其离婚判决书中记载因生女孩而离异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中规定的收养孩子,不涵盖残疾儿、孤儿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没有找到父母的弃婴及儿童。

第二十一条 满足再生育条件但没有再生育孩子的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变那天起3年内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因其他原因转为城镇居民的,不可以再生育,但是在转变那天前已经批准生育并已怀孕的,准予生育。

城镇居民转为农业户口的,不执行本规定第十八条相关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生育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满足再生育条件的夫妻,要求再生育的,需要持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需要自收到申请那天起15日内提出审查核验意见,报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满足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由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审查核验意见并自收到那天起15日内报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市、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需要自收到审查核验意见那天起15日内作出是不是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不能批准的,需要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已满法定婚龄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书面公告其在3个月内办理婚姻登记;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获取婚姻登记证明的,根据不满足法定条件生育孩子处理。

第二十四条 超越法定生育孩子数量再收养的,根据不满足法定条件生育孩子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不满足法定再生育条件怀孕的妇女,需要采用措施,终止妊娠;不终止妊娠的,由其所在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采用措施,令其限期终止。

第二十六条 育龄夫妻需要参与所在单位或者相关部门统一组织的避孕和节育医学检查服务,预防、减少和终止非意愿妊娠。不参与统一组织的避孕和节育医学检查服务的,终止非意愿妊娠出现的费用不享受免费待遇。

提倡已生育孩子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第二十七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下方罗列出来的服务:

(一)领取非卖品的避孕药具;

(二)参与孕情和宫内节育器检查;

(三)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输精管结扎、皮下埋植避孕剂和人工流产术、中期妊娠引产术;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

(六)与第(三)项至第(五)项相关的常见医学检查;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参与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没有参与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列入财政预算。详细管理及支付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证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证制度,实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满足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需求,促进计划生育。

第二十九条 一步一步实行农村独生孩子父母、双女户父母养老保险制度。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筹集资金,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建立以社区为主体的老龄人口服务互联网。

第三十条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

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多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孩子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多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这个时间段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村村民晚婚、晚育的,需要给予对应待遇。

第三十一条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享受下方罗列出来的休假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日,7日内不具体安排重体力劳动,产假这个时间段放置的,产假顺延;

(二)放置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5日,产假这个时间段放置的,产假顺延;

(三)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日,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5日;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术的,休假21日,产假这个时间段结扎的,产假顺延;

(五)施行输精管结扎术的,休假10日;

(六)施行人工流产术的,休假14日,施行中期妊娠引产术的,休假30日;

(七)经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21日,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日。

休假这个时间段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三十二条 获取《独生孩子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享受下方罗列出来的待遇:

(一)从获取《独生孩子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孩子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孩子父母奖励费10元或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

(二)孩子托幼费、医疗费,由其所在单位根据当地规定予以补贴;

(三)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23元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获取《独生孩子父母光荣证》的农村村民,享受下方罗列出来的待遇:

(一)从获取《独生孩子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孩子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孩子父母奖励费10元或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或者给予对应待遇;

(二)在孩子入学、就医、入托、招工、参军等方面给予照顾;

(三)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照顾;

(四)年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照顾。

第三十四条 独生孩子父母奖励费的支付,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执行:

(一)有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支付百分之50,仅一方有工作单位或者一方亡故的,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额支付;

(二)没有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由当地财政支付。

获取《独生孩子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独生孩子父母奖励费不可以再发放,已领取的部分都退回。

第三十五条 领取了《独生孩子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当其独生孩子在未生育下一代以前死亡或者因出现意外而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可以再生育或者收养孩子的,享受下方罗列出来的待遇:

(一)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根据自己标准工资的全额发给退休费,已按其他规定享受全额退休费待遇的,每月增多5元;

(二)属于企业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不小于3000元补助费;

(三)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不属于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助费;

(四)农村村民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每一年发给一部分的生活费,满足国家规定的五保户条件的,依法享受五保户待遇。

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孩子的夫妻,可以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对满足再生育条件而未生育孩子的公民给予一定程度上奖励。

第三十七条 各地区、各个相关机构可以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在本章规定以外,制定其他优惠措施。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管理

第三十八条 政府需要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统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互联网。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属非营利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其事业经费由财政予以保证。

第三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需要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升技术服务水平。

对因计划生育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和导致的并发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十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需要向接受婚前检查、避孕和节育手术的人员提供生殖健康教育处方和保健教育咨询,详细指导育龄夫妻按照自己的个人情况,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式,并建立、健全避孕节育术前知情选择同意书制度和术后随访制度,保证育龄夫妻的生殖健康和对避孕方式的知情选择权。

第四十一条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在接生时,发现无生育证明的,需要及时公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第四十二条 夫妻因患不孕症要求开展辅助生育技术的,应持有准许生育的证明。施术单位对无生育证明的,不可以为实际上施辅助生育技术。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一定要执行《辽宁不允许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不允许采取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四十四条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需要分别向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辽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

申请办理《辽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需要提供对应的执业资格证明和所在单位审核查验同意证明。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不满足本规定规定生育孩子的,根据发现其生育行为时的计征标准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属于城镇居民的,以所在市上年城镇居民人都可以支配收入为计征标准;属于农村村民的,以所在县农村村民上年人均净利润为计征标准,详细缴纳标准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执行:

(一)满足法定再生育条件的夫妻,但未办理批准手续生育的,根据计征标准05倍的标准缴纳;

(二)满足法定再生育的其他条件的夫妻,但女方年龄没有26周岁再生育的,根据计征标准1倍至2倍的标准缴纳;

(三)不满足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根据计征标准5倍以上10倍以下的标准缴纳,不满足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二个孩子以上的,以多生育一个孩子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标准,根据多生育孩子数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超越法定生育孩子数量再收养的,比照第(三)项规定的标准缴纳;

(五)未依法确立已结婚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关系生育,已满法定婚龄,但是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的,根据计征标准1倍至2倍的标准缴纳,没有法定婚龄的,根据计征标准3倍至4倍的标准缴纳;

(六)有配偶者与他人非婚生育的,均默认为不满足法定条件生育,所生育孩子按超越法定生育孩子数,由男女双方分别计算,并按第(三)项规定的标准,分别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六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决定。征收决定的送达、缴纳时限和欠缴处理等,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都上缴国库,根据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抚养费的详细征收、缴纳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条 对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一)产假这个时间段停发工资、奖金,取消福利待遇;

(二)三年内不可以晋升职务或者级别,不可以享受奖励工资;

(三)五年内不可以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依法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除按前款规定执行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按照违法情节严重程度,根据人事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第四十九条 没有达到到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求的单位,由其上一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当年不可以评为文明单位、先进单位和获取其他荣誉称号,对相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扣发其当年奖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生育批准文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计划生育医学鉴定证明、《独生孩子父母光荣证》和孕情诊断等计划生育证明的,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十一条 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还有与港澳台同胞、外国公民结婚的我们国内公民要求生育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1988年5月28日辽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2年9月25日辽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首次修订,1997年9月27日辽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辽宁计划生育规定》同时废止。

2023年1月16日辽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按照2023年6月30日辽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更改〈辽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决定》首次修正 按照2023年1月13日辽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有关更改〈辽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按照2023年9月26日辽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更改辽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决定》

第三次修正 按照2023年3月23日辽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有关更改辽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北京计划生育政策2023?

1 最新的北京计划生育政策于2023年还没有出台。2 可以参考北京2023年开展的计划生育政策,这当中涵盖奖励独生孩子家庭、开展夫妻双职工计划生育倾斜政策等多项措施。3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结构变化,北京可能会适时更新和完善计划生育政策,以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促进人口的健康和持续时间发展。

第一条 为了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质上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需要采用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升人口素质,推动达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时间均衡发展。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还有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需要帮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需要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需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一步一步提升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健康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规划与管理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需要按照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质上,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时间规划,并故将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需要按照人口发展的中、长时间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开展方案并组织开展。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开展方案的平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开展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九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促进合理调控人口数量、人口年龄结构、人口分布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状况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需要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系统,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的汇集和管理工作,开展人口总量、人口结构、人口出生和死亡、人口迁移等人口变化和发展趋势的中、长时间预测工作。

本市各级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人力资源社会保证等部门需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达到人口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上一级人民政府需要每一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查、评估和奖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需要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健康部门的详细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公安部门需要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做好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需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做好宣传教育引导工作;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服务工作中。

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需要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制定有关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证政策。

农业农村部门需要在农村经济政策方面支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经济。

教育部门需要详细指导学校以满足受教育者特点的一定程度上方法,在学生中有计划地开展人口基础知识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科技、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需要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需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需要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实行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帮助卫生健康部门及相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五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多假期七日。

第十七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孩子。本市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证

第十八条 生育孩子的夫妻,满足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享受本章规定的奖励与社会保证等着遇。

第十九条 按规定生育孩子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男女双方休假这个时间段,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可以故将他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工资不可以降低;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女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多假期一至90天。

按规定生育孩子的夫妻,在孩子满三周岁前,每人每一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每一年根据孩子满周岁计算。

夫妻双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调整延长生育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愿减少延长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多对应天数;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能超出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依法采用以下生育、养育支持措施:

(一)健全生育妇幼健康服务互联网,加强妇幼健康服务等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提升孕产服务的便利化、规范化和高质量化;

(二)建立与孩子数量有关的家庭养育补贴制度;

(三)未成年孩子数量有点多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纳入优先配租范围,并在户型选择等方面予以一定程度上照顾。

第二十一条 本市将托育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本市对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机构给予补助。

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鼓励和支持培养托育服务专业人才才,提高从业人员技能,支持有条件的职业院校设立有关专业。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需要满足托育服务有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经登记后需要向所在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需要及时将相关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民政、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履行监管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已经取得《独生孩子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十元独生孩子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孩子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孩子满十八周岁止;

(二)独生孩子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以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相关规定报销;

(三)独生孩子父母,女方年龄达到五十五周岁,男方年龄达到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很多于一千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农村具体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孩子父母需要给予优先和照顾;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扶持独生孩子家庭发展生产。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这个时间段,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孩子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孩子奖励待遇。

第二十三条 独生孩子出现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可以再生育或者收养孩子的,女方年龄达到五十五周岁,男方年龄达到六十周岁的,所在区人民政府需要给予每人很多于一万元的一次性经济帮。

第二十四条 独生孩子伤残、死亡的,其父母可按本市规定领取特别扶助金。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面说的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证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需要指定专人进行联系帮扶。

第二十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需要制定和完善促进独生孩子父母的老年保证制度和措施。

独生孩子父母需护理的,独生孩子每一年取得累计不能超出十个工作日的护理假。

第二十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本地区的实质上情况,制定促进推行计划生育的奖励、政策。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规定的奖励费发放、经济帮和扶助的详细办法,由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扶助金的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变动调整。

独生孩子父母再生育孩子的,父母与孩子不可以再享受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二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需要促进女性公平就业,防止就业歧视其他人的性别,现在的社会环境也不存在性别歧视这些行为,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女性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保证女性就业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工会或者职工协商代表可以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就本规定规定的有关奖励、假期还有其他福利待遇的详细落实方法进行协商。

第五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三十一条 本市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升出生婴儿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需要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担负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详细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第三十三条 政府免费向已婚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药具,避孕药具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者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发放,卫生健康部门需要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创造条件,保证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服务,保证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三十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六条 接受节育手术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职工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休假这个时间段默认为劳动时间;农村居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照顾。

第三十七条 开展避孕、节育手术需要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三十八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1 北京计划生育政策在2023年带来一定调整和完善。2 原因是为了适应社会和经济的变化,提升人口质量,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等方面的需,北京进行了政策修订和完善。3 详细的调整和完善内容涵盖但不限于:取消生育证明、满足条件的不可以再执行二孩政策限制、延长产假、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等。这些政策的开展将为居民的生育和生活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

1 北京已经在逐步递次推动二孩政策。2 因为人口老龄化等问题,北京于2023年底取消了独生孩子政策,允许夫妻双方中一方为独生孩子的家庭生育二孩,满足条件的家庭可以享受有关奖励政策。3 然而北京也建立了一系列有关的计划生育政策,涵盖加强城市基层计划生育服务,实行网络在线预约服务,实行怀孕这个时间段产检、预防出生缺陷、婴幼儿保健等一系列措施。同时,针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北京也会严格查处。

《北京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决定,并已发布施行。更改后的规定取消了限制生育的措施,明确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孩子。女方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的延长生育假由一个月增多至两个月。同时,孩子满3周岁前,夫妻每人每一年可享受5个工作日的育儿假。

答:北京生育津贴2023年政策

1、申领条件:职工在分娩前连续缴满9个月的生育保险费,若连续缴纳报名费用不够9个月,生育津贴则由用人单位支付;若分娩后职工连续缴满12个月的生育保险费,既然如此那,生育保险基金将补发职工的生育津贴。

2、生育津贴计算公式:职工所在单位月缴纳报名费用平均工资/一个月*产假天数(若月缴纳报名费用平均工资不可以低于上年北京职工平均的百分之60且不能超出北京职工月平均公司300%)。

3、产假天数:顺产98天;晚育加一个月;难产加半个月;多胞胎生产,每多一胎增多半个月。

  比如:周小姐所在单位上年月缴纳报名费用平均工资为5000元,可享受98天的产假,既然如此那,王小姐可领取到的生育津贴为6000/30*98=19600元。

北京政府,为了鼓励育龄妇女生二胎三胎,在原有产假98天的基础上,再加两个月,一共158天。丧偶后再婚,已有一男孩,再婚后再生,不算独生孩子。

第一,《有关更改北京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决定》于2023年11月26日对人民大众进行了公示,还向北京居民宣告在公示起就对北京范围内的居民有了法律效力。而这部规定也不只是针对女性,还为男性做了对应的考虑。男方在妻子生产前也可申请半个月的假期用作给妻子陪产。在孩子过完三岁生日以前,夫妻二人都可以每一年向单位申请5天的假期来陪伴孩子成长。而针对独生孩子家庭也可拥有对应的2倍假期来陪伴家人。

第二,北京公布的这部规定充满了人性化考虑,也是随时代和社会发展的应对之策。它也提现了现目前发达地区的队伍社会进步的先进性,也非常大的缓解了目前年轻人的生育压力。特别对我们国家的二胎政策也能够有一个很好的助力作用,可

北京计划生育政策在2023年放开二胎,可以要三胎。因为今年来人口数量下降,计划生育政策之前不让生育,目前鼓励生育。

北京计划生育政策在2023年进行了更改升级,现在的政策主要是提倡优生优育,加强家庭和家族史的调查,推广科学的生育方式和保健知识,加大对妇幼保健、婴幼儿抚养和教育、老年人照料等方面的支持力度,鼓励年轻夫妻早育健康、少生健康,同时减少没有必要要的和多胎妊娠等危险妊娠方法,严格掌握并熟悉生育指标,保证计划生育各项政策的有效贯彻和落实,倡导我们全体公民共同参加,形成良好的生殖健康意识和生活方法,促进人口质量的提升和社会的持续时间发展。

你好!我丧偶后再婚。我有一男孩,对方有一男孩女方扶养大约3多岁。再婚4年左右离婚。1998年离异。我是不是还是独生孩子家庭。谢谢!

以上就是本文中国计划生育协会5.29活动去年的活动,计划生育协会和计生办的全部内容,关注博宇考试网了解更多关于文中国计划生育协会5.29活动去年的活动,计划生育协会和计生办和主题活动的相关信息。

本文链接:https://bbs.china-share.com/news/215981.html

发布于:博宇考试网(https://bbs.china-share.com)>>> 主题活动栏目

投稿人:网友投稿

说明:因政策和内容的变化,上文内容可供参考,最终以官方公告内容为准!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博宇考试网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对内容有建议或侵权投诉请联系邮箱:ffsad111@foxmail.com

TAG标签: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5.29活动去年的活动       ">计生办、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计划生育协会的       ">计划生育协会和计生办       ">2016年计划生育协会主题   

主题活动热门资讯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