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针对事业单位工勤聘用实施方案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实施方案等几个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大家可以通过阅读这篇文章对事业单位工勤聘用实施方案有一个初步认识,对于今年数据还未...
事业单位
在事业单位工勤聘用开展方案中,第一要明确岗位招聘要求,涵盖任职资格、职位任务及希望条件等;
要开展招聘流程,涵盖公布招聘信息、查询应聘者简历、招聘考查及录用决定等;
最后要组织入职培训,健全有关的新员工入职培训课程,为新员工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同管理这要规定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一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仔细学习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政策。
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合同管理,在其聘用这个时间段内,应明确岗位及岗位职责,明确聘期、工资薪金待遇、社会保险缴纳等。
三是工作人员要爱岗敬业、勤奋好学、团结同志等等。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关系,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制度,保证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还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有关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公告》(国办发[2002]35号)、人事部《有关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公告》(国人厅发[2005]158号),结合我省实质上,制定本办发。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权限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以下称聘用单位)与其受聘人员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聘用合同是指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 聘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第五条 订立和变更聘用合同,需要遵守平等自愿、协商完全一样的原则,并满足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
聘用合同依法订马上具有法律管束力,当事人一定要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1.
对获取初级(员级、助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事业人员,实行全员聘请任职。
2.
对获取中级、高级(副高、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的事业人员实行竞争聘请任职。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竞聘工作,按照获取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数量和岗位设置分别组织开展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竞聘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和事业单位自己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证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有关提高逐步递次推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署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并履行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全部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涵盖聘用单位原有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正式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及其完善规定手续的新进人员)。
依法行使行政职能,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不允许事业单位非经国家规定和未履行审批手续聘用没有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六条 政府人事部门是开展本办法的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在政府人事部门的详细指导下负责本行业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的开展工作。
第七条 聘用单位与聘用人员签署的《聘用合同书》,还有聘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须在30日内送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鉴证,或政府人事部门授权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鉴证。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也可以授权其自行审查核验和再授权自行鉴证。
第二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签署聘用合同一定要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科学设岗,明确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坚持平等自愿,协商完全一样,公平竞争,按岗聘用。
第九条 事业单位进人一步一步实行公开招聘,在选人中把考试与考查结合起来。
第十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㈠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
㈡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㈢ 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
㈣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 特殊岗位职业要满足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
㈥ 聘用岗位职责想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聘用的基本程序:
㈠ 发布聘用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聘期及聘用方式;
㈡ 按照不一样情况,采用个人申请、民主推荐、公开招聘等形式出现拟聘人选;
㈢ 经单位组织考查考察,按人事管理权限,确定聘用人选;
㈣ 签署聘用合同,履行审查核验和鉴证手续;
㈤ 发布聘用结果。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署。聘用合同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一式3份,经审查核验、鉴证后,当事双方各执1份,1份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 聘用单位聘用管理人员,应实行任职回避。不可以聘用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的配偶、父母、孩子、兄弟姐妹等担任本单位行政副职和人事、劳资、财务、审计、监察等岗位的职务。
第十四条 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聘用,应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主要领导人员(法定代表人)可采用直接聘请任职、推选聘请任职、招标聘请任职、选任、委任、考任等各种任用形式。事业单位领导副职或需经过选举任用的专职党群岗位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经上级批准同意后,原则上应与聘用单位签署聘用合同。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应涵盖以下条款:
㈠ 聘用合同期限;
㈡ 聘用岗位和工作内容;
㈢ 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㈣ 工作报酬;
㈤ 保险福利待遇;
㈥ 工作纪律;
㈦ 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㈧ 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㈨ 人事争议处理;
㈩双方约定的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
第十六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政治和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着遇,享受国家规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受聘人员和聘用单位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参与养老、失业、医疗、工(公)伤等社会保险。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聘用合同的期限大多数情况下由当事双方协商确定,也可以由聘用单位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确定,大多数情况下最长不能超出5年。受聘人员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够5年(含5年),不满足辞退或开除条件,自己自愿,聘用单位需要与其签署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 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能超出6个月。试用期涵盖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聘用单位接受军队转业干部等政策性安置的人员,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九条 下方罗列出来的聘用合同无效:
㈠ 违反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㈡ 采用不正当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㈢ 程序不合法、手续不齐全、权利义务不公正的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确认。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假设影响不了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也还是有效。
第二十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间歇性精神病病人),经相关部门鉴定,可以缓签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 职工不愿与聘用单位签署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的,聘用单位应给其3-6个月的自行找工作期间,自行找工作期间内的待遇发给自己固定工资部分,但不可以少于当地最低生活保证费。自行找工作期间内重新就业的职工,聘用单位应及时办理人事关系移转手续。自行找工作期间满后还是没有就业的职工,仍不愿与聘用单位签署聘用合同的,自己需要申请辞职,自己不愿辞职的,由聘用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第二十二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可以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或其他费用。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三条 聘用合同依法签署后,双方一定要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变更合同内容。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合同也还是有效,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聘用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完全一样,并按原签署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没有达到成完全一样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四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产生,聘用合同即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
聘用单位被撤销,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 经双方协商完全一样,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 受聘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解除聘用合同:
㈠ 在聘期内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㈡ 试用期满经考查不合格的;
㈢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二十七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辞职和被辞退、开除、劳动教养、判刑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八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早一点15日以书面形式公告受聘人员:
㈠ 受聘人员患重病或非因工(公)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外单独具体安排工作的;
㈡ 受聘人员不可以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的;
㈢ 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出现重要变化,致使原合同没办法履行,经当事双方协商不可以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或不服从另外单独具体安排的。
上面说的情况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要为受聘人员提供3-6个月的自行找工作期间,自行找工作期间内的待遇发给自己固定工资部分,但不可以少于当地最低生活保证费。自行找工作期间内重新就业的职工,聘用单位应及时办理人事关系移转手续。自行找工作期间满后还是没有就业的,自己需要申请辞职,自己不愿辞职的,由聘用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可以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㈠ 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㈢ 因工(公)负伤,治疗终结后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㈣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以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三十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要求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㈠ 在试用期内的;
㈡ 有充分证据表达聘用单位不可以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
㈢ 根据相关规定和必要程序,被招聘考试(选调)到国家机关、应征入伍、考入普通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的;
㈣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允许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三十一条 受聘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可以提出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㈠ 担任重要科技攻关项目、重要技术改造项目、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标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工作任务暂时还没有完成的;
㈡ 选派到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支援工作时间没有的;
㈢ 从事国家安全、重要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㈣ 大学专科及其以上毕业生转正定级后没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相关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的最低工作服务年限的;
㈤ 已经在接受审核查验暂时还没有结案的;
㈥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可以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受聘人员提出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早一点半个月向聘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聘用单位可以在接到受聘人员书面申请15日内处理有关事宜,并在规定时限内履行审查核验和鉴证手续。在聘用单位处理有关事宜和履行审查核验鉴证手续这个时间段,受聘人员不可以擅离职守。
第四章、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属于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违约方要担负违约责任:
㈠ 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规定的;
㈡ 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满足解除合同条件,单方解除合同的。
㈢ 违约金的数目金额由当事双方在聘用合同中自行约定,合同虽未约定,但导致可计算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按实质上损失担负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聘用单位出资引进或培训的受聘人员,聘用合同当事双方需要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约定引进或培训后的工作服务期及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引进或培训后,工作服务期没有5年的,受聘人员解除合同,应按每一年递减20%的引进费或培训费向聘用单位支付违约金。
试用这个时间段,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由单位出资培训的受聘人员应担负培训违约金;聘用单位解除合同,受聘人员不担负培训违约金。
第三十五条 属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按照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发给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㈠ 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㈠、㈡、㈢项解除聘用合同的;
㈡ 依据本办法第三十条第㈡项解除聘用合同的;
㈢ 聘用单位被撤销,聘用人员不服从新的工作具体安排的;
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为:(1) 工作满1年不满5年的,发给自己当年基本工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下同)总额的60%;(2) 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发给自己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65%;(3) 工作满10年以上的,发给自己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75%。
第三十六条 聘用单位要妥善安置待聘人员,要依靠自己或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本着单位、系统、地区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进行分流。待聘时间为半年到1年,待聘这个时间段,聘用单位应提供很多于2次的上岗机会。待聘这个时间段发给自己固定工资部分,但不可以少于当地最低生活保证费。
待聘期满,还是没有重新就业的,由聘用单位委托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委托管理期满后还是没有就业的人员,自己需要提出辞职,自己不愿辞职的,由原聘用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第五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政府人事部门对本地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工作负有详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依法保护聘用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对违反国家相关人事政策、法规的行为予以纠偏,并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按管理权限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组织详细指导、审查核验督促本行业事业单位对本办法的开展工作,并可结合本行业的实质上制定开展细则。
第三十九条 聘用单位应依据聘用合同加强对受聘人员的聘后管理,健全考查制度,并把考查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还有奖惩、晋升、增资等的依据。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因执行本办法出现的人事争议,经当事双方协商或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协调无效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文本(附:《重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由重庆人事局统一印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集体全部制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重庆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那天起施行
甘政办发〔2005〕122号 2005年10月18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个主管部门,中央在甘各个相关机构: 《甘肃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仔细贯彻执行。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重要措施,对改变事业单位各种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各个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真真切切把这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结合实质上,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分类详细指导,稳步开展,保证改革顺利进行。 甘肃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 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和事业单位自己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证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改变事业单位人员的积极性,提高事业单位的生机与活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有关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公告》(国办发〔2002〕35号),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和开展范围 (一)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是指聘用单位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完全一样的基础上,通过签署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二)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度,一定要遵守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坚持单位自主聘请任职、个人自主择业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加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人员聘用制度开展的详细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四)聘用单位人事部门是开展人员聘用制度的平日工作部门,负责对人员的聘用、考查、续聘、解聘等工作的组织开展。 聘用单位组织开展人员聘用工作,需要接受本单位纪律检查部门、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五)本办法适用于整个省各级各种国有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或者形成聘用关系的人员,涵盖其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 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与单位建立聘用关系的受聘人员中,根据各自章程或者法律规定出现、任用。 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可依照本办法执行。 事业单位因临时性工作需使用的务工人员、退休返聘人员等非在编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二、聘用条件及程序 (六)聘用单位需要根据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有关待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聘用单位在聘用人员时,不可以突破核定的编制数目金额。 (七)聘用单位聘用人员,应按照岗位任职条件,通过公开考试或者考查的办法进行。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可以优先聘用。 (八)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1、发布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 2、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3、聘用单位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聘用单位人事部门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考查,按照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5、聘用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6、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署聘用合同。 (九)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已结婚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不可以被聘用从事聘用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可以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三、聘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十)订立聘用合同一定要采取书面形式,使用统一制式文本。聘用单位和聘用人员各执1份,1份存入受聘人员档案。 (十一)聘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那天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十二)聘用合同一定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款: 1、聘用合同期限; 2、岗位内容及职责要求; 3、岗位工作条件; 4、岗位纪律; 5、工资待遇; 6、聘用合同终止、解除条件; 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除上面说的内容外,当事人双方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与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早一点公告时限等内容。 (十三)聘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聘用合同期限由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可以超越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十四)受聘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假设提出订立聘用合同至退休的,聘用单位需要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1、连续工龄满25年; 2、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够10年; 3、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大多数丧失劳动能力; 4、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订立至退休的聘用合同,一定要明确终止条件。 (十五)聘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可以超越6个月,试用期计入合同期限。 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生的,实行1年的见习期。见习期计入合同期限。 聘用单位与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第一次签署聘用合同,不可以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可以低于3年。 (十六)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聘用单位出资招聘、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受聘人员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十七)受聘人员在涉及国家机密的岗位工作的,需要遵循国家相关涉密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 受聘人员在涉及聘用单位商业秘密的岗位工作的,当事人可在聘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义务。双方就受聘人员要解答除聘用合同的早一点公告期作出约定的,早一点公告期不可以超越6个月。 (十八)聘用合同对受聘人员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 1、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2、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违约金的设定需要遵守公平、合理的原则。 (十九)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可以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不可以扣押各自不同的有效证件。 (二十)在第一次签署聘用合同中,职工拒绝与单位签署合同的,单位给予其很多于3个月的找工作期间,找工作期间满后未调出的,需要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调出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 (二十一)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很难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署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二十二)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 2、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3、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无效的聘用合同,自订立那天起就没有法律管束力。聘用合同部分无效,影响不了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也还是有效。 聘用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二十三)聘用合同依法签署后,双方当事人需要全面履行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 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聘用合同也还是有效,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 (二十四)聘用合同履行这个时间段,聘用单位需要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情况实行年考查,必要时,可以增多聘期考查。考查一定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查和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查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作为受聘人员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 四、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二十五)受聘人员年考查或者聘期考查不合格,聘用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对应变更聘用合同。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变更聘用合同,需要经双方协商完全一样;协商不成的,聘用合同需要继续履行。 (二十六)聘用单位合并、分立的,聘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聘用单位继续履行;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完全一样,聘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聘用合同一方要求变更具体内容的,需要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公告另一方,另一方需要在20日内答复,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答复的,默认为同意变更。 (二十七)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完全一样,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二十八)受聘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书面公告受聘人员: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满足本岗位要求又不一样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连续旷工超越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越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未经同意私自出国或者出国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归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出现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导致严重后果的; 5、严重扰乱工作规则和程序,致使聘用单位或其他单位工作不可以正常进行的; 6、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上刑罚的。 (二十九)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需要早一点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受聘人员: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由聘用单位具体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受聘人员年考查或者聘期考查不合格,又不一样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到新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查仍不合格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出现重要变化,致使原合同没办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可以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聘用单位按前款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未早一点30日书面公告受聘人员的,解除行为无效,聘用单位需要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十)受聘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还有现有医疗条件下很难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受聘人员已经在接受纪律审核查验暂时还没有做出结论的; 6、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三十一)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公告聘用单位: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三十二)受聘人员提出解除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完全一样,又不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受聘人员需要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合同还是没有能与聘用单位协商完全一样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聘用单位需要自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那天起20日内予以答复;未予以答复的,默认为同意解除合同。 受聘人员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工作,或者是担负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标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不适用第三十一条及本条上面说的规定。 (三十三)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1、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 2、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产生的; 3、聘用单位被撤销、解散的; 4、受聘人员退休、退职的; 5、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三十四)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产生,受聘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可以终止聘用合同: 1、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职业病还有现有医疗条件下很难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3、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以终止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三十五)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产生,受聘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又不属于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2、3、4、5、6项规定的,聘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消失: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已经在接受纪律审核查验暂时还没有做出结论的; 4、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十六)聘用单位需要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内,就终止或者续订聘用合同的意向书面公告受聘人员。续订聘用合同的,双方协商办理续订手续。续订聘用合同不可以约定试用期。 (三十七)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单位需要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有效证明,并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那天起15日内为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人员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封存或者转移手续。 (三十八)聘用合同期限届满,聘用单位未办理终止聘用合同手续,受聘人员仍根据原聘用合同履行义务,默认为原聘用合同延续,单位应及时与其办理续订手续。 (三十九)需要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根据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根据促进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受聘人员可以随时终止聘用关系;聘用单位提出终止聘用关系的,需要早一点30日公告受聘人员,但受聘人员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在已试行事业单位养老等社会保险的地区,受聘人员和刚才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 (四十)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需要按照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质上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1、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经协商,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2、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由聘用单位具体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3、受聘人员年考查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查不合格,又不一样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查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4、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出现重要变化,致使原合同没办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可以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5、聘用单位没有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受聘人员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6、聘用单位被撤销、解散,不可以安置受聘人员就业的。 (四十一)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与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需要给予经济补偿的解除条件一样的,聘用单位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四十二)经济补偿金应以受聘人员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在聘用单位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经济补偿金。受聘人员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聘用单位需要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那天起15日内向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人员支付对应的经济补偿。 五、违约和纠纷处理 (四十三)因为聘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聘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给对方导致损害的,需要担负赔偿责任。 (四十四)聘用合同当事人违反聘用合同约定,需要担负对应的责任。给对方导致经济损失的,需要担负赔偿责任。聘用合同当事人都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需要各自担负对应的责任。 (四十五)聘用单位没有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手续和支付经济补偿,给受聘人员导致损失的,聘用单位需要担负赔偿责任。 (四十六)聘用单位聘用暂时还没有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人员,对原用人单位导致损失的,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对原用人单位需要担负连带赔偿责任。因受聘人员提供虚假证明导致的聘用不当,聘用单位可避免除连带赔偿责任。 (四十七)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合同,聘用单位不可以收取培训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但不可以超越为受聘人员培训的实质上支出,并按受聘人员培训后回单位服务年限,以每一年递减培训费用20%的占比计算。 (四十八)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受聘人员违反规定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聘用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担负法律责任。 (四十九)聘用合同当事人因履行聘用合同出现争议的,需要协商处理;协商未果,当事人可以向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在争议出现那天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五十)聘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聘用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聘用单位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六、附则 (五十一)本办法中受聘人员医疗期可参照国家对企业职工的相关规定执行;医疗期的工资待遇根据事业单位病假这个时间段工资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十二)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5年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以按照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享受对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五十三)本办法开展前签署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需要继续履行;双方当事人协商完全一样的,可按本办法变更或重新签署聘用合同。 (五十四)本办法自印发那天起施行。 (五十五)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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