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班级公约,上海市中学生守则2023(可参考)年最新

高一班级公约,上海市中学生守则2023(可参考)年最新

高一班级公约?

“纪律是学习的保证”。为了打造一个温馨舒适、团结互助、文明和谐、乐观昂扬、积极向上的班级氛围,促使每个考生的身心健康成长,促进班级管理的规则和程序化、科学化,特按照本班班情制定班级公约,望全班考生自觉遵循。

总 则

本规定对本班有效,本班每个成员都拥有遵循并执行的义务和必要,心怀班级,感恩老师,友爱考生。

班级誓词

我以青春的名义宣誓,在这宝贵的一天里,我将这样度过:我要用响亮的声音迎接朝阳,用积极的心态走进课堂,用勤快的双手洒扫家园,用甜美的微笑应对挑战!

上海中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标和依据)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逐步递次推动本市中小学校开展素质教育引导工作,保证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促进学生整体素质的提升,形成科学、完善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还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质上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日制公办、民办普通中小学及经区县政府登记同意开设的以接受本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孩子为主的学校。

第三条(主要内容)

本市中小学学制、入学、转学、借读;考查与评价、升级、留级、跳级、免修;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结业、肄业;奖励、处分和学籍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学 制

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

本市开展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学制为5年,即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和五年级。初中学制为4年,即六年级、七年级、八年级和九年级。

第五条(普通高中阶段)

本市普通高中学制为3年,即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小学入学年龄)

本市儿童的入学年龄为6周岁,盲、聋、弱智等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大多数情况下为7周岁。

第七条(小学、初中入学办法)

本市小学、初中实行就近不需要考试入学。区县教育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须将小学、初中入学的相关政策和具体安排事先向社会公示,并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将《入学告知书》及时送达学生家长。

学校不可以通过任何书面考试或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

学校不可以拒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第八条(监护人责任)

凡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监护人须按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送达的《入学告知书》的相关要求,及时送被监护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九条(免学和缓学)

凡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须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或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报送所属区、县教育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乡镇所辖学校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核验、批准。

第十条(入学与注册)

学校最迟可以在新学年开学前半个月,向新生发出入学公告。新生须按学校相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可以按期入学注册者,应该向学校请假并申请办理推迟手续。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1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的,除不可抗拒的正当理由外,高中学生视同自己主动放弃学籍资格;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上海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应按相关规定为每一位在籍学生编制学籍号。

在籍学生每学期应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可以如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两周不注册者,高中学生作旷课处理。

学校应主动关心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详细指导学生家长按相关帮困助学规定,申请属地政府给予的资助,办理注册入学手续。

第十一条(班级学额)

本市高中年级班级学额不可以超越48人,初中、小学年级班级学额应控制在40人以内,开展小班化教育的班级学额可以在30人以内。

第四章

转 学

第十二条(适用对象)

全家迁居(本市迁往外省市、亦或是外省市迁回本市;本区县迁往外区县、或外区县迁回本区县),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须转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本市户籍在外省市深造念书的高中学生申请回本市深造念书,学校在有学额的前提下,经测试后,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落实,才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本市范围内高中学生大多数情况下不转学。

学生受处分这个时间段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转学。

第十三条(申请时限)

申请转学手续可以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办理,最迟不可以超越开学第一周。因市政动迁等情况特殊(须提供有关证明),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才可以办理学期中途转学。

第十四条(申请材料)

申请转学须提供学生的户籍证明、原校开具的转学联系单、学生成长记录册、健康卡、预防接种卡和学籍卡复印件,高中学生还须附高中录取材料等。

第十五条(申请手续)

学生或监护人应先向原深造念书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并由原深造念书学校开具“转学联系单”。中学生转学,到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手续;小学生转学,可直接到转入地所属学校联系。转学申请经转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核准并具体安排落实后,再到原校开具“转学证明”,办理转出、转入手续。

第十六条(学校责任)

接收学校不可以拒收满足转学条件的学生,因班级学额原因没办法接纳的,应报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协调具体安排。学生联系转学没有能够落实以前,原校不可以出具转学证明,对未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可以迫使其转学,由此导致学生辍学的,由原校担负责任。

本市学生转学,接收学校应故将他编入原深造念书年级。外省市转入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实际上际文化程度编入对应年级深造念书。

第五章

借 读

第十七条(适用对象)

借读生是指非本市户籍、但具备在本市中小学深造念书条件的学生。即本市蓝印户口;持有一年或者以上《上海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人员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孩子;带上有效期内《上海居住证》的引进人才高中阶段适龄孩子。

第十八条(受理部门)

借读申请人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借读申请,落实深造念书学校。

第十九条(申请时限)

借读申请手续可以在学期结束前一周或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办理。

第二十条(申请材料)

有效期内《上海居住证》、父母身份的相关证明及学生的学籍证明。小学一年级新生还需有户籍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明或健康检查卡。

第二十一条(有关待遇)

借读学生在学校接受教育、参与团队Team组织、担任学生干部、评优奖励、课外活动、帮困助学等方面,与本市学生一视作仁。

本市蓝印户口、引进人才《居住证》孩子及满足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孩子在义务教育阶段深造念书免收借读费。

本市蓝印户口、引进人才《居住证》孩子可按照当年招生政策的相关规定,申请报考本市普通高中,这当中境外引进人才孩子,在语言适应期(3年)内报考本市普通高中的,可以一定程度上降低录取成绩分数线。已在外省市深造念书高中的,本市普通高中学校在有学额的前提下,由学校对其开启测试,经测试合格后,由学校报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接受其借读。

第二十二条(港澳台地区居民、海外华侨孩子及外籍中小学生深造念书)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省地区居民、海外华侨的孩子及外籍中小学生在本市深造念书,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考查与评价

第二十三条(考查评价要求)

学生应参与学校课程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和社会实践等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的考查,考查情况纪录写入学生成长记录册。

评价要反映对学生的全面素质进行发展性评价的导向和要求,要促进真真切切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促进学生整体素质提升和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考查评价内容)

按照《上海中小学课程标准》(以下简称《课程标准》),考查评价内容应涵盖学生的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社会实践表现,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研究型课程学习及担任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考查评价方式)

考查评价要特别注意、发现学生成长途中变化、进步,重视对学生的平日评价,全面、准确、科学的评价学生。评价结果不张榜、不排名次。

学业考查分为考试和考核两种。小学阶段学生不进行期中考试。期末除三、四、五年级语文、数学考试外,其他学科可按照不一样年级学生特点和学科要求进行形式灵活多样的考核。

中学阶段学生的期中学业考查,学校可按照本校实质上,确定需考试或考核的学科。期末评价具有阶段总结性评价功能,每个学科都要进行,考试或考核科目按《课程标准》规定执行。

学期总评按平日评价、期中评价和期末评价综合评定。

学年总评按两个学期考查评价综合评定。

学生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在4门及以下的,应准予补考。补考时间应事先书面公告学生自己及家长。

学生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采取学生自评、互评和教师、家长、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第二十六条(记录方法)

学业评价结果按照《课程标准》规定和《上海学生成长记录册》中的详细要求进行记录,平日评价、期中评价和期末评价的记录方法要完全一样,方便学期、学年总评。

第七章

升级留级

第二十七条(升级)

1、各科成绩学年总评都及格。

2、小学生学年总评语文、数学及格外有1门学科不及格。

3、中学生学年总评语文、数学、外语学科和其他学科中各有1门不及格。

第二十八条(留级)

1、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达5门或者以上。

2、小学生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在4门及以下的,经补考试结束之后,语文、数学学科中有1门或者以上不及格;或语文、数学及格,其他学科有2门或者以上不及格。

3、中学生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在4门及以下的,经补考试结束之后,语文、数学、外语学科中有2门不及格;或语文、数学、外语中有1门不及格,其他学科有2门不及格;或不及格学科达4门的。

4、高中学生自主拓展(选修)课程学习没有达到到规定学分;或社会实践活动一学年无故缺席三分之一或者以上的。

5、小学一、二年级和小学、初中、高中的毕业年级没有设立留级。

第二十九条(随班学习)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同一年级连续留级两次(也就是在同一年级读完3年)仍不可以升级的,可继续随班学习。

第八章

跳级免修

第三十条(跳级)

学生综合素质表现突出,学业成绩优异,已早一点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查同意,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可早一点升入对应年级学习。

跨学段跳级的学生须参与毕业考试和高一学段的统一招生考试,并达到对应的标准。

第三十一条(免修)

学生学业成绩优秀,有很强的自学能力。某一学科已达到更高年级的学力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单科免修申请,经班主任、任科老师和教导处审查核验,报校长批准,可以单科免修。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二条(毕业)

1、小学生修业期满,各科总评及格(涵盖补考试结束之后及格,下同);或语文、数学及格,其他不及格学科在2门以下(含2门,下同);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2、初中学生修业期满,各科学业水平考试及格;或语文、数学、外语3门及格,其他不及格学科在2门以下;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3、高中学生修业期满,各科总评及格;或语文、数学、外语3门及格,其他学科有1门不及格;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4、开展学分制学校的学生修满规定学分,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就可以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5、应届高中毕业生名单由学校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统一颁发高中毕业证书,并报市教育行政职能部门备案和网络公示。

第三十三条(结业)

小学、初中、高中学生修业期满,不满足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肄业)

高中学生学完三分之二以上课程中途退学或休学期满未复学的,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证书丢失)

学生证书丢失,可向原证书颁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经核实后可为其出具学历证明。

第十章

休学复学

第三十六条(休学适用对象)

1、学生因伤病没办法继续学习或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的;

2、学生因出国探亲或自费留学等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习的。

第三十七条(休学申请)

由学生和监护人持有关证明(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出国护照等)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核准后发给休学证明。

第三十八条(休学时限)

因伤病休学的,小学、初中学生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16周岁,高中学生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3年。

因出国探亲等原因休学的,小学、初中学生保留学籍2年,高中学生保留学籍1年。

第三十九条(复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早一点复学的,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伤病休学的须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经学校批准,就可以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经核准早一点复学的,学校可按照实际上际学业程度,编入对应年级学习。

第四十条(休学推迟手续)

学生因病休学期满仍不可以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15天由其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批准后可继续休学。

第十一章

退 学

第四十一条(适用对象)

1、学生因患不可以治愈的重症或患慢性疾病长时间休学,不可以坚持正常学习(须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

2、学生在学习这个时间段因意外伤害性事故致使严重的智力缺陷或生活不可以自理(须有市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

3、学生出国定居(须凭学生自己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健全的班级管理制度好处?

健全的班级管理制度有很良好的和谐作用,作为文明规范的必备规定,他具有以下几点好处

1促进促进公平正义。

2促进班级和谐。

3促进更好地管理班级体。

4促进形成一个有规则和程序的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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