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宪法学宪法的内容,惩戒权条例全文?

讲宪法学宪法的内容,惩戒权条例全文?

讲宪法学宪法的主要内容?

全面学习《宪法》全文,深入学习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国家的根本制度和首先任务、国体和政体、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培养宪法意识,培养宪法至上意识,自觉遵循宪法,维护宪法开展。

内容是: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它首先任务就是要确立这个国家的性质即由什么人来统治这个国家,同时还需要规定这个国家进行统治的方法,这两者在宪法学上分别叫做国体和政体。除开这个因素不说,我们国内宪法还规定诸如经济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选举制度等根本制度,还有改革开放、一国两制、民族区域自治、环境保护和计划生育等基本国策。

大多数情况下来说,宪法内容主要涵盖以下七个方面:

一、序言。就大部分国家来说,宪法序言的主要内容都是相关宪法本身的相关规定,诸如制定宪法的宗旨、目标和依据,制定宪法的经过,宪法的构成,宪法的演变,宪法的更改,宪法的实质,宪法的原则,宪法的地位等。

二、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宪法的主要内容之一,涵盖国家的性质、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选举制度、政党制度和国家的标志与象征制度。因为国家实质的不一样,不一样类型国家的宪法对国家性质的相关规定带来一定不一样。

三、国家基本经济文化制度。国家的基本经济文化制度涵盖经济制度及教育、科学和其他文化制度等。社会经济基础,涵盖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生产资料的全部制形式;大家在生产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产品分配形式。

四、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主要涵盖以下哪些方面的主要内容:

1、财产权,即公民的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非法侵犯;

2、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自由权,主要有公民的人身自由、言论和出版自由、迀徙自由、集会和结社自由、通信秘密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4、受益权,涵盖生存权、工作权、请愿权、诉愿权、诉讼权和受教育权等;五是参政权,主要涵盖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等。公民的基本义务方面主要有依法交纳赋税的义务、服兵役的义务等。

五、国家机构。国家机构是宪法的重要构成部分,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大多数情况下都拥有国家元首、国家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宪法对这些机关的地位、出现、组成、职权、活动原则还有相互关系作出了详尽的相关规定。

六、宪法保证。宪法保证是指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开展的措施和制度。归纳起来讲,主要涵盖以下哪些方面:

其一,明确规定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任何机关、团体和公民都一定要遵循宪法,任何法律、法规都一定要满足宪法。这是保证宪法开展的前提条件;

其二,明确规定更改宪法的严格程序,以维护宪法的稳定性,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宪法都规定了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的更改程序;

其三,明确规定了监督宪法开展的机关和违宪审核查验制度,这是世界上相当大一部分国家的宪法所共有的。

七、其他规定。除了上面说的基本内容之外,世界上相当大一部分国家的宪法最后都另有一部分附则条款。

既然如此那,宪法的主要内容有什么内容?按照上方文章所诉全部内容我们了解到了我们国内的宪法具有什么规定规则,宪法是建立一个国家的基础和框架,故此,我们人人都需遵循宪法,了解宪法,而且,宪法针对我们来说是这个国家的全部法律的母法,故此,我们要尊重宪法。

我们国内《宪法》主要内容涵盖序言、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国家基本经济文化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宪法保证,其他规定等七个内容。宪法作为掌握并熟悉国家政权的基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要加强宪法开展和监督,逐步递次推动和宪法审核查验工作,维护宪法的权威。

组织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宣传教育

  深入开展青少年学生宪法学习宣传,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紧密结合历史文化和国情教育,进一步普及宪法知识、弘扬宪法精神、培养宪法权威,推动宪法教育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坚持集中教育与平日教育相结合、线上教育和线下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按照学生认识和了解特点设计宪法法治课程,探索发掘有关课程中的宪法法治内容,进一步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组织开展宪法互联网学习和教育实践活动,引导学生仔细诵读和学习宪法原文,了解我们国内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坚定制度自信,厚植爱国主义情怀。组织开展民法典学习宣传,持续开展国家安全、未成年人保护、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税法等有关法治教育,加强公共卫生和防疫等法律法规宣传,探索建立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教育长效机制。逐步递次推动教师法治教育培训,通过专题报告、交流研讨、线上培训等方法,普及宪法知识,介绍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主要原则、基本法律常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教师和学生权利保护与救济等内容,努力提高教师的宪法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惩戒权规定全文?

惩戒权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惩戒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惩戒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规则和程序,依照规定给予的惩处、惩罚或者其他制裁。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国家赔偿权。惩戒需要遵守公正、公开、程序正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加强对惩戒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惩戒工作。

第五条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还有相关行政部门,需要依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相关单位和人员需要保守惩戒对象的隐私,不可以泄露其个人信息和名誉。

第二章 惩戒的种类和方法

第七条 惩戒分为行政惩戒、民事惩戒和刑事惩戒。

第八条 行政惩戒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依照规定给予的惩处、惩罚或者其他制裁。行政惩戒涵盖: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撤销违法行政行为;

(五)不允许从事特定活动;

(六)暂停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

(七)行政拘留;

(八)其他行政惩戒。

第九条 民事惩戒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依照规定给予的制裁。民事惩戒涵盖:

(一)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

(三)责令停业整顿;

(四)撤销违法民事行为;

(五)不允许从事特定活动;

(六)限制或者暂停权利;

(七)其他民事惩戒。

第十条 刑事惩戒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刑事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依照规定给予的制裁。刑事惩戒涵盖: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六)罚金;

(七)没收财产;

(八)其他刑事惩戒。

第十一条 行政惩戒和民事惩戒可以合并适用。行政惩戒和刑事惩戒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二条 惩戒需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还有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十三条 开展惩戒需要公开、公正,实行审罚分离、回避制度。

第十四条 惩戒的种类和方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没有规定的,由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

第三章 行政惩戒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依照规定需要给予行政惩戒的,由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将处理结果通报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单位。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惩戒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民事惩戒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依照规定需要给予民事惩戒的,由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将处理结果通报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单位。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民事惩戒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刑事惩戒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刑事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依照规定需要给予刑事惩戒的,由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将处理结果通报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刑事惩戒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申诉或者提起诉讼。

第六章 程序和执行

第二十四条 开展惩戒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依法告知惩戒对象权利。

第二十五条 开展惩戒需要制作笔录,并当场交付惩戒对象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开展惩戒需要制作决定书,并送达惩戒对象。决定书需要载明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

(一)惩戒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

(二)惩戒的种类和方法;

(三)理由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行政惩戒和民事惩戒的种类和方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没有规定的,由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刑事惩戒的种类和方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没有规定的,由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 惩戒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执行。

第二十九条 惩戒对象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那天起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申请复议或者依照法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自收到复议申请书那天起七日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 惩戒对象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执行惩戒决定的,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惩戒对象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泄露惩戒对象的隐私或者名誉的,由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遵循保密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惩戒工作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X年X月X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下方罗列出来的用语的含义:

(一)不良行为是指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1.违反道德规范,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2.影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公共规则和程序、公共安全的行为;

3.破坏公共设施、公共资源、公共环境的行为;

4.影响社会和谐、社会稳定的行为;

5.其他影响公共利益、公共规则和程序、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惩戒对象是指被采用惩戒措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是指相关行业、领域的有 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河北行政区域内不良行为的发现、记录、评估、处理和公开还有信用评价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生效以前已经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根据原记录方法管理。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需要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和信用评价制度,制定详细开展办法,组织开展不良行为的发现、记录、评估、处理和公开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觉得自己被错误纳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可以向不良行为记录的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提出撤销申请。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进行审核查验,发现记录错误的,需要及时撤销并故将他从记录中删除;发现记录正确的,需要说明理由并保留记录。

第四十四条 不良行为记录是信用评价的重要基础数据。省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各种方法公开不良行为记录,并逐步递次推动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信用信息共享。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施行以前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在本规定施行后面尚处于规定期限内的,记录期限届满后不可以再延长。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施行以前已经建立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制度,需要与本规定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制度一步一步衔接。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X年X月X日起施行。第五章 惩戒措施

第四十八条 对不良行为采用惩戒措施,需要按照情节轻重、影响程度、纠偏情况等因素,综合多方面因素慎重考虑清楚确定惩戒措施。

第四十九条 惩戒措施需要与不良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后果等因素相匹配,不可以过度惩戒。

第五十条 自然人被纳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可以采用以下惩戒措施:

1.公开道歉;

2.通报其所在单位、社区或者家庭;

3.限制提供信用担保或者金融类产品;

4.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

5.限制参与公开招标、政府采购等活动;

6.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等职务;

7.其他一定程度上的惩戒措施。

第五十一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纳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可以采用以下惩戒措施:

1.限制取得荣誉、享受政策扶持等;

2.限制参加政府采购、公共工程项目等;

3.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等职务;

4.其他一定程度上的惩戒措施。

第五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本规定制定详细的惩戒措施开展办法。

第五十三条 采用惩戒措施需要满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并告知当事人。第六章 记录、评估和公开

第五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需要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和信用评价制度,明确不良行为的范围、记录方法、记录期限、评估方法、公开程序和公开范围等。

第五十五条 不良行为记录需要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不良行为的主要事实、证据和评价意见等,不可以有意或恶意虚构、夸大或者过失漏记。

第五十六条 不良行为记录的公开程序和公开范围,需要满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并尊重社会公德和公民隐私。

第五十七条 自然人被纳入不良行为记录的,需要在公开前告知自己,并说明理由和公开的范围。

第五十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纳入不良行为记录的,需要在公开前告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并说明理由和公开的范围。

第五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整个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公开不良行为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其他公开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另外单独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有意或恶意虚构、夸大或者过失漏记不良行为记录的;

2.违反规定公开不良行为记录或者信用评价结果的;

3.其他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规定,未履行不良行为记录和信用评价管理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中的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2.违反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和诚信原则的;

3.有其他违法、违规或者不当行为的。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评估和公开的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对有扰乱课堂规则和程序、吸烟饮酒言行失范、打骂欺凌考生等违纪行为的学生,要进行一定程度上惩戒。轻的可以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罚站一节课,课后教导等,情节较重或屡教不改的,可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罚其从事公益服务、暂停校外集体活动等。

情节严重或者影响非常恶劣的,还可以给予不能超出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

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按照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途中对学生开展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根据教育目标,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法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学校、教师需要遵守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开展,及时纠偏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需要支持、详细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开展教育惩戒。

第四条开展教育惩戒需要满足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守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一定程度上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学校需要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开展教育惩戒的详细情形和规则。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需要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相关方面代表参与的听证。校规校纪需要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第六条学校需要利用入学教育、班会还有其他一定程度上方法,向学生和家长宣传介绍校规校纪。未经发布的校规校纪不可以施行。

学校可以按照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相关方面代表参与,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开展,开展有关宣传教育等。

第七条学生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需要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教育惩戒:

(一)有意或恶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规则和程序、学校教育教学规则和程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开展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考生、老师,欺凌考生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开展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需要予以制止并开展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教师在课堂教学、平日管理中,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开展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一定程度上增多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一定程度上措施。

教师对学生开展前款措施后,可以以一定程度上方法告知学生家长。

第九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开展以下教育惩戒,并需要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担负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具体安排接受针对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与游览、校外集体活动还有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一定程度上措施。

第十条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或者影响非常恶劣的,学校可以开展以下教育惩戒,并需要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能超出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一对一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具体安排针对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才员进行心理一对一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按法定程序,配合家长、相关部门故将他转入针对学校教育矫治。

第十一条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规则和程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导致伤害的,教师可以采用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带上、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需要采用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需要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好好保存,在一定程度上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需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开展教育惩戒途中,不可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法直接导致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越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还有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而惩罚我们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开展或者选择性开展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开展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第十三条教师对学生开展教育惩戒后,需要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学校可以按照实质上和需,建立学生教育保护一对一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还有法治副校长(一对一辅导员)、法律还有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员组成一对一辅导小组,对有需的学生进行针对的心理一对一辅导、行为矫治。

第十四条学校拟对学生开展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需要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需要组织听证。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可以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早一点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学校需要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开展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出现纠纷,学校需要及时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可以因教师开展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情节轻微的,学校需要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需要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导致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学校、教师需要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开展教育惩戒,形成合力。家长需要履行对孩子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学生进行管教。

家长对教师开展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觉得教师行为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需要根据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需要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需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第十条开展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学校需要成立由学校负责人、教师、学生还有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相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需要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发布。

学生申诉委员会需要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核查验,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十八条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学校需要专门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育方法方式,提升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

每学期末,学校需要将学生受到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信息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往年3月1日起施行。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质上,制定本地方开展细则或者详细指导学校制定开展细则。

如何做好国家安全宣传?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师生的国家安全意识,提高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打造国家安全人人有责,人人可为的浓厚氛围,学工部结合学校实质上,仔细组织我校师生开展了国家安全宣传教育系列活动。现在将相关宣传教育引导工作下面的具体内容为本章详细总结:

1、高度重视,仔细组织。为加强全校师生的国家安全宣传教育,学工部、校团委按照学校整体教育开展方案制定了学习教育计划和详细活动具体安排。从校级学生组织到各学院团支部、班级,至上而下展开大力宣传和积极部署。4月15日下午3点,学工部、校团委设主会场,组织校级学生组织

在10103教室开展《同上一堂国家安全教育课》电视课堂视频直播看学习活动;各学院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设12个分会场,学校13个会场同时进行看和学习。做到人人知晓,人人参加。

本次视频重点加大了对《国家安全法》及《反恐怖主义法》《反间谍法》等国家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力度,普及了我们在国家安全方面存在的盲点和误区,通过实例证明了我们国内“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决心,提高了学生的国家安全防护意识,使“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观念深入人心。

2、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各学院多渠道、多途径,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中心开展“国家安全教育”主题活动。通过主题班会、专题报告、学术讲座、学生座谈,学习心得、电影看等各种形式开展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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