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违反师德师风处罚规定? 处理涵盖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涵盖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超过要求规定的时间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
工作总结
处理涵盖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涵盖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超过要求规定的时间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涵盖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还有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有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可以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证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规定》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还有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涵盖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理涵盖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涵盖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超过要求规定的时间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涵盖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还有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有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可以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互联网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未经同意私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出现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查、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与由学生及家长VIP收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学辅导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加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讲解生源、提供有关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第四条列举行为的,需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对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需要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针对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需要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理,需要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需要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需要事实了解、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合适、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理根据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请任职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还有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根据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八条 处理决定需要书面公告教师自己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按照悔改表现予以推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教师受到处分的,满足《教师资格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这个时间段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可以重新获取教师资格。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这个时间段不可以参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一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这当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意或恶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错误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需要视情节轻重采用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法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平日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法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产生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导致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需要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需要结合当地实质上情况制定开展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那天起施行。
师德师风评价标准指的是用于评估教师职业道德水平的标准和规范。师德师风评价标准和细则一般由学校或教育机构制定,并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进行持续性完善。
详细来说,师德师风评价标准一般涵盖教师的职业道德观念、教育教学行为、教师作风等方面的评价,而师德师风评价细则则涵盖教师的师德表现、教师权益保证、违反师德行为处理等方面的评价。
评价标准及细则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一、师德标准
1. 爱国爱民,具有扎实的思想政治基础和高度的政治觉悟,为国家和人民做出奉献。
2. 遵纪守法,具有清正廉洁的品德和纯洁的作风,绝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
3. 尊重师生、平等相待,具有严谨的教育教学态度和亲和的人际关系,无歧视、无偏私。
4. 尊重学生个性,担负起育人责任,特别要注意关注学生成长,注重培养学生的品格和能力。
5. 担负教育教学任务,具有富有敬业精神、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感,勤勉尽责、持续性提升教学水平。
二、师风标准
1. 教学上,具有条理清晰、思路明确、语言生动、介绍透彻的语言表达和教学风格,具有良好的教学方式和手段。
2. 服务学生上,具有耐心详细、热情关怀的服务态度,与学生良好的沟通和沟通,可以主动帮学生处理困难。
3. 与同事合作上,具有合作意识和团队Team精神,有助于促进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提高。
4. 文明礼仪上,言行举止得体,合适地运用礼貌用语,注意自己言行影响,具有优雅、文雅的仪态和仪式。
5. 自我管束上,仔细执行学校的管理规定和制度,不未经同意私自调整、改变教学和课外活动具体安排,与学生和家长保持一定程度上距离,杜绝不正当行为和不真真切切际的情感牵扯。
主要反映在以下六方面: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
教师应以立德树人为己任,为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格接班人为目标,持续性加强自己道德修养和业务能力,努力成为国家和社会,还有家长,孩子们需的人。
为了学生的一切,心里装着学生,敬业爱岗,以校为家。
团结同事,平易近人,听从领导具体安排任务,仔细学习先进理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从不体罚学生,深入一对一辅导学生,从不耽误学生一节课。
从不受贿,不收家长的红包和礼物。
教育部高校师德师风十不准 一、高校教师不可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不可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不可以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互联网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1
四、不可以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未经同意私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不可以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不可以与学生出现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不可以抄袭剽窃、恶意修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教育部高校师德师风十不准
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不可以与学生出现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不可以抄袭剽窃、恶意修改侵呑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不可以在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不可以参与由学生及家长VIP收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不可以假公济私,未经同意私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师德师风“十不准”即:
1.不准使用不文明语言。
2.不准在学校公共场合吸烟、在工作这个时间段饮酒。
3.不准浓妆艳抹、奇装异服进入学校和课堂。
4.不准旷工、旷课、迟到、早退、未经同意私自调课及无准备、无教案上课。
5.不准把个人的不良情绪带进课堂。
6.不准在教室接打电话号码和收发短信。
7.不准由学生家长、学生干部代批代改作业和代写学生操行评语。
8.不准以成绩和名次对学生进行排队,并从而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9.不准漠视学生中产生的学习、生活、心理、情感等问题。
10.不准组织学生参与商业性庆典和迎来送往活动。
答:教师十要、十不准、十严禁的主要内容:
1.十要:
一要遵纪守法,依法执教,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二要遵守教育规律,开展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三要忠诚教育事业,志存高远,爱岗敬业,乐于贡献;
四要保护学生安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五要关爱尊重学生,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
六要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语言规范,举止文明,为人师表;
七要严谨治学,仔细备课上课,细心批改作业,精心一对一辅导学生,保证教学质量;
八要尊重家长,定期家访,促进家校沟通和谐;
九要廉洁从教,坚守高尚情操,自觉抵制有损于教师形象的不良行为;
十要终身学习,与时俱进,持续性提升教书育人的能力水平。
2.十不准:
一、不准有与党和国家法坦政策纪律不完全一样的言行;
二、不准向学生传播有害身心健康的思想和信息;
三、不准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工作具体安排;
四、不准迟到、早退,随意调课、停课、旷课,在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或吸烟;
五、不准在工作时间内网络聊天、玩游戏、办私事等,做与教育教学工作无关的事情;
六、不准违规加重学生课业负担,以成绩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七、不准讽刺、挖苦、歧视学生;
八、不准动员、逼迫学生转学、休学、退学;
九、不准在考查、评优、晋级、提高中,舞弊作假、拉选贿选,欺骗组织;
十、不准从狭隘利益出发,发牢骚、泄私愤,拉帮结派,闹不团结。
3.十严禁:
一、严禁言论失范。严禁教师在学生中散布、传播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不可以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或宣扬封建迷信思想、歪理邪说和低级庸俗文化。
二、严禁违规补课。在职在岗教师不可以在学校念书外教育培训机构兼职任教;不可以组织、推荐或诱导学生参与校内外有偿补课,参与校外培训机构亦或是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不可以为校外培训机构或托管机构讲解生源、提供有关信息。
三、严禁以教谋私。教师不可以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金礼品、微信红包等财物;不可以参与由学生家长具体安排支VIP收费用的宴请、旅游等活动;不可以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学辅导资料、图书报刊或其它商品获取回扣。
四、严禁弄虚作假。教师不可以在招生考试、评优评先、职称评聘等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可以以各自不同的手段抄袭、剽窃和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五、严禁违规收取的费用。教师不可以巧立名目,违规收取组考费、考试试卷费、作业批改费、一对一辅导费等;不可以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搭餐或指定消费。
六、严禁买卖生源。教师不可以在学生升学填写志愿时,强迫、诱导、替代学生填写志愿或有意或恶意屏蔽阳光招生信息,向招生学校收取、索要与招生有关的费用,变相为招生学校讲解生源,导致买卖生源事实。
七、严禁破坏师生关系。严禁教师与学生出现超越师生关系的行为。
八、严禁随意评价学生。教师不可以以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不可以张榜发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或根据名次具体安排座位。
九、严禁将本职工作交由家长代为完成。教师不可以布置要求家长完成或需家长代劳的作业;不可以要求家长检查批改作业;不可以要求家长通过互联网下载电子版进行打印作业、学习素材或将家长检查签字作为评判学生完成作业的依据。
十、严禁参加其它一切违法违纪活动。教师不可以参加赌博、传销等违法、违纪活动;不可以吸食毒品;不可以酒驾、醉驾;不可以参与邪教组织或封建迷信活动。
一、“十要”
1、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面向我们全体学生,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发展,积极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逐步递次推动素质教育;
2、要尊重学生,对学生的教诲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要坚持家访制度;
3、要充分利用考试教材中的具体内容,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共产主义思想品德教育,坚持德育为主、五育并举;
4、要举止高雅,着装整洁,仪表端庄、谈吐文明,待人诚恳和蔼,别穿戴与教师身份不相称的服饰;
5、要重视后进生的转化工作,专门组织课后详细指导;
6、要加强学习,钻研大纲,熟悉考试教材,仔细备课;
7、要用谈话式教学法(启发式和讨论式)进行教学,坚持教师为主要,学生为主体,训练为主线的三为主原则;
8、要自尊自重。教师当中要相互尊重,相互帮,不嫉贤妒能;
9、要关心时事,学习政策,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持续性提高事业心、责任感;
10、要努力学习教育科学理论,持续性更新观念,提升学识水平,努力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二、“十不准”
1、不准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不准讽刺挖苦学生、歧视后进生和体罚、变相体罚学生;
3、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驱赶后进生转学和退学;
4、不准向学校或家长索要收受礼品或钱物;
5、不准以任何借口向学生家长借钱借物;
6、不准参与赌博还有迷信活动和其他非法组织的各自不同的活动;
7、不准让学生购买教育部门审定之外的学习资料、教学辅导读物或其他商品;
8、不准未经同意私自设立收取的费用项目或提升收取的费用标准;
9、不准动不动让学生家长到校并训斥家长;
10、不准有偿为自己所教学生补课。
1、严禁传播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方针和对学生有不良影响的言论;
2、严禁未经同意私自办班或在工作日参加有偿补课和外出代课;
3、严禁收受学生或家长财物、谋取个人私利;
4、严禁向学生乱收取的费用、乱发资料和推销商品;
5、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可以有对待学生不平等、不公正和讥讽、歧视和侮辱学生或者其他有辱人格尊严的言行;
6、严禁张榜发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
7、严禁随意停课和无计划、无教案上课;
8、严禁以任何手段抄袭、剽窃和侵占他人劳动成果,在招生、考试、职称评审答辩等工作中,不可以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9、严禁工作时间玩电子游戏、炒股,不可以在课堂接、打手机和接待客人;
10、严禁指责和训斥家长。
■ 不允许一切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任何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妄议国家大 政方针、煽动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等言行;
■ 不允许违反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违反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等行为;
■ 不允许违规使用科研经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等行为;
■ 不允许在职称评审、学位评定、考查奖惩、待遇奉献等活动中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提供虚假信 息、恶意诋毁他人等行为;
■ 不允许在招生、考试(补考)、推优(评模)、入党(选班干)、奖(助)学金评定、保研(就 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索要贿赂、收取好处等徇私舞弊行为;
■ 不允许通过实体店或互联网形式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推介商品牟利或从事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 兼职兼薪行为;
■ 不允许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行为;
■ 不允许参与由学生及家长具体安排支VIP收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等休闲娱乐活动行为;
■ 不允许对学生开展性骚扰或与学生出现不正当关系行为;
■ 不允许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
往年高校教师师德师风十项准则是: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详细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可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循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可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可以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互联网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守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可以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未经同意私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以自己为先锋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可以歧视、侮辱学生,严禁虐待、伤害学生。
六、加强安全防范。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保护学生安全,防范事故风险;不可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可以与学生出现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可以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查、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可以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与由学生及家长VIP收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不可以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学辅导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规范从教行为。勤勉敬业,乐于贡献,自觉抵制不良风气;不可以组织、参加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讲解生源、提供有关信息。
坚持原则,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可以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查、职称评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可以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与由学生及家长VIP收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规范从教行为。自觉抵制不良风气;不可以组织、参加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讲解生源、提供有关信息。
高校教师十项准则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一、坚定政治方向。
二、自觉爱国守法。
三、传播优秀文化。
四、潜心教书育人。
五、关心爱护学生。
六、坚持言行雅正。
七、遵循学术规范。
八、秉持公平诚信。
九、坚守廉洁自律。
十、积极贡献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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