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才引进流程? 事业单位人才引进第一是向人社局报人才引进计划,由人社局公布人才引进布告,在相关媒体宣传详细人才引进条件,还有办法,相关人员报名结束到一定日子,然后...
工作总结
事业单位人才引进第一是向人社局报人才引进计划,由人社局公布人才引进布告,在相关媒体宣传详细人才引进条件,还有办法,相关人员报名结束到一定日子,然后经过筛选确定引进人才考察对象,经过一定考察办法,考试面试等确定引进对象。
人才引进流程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1、报名
报名采用互联网报名、网络在线资格审核查验的方法进行。报名官方网站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官方网站。
2、资格审核查验
资格审核查验由各县区人社局及市直各招聘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报名结束后应聘人员可以查询审查核验状况,但不可以更改任何报名信息。
3、资格复核审查
资格复核审查工作由各县区人社局及市直各招聘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应聘人员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参与资格复核审查的,默认为应聘人员自己主动放弃招聘资格。
4、面试和考察考查
引进高层次人才主要采用面试和考察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同一招聘岗位招聘人员数量与应聘人员数量之比大于1:5的,招聘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县区人社局可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增设笔试考试环节,根据招聘岗位计划数与应聘人员数1:3的占比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人员。面试后,根据笔试考试占百分之60,面试占百分之40的占比计算考试总成绩(计算笔试考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时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不真实,出现弄虚作假行四舍五入),确定进入体检人选;小于等于1:5的采用面试、考察考查方法确定进入体检人选。
5、体检与考察
体检分别由组织部、人社局、各县区人社局组织开展。体检标准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有关做好陕西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公告》及相关规定执行。体检后由体检医院作出是不是合格的结论。
6、公示
按照面试、考察考查、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由各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各县区人社局审查核验汇总,归口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备案后,在市人社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拟聘用人员公示期满后不可以再进行递补。
7、聘用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影响不了聘用结果的人员,正式确定为聘用人员。新聘用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组织部、人社局发放《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核准单》和《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公告书》。
先去看公告信息,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去报详细岗位,报考通过后,审查核验你的材料,[审核通过]后等着笔试考试和面试,然后择优录取,录取后进行公告信息,公告信息通过后,去人社局进行备案办理有关手续就可以!
具有事业编制身份的正式人民教师在省内跨市改变是可以办理的。
按政策规定有两种有利情况:
一是军队转业干部的家属是人民教师的,随军转干部一同回老家,当地政府一定要接收并积极办理改变手续。
二是属于地方政府拟定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当地人事部门及编制管理部门要一路绿灯。
假设是自己因素申请异地改变的,且不具备对应的有利条件,办成此事的难度确实很大。
.参评人员学历,须为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全日制学历指全国统招学历。按照官方要求完成近五年继续教育培训学时。每人每一年参与继续教育公需课学习很多于24小时,专业科目很多于56小时。申报专业是指评审范围内所涵盖的工程或其他系列专业;所申报的专业应与申报专业一样或相近。
4.论文:需2篇独著或合著3万字以上,可以在本专业公开出版期刊上具有ISSN或CN刊号。
专利:发明专利1项,(前五完成人)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前三完成人)。满足援青援疆援藏援派期满三年的提供证明材料和援派期工作业绩,实质上奉献及志愿成果的,对继续教育学分不做要求,援派人才在我省参评的可采用视频通话答辩或免除答辩,且可以早一点申报高一级职称。
陕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主要遵守以下原则: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事业为上、突出业绩奉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程序;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以定期奖励为主。
2.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以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称号:对表现突出、作出很大奉献,在本单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给予嘉奖;
对获取突破性成就、作出重要奉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出现很大影响的,记功;
对获取重要突破性成就、作出杰出奉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出现重要影响的,记大功;
对功绩卓著的,授予称号。
3.按照工作需和队伍建设实质上开展定期奖励,大多数情况下以年或者聘(任)期为周期,以年考查、聘(任)期考查结果为主要依据。
4.定期奖励的占比(名额)需要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倾斜,向一线工作人员倾斜。县(市、区、旗)级以下事业单位的奖励比例(名额)可以按照实质上在本县(市、区、旗)范围内统筹使用。
5.对取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由奖励决定单位颁发奖励证书;取得记功、记大功的,同时对个人颁发奖章,对集体颁发奖牌。
6.对取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获奖人员所在地区或者单位经批准可以追加其他物质奖励。经批准的奖励所需经费,通过有关单位现有经费渠道处理,不计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7.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进行奖励的,可以同时对该集体中作出突出奉献的个人进行奖励。
第二层次人选原则上从各设区市或省级相关部门已批准的第三层次人选中择优推荐。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在推荐范围。
推荐人选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解放思想、从客观实际出发、与时俱进、持续性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学术、职业道德,学风朴实严谨,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贡献精神,在本专业和学科领域内有非常高的学术造诣并得到同行专家认可,学术技术水平可以在省内外同行中具有一定的优势,应是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推广奖、发明奖及其它省部级奖励的主要取得者(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第一名)。
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62年9月30日后出生)。 二、推荐指标和程序 详细推荐指标是:各设区市10名;杨凌示范区4名;教育厅20名,卫生厅15名,农业厅15名,省级其他相关部门5-10名。
推荐工作由各级人事部门详细负责开展,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中央驻陕单位可以按照党的隶属关系推荐,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有代管部门的由代管部门推荐,无代管部门的可直接推荐。详细推荐程序是:
1、基层单位推荐;
2、各设区市、省级相关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查验,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确定拟推荐人选;
3、公示;
4、各设区市、省级相关单位人事部门按照公示情况,将拟推荐人选名单报请主管领导审定后形成推荐材料报送省“三五人才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5、省“三五人才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人选材料综合审查核验后,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提出人选名单,提交省“三五人才工程”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推荐要求
1、“新世纪三五人才工程”是我省适应新世纪、新形势对人才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而开展的一项重要人才培养工程,也是开展人才强省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人事部门要仔细贯彻落实全国和整个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以开展“新世纪三五人才工程”为契机,大力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高建设西部强省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
2、各级人事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仔细做好人选推荐工作,要把同行公认、群众认可作为一项基本要求,好中选优,宁缺勿滥,确实把在各专业领域有一定学术、技术水平,有培养前途的年轻优秀人才选拔出来。
3、推荐的人选一定要在内容框中填写《陕西“新世纪三五人才工程”人选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并附获奖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居民身份证及能证明自己学术技术水平的其它材料复印件(以A4纸复印,加盖公章,不要装饰),所报材料请各个相关机构注意存底,不可以再退回。各设区市或省级相关部门报送材料时一定要附公函和《往年陕西“新世纪三五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一览表》。
4、《陕西“新世纪三五人才工程”人选情况登记表》和《往年陕西“新世纪三五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一览表》须附电子文档,表样请在陕西政府公众信息网和陕西人事人才信息网下载。
西安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证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证依法合理使用辅助性力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还有《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往年〕15号)和《陕西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印发〈陕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公告》(陕政办发〔往年〕1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按照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质上需,由政府出资保证,面向社会招聘或者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方法招聘使用,为公安机关平日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第三条 全市公安机关各种警务辅助人员统称“辅警”。根据职责分工,辅警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文职辅警负责帮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证等工作;勤务辅警负责帮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
公安机关聘用的门卫、保洁等后勤服务人员,各级群防群治组织聘用的治安防范人员等,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
第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承担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应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监督检查,落实保证措施。
公安机关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和使用工作,民政部门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烈士评定及烈属抚恤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经费保证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主要负责详细指导警务辅助人员招聘、薪酬确定和落实工伤保险等社会保证工作。
公号辅警协警大联盟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
第五条 按照我市社会治安状况、警力编制配置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科学配置、合理控制并变动调整全市警务辅助人员规模。总的用人额度原则上不能超出全市公安机关授衔民警数量,由市公安局严格控制全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总量,变动调整、合理增长。
各分、县局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由各分、县局按照实质上需,征求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意见后,由市公安局报市编办审查核验。[审核通过]后,报省公安厅、省编办审批。
第二章 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文职辅警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下,根据岗位职责要求,可以从事下方罗列出来的非执法岗位的有关辅助工作:
(一)帮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帮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互联网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证、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帮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等警务保证工作;
(四)其他可以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第七条 勤务辅警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下,根据岗位职责要求,可以从事下方罗列出来的执法岗位的有关辅助工作:
(一)帮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帮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还有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帮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帮助维护案(事)件现场规则和程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五)帮助疏导交通,劝阻、纠偏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道路交通违法信息;
(六)帮助开展戒毒人员平日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七)帮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帮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
(九)帮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道路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十)执行公安机关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布置的其他警务辅助工作。
第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可以从事下方罗列出来的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警务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查核验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独自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
(九)法律法规规定一定要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第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
(一)取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取得工作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医疗等福利待遇;
(三)参与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五)依法要解答除劳动合同;
(六)受表彰奖励的权利;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
(一)遵循宪法和法律;
(二)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仔细履行职责,努力提升工作效率;
(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监督;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管理,执行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循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八)遵循公安机关工作纪律和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规范;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帮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其履行职责行为的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担负。
第三章 人员招聘
第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计划由各级公安机关在核定的用人额度内提出,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财政部门审查核验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各分、县局的警务辅助人员招聘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公安局备案。
第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工作由市公安局和各分、县局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的详细指导下,分别组织开展。招聘工作结束后30日内,由市公安局报省公安厅备案。
公安机关各警种、部门和基层所队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组织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工作。
第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招聘标准、统一招聘程序和条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招聘需要进行笔试考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和政审等程序。
第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达到十八周岁;
(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组织纪律观念很强,服从组织分配;
(五)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心理和身体素质;
(六)公安机关规定的招聘岗位需的其他条件。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孩子、在职公安民警配偶孩子、退役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公安类(警察类)或者政法类院校毕业生,还有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和针对技能的人员。
第十六条 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可以招聘为警务辅助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暂时还没有查清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的;
(三)具有吸毒史的;
(四)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
(六)其他不合适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情形。
第十七条 文职辅警及专业性很强的勤务辅警岗位,需要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资质或者针对技能。
第十八条 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加大学专科业技术人才的招聘比例,优化人员结构。
对专业技术很强的特定岗位,经市级公安机关同意,可一定程度上调整招聘条件、简化相关程序或采用其他测评方式。
第十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费用参照《有关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公务员收取的费用等相关问题的公告》(陕价费调发〔往年〕89号)相关费用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工作实质上报名人员数量划拨费用。
第四章 平日管理
第二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遵守“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市公安局负责对全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详细指导和监督。市公安局各个主管部门和各分、县局的政工部门负责本单位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监督,详细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警种、部门和基层所队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平日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警务辅助人员的身份性质和岗位要求,实行层级管理,建立层级考查晋升机制。
第二十二条 市公安局各个主管部门和各分、县局的政工部门需要规范本单位警务辅助人员岗位职责,按岗位要求科学合理配置警务辅助人员。
第二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期限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确定。
第二十四条 在统一招收录取人民警察时,对特别优秀的警务辅助人员予以一定程度上照顾。
第二十五条 按照不一样岗位要求,市公安局各个主管部门和各分、县局需要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主要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这当中岗前培训时间很多于15天,培训合格的,才可以具体安排其履行对应岗位职责。
第二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由市公安局发放统一的工作证件,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统一着装,持证上岗。工作证件、服装式样和标识根据公安部统一规定执行。
公号辅警协警大联盟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需要履行交接手续。公安机关需要收回所发放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还有装备。
第二十七条 按照工作需,警务辅助人员可以配备必要的执勤及安全防护装备,但不可以配备或者使用武器。
第二十八条 市公安局各个主管部门和各分、县局需要建立警务辅助人员的人事、工作等管理信息档案,并报市公安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党员、团员参与所在用人单位党组织、团组织活动。
第五章 待遇保证
第三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经费保证列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证。经费保证标准由各级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和财政部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筹确定。
第三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薪酬标准要按照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物价上涨、最低工资标准上调等原因,建立增长机制。在高危险岗位工作的,其薪酬标准要和刚才从事的工作相适应。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并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
有条件的可以按照岗位的危险性和特殊性,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依照《工伤保险规定》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评定为烈士的,烈士遗属享受《烈士褒扬规定》规定的待遇。
第六章 考查和奖惩
第三十四条 市公安局各个主管部门和各分、县局需要建立警务辅助人员考评考查制度,对本单位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形进行考查。考查应坚持严格、科学的原则,客观、全面、公平、合理地确定岗位目标。
第三十五条 考查标准以警务辅助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所担负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主要考查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实绩。市公安局各个主管部门和各分、县局应结合本单位实质上,细化考查标准,并做好考查记录,形成台账。
第三十六条 考查分试用期考查和年考查。试用期考查合格的,从执行正式薪酬的当月起参与年考查。考查结果地运用:
(一)试用期考查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作为是不是正式录用的依据;试用期考查不合格的人员,不能录用。
(二)年考查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作为警务辅助人员层级晋升、续聘、解聘、表彰奖励及问责惩处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年考查优秀等次的人员数量,大多数情况下应掌握并熟悉在本单位警务辅助人员总数的百分之10—15%。
第三十八条 市公安局各个主管部门和各分、县局需要建立警务辅助人员表彰奖励管理制度,对在本职岗位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突出奉献的警务辅助人员给予表彰奖励。表彰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并重,注重选树典型。
警务辅助人员奖励经费标准,由各级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财政部门,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等原因合理确定。
第三十九条 对警务辅助人员给予表彰奖励,由市公安局各个主管部门和各分、县局审批,报市公安局备案。
第四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规章制度或工作纪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导致严重后果的;
(二)严重违反公安机关规章制度的;
(三)多次违反工作纪律或不履行工作职责的;
(四)年考查不合格的;
(五)身心状况不合适继续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还有工作规定的。
第四十三条 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纪律处分,由市公安局各个主管部门和各分、县局决定,决定作出前需要听取警务辅助人员的陈述和申辩,纪律处分决定需要以书面形式作出。警务辅助人员对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有权向市公安局申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需要逐级落实管理责任,对违规招聘使用警务辅助人员还有因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导致警务辅助人员队伍管理混乱、出现严重问题的,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现有警务辅助人员的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对现有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区别情况,积极稳妥、分类处理。对不满足条件的,要坚决予以淘汰;对满足条件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条件,通过严格考查、重新签署劳动合同等方法,规范招聘和管理使用。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与警务辅助人员出现人事(劳动)争议,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双方先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市公安局各个主管部门和各分、县局可结合本单位工作实质上,制定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开展细则及对应配套制度。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那天起施行,有效期至往年12月1日。
存在因为为了支持陕西对西部地区的支持和扶持政策,陕西政府出台了政策,针对在进疆、进藏地区工作的陕西籍人才,可以取得优待金。同时,这也是为了吸引更多的人才去这些地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优待金的颁发标准和金额有什么详细规定,如何申领优待金等具体信息可以通过有关政府部门和官网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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