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征兵工作规定? 1985年10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为进一步完善我们国内征兵工作制度,制定并公布了征兵工作规定。 征兵工作规定于往年9月5日进...
工作总结
1985年10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为进一步完善我们国内征兵工作制度,制定并公布了征兵工作规定。
征兵工作规定于往年9月5日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征兵工作规定全文涵盖总则、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政治审核查验、审定新兵、交接新兵、运输新兵、检疫、复查和退兵、经费开支、附则共十章五十五条。
征兵工作规定
有关征兵工作的行政法规
《征兵工作规定》是一部行政法规,其制定目标是为了加强部队建设、更好地保卫社会主义祖国。
基本信息
中文名
征兵工作规定
外文名
The draft regulations on the work
所属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展历程
《征兵工作规定》于1985年10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开展。
按照往年9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更改〈征兵工作规定〉的决定》修订。
规定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三章 体格检查
第四章 政治审核查验
第五章 审定新兵
第六章 交接新兵
第七章 运输新兵
第八章 检疫、复查和退兵
第九章 经费开支
第十章 附则
规定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征集新兵是加强部队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军事机关需要仔细做好。
第三条 每一年12月31日之前年龄达到18岁的男性公民,需要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之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按照军队需,可以按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按照军队需和自己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之前年龄达到17岁没有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合适服兵役的公民,免征。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已经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征集。被羁押已经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已经在服刑的公民,不征集。
第四条 全国每一年的征兵人员数量、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规定。
第五条 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部署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在分配征兵任务时,需要按照各地应征公民的数量、素质和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统筹兼顾,合理分配,优先保证特种条件兵的征集。可以实行按地区或者县轮流征集;对灾情比较严重的地区或者县,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征兵任务。
第六条 国家按照动员需,在全国有计划地划分技术兵征集区。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队,需要根据划定的区域进行技术兵的征集和补充。
第七条 全国的征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组织开展,详细工作由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承办。
各军区负责本区域的征兵工作,详细工作由军区征兵办公室承办。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市)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需要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及其他相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还有街道办事处,需要按照县、市的具体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第八条 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志愿兵的工作,由各级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九条 各个相关机构需要向各位青年深入透彻的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仔细做好应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励他们为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积极应征。
第十条 在征兵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十一条 县、市兵役机关,在每一年9月30日之前,需要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12月31日之前年龄达到18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达到服兵役年龄的男性公民,需要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公告进行兵役登记。接到公告后,自己因特殊因素不可以亲自去登记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登记。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还有街道办事处,需要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具体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在内容框中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可以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核查验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还有街道办事处,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具体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核查验,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公告自己。
第十四条 县、市征兵办公室和基层单位需要加强对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的管理、教育和考察,了解掌握并熟悉基本情况。
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县、市1个月以上的,需要向所在基层人民武装部报告去向和联系办法,并根据兵役机关的公告及时返回应征。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所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需要督促其及时应征,并且还可以为不同的人群提供方便。
第三章 体格检查
第十五条 征兵启动时,县、市征兵办公室需要按照征兵任务,有计划地具体安排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详细负责,可以指定体检医院,也可统一抽调医务工作者组成体检组,设立体检站。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还有街道办事处,需要组织应征公民及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员数量,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按照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工作者,需要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相关规定,真真切切保证新兵的身体质量。
第十九条 县、市征兵办公室需要组织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抽查,抽查人员数量大多数情况下很多于征兵人员数量的三分之一;经抽查,发现不合格人员数量非常多的,需要都进行复查。潜艇人员、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空降兵还有其他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对都人员进行体格复查。
第四章 政治审核查验
第二十条 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核查验工作,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公安机关详细负责,相关单位予以帮助。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还有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需要根据征兵政治审核查验工作的相关规定,按照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具体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仔细进行政治审核查验,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第二十二条 县、市征兵办公室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需要逐个进行政治复核审查,严格把关,真真切切保证新兵政治可靠,防止把不满足政治条件的人征入部队。
第五章 审定新兵
第二十三条 县、市征兵办公室在审定新兵时,需要对体格检查、政治审核查验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全面衡量,择优批准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服现役。
第二十四条 革命烈士和革命伤残军人的孩子、兄弟姐妹,自己自愿应征还满足条件的,需要优先批准服现役。
第二十五条 依法可以缓征的已经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自己自愿应征还满足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原深造念书学校需要根据相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
第二十六条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由县、市征兵办公室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公告书》,并公告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其家属凭入伍公告书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特别要注意关注销应征公民的户口,并享受军属待遇。
第二十七条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集体全部制单位)职工的,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都工资、奖金及各自不同的补贴。
第六章 交接新兵
第二十八条 交接新兵工作,可以采用由县、市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或者部队派人接兵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九条 由县、市派人送兵的,需要做好下方罗列出来的工作:
(一)征兵启动时,部队以军(武警部队以总队,下同)为单位派出联络组,负责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联系,商定县、市送兵到达地址位置、途中转运和交接等相关事宜;
(二)新兵分拨需要相对集中,1个县、市征集的新兵补充到部队的单位,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3个师或者旅;
(三)县、市征兵办公室需要按照上级征兵办公室的具体安排,选派得力人员,负责将新兵送到部队的师或者旅;送兵人员与新兵的占比为一比三十左右;
(四)县、市征兵办公室在新兵集中后,需要根据新兵的去向、人员数量进行编组,并对新兵进行必要的军事常识、安全知识和思想教育;
(五)送兵人员将新兵送到部队后,需要向部队讲解新兵的政治、身体、文化、特长等情形,办妥交接手续后及时返回;
(六)部队在新兵到达时,需要热情欢迎,并妥善具体安排新兵和送兵人员的食宿。
第三十条 由县、市组织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的,需要做好下方罗列出来的工作:
(一)征兵启动时,部队以军为单位派出联络组,负责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联系,商定新兵自行报到的相关事宜;
(二)县、市征兵办公室需要按照上级征兵办公室的具体安排,与部队派出的联络组详细商定新兵报到地址位置、联系办法和接收等相关事宜;按照新兵的去向、人员数量进行编组,并指定有一定组织能力的新兵担任班、排、连长,负责新兵途中的管理工作;
(三)部队需要在新兵报到地址位置的车站、码头和机场设立接待组,负责新兵接收工作。
第三十一条 由部队派人接兵的,需要做好下方罗列出来的工作:
(一)部队需要选派思想好、政策观念强并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干部和医务工作者,组成精干的临时接兵机构,做好接兵工作;
(二)接兵人员到达接兵地区后,需要在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领导下,积极帮助征兵办公室做好征兵工作;
(三)各级兵役机关需要主动具体安排好接兵人员的食宿,并向他们讲解征兵工作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商定交接新兵等相关事宜;
(四)新兵的集中与交接,可在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或者其他交通方便的地址位置进行。交接手续,需要在新兵起运前1天办理结束。
第三十二条 办理新兵交接手续时,需要做好下方罗列出来的工作:
(一)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编造《新兵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交给部队,一份由县、市征兵办公室保存;
(二)县、市征兵办公室派人送兵或者部队派人接兵的,交接双方需要根据《新兵花名册》当面点交了解,并在《新兵花名册》上签名盖章,新兵的档案材料和组织讲解信一并交给部队;
(三)组织新兵自行去部队报到的,《新兵花名册》、新兵的档案材料和组织讲解信需要密封,由指定的连、排长带上,到达报到地址位置后,交给部队;部队需要根据《新兵花名册》清点人员数量,并将新兵到达时间、人员数量及时函告征集地的县、市征兵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县、市征兵办公室对集中的新兵,在起运前需要进行全面观察,发现因政治、身体情况变化不满足新兵条件的,需要及时调换,防止把不合格的新兵送到部队。
第三十四条 新兵的被服,由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联勤(后勤)部负责制定计划并调拨到县、市。武警部队的新兵被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总队后勤部负责制定计划并调拨到县、市。县、市负责在新兵起运前将被服发给新兵。
第七章 运输新兵
第三十五条 在征兵启动日的15天前,部队需要以军为单位,派出联络组到达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提出本单位新兵运输计划。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需要按照新兵的人员数量和乘车、船、飞机起止地址位置,根据运输的相关规定,向军区联勤部门提出本地区新兵运输计划。
第三十七条 铁道、交通、民航部门需要按照新兵运输计划,及时调配车辆、船只、飞机,保证新兵安全到达部队。
第三十八条 县、市征兵办公室和接兵部队,需要根据运输计划及时组织起运。在起运前,需要对新兵进行交通安全教育,防止途中出现事故。
第三十九条 驻交通沿线的军事代表办事处及沿途军用饮食供应站需要主动处理新兵运输中的相关问题。军用饮食供应站、送兵接兵人员和新兵需要接受军代表的详细指导。
第八章 检疫、复查和退兵
第四十条 新兵到达部队后,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进行检疫和复查。经检疫发现患传染病的,需要及时隔离治疗,并采用必要的疫情防控措施;经复查发现入伍前有犯罪嫌疑的,需要采用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一条 新兵在检疫、复查这个时间段,发现因身体、政治情况不满足条件,不要在部队服现役的,作退兵处理。退兵的期限,自新兵到达部队那天起至部队批准那天止,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的,不能超出90天;属于身体条件不合格的,不能超出45天。这当中患有传染病或者危重病的新兵,部队需要及时给予治疗,同时公告原征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待病情稳定后作退兵处理,退回时间不受限制。退兵后不可以再补换。
第四十二条 属于身体条件不合格退兵的,须经驻军医院(武警部队须经总队医院或者地、市人民医院)检查证明,经师(旅、武警总队)以上单位的卫生部门审核查验,报师(旅、武警总队)以上单位的司令机关批准;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需作退兵处理的,部队需要事先与原征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联系查实,确属不合格的,经师(旅、武警总队)以上单位的保卫部门审核查验,报师(旅、武警总队)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
第四十三条 部队对退回的新兵,需要做好思想工作,办妥退兵手续,送回原征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
第四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对部队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需要予以接收,并公告原征集的县、市征兵办公室领回,注销其入伍手续,当地公安机关需要予以落户;原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原单位需要准予复工、复职,原是高等学校学生的,原学校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准予复学。
第九章 经费开支
第四十五条 国防部开展征兵工作所需经费,列入中央预算。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和兵役登记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开支,列入地方预算“兵役征集费”科目。兵役征集费开支范围和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总参谋部制定。
第四十六条 为武警部队征集新兵所需经费,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新兵被服调拨到县、市所需的运输费用,由军区联勤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总队后勤部分别负责报销。县、市下发新兵被服所需的运输费由兵役征集费开支。
第四十八条 征集的新兵,实行地方送兵或者自行报到的,从县、市新兵集中点去部队途中所需的车船费、伙食费、住宿费,由部队按规定报销;部队派人接兵的,自部队接收那天起,所需费用由部队负责。
第四十九条 送兵人员同新兵一起去部队途中所需的差旅费和到部队后在办理新兵交接这个时间段所需的住宿费,由部队按规定的标准报销;送兵人员在部队办理新兵交接这个时间段的伙食补助费和返回的差旅费,由县、市兵役征集费开支。
第五十条 部队退回不合格新兵的费用,在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办理退兵手续以前,由部队负责;办理退兵手续后面,由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征兵工作行为的,依照兵役法和相关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依照兵役法和相关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部队人员在办理征兵工作时,需要严格执行征兵命令,保证新兵质量。对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照兵役法和相关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兵役法和相关法规开展的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详细办理。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防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那天起施行。
直招以应届男生为主 {现在政审已经结束}
直招对象为普通高校男性毕业生,年龄不能超出24周岁。直招以应届生为主,学历、年龄、专业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往届毕业生也可招收。直招专业涵盖12个大学专科业、55个专业技术类别,这当中涵盖消防工程技术(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电子信息类(电气信息类)、汽车类、工业分析与检验(化学工程与艺术)、金属矿开采技术(采矿工程)、广播影视类(艺术类)等。招收对象应取得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已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专业还应取得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同等条件下,党员、学生干部,曾服过现役和在学术、科研上有突出表现的毕业生优先招收。
报名截至5月底
5月底前,承担招收任务的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完成招收的报名工作。6月底前,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组织体检政审、专业审定、确定预招对象和签署协议书等工作。7月底前,对预招对象进行复检、复查、复核审查,合格后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入伍手续。批准入伍时间为8月1日,8月2日至10日组织运输招收的士官。
招收程序分9步
招收士官根据自己申请、体检政审、专业审定、签署协议、批准入伍、组织交接、检疫复查、入伍训练、分配使用的程序进行。这当中,专业审定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负责,高等学校审核查验意见和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审定意见栏要加盖公章,装入自己入伍档案。签署协议、批准入伍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负责,对体检政审和专业审定合格人员进行全面衡量、择优选定预招对象,与自己签署《从普通高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士官协议书》后批准入伍。入伍训练和分配使用由接收单位统一组织。
直招士官服役这个时间段的待遇
从普通高校应届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在入伍集训这个时间段,统一执行新入伍士兵的月津贴标准。从下达士官任职命令的当月起,执行对应的士官工资标准。服役这个时间段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抚恤费、生活补助、伙食灶差补助、防暑降温费、独生孩子父母奖励等着遇,还有探亲、保险、医疗等其他待遇和增资办法等,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总参谋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下发的《有关从普通高校毕业后入伍的优秀士兵中优拔基层干部的公告》,可以从优秀士官中选拔基层干部。按照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相关规定,从普通高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在参军满两年后还可以考取军校,并享受年龄放宽一岁的优待。
直招士官的退役安置政策
从普通高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服满首次任命的士官服役年限后,一定要服满高一期的士官服役年限才可以退役,做转业安置。情况特殊经军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早一点退产生役。
招收的士官到部队后,经查学历不真实,出现弄虚作假或专业与招收计划相差很大、部队没办法调整使用的,作退兵处理,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予以接收。
入伍前有技术考试,假设你在地方有专业技术证书,也是好使的。 专科到部队是1期士官待遇,大多数情况下合同签3年,本科2期士官待遇,大多数情况下合同是5年,在部队当然是从事本专业的工作,不过是情况而定,假设没有此专业,既然如此那,就可以给调配。后面选择退伍还是套改2、3期士官,退伍时1期退伍费2万左右,2期4万左右,回到地方的政策,需详细询问本地政策,各地差异很大,但无非就是给与创业贷款、报考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优先录取、给与安置工作生活费之类的。3级士官以上才是中级士官,才有转业选项 直招士官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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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生假设有特招士官入伍,对视力的要求不高的。因为特招是技术兵种了。而且,进去就是士官,拿工资的。
假设是义务兵,建议去体检前一个星期去试试OK镜。一个星期可以让你的视力达到1.0 。既然如此那,完全就能够过了。
详细操作都是先在地方社区报名。再去镇武装部,再去县武装部。循序渐进通过才可以!!!!!!!
特招是9月份吧!!!也有招收女生!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征集新兵是加强部队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军事机关需要仔细做好。
第三条每一年12月31日之前年龄达到18岁的男性公民,需要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之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按照军队需,可以按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按照军队需和自己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之前年龄达到17岁没有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合适服兵役的公民,免征。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已经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征集。被羁押已经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已经在服刑的公民,不征集。
第四条全国每一年的征兵人员数量、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规定。
第五条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部署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在分配征兵任务时,需要按照各地应征公民的数量、素质和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统筹兼顾,合理分配,优先保证特种条件兵的征集。可以实行按地区或者县轮流征集;对灾情比较严重的地区或者县,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征兵任务。
第六条国家按照动员需,在全国有计划地划分技术兵征集区。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队,需要根据划定的区域进行技术兵的征集和补充。
第七条全国的征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组织开展,详细工作由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承办。
各军区负责本区域的征兵工作,详细工作由军区征兵办公室承办。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市)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需要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及其他相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还有街道办事处,需要按照县、市的具体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第八条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志愿兵的工作,由各级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九条各个相关机构需要向各位青年深入透彻的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仔细做好应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励他们为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积极应征。
第十条在征兵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兵役登记
第十一条县、市兵役机关,在每一年9月30日之前,需要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12月31日之前年龄达到18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达到服兵役年龄的男性公民,需要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公告进行兵役登记。接到公告后,自己因特殊因素不可以亲自去登记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登记。
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还有街道办事处,需要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具体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在内容框中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可以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核查验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还有街道办事处,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具体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核查验,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公告自己。
第十四条县、市征兵办公室和基层单位需要加强对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的管理、教育和考察,了解掌握并熟悉基本情况。
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县、市1个月以上的,需要向所在基层人民武装部报告去向和联系办法,并根据兵役机关的公告及时返回应征。
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所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需要督促其及时应征,并且还可以为不同的人群提供方便。
第三章体格检查
第十五条征兵启动时,县、市征兵办公室需要按照征兵任务,有计划地具体安排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详细负责,可以指定体检医院,也可统一抽调医务工作者组成体检组,设立体检站。
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还有街道办事处,需要组织应征公民及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员数量,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按照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工作者,需要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相关规定,真真切切保证新兵的身体质量。
第十九条县、市征兵办公室需要组织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抽查,抽查人员数量大多数情况下很多于征兵人员数量的三分之一;经抽查,发现不合格人员数量非常多的,需要都进行复查。潜艇人员、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空降兵还有其他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对都人员进行体格复查。
第四章政治审核查验
第二十条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核查验工作,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公安机关详细负责,相关单位予以帮助。
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还有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需要根据征兵政治审核查验工作的相关规定,按照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具体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仔细进行政治审核查验,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第二十二条县、市征兵办公室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需要逐个进行政治复核审查,严格把关,真真切切保证新兵政治可靠,防止把不满足政治条件的人征入部队。
第五章审定新兵
第二十三条县、市征兵办公室在审定新兵时,需要对体格检查、政治审核查验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全面衡量,择优批准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服现役。
第二十四条革命烈士和革命伤残军人的孩子、兄弟姐妹,自己自愿应征还满足条件的,需要优先批准服现役。
第二十五条依法可以缓征的已经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自己自愿应征还满足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原深造念书学校需要根据相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
第二十六条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由县、市征兵办公室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公告书》,并公告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其家属凭入伍公告书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特别要注意关注销应征公民的户口,并享受军属待遇。
第二十七条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集体全部制单位)职工的,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都工资、奖金及各自不同的补贴。
第六章交接新兵
第二十八条交接新兵工作,可以采用由县、市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或者部队派人接兵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九条由县、市派人送兵的,需要做好下方罗列出来的工作:
(一)征兵启动时,部队以军(武警部队以总队,下同)为单位派出联络组,负责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联系,商定县、市送兵到达地址位置、途中转运和交接等相关事宜;
(二)新兵分拨需要相对集中,1个县、市征集的新兵补充到部队的单位,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3个师或者旅;
(三)县、市征兵办公室需要按照上级征兵办公室的具体安排,选派得力人员,负责将新兵送到部队的师或者旅;送兵人员与新兵的占比为一比三十左右;
(四)县、市征兵办公室在新兵集中后,需要根据新兵的去向、人员数量进行编组,并对新兵进行必要的军事常识、安全知识和思想教育;
(五)送兵人员将新兵送到部队后,需要向部队讲解新兵的政治、身体、文化、特长等情形,办妥交接手续后及时返回;
(六)部队在新兵到达时,需要热情欢迎,并妥善具体安排新兵和送兵人员的食宿。
第三十条由县、市组织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的,需要做好下方罗列出来的工作:
(一)征兵启动时,部队以军为单位派出联络组,负责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联系,商定新兵自行报到的相关事宜;
(二)县、市征兵办公室需要按照上级征兵办公室的具体安排,与部队派出的联络组详细商定新兵报到地址位置、联系办法和接收等相关事宜;按照新兵的去向、人员数量进行编组,并指定有一定组织能力的新兵担任班、排、连长,负责新兵途中的管理工作;
(三)部队需要在新兵报到地址位置的车站、码头和机场设立接待组,负责新兵接收工作。
第三十一条由部队派人接兵的,需要做好下方罗列出来的工作:
(一)部队需要选派思想好、政策观念强并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干部和医务工作者,组成精干的临时接兵机构,做好接兵工作;
(二)接兵人员到达接兵地区后,需要在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领导下,积极帮助征兵办公室做好征兵工作;
(三)各级兵役机关需要主动具体安排好接兵人员的食宿,并向他们讲解征兵工作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商定交接新兵等相关事宜;
(四)新兵的集中与交接,可在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或者其他交通方便的地址位置进行。交接手续,需要在新兵起运前1天办理结束。
第三十二条办理新兵交接手续时,需要做好下方罗列出来的工作:
(一)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编造《新兵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交给部队,一份由县、市征兵办公室保存;
(二)县、市征兵办公室派人送兵或者部队派人接兵的,交接双方需要根据《新兵花名册》当面点交了解,并在《新兵花名册》上签名盖章,新兵的档案材料和组织讲解信一并交给部队;
(三)组织新兵自行去部队报到的,《新兵花名册》、新兵的档案材料和组织讲解信需要密封,由指定的连、排长带上,到达报到地址位置后,交给部队;部队需要根据《新兵花名册》清点人员数量,并将新兵到达时间、人员数量及时函告征集地的县、市征兵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县、市征兵办公室对集中的新兵,在起运前需要进行全面观察,发现因政治、身体情况变化不满足新兵条件的,需要及时调换,防止把不合格的新兵送到部队。
第三十四条新兵的被服,由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联勤(后勤)部负责制定计划并调拨到县、市。武警部队的新兵被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总队后勤部负责制定计划并调拨到县、市。县、市负责在新兵起运前将被服发给新兵。
第七章运输新兵
第三十五条在征兵启动日的半个月前,部队需要以军为单位,派出联络组到达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提出本单位新兵运输计划。
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需要按照新兵的人员数量和乘车、船、飞机起止地址位置,根据运输的相关规定,向军区联勤部门提出本地区新兵运输计划。
第三十七条铁道、交通、民航部门需要按照新兵运输计划,及时调配车辆、船只、飞机,保证新兵安全到达部队。
第三十八条县、市征兵办公室和接兵部队,需要根据运输计划及时组织起运。在起运前,需要对新兵进行交通安全教育,防止途中出现事故。
第三十九条驻交通沿线的军事代表办事处及沿途军用饮食供应站需要主动处理新兵运输中的相关问题。军用饮食供应站、送兵接兵人员和新兵需要接受军代表的详细指导。
第八章检疫、复查和退兵
第四十条新兵到达部队后,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进行检疫和复查。经检疫发现患传染病的,需要及时隔离治疗,并采用必要的疫情防控措施;经复查发现入伍前有犯罪嫌疑的,需要采用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一条新兵在检疫、复查这个时间段,发现因身体、政治情况不满足条件,不要在部队服现役的,作退兵处理。退兵的期限,自新兵到达部队那天起至部队批准那天止,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的,不能超出三个月;属于身体条件不合格的,不能超出一个半月。这当中患有传染病或者危重病的新兵,部队需要及时给予治疗,同时公告原征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待病情稳定后作退兵处理,退回时间不受限制。退兵后不可以再补换。
第四十二条属于身体条件不合格退兵的,须经驻军医院(武警部队须经总队医院或者地、市人民医院)检查证明,经师(旅、武警总队)以上单位的卫生部门审核查验,报师(旅、武警总队)以上单位的司令机关批准;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需作退兵处理的,部队需要事先与原征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联系查实,确属不合格的,经师(旅、武警总队)以上单位的保卫部门审核查验,报师(旅、武警总队)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
第四十三条部队对退回的新兵,需要做好思想工作,办妥退兵手续,送回原征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
第四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对部队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需要予以接收,并公告原征集的县、市征兵办公室领回,注销其入伍手续,当地公安机关需要予以落户;原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原单位需要准予复工、复职,原是高等学校学生的,原学校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准予复学。
第九章经费开支
第四十五条国防部开展征兵工作所需经费,列入中央预算。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和兵役登记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开支,列入地方预算“兵役征集费”科目。
兵役征集费开支范围和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总参谋部制定。
第四十六条为武警部队征集新兵所需经费,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新兵被服调拨到县、市所需的运输费用,由军区联勤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总队后勤部分别负责报销。县、市下发新兵被服所需的运输费由兵役征集费开支。
第四十八条征集的新兵,实行地方送兵或者自行报到的,从县、市新兵集中点去部队途中所需的车船费、伙食费、住宿费,由部队按规定报销;部队派人接兵的,自部队接收那天起,所需费用由部队负责。
第四十九条送兵人员同新兵一起去部队途中所需的差旅费和到部队后在办理新兵交接这个时间段所需的住宿费,由部队按规定的标准报销;送兵人员在部队办理新兵交接这个时间段的伙食补助费和返回的差旅费,由县、市兵役征集费开支。
第五十条部队退回不合格新兵的费用,在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办理退兵手续以前,由部队负责;办理退兵手续后面,由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
《征兵工作规定》是一部行政法规,其制定目标是为了加强部队建设、更好地保卫社会主义祖国。规定共十章五十五条,目录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三章 体格检查
第四章 政治审核查验
第五章 审定新兵
第六章 交接新兵
第七章 运输新兵
第八章 检疫、复查和退兵
第九章 经费开支
第十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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