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嘉奖奖励主要事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 主要事迹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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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嘉奖奖励主要过往经历?

踏实仔细,出色完成工作任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主要过往经历宣传怎么写?

东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之主要过往经历

  该同志注重学习,具备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与突出的业务能力,一贯仔细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上扎扎实实、勤勤恳恳、兢兢业业,为成功教育改革发展稳定做出了突出奉献。

  一、起草非常多公文,组织落实有关工作。每一年起草宣传思想、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点等各种公文100多个,并组织协调落实有关工作。

  二、信息宣传工作成绩突出。仔细规划本单位整体信息宣传工作,协调各方,做好成功教育的对内对外宣传工作。撰写并发表了非常多新闻稿件。三年来,共在各级各种媒体发表新闻稿件300多篇。负责成功教育网络在线的“教育新闻”、“教师文苑”、“文明建设”、“教师节”哪些固定栏目和“素质教育”、“学习贯彻十七大”、“解放思想,改进作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政风行风建设”、“ 争当黄河三角洲开发建设排头兵”等主题活动专栏共10多个专题栏目审稿公布工作,三年来共审查核验、提交、公布了10000多篇稿件。很好地扩大了成功教育的影响力。制定信息宣传工作科学考评办法,实行量化考查,形成了激励机制。抓好通讯员队伍建设,组织好对应培训。

  三、积极抓好各自不同的主题教育活动。制定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争当排头兵”等专题教育活动的一系列文件、不同阶段运行计划,组织协调搞好不同阶段工作,起草活动总结,组织各个相关机构总结评比等。组织单位文明礼仪知识宣传普及活动、社会科学普及周活动、“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信用宣传月”活动、群众性和谐创建活动、广利河综合治理工程宣传活动等。

  五、圆满完成精神文明建设有关工作。根据市文明委要求,组织完成了推荐“文明市民”、“文明新事”工作。组织本单位“十佳文明新事”评选活动,根据市文明办对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目标责任进行考查的要求,出色完成了全部材料的准备工作。仔细做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协调督促工作。抓好文明校园与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创建了一套科学的评选评分推荐办法。三年来,共有12个单位被评为市级文明单位,17所学校被评为市级文明校园,1所学校被评为省级文明单位等等。根据市文明办要求,做好信用东营建设、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制定开展方案,落实有关工作。组织组织完成师德建设先进集体评选推荐工作等。

  几年来,该同志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仔细履行岗位职责,一个人自己独立担负着宣传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对口市里的10多个部门、单位,头绪之繁杂,文字材料之繁多,工作任务之繁重,很难想象。他一直超负荷地工作着,付出了超常的努力,获取了十分突出的成绩。

事业单位如何记功?

现在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三年考查优秀暂无记功的相关规定。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查暂行规定》第四章“考查结果的使用”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年考查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办理:

(一)根据相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奖金。

(二)职员连续三年考查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三)专业技术人员年考查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

(四)工人连续两年考查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聘请任职技师的优先资格。

第十九条 年考查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一)当年考查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年终奖金,并予以批评教育。

(二)连续两年考查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不一样情况,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和解聘。

(三)连续两年考查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具体安排或重新具体安排后年考查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一条 考查结果的使用,应与事业单位评选先进活动、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紧密结合。

由上面说的规定就可以清楚的知道,现在事业单位考查结果地运用涉及到调资、评聘、评先评优、奖励等方面,详细应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处理。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需要服务国家和省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事业单位特点,反映时代性、导向性、实效性,丰富奖励形式,发挥奖励的正向激励作用。主要遵守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坚持事业为上、突出业绩奉献;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程序;

(五)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六)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以定期奖励为主。

第四条 本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本细则,分级分类负责奖励工作的组织开展。

第二章 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第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一定要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自觉提高“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奖励:

(一)在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加强事业单位党建工作,守好“两条底线”,履行公共服务等方面,勇于担当、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二)在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重要战略部署、重要决策、重要任务、担负重要专项工作、维护公共利益、防止或者消除重要事故、疫情、隐患,抢险救灾减灾等方面,勇于担当、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三)热爱公共服务事业,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法,在逐步递次推动事业单位管理制度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勇于担当、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四)引领经济社会优质发展,在逐步递次推动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体育、农业等领域改革发展方面,勇于担当、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五)长时间服务基层,帮助脱贫攻坚,逐步递次推动乡村振兴等重要战略开展,在为民服务、爱岗敬业、担当贡献等方面,勇于担当、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六)积极投身“大扶贫、大数据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大生态”战略行动,坚持探索性、创新性、引领性发展,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显著的。

(七)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和宗教和谐、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等方面,有突出过往经历和功绩的。

(八)在对外交流与合作、重要赛事和活动中为国家还有我省争得荣誉和利益,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九)有其他突出成绩和奉献需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以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作出很大奉献,在本单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给予嘉奖;

(二)对获取突破性成就、作出重要奉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出现很大影响的,给予记功;

(三)对获取重要突破性成就、作出杰出奉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出现重要影响的,给予记大功;

(四)对功绩卓著的,授予称号。

授予称号还有荣誉称号,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规定》、《国家功勋荣誉表彰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奖励的权限

第七条 给予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嘉奖、记功,由本单位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

给予省委、省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嘉奖、记功,由本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

给予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各个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的记大功,由本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评议推荐后报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上面说的由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作出的奖励决定,需要自奖励决定作出那天起1个月内,根据归口管理原则,向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给予市(州)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奖励,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权限进行:

(一)嘉奖。市(州)级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自奖励决定作出那天起1个月内,根据归口管理原则,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县(市、区)级以下事业单位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单位申报,经主管机关(部门)或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评议推荐后,报县(市、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二)记功。市(州)以下事业单位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州)直属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部门)、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评议推荐后,报市(州)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三)记大功。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州)直属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部门)、县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领导组织申报,经市(州)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评议推荐后,报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第九条 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开展奖励。省、市(州)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跨层级对下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作出嘉奖、记功奖励决定。

公职一等功是什么概念?

公职一等功是指:对在工作中做出重要奉献,在全市或者全国有重要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显著过往经历的,可以给予记一等功;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什么情形的,应给予奖励?

一、奖励的条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奖励:

(一)在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加强事业单位党建工作,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二)在执行党和国家重要战略部署、重要任务、担负重要专项工作、维护公共利益、防止或者消除重要事故、抢险救灾减灾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三)热爱公共服务事业,在逐步递次推动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体育、农业等领域改革发展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四)长时间服务基层,在为民服务、爱岗敬业、担当贡献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五)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

(六)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等方面,有突出过往经历和功绩的。

(七)在对外交流与合作、重要赛事和活动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八)有其他突出成绩和奉献需给予奖励的。

二、奖励种类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以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作出很大奉献,在本单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给予嘉奖;

(二)对获取突破性成就、作出重要奉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出现很大影响的,记功;

(三)对获取重要突破性成就、作出杰出奉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出现重要影响的,记大功;

(四)对功绩卓著的,授予称号。

授予称号还有荣誉称号,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规定》《国家功勋荣誉表彰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天津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物质奖励内容

对取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嘉奖1500元,记功5000元,记大功1往年元。

获奖人员所在地区或者单位经批准可以追加其他物质奖励。

经批准的奖励所需经费,通过有关单位现有经费渠道处理,不计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根据新颁布开展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时间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要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要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奉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奉献的。

1927年劳动模范?

没有明确的劳动模范评选活动。因为劳动模范评选大多数情况下是在新中国成立后开展的,而1927年是国共内战时期,还没有建立新中国。但是在抗日战争这个时间段,有不少英雄人物在各个领域做了突出的奉献,被默认为劳动模范,如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和民族英雄等。因为这个原因,1927年依然不会存在明确的劳动模范评选活动,但是,这一年代表着中国革命历史上的重要转折点。

没有劳动模范出现。因为劳动模范评选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才启动的,而1927年是中国国共内战时期,还没有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因为这个原因是没有劳动模范出现的。劳动模范是在新中国成立后,为表彰劳动者中的先进典型,培养榜样形象而设立的荣誉称号。根据评选标准,劳动模范要求品德优良、业绩突出、作风纯正、乐于助人。通过对劳动模范的表彰,可以向社会传递劳动光荣、工匠精神等正能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逐步递次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

没有劳动模范因为1927年还没有设立劳动模范的评选活动。劳动模范评选活动是在1950年代启动设立的,当时是为了表彰在社会主义建设这一长期过程中做出突出奉献的劳动者。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蓬勃发展和进步,劳动模范的评选标准和层次也持续性地出现变化。今天的劳动模范已经成为社会各个领域中优秀人才的代表,他们的过往经历不仅激励大家勇于进取、拼搏与热血,也为社会发展提供了源源持续性的正能量。

没有固定的劳动模范评选活动。 因为1927年是中国处于国共内战时期,国内处于动荡的政治环境下,同时劳动模范评选活动也需有政府的相关部门和工会等组织的积极推动和参加,但是,当时的社会环境和政治情况依然不会利于这种类型活动的展开。 除开这点劳动模范评选活动是由中华全国总工会主要的,而1927年前后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在政治上也受到了左右派两种思潮的影响,这也会对劳动模范评选活动的进行导致一定的影响。虽然没有固定的劳动模范评选活动,但是在1927年前后,也还是有不少具有优秀劳动业绩和先进思想的工人或农民被称为“劳动模范”,并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和尊重。

劳动模范的评选活动在中国启动于1950年,因为这个原因1927年并没有劳动模范的评选。但是在1927年,中国正处于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共产党人已经在发动工人阶级和各位民众进行革命斗争。在这个时期,不少工人和劳动者为民族解放和社会进步做出了卓越奉献,他们无疑是那个时代的劳动模范和英雄。因为这个原因,回顾历史,我们应该珍视每一个时期的先进人物,持续性学习他们的观念和行动,为达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持续性拼搏与热血。

没有固定的。因为“劳动模范”是指在一定时期或某一领域内为大众培养了良好榜样,表现出色的工作者,因为这个原因每个时期、每个领域都拥有对应的劳动模范。但是,在1927年,全国劳动模范的评选还没有建立,这个时候期没有固定的。但是,在那个时代,有不少英雄人物为国家和人民作出了巨大的奉献,比如李大钊、张太雷、陈独秀等,他们同样也是劳动模范的典范。

没有明确的劳动模范因为1927年是中华民国时期,暂时还没有有以“劳动模范”为称号的表彰活动。不过,当时也有不少勤劳勇敢、为社会作出奉献的劳动者和劳动组织,为国家和民族的蓬勃发展和进步作出了重要奉献。总结历次经验来说,回望历史,我们要尊重和表彰那些为社会、为人民、为国家作出奉献的劳动者和组织,同时加强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和福利待遇改善,逐步递次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和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

没有明确的。因为1927年时,中国正处于动荡不安的阶段,不少历史事件与政治斗争相继出现,而劳动模范这一概念及对应的荣誉称号并没有在那个时期确立或产生。不过,在后续的历史时期中,劳动模范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尊重,成为了我们国内甚至全世界劳动创造精神的重要代表之一。

没有确定的劳动模范。因为1927年是中国社会大动荡的一年,国共两党启动武装斗争,各地出现了不少重要的政治事件和社会动乱,劳动模范的评选和表彰都没有进行。此外当时的劳动模范评选活动也没有像目前这样的标准和制度,评选方法还有评选标准都比较模糊,很难进行公正的评选。

没有劳动模范。因为劳动模范评选最早时间是在1950年,1927年还没有这个称号的设立。劳动模范是指在劳动生产、科技创新、群众工作和社会服务等领域中做出杰出奉献的人员所授予的荣誉称号。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就设立了劳动模范的称号,并在后面的多年中持续性发展完善,成为表彰劳动先进、激励各位劳动者的重要方法。同时,劳动模范的评选标准也随着时代的变迁而持续性变化,从纯粹的劳动技能到全面的综合素质,再到服务社会的能力等多个方面进行评价。

1963年浙江劳动模范名单

事业干部暂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还有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省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需要反映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遵守领导人员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需要坚持下方罗列出来的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五)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五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开展。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详细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理想信念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完全一样,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擅长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有很强的公共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工作实绩突出;

(三)有有关的专业素质或者从业经历,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业界声誉好;

(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公益事业,求真务实,团结协作,遵纪守法,廉洁从业,群众威信高。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需要牢固培养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擅长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正职领导人员,需要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擅长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第七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基本资格:

(一)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从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副职提任正职的,需要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需要具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满足相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八条 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其任职资格需要满足第七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还具有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第九条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的,可以一定程度上放宽任职资格。

放宽任职资格还有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正职或者担任四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定要从严掌握并熟悉。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十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事业单位不一样领导体制和领导班子建设实质上,提出开始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配备,一定要严格根据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第十二条 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照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可以采用组织选拔、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法进行,也可探索委托有关机构遴选等方法进行。

第十三条 对事业单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一定要依据选拔任用条件,结合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第十四条 综合分析人选的考察考查、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形,全面历史辩证地作出评价,既重管理能力、专业水平和工作实绩,更重政治品质、道德品行,防止简单以票或者以分取人。

第十五条 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一样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请任职制。对行政领导人员,一步一步加大聘请任职制推行力度。

实行聘请任职制的,聘请任职关系通过聘请任职公告、聘请任职书、聘请任职合同等形式确定,所聘职务及有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第十六条 提任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很多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提任非选举出现的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大多数情况下为一年。

第十八条 选拔任用工作详细程序和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及相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实质上确定。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实行任期制。

每个任期大多数情况下为三至五年,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十年。工作特殊需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一定程度上延长任职年限。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任期目标内容的设定,需要反映不一样行业、不一样类型事业单位特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

第二十一条 任期目标由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大多数情况下需要报经主管机关批准或者备案。

制定任期目标时,需要充分听取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注意反映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五章 考查评价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查,分为平日间考查、年考查和任期考查。考查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平日管理为基础,注重业绩导向和社会效益,突出党建工作实效。

积极逐步递次推动分类考查,注意改进考查方式,简化程序,提升效率。

第二十三条 综合分析研判考查情况和平日了解掌握并熟悉情况,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形成考查评价意见,确定考查评价等次。

领导班子年考查和任期考查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大多数情况下、较差;领导人员年考查和任期考查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考查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职业发展和激励保证

第二十五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养教育制度,加强政治引领和能力培养,强化岗位培训,注重实践锻炼,提升思想政治素质和管理工作能力。

第二十六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交流制度,统筹逐步递次推动事业单位当中、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当中领导人员的交流。注意选拔事业单位优秀领导人员进入党政领导班子。

第二十七条 任期结束后没有达到到退休年龄界限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合适继续从事专业工作的,鼓励和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其他领导人员,按照自己实质上和工作需,作出一定程度上具体安排。

第二十八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按照事业单位类别,结合考查情况合理确定领导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单位长远发展相联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奉献的,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担负专项重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奉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过往经历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监督管束

第三十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履行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监督的重点内容是: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依法依规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职责,行风建设,选人用人,国有资产管理,收入分配,职业操守,廉洁自律等情形。

第三十二条 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综合运用考察考查、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巡视、提醒、函询、诫勉等多项措施,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

严格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相关事项、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和任职回避等制度。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从业纪律的,还有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且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章 退出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免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年考查、任期考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考查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三)受到责任追究需要免职的;

(四)因工作需或者其他因素需要免职的。

第三十五条 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涵盖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程序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退休,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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