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什么时候打扫,乡村公岗管理办法实施方案最新

停车场什么时候打扫,乡村公岗管理办法实施方案最新

停车场具体是什么时候打扫?

车辆少时打扫。

小区物业大多数情况下会在工作日上午,出车有点多,停车位空的多,这时完全就能够打扫了。

公共场所停车场则相反,非工作日时,具体安排人打扫。

大多数情况下也会在早上天微亮时,人少时打扫。

总而言之每个地方停车场针对的人群明显不同,时间段也明显不同,还是要按照自己的实质上情况来定。

乡村公岗管理办法开展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保证有就业需求没办法外出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可能导致贫困人口就近就地就业,提高逐步递次推动脱贫攻坚步伐,结合省市人社、财政、扶贫、妇联《有关印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展细则的公告》精神和我市脱贫攻坚工作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在脱贫攻坚这个时间段,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门牵头开发的用于安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可能导致贫困人口就业的服务性、辅助性岗位,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参与社会保险还有支付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乡村公益性岗位由市人社局、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市妇联负责统筹开发,实行“县定、乡聘乡管、村用”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四条岗位开发设置遵守因事设岗、以岗定人、因岗定责、总量控制的原则。结合脱贫攻坚和开展乡村振兴战略,按照行政村的大小和实质上工作需,科学合理设置岗位。经县(市、区)人社部门同意后,组织开展。

  第五条主要设置爱心理发员、乡村道路维护员、乡村保洁员、乡村绿化员、乡村水电保证员、农村养老服务员、村级就业社保协管员、乡村公共安全管理员、乡村公益设施管理员等类别的岗位,从事乡村公共服务工作。详细担负以下工作:

  1.爱心理发员。通过建立“爱心发屋”,为本村60岁以上的老年人、农村特困供养人员、残疾人等免费提供理发服务。

  2.乡村道路维护员。负责本村乡村道路平日维护和管理,路面清扫、路肩整修及公路沿线各种堆积物清理等工作,对因洪水等自然灾害损毁路段的情况及时报告并参加紧急抢修工作。

  3.乡村保洁员。负责本村公共区域卫生的保洁、清扫和管理,督促、监督农户对自家出现的垃圾及时清理,保持院落周边洁净,保证达到村域卫生院门净、路面净、路边净、墙根净、花坛绿化带净的“五净”标准。

  4.乡村绿化员。负责本村通村道路两侧、河渠池塘还有其他公共区域的绿化和管理。帮助做好乡镇具体安排的绿化美化任务。

  5.乡村水电保证员。负责本村农村饮水工程村级、社级管网、入户工程的平日管理、维护和抢修工作,水务突发事件的上报和应急处置,山洪预警“户户知”工程运行管理工作。搞好河坝、灌溉渠道等其他水利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帮助做好村民用电的服务和保证工作。

  6.农村养老服务员。对有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即农村敬老院)的乡村,提供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养老服务。

  7.村级就业社保协管员。帮助开展辖区内的劳动和社会保证管理服务工作,做好辖区内城乡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帮助搞好救灾救济、优待抚恤、拥军优属和弱势群体救助工作。

  8.乡村公共安全管理员。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时排查调处各自不同的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规则和程序。帮助掌握并熟悉辖区治安变动,做好治安信息收集、反馈,搞好群防群治工作。负责本村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本村房屋等建筑安全的排摸、提醒和上报工作。做好区域内水库、池塘还有河流周边等重点危险部位的安全提醒、安全巡查和管理工作。负责本村公共卫生疫情防控工作,帮助做好疫情防控知识宣传、疫情排查统计等工作。

  9.乡村公益设施管理员。负责村级阵地、文化广场、乡村舞台、体育器械、路灯、公厕、垃圾箱、排水渠等公益设施管理。

  以上类别和内容各县(市、区)可按照实质上一定程度上调整。

  第六条乡村公益性岗位和生态护林员上岗人员及其他类似乡村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不可以重叠,一个贫困户最多具体安排一人到乡村公益性岗位及类似岗位工作。

  第七条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由乡镇统一管理,原则上不跨村聘用。

  

  第三章岗位对象

    第八条上岗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已列入当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含近几年已脱贫人口)和可能导致贫困人口(以县扶贫部门备案的为准);

  2.非一、二类低保对象(三、四类低保对象可纳入);

  3.非村干部家庭成员(村干部涵盖行政村党支部书记和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村文书等享受财政非常高补助人员);

  4.政治素质良好,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对满足以上条件、具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家庭成员、贫困重病家庭成员、贫困家庭妇女、易地扶贫少搬迁的贫困家庭成员优先具体安排。爱心理发员优先具体安排有一定理发基础的农村妇女。

  

  第四章申报招聘

  第九条公益性岗位招聘根据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告信息。乡镇政府在满足条件的村组张贴选聘公告信息。公告信息需要涵盖招聘岗位、工作职责、详细任务、招聘名额、上岗资格条件、岗位报酬等。

  (二)申报。满足条件的贫困人员按照自己条件和意愿,通过村委会向当地乡镇政府申报,提交有关资料。

  (三)审查核验。按照申报材料和选聘条件,乡镇政府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核验,研究确定拟聘人员。

  (四)公示。乡镇政府对拟聘人员名单在行政村的醒目位置进行张榜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发布举报电话号码。公示期很多于5个工作日。

  (五)聘用。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影响不了聘用的,报经县(市、区)扶贫办审查核验、人社局审定后,由乡镇政府与其签署聘用协议。

  第十条岗前培训。聘用人员定下来以后,县(市、区)或乡镇需要按岗位类别组织开展岗前培训,使其掌握并熟悉岗位所需的基本规范和技能,熟悉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有关要求,并及时具体安排上岗开展工作。

  

  第五章岗位待遇及资金保证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上岗后,按月及时发放岗位补贴。岗位补贴经县(市、区)人社局审查核验后,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到户“一卡通”发放。用人单位初次申请岗位补贴时,须提供聘用人员花名册、“一卡通”卡号、聘用协议、考勤表、补贴核定表等材料。以后每一次申请聘用人员岗位补贴时,提供补贴核定表、考勤表及考查意见等。

  第十二条岗位补贴原则上为每人每月500元,如县(市、区)自行提升标准,提升部分由县(市、区)自行处理。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或乡镇要及时为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商业保险)。

  第十四条省级财政具体安排就业补助资金开发的岗位,岗位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联合省人社厅按任务数统一下达各县(市、区)。县(市、区)配套开发的岗位,补贴资金由县(市、区)自行处理。

  第六章岗位管理

  第十五条乡镇政府与聘用人员签署《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聘用协议》。协议中需要明确工作岗位、职责任务、工作纪律、工作时间和详细要求等。聘用协议实行一年一签,一年期满后考查合格,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

  第十六条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工作量需要与岗位补贴相适应。补贴标准为500元/月的,原则上每月上岗时间很多于30小时;补贴标准高于500元/月的,要对应延长上岗时间。

  第十七条聘用人员实行台账管理,乡镇政府和村委会需要建立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聘用人员的平日管理和考查。

  第十八条考查实行平日间考查和年终考查相结合,考查内容需要涵盖履行岗位职责、遵循工作纪律、工作质量、出勤及群众满意度等情形,详细办法由各乡镇或村按照岗位实质上制定。

  第十九条考查结果需要与是不是续聘及岗位补贴挂钩。对平日间考查不合格人员可按照详细情况采用谈话提醒、批评教育、停发补贴等多项措施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年终考查不合格人员,需要取消其上岗资格,退出公益岗位。

  第二十条退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的之一的,应退出乡村公益性岗位:

  (一)入学、服兵役、转入城镇、户籍迁出或移居本村之外的;

  (二)刑事犯罪的;

  (三)终止就业需求的;

  (四)不按规定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

  (五)由他人长时间顶替上岗的;

  (六)通过其他渠道已达到就业的;

  (七)年终考查不合格的;

  (八)其他不合适继续担任公益性岗位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递补。凡有人员退出时,村委会应及时报告乡镇政府,并同时报告县(市、区)人社部门,停止发放岗位补贴。空缺岗位由乡镇政府按程序予以补充,未经申报自行补充岗位人员或安置不满足条件人员的,不能发放岗位补贴。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要严格按政策规定和程序办事,严格遵循工作纪律。对优亲厚友、暗箱操作还有虚报、谎报、套取资金等行为,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岗位补贴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门牵头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自印发那天起施行,由平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与国家和省市出台的有关政策不完全一样的,以国家和省市规定为准。

河北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提升居民生活质量,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的城区,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整个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逐步递次推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业的市场化、社会化进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结合本地实质上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作业用工制度的改革。环境卫生作业企业需要与环境卫生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并采用措施,一步一步提升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还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提升公民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倡导文明卫生的生活社会风气。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拥有享受整洁、优美、文明、和谐城市环境的权利,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尊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可以妨碍其履行职责。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责任划分

第七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全部、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的区域。

第八条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全部权人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全部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当中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按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桥梁、地下入口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和公共厕所,由维修养护单位和清洁作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街巷、居住区和城中村,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建制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机动车停车场、公园、港口、宾馆、商场及其他公共场所等,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还有学校、医院、厂矿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五)城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城市各自不同的摊点由从业者负责;

(七)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单位负责;

(八)城市内的河道及两侧管理区域,由河道管理单位负责;

(九)城市绿地由管理养护单位负责;

(十)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暂时还没有开工的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十一)城市内铁路按土地使用范围,由铁路运输企业或者有关单位负责。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不明确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确定。

第九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详细范围,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十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需要依照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做好责任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科学管理,重点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做起,发挥其示范作用。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进行业务详细指导,定期组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检查,发布检查结果。对不履行责任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三章 城市容貌

第十二条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满足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详细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三条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及其管理需要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依照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清洗、粉刷。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改正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委托专业企业代为清洗、粉刷,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担负。对不支VIP收费用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二)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造型和外部装饰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临街建筑物的屋顶和窗外不可以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四)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的防护栏、空调外机、遮阳篷统一规范并保持安全、整洁、美观。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发布。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通讯、邮政、电力、网络、有线电视、市政公用、环境卫生等设施,需要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产生破旧、污损、丢失的,维护管理单位需要及时修复、更改替换或者补设。

第十五条 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需与街道设分界的,需要选用绿篱、花坛(池)、草坪或者透景、半透景的栅栏等作为分界。对现有封闭式围墙,除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外,需要改造为通透式。对不要绿化的裸露地面需要以铺设便道砖等方法进行硬化。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需要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城市夜景照明设施,需要根据规划要求建设。夜景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需要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做到整洁美观、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并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开闭夜景照明设施。

第十七条 不允许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还有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对详细行为开展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不允许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需要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需要及时整修、清洗、更改替换。对有安全隐患的,需要加固或者拆除。

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需要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址位置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

违反上面说的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需要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且还可以为不同的人群提供广告设置的位置、规格、色彩及效果图等资料。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自接到申请那天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同意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大型户外广告的界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同意,未经同意私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没有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内容设置的,责令改正。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等,需要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期限和地址位置张贴、张挂,期满后及时撤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利用车(船)喷涂、张贴、张挂宣传品的,需要保持整洁、完好、内容健康。产生陈旧、污损的,需要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改替换。

举行户外宣传活动需要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第二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街道办事处,需要在街巷、居住区选择一定程度上地址位置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为公布信息者提供方便,并负责管理和保洁。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确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需要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未经同意私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未经同意私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为方便群众生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影响不了城市交通、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情况下,可来最终确定在特定路段、场地、时间设置临时市场,并予以公告信息。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摆设摊点,需要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自接到申请那天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不是批准的答复。经营者需要按批准时间、地址位置和范围从事相关经营活动,负责经营范围内的环境卫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将允许摆设摊点的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向社会发布。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同意,未经同意私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没有按批准时间、地址位置和范围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一次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内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需要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垃圾,需要密封、包扎、覆盖,不要泄漏、遗撒。导致泄漏、遗撒的,责令清除,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需要在划定的地址位置停放,排列整齐,不可以影响市容和通行。

划定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不可以占用盲道、绿地、消防入口通道,不可以妨碍消防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 城市施工现场作业需要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二)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

(三)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满足安全标准;

(四)拆除建筑物、构筑物,采用防尘措施;

(五)对车辆进出施工现场道路进行硬化;

(六)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七)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保持清洁;

(八)施工排水按规定排放,不可以外泄污染路面;

(九)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违反上面说的规定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 环境卫生

第二十八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按照城市整体规划,结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开展。

第二十九条 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需要按照城市布局、自然环境、现状特点,结合当地社会经济状况编制,并满足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编制需要由依法获取对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担负。

第三十条 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确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占用或者未经同意私自变更。因情况特殊确需变更的,需要依法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新建、改建,需要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及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核查验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需要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参与。

第三十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需要及时清运,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时间、地址位置、方法倾倒。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不够一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越一吨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积雪,需要及时清扫和铲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集中处理和综合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实行收取的费用制度。出现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依照相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详细收取的费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 工业固体废弃物、医疗废弃物还有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需要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独自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允许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违反规定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需要向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才可以处置。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需要随车带上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可以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可以超过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违反规定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餐饮业和单位食堂出现的餐厨垃圾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独自收集、存放,由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不可以出售、倒运或者未经同意私自处理。不可以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不可以与其他垃圾混倒。违反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不允许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还有情况特殊确需饲养的除外。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处理;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以每只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在市区饲养宠物,不可以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出现的粪便,饲养人需要即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需要在室内进行,不可以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组织新建、改建或者督促相关单位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并设置明显标识。

城市需要发展水冲式公共厕所。城市集贸市场、旅游景点、车站、港口、广场等公共场所,需要配套建设全天对外开放使用的水冲式公共厕所。

商场、饭店、旅馆、体育场(馆)、停车场等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的附属式公共厕所需要对外开放。

鼓励其他沿街单位的厕所对外开放。

第四十条 不允许下方罗列出来的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五)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

(六)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

(七)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违反本款规定,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违反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需要早一点报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并按照本次要求规定重建或者补建。

第五章 作业服务

第四十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推行市场化。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企业。对从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的企业,需要按国家规定减免相关税费。

第四十三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需要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方面的硬性条件,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批准后,才可以从事经营。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可以委托或者以招标的方法选择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企业,由作业企业负责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责任人向其支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费用。

由财政性资金支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费用的,需要采用招标的方法确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项目承揽的单位。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需要与作业项目承揽的单位签署书面合同。

第四十五条 环境卫生作业企业需要遵循环境卫生作业规范,达到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鼓励采取机械化作业方法对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清扫、保洁需要在规定时间进行,减少对交通和居民生活的影响。

第四十六条 对垃圾处理实行特许经营。城市人民政府需要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垃圾处理投资者或者经营者。详细开展办法,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四十七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对执法人员加强教育、培训、监督,提升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遵循法定程序,做到严格公文章主体明执法。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一定要满足国家规定的条件,经考查合格才可以上岗。

第四十八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依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开展行政处罚。罚没款需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并上缴财政。

第四十九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执法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

(二)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

(三)打骂、侮辱当事人的;

(四)有意或恶意损坏、未经同意私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

(五)对需要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条 阻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人员妨碍其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开展,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根据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往年1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94年4月8日发布的《河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开展办法》同时废止

搬新家当天下午可以打扫卫生吗?

答:搬新家的当天下午可以打扫卫生。易风易俗。因为假设是比较张,那就打扫一下,新家新屋,干净整洁才可以最好的。卫生是可以扫的,啦圾可以次日扔出去。这样就可以以保证新家新屋的清洁卫生,又能遵从易风易俗。唯有新家的干净整洁才可以给人,好的心情。

1.做好新居具体安排工作。搬家以前需确定新居是不是需办理出入单,新居是不是有电梯,在搬家以前还要有测量一下楼道、电梯、房间门的宽高,保证大件物品可以顺利的通行。

2. 确定好搬家时间。搬家时间选择,最好可以看看天气预报,尽可能选择晴天进行搬家,在看天气预报时最好是确定前后几天是不是有雨。

搬家最好是头一天启动收拾和整理,次日上午启动搬家,下午在启动整理,强烈建议在工作日预约搬家,星期六和星期天节假日搬家人多超级难约到,推荐早一点1-3天进行预约最早的搬家时段。

4月9日和10日上班吗?

不上班。

清明节调休后四月九日是不上班是双休日。因为清明节调休的日子是在四月二日,其实就是常说的上个星期的星期六,因为这个原因四月九日星期六和清明节放假休息是没相关系的,这个星期六和星期日照常是双休日,不管是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都是法定休息日。除了有加班任务或者值班的同志需上班,我们是可以正常休息,可在家里打扫卫生,做做家务,改善一下伙食,也可在家陪陪家里的小朋友,疫情这个时间段建议尽可能不要出远门。

不上班,因为四月九日和四月十日是周六和周日是国家法定假日,不需要上班,可以休息。清明节假期调休是在上周六进行的调休,本周六周日不受调休影响,故此,正常休息。假设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工作,需支付劳动者2倍薪酬,或者进行其他工作日进行调休

不上班,因为4月9日和10日是星期六和星期天正常放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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