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及时奖励办法? 定期奖励 第十条 按照工作需和队伍建设实质上开展定期奖励,大多数情况下以年或者聘(任)期为周期,以年考查、聘(任)期考查结果为主要依据。奖励详细时间...
事业单位
定期奖励
第十条 按照工作需和队伍建设实质上开展定期奖励,大多数情况下以年或者聘(任)期为周期,以年考查、聘(任)期考查结果为主要依据。奖励详细时间由奖励决定单位按照行业实质上、工作特点等确定,可以结合年考查、聘(任)期考查等工作进行。
第十一条 定期奖励的占比(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结合事业单位数量、人员规模、职责任务、工作绩效等原因统筹确定。给予工作人员嘉奖、记功,大多数情况下分别不能超出工作人员总数的百分之20、2%,事业单位整体表现突出的,其工作人员嘉奖比例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25%。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
(人社部规〔往年〕4号)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建立导向鲜明、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制度,激励各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在完成本职工作和履行社会责任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奉献的,依据本规定给予奖励。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开展的其他奖励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是指事业单位法人组织、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团队Team。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需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事业单位特点,反映时代性、导向性、实效性,丰富奖励形式,发挥奖励的正向激励作用。主要遵守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坚持事业为上、突出业绩奉献;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程序;
(五)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六)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以定期奖励为主。
第四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本规定,分级分类负责奖励工作的组织开展。
条件和种类
第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一定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奖励:
(一)在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加强事业单位党建工作,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二)在执行党和国家重要战略部署、重要任务、担负重要专项工作、维护公共利益、防止或者消除重要事故、抢险救灾减灾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三)热爱公共服务事业,在逐步递次推动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体育、农业等领域改革发展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四)长时间服务基层,在为民服务、爱岗敬业、担当贡献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五)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
(六)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等方面,有突出过往经历和功绩的。
(七)在对外交流与合作、重要赛事和活动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八)有其他突出成绩和奉献需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以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作出很大奉献,在本单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给予嘉奖;
(二)对获取突破性成就、作出重要奉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出现很大影响的,记功;
(三)对获取重要突破性成就、作出杰出奉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出现重要影响的,记大功;
(四)对功绩卓著的,授予称号。
授予称号还有荣誉称号,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规定》《国家功勋荣誉表彰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奖励权限
第七条 给予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嘉奖、记功、记大功,由本单位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
给予中央各个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嘉奖、记功、记大功,由本单位或者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
这当中,记大功奖励方案,需要事先征得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并在作出记大功奖励决定后1个月内备案。
第八条 给予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奖励,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权限进行:
(一)嘉奖。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市(地、州、盟)级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县(市、区、旗)级以下事业单位报县(市、区、旗)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二)记功。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市(地、州、盟)级以下事业单位报市(地、州、盟)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三)记大功。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上面说的由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作出的奖励决定,需要在1个月内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开展奖励。市(地、州、盟)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跨层级对下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作出嘉奖、记功奖励决定。
定期奖励
第十条 按照工作需和队伍建设实质上开展定期奖励,大多数情况下以年或者聘(任)期为周期,以年考查、聘(任)期考查结果为主要依据。奖励详细时间由奖励决定单位按照行业实质上、工作特点等确定,可以结合年考查、聘(任)期考查等工作进行。
第十一条 定期奖励的占比(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结合事业单位数量、人员规模、职责任务、工作绩效等原因统筹确定。给予工作人员嘉奖、记功,大多数情况下分别不能超出工作人员总数的百分之20、2%,事业单位整体表现突出的,其工作人员嘉奖比例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25%。
定期奖励的占比(名额)需要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倾斜,向一线工作人员倾斜。县(市、区、旗)级以下事业单位的奖励比例(名额)可以按照实质上在本县(市、区、旗)范围内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 定期奖励工作大多数情况下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相关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依据奖励权限制定奖励工作方案,明确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比例(名额)、程序和纪律要求等,并予以发布。
(二)主管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提出奖励建议名单,逐级上报。
(三)奖励决定单位审批。按照需组织评选或者听取业内专家、服务对象等相关方面意见;对拟奖励名单,需要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涉及领导人员的,需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四)在奖励决定单位管辖范围内对拟奖励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很多于5个工作日。因涉及国家秘密不要公开的,可以不能公示。
(五)作出奖励决定并予以发布。因涉及国家秘密不要公开的,可以不向社会发布。
及时奖励
第十三条 对在应对重要突发事件、完成重要专项工作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奉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需要及时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加大及时奖励力度,及时奖励的占比(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依据奖励权限,结合实质上确定。
第十五条 及时奖励大多数情况下由主管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制定奖励方案,提出拟奖励名单,参照本规定第十二条有关程序,依据奖励权限作出奖励决定。
及时奖励情况可以作为定期奖励的重要参考。
奖励开展
第十六条 对取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由奖励决定单位颁发奖励证书;取得记功、记大功的,同时对个人颁发奖章,对集体颁发奖牌。
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根据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制作或者监制。奖励有关审批材料分别存入自己干部人事档案、单位文书档案。
第十七条 对取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
获奖人员所在地区或者单位经批准可以追加其他物质奖励。
经批准的奖励所需经费,通过有关单位现有经费渠道处理,不计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第十八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进行奖励的,可以同时对该集体中作出突出奉献的个人进行奖励。
对满足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第十九条 对取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以结合实质上以内部通报表扬、评优评先等形式进行褒奖,并在工作上、生活上给予关心关怀,激励其珍惜和保持荣誉,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奖励监督
第二十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可以给予奖励;已经作出奖励决定的,由奖励决定单位按程序撤销奖励,并注销和收回获奖个人或者集体的奖励证书、奖章、奖牌,撤销其取得的待遇,追缴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
(一)政治品质、廉洁自律存在问题,或者道德品行、遵规守纪等方面存在问题、导致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通过欺骗取得奖励的。
(三)严重违反规定的奖励权限或者程序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撤销奖励的。
撤销奖励的,需要予以发布。因涉及国家秘密不要公开的,可以不向社会发布。有关材料分别存入自己干部人事档案、单位文书档案。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旗)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需要及时受理对奖励工作的投诉、举报,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调查处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对撤销奖励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 奖励工作需要严格遵循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县(市、区、旗)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机关(部门)需要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或者构成违纪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一)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权限、比例(名额)、程序等开展奖励的。
(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工作秘密导致不良后果的。
(四)因奖励工作失误致使奖励结果显失公平,导致不良后果的。
(五)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机关工勤人员、机关工勤人员集体的奖励,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实质上制定开展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那天起施行。
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发放是有一定的相关规定的,唯有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进行发放,才可以反映它的公平与公正性,以此在激励职工的同时,还可以有效保证对应工作顺利开展。
奖励性绩效的发放并非单位的利益的分配,而是促进单位与员工的共同成长。在奖励以前设置对应的考查,可以发现一部分实质上的困难,以此方便更好了解职工的工作状态,以此有效的制定更好的工作方案。
基本性绩效占绩效工资的百分之70,奖励性绩效占绩效工资的百分之30。
基本绩效,每月发放奖励性绩效,按照各地自行规定的方案,大多数情况下为每季度每半年或者每一年全部集中发放。
职务和职称锚定公务员的标准。按照现在已经发放绩效奖金的事业编考生透露,多地的发放标准都是参照公务员标准来执行,例如:管理九级参照科员标准,每月发放基础绩效1500元 ,专技10级参照三级主任科员,但仅次于三级主任科员标准,每月发放1740元。
2.发放标准和当地人均绩效表彰锚定。本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奖金发放标准的前提就是当地公务员的人均绩效标准,按照现在了解的情况, 经济发达县区与落后县区标准相差巨大,县区与省、市标准相差巨大,如一部分地区,A县人均绩效标准为2W7,B区人绩效高达5W5,既然如此那,同等职级、工龄的两地事业单位考生,其每月基础绩效奖金发放标准将相差巨大,根据每月随发百分之70的标准来测算,A县事业编每月基础绩效发放标准将唯有1575元,而B区事业编每月基础绩效发放标准将达到3208元。
3.每月发放基础绩效奖金为总额的百分之70除以12个月或者总额的三分之二除以12个月。现在各地事业编每月发放的绩效奖金实际上都是基础绩效奖金,标准为其绩效总额的百分之70再除以12个月,当然也有一部分地区的标准为为其绩效总额的三分之二再除以12个月。举个例子,假设你的年绩效总额为3W一年,根据总额的百分之70除以12个月的标准,你每月随发的基础绩效则为:30000*0.7÷12=1750元。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2个部分。这当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百分之70,根据县人社局核定的标准按月发放给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百分之30。
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按县工改办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分为上半年奖励性绩效和下半年奖励性绩效2个部分,各占核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50,按本规定分配。
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一定要通过考查进行分配,考查的方式和分值由单位制定并报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后开展,不允许平均分配。
没有标准。江苏13个地级市情况不一样,各个地方的标准也明显不同,有的是叫绩效考查奖,有的并非全部事业单位都享受,如差额拨款单位执行的标准也明显不同。
1、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对年考查为称职(合格)或者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标准为自己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
2、事业单位在实行绩效工资前,仍可以对年考查为合格或者以上的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标准为当年12月份自己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中小学教师、护士提升百分之10)。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不可以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以定期奖励为主;
2、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以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称号;
3、按照工作需和队伍建设实质上开展定期奖励;
4、对在应对重要突发事件、完成重要专项工作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奉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需要及时给予奖励;
5、对取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由奖励决定单位颁发奖励证书;取得记功、记大功的,同时对个人颁发奖章,对集体颁发奖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
第六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以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作出很大奉献,在本单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给予嘉奖;
(二)对获取突破性成就、作出重要奉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出现很大影响的,记功;
(三)对获取重要突破性成就、作出杰出奉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出现重要影响的,记大功;
(四)对功绩卓著的,授予称号。
授予称号还有荣誉称号,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规定》《国家功勋荣誉表彰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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