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优化营商环境十条措施,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往年版全文

医院优化营商环境十条措施,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往年版全文

医院优化营商环境十条措施?

一是坚持依法审批、规范审批,使一站式窗口办理更顺畅、便利。提质提速做好行政审批受理、办结工作。提升窗口服务人员工作效率,加强业务培训,保证窗口服务人员熟悉工作,精通业务,继续提升审批工作效能。

二是开始网络+医疗建设,提高健康服务的信息化建设与信息共享,提高逐步递次推动智慧医疗平台项目建设,惠政、惠医、惠民。

三是及时调整权责清单、中介服务清单、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开,持续性完善各种清单变动调整机制;取消事项的行政职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下放事项开展专项培训。编制社会资本举行医疗机构投资指引目录,建立台账,制定时间表、路线图,保证社会办医床位占总数比例提升。

四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逐步递次推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仔细开展国家、省、市重点监督项目“双随机、一公开”抽检机制,及时保质完成国家、省、市监督抽检计划。发布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部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对涉企执法检查事项实行“双随机一公开”达到百分之100。规范执法检查,规范涉企检查,建立问题台帐。

五是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提升民心网、12320投诉、《市长信箱》和12345投诉办理的办结效率和群众满意度。集中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加大监督力度。

六是加大明察暗访力度,组成暗访组对医疗机构改善医疗服务、行业作风等问题开展暗访工作。重点整治各级各个相关机构中待遇上级领导干部的决策部署以各自不同的理由借口进行搪塞,不主动解开难题;利用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和公共管理权等公权力“吃拿卡要报”;向服务对象强行指定服务等问题。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严查快办,把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七是真真切切处理机关“中梗阻”问题。实行机关中层以上干部职务姓名、办公电话号码、工作分工“三公开”制度,在单位官方网站上进行发布,主动提供服务,自觉接受监督。

八是开展医疗服务专项整治。针对医院医疗服务有待提升的问题,出台《盘锦市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开展方案(往年)》。往年起,全市三级医院建立预约诊疗制度。三级医院进一步增多预约诊疗服务比例,网络在线挂号预约号源投放百分之40以上,大力推行分时段预约诊疗和集中预约检查检验。加强医德医风教育,紧抓服务态度改善不放松,培养医务工作者“白衣天使”的良好形象。

九是仔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和行业作风建设。努力处理收受回扣、红包、开单提成、开大处方、滥检查、过度医疗等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打造卫生计生从政环境的风清气正。

十是打造专项整治氛围。采用下基层大数据细分研究、召开会议宣讲,以委官方网站、新媒体播报还有开辟专栏等各种形式落实好卫生计生系统营商环境宣传。加大反面典型曝光力度,形成震慑力,积极打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往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证医疗安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还有各级各种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种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需要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

  第五条 医疗质量管理需要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需要为卫生行业组织参加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有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详细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按照本地区实质上,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有关制度、规范和详细开展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详细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建设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相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 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在国家卫生计生委详细指导下,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公布质控信息。

  省级和有条件的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建设对应级别、专业的质控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第九条 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临床科室还有药学、护理、医技等部门(以下称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医疗机构需要成立医疗质量管理针对部门,负责本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还有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称二级以上医院)需要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医疗管理、质量控制、护理、医院感染管理、医学工程、信息、后勤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还有有关临床、药学、医技等科室负责人组成,指定或者成立针对部门详细负责平日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需要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详细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医疗质量管理的相关要求,制订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开展;

  (二)组织开展本机构医疗质量监测、预警、分析、考查、评估还有反馈工作,定期公布本机构质量管理信息;

  (三)制订本机构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计划、开展方案并组织开展;

  (四)制订本机构临床新技术引进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开展;

  (五)建立本机构医务工作者医疗质量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的培训制度,制订培训计划并监督开展;

  (六)落实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二级以上医院各业务科室需要成立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组长由科室主要负责人担任,指定专人负责平日详细工作。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医疗质量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二)制订本科室年质量控制开展方案,组织开展科室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三)制订本科室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计划和详细落实措施;

  (四)定期对科室医疗质量进行认真分析和评估,对医疗质量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并组织开展;

  (五)对本科室医务工作者进行医疗质量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标准、诊疗常见及指南的培训和宣传教育;

  (六)根据相关要求报送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需要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人员的培养和考查制度,充分发挥专业人才员在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章 医疗质量保证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需要加强医务工作者职业道德教育,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尊重病人权利,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第十五条 医务工作者需要恪守职业道德,仔细遵循医疗质量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规范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需要根据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需要依法获取执业资质, 医疗机构人力资源配备需要满足临床工作需。

  医疗机构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要求,使用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需要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根据国家有关医疗技术和手术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工作者需要遵守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和临床路径等相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循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需要加强药学部门建设和药事质量管理,提高临床药学服务能力,推行临床药师制,发挥药师在处方审查核验、处方点评、药学监护等合理用药管理方面的作用。临床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用药需要遵守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尊重病人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需要加强护理质量管理,完善并开展护理有关工作制度、技术规范和护理指南;加强护理队伍建设,创新管理方式,持续改善护理质量。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需要加强医技科室的质量管理,建立覆盖检查、检验整个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室内质量控制,配合做好室间质量评价工作,促进临床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需要完善门急诊管理制度,规范门急诊质量管理,加强门急诊专业人才员和技术力量配备,优化门急诊服务流程,保证门急诊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并把门急诊工作质量作为考查科室和医务工作者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需要加强医院感染管理,严格执行消毒隔离、手卫生、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和医院感染监测等规定,建立医院感染的风险监测、预警还有多部门协同干预机制,开展医院感染防控知识的培训和教育,严格执行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需要加强病历质量管理,建立并开展病历质量管理制度,保证病历表达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工作者开展诊疗活动,需要遵守病人知情同意原则,尊重病人的自主选择权和隐私权,并对病人的隐私保密。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医疗服务,需要满足国家有关中医诊疗、技术、药事等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中医医疗质量管理。

  第四章 医疗质量持续改进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需要建立本机构全员参加、覆盖临床诊疗服务整个过程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医疗机构需要严格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质控组织有关医疗质量管理控制工作的相关要求,积极配合质控组织开展工作,促进医疗质量持续改进。

  医疗机构需要根据相关要求,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质控组织及时、准确地报送本机构医疗质量安全有关数据信息。

  医疗机构需要熟练运用医疗质量管理工具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自我评价,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质控组织公布的质控指标和标准完善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有关指标体系,及时收集有关信息,形成本机构医疗质量基础数据。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需要加强临床专科服务能力建设,重视专科协同发展,制订专科发展、建设规划并组织开展,推行“以病人为中心、以疾病为链条”的多学科诊疗模式。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重视人才培养、临床技术创新性研究和成果转化,提升专科临床服务能力与水平。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需要加强单病种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建立本机构单病种管理的指标体系,制订单病种医疗质量参考标准,促进医疗质量精细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需要制订满意度监测指标依然不会断完善,定期开展病人和员工满意度监测,努力改善病人就医体验和员工执业感受。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需要开展整个过程成本精确管理,加强成本核算、过程控制、细节管理和量化分析,持续性优化投入产出比,努力提升医疗资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需要对各科室医疗质量管理情况在现场检查和抽查,建立本机构医疗质量内部公示制度,对各科室医疗质量重要指标的完成情况予以内部公示。

  医疗机构需要定期对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医院管理制度、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方式、专业技术规范等具体内容的培训和考查。

  医疗机构需要将科室医疗质量管理情况作为科室负责人综合目标考查还有聘请任职、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指标。

  医疗机构需要将科室和医务工作者医疗质量管理情况作为医师定期考查、晋升还有科室和医务工作者绩效考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需要强化根据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提升医院信息化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使信息化工作满足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需,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建立完善医疗机构信息管理制度,保证信息安全。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需要对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要求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对收集的医疗质量信息进行及时分析和反馈,对医疗质量问题和医疗安全风险进行预警,对实质上的困难及时采用有效干预措施,并评估干预效果,促进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五章 医疗安全风险防范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者主动上报临床诊疗途中的不良事件,促进信息共享和持续改进。

  医疗机构需要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信息采集、记录和报告有关制度,并作为医疗机构持续改进医疗质量的重要基础工作。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需要建立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需要提升医疗安全意识,建立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完善医疗安全管理有关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加强医疗质量重点部门和重要环节的安全与风险管理,落实病人安全目标。医疗机构需要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完善有关制度,利用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风险分担形式,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制订防范、处理医疗纠纷的预案,预防、减少医疗纠纷的出现。完善投诉管理,及时化解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需要予以配合,不可以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需要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评估制度,可以按照当地实质上情况,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定期在行业内公布评估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质控组织需要重点加强对县级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依托国家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立全国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信息系统,对全国医疗质量管理的主要指标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反馈。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需要依托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信息系统,对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有关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反馈,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进行评价,并达到与全国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信息系统互连互通。

  第四十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需要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激励机制,采用一定程度上形式对医疗质量管理先进的医疗机构和管理人员予以表扬和鼓励,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需要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约谈制度。对出现重要或者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或者没有按要求整改的各级各种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导致严重后果的,予以通报,依法处理,同时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需要将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和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查的重点指标,并与医疗机构校验、医院评审、评价还有个人业绩考查相结合。考查不合格的,视情况对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超过登记范围、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工作、违规开展不允许或者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使用不合格或者未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等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

  (二)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的;

  (三)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致使医疗质量管理混乱的;

  (四)出现重要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隐匿不报的;

  (五)没有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有关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的医师、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执业医师法》、《护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导致严重后果的;

  (二)因为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人抢救和诊治,导致严重后果的;

  (三)未经亲自诊查,出具检查结果和有关医学文书的;

  (四)泄露病人隐私,导致严重后果的;

  (五)开展医疗活动未遵循知情同意原则的;

  (六)违规开展不允许或者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不合格或者未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等开展诊疗活动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没有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下方罗列出来的用语的含义:

  (一)医疗质量:指在现有医疗技术水平及能力、条件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工作者在临床诊断及治疗途中,根据职业道德及诊疗规范要求,给予病人医疗照顾的程度。

  (二)医疗质量管理:指根据医疗质量形成的规律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方式,对医疗服务要素、过程和结果进行管理与控制,以达到医疗质量系统改进、持续改进的过程。

  (三)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工作者在诊疗活动中需要严格遵循的有关制度,主要涵盖:首诊负责制度、三级查房制度、会诊制度、分级护理制度、值班和交接班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急危重病人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危急值报告制度、病历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临床用血审查核验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

  (四)医疗质量管理工具:指为达到医疗质量管理目标和持续改进所采取的措施、方式和手段,如全面质量管理(TQC)、质量环(PDCA循环)、品管圈(QCC)、疾病诊断有关组(DRGs)绩效评价、单病种管理、临床路径管理等。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往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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