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转服务意识内容是什么,纪检工作三转后不参与

三转服务意识内容是什么,纪检工作三转后不参与

三转服务意识内容是什么?

“三转”服务意识是指十八大后中央纪委部署在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开展的“转职能、转方法、转作风”活动。

根据三转要求,纪委书记不分管其他业务后,有人认为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很空,没事干了,你是咋看的?

这个问题我觉得是职责上的明细和明确,不存在空不空的问题。我觉得应该从以下哪些方面理解和认识:

第一,明确“三转”详细要求。“三转”是一个政治学术语是纪检监察专用语。即"转职能、转方法、转作风"。一是转职能,明确定位,突出职责主业,理清责任;二是转方法,抓住重要,创新工作方式;三是转作风,自我监督,摆正位置,廉洁自律。

其次,弄了解“三转”的目标。纪检监察机关是一个监督机构,假设纪委书记分管其他业务,一是存在精力用不到纪委工作上,存在兼顾不到位的问题,更有甚者出现:“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的问题;二是分管其他业务,就是其他业务的详细开展者,其实就是常说的“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存在监督不到位,不公正的问题,出现监督上的缺位和不合理。

第三,明白纪委工作职责定位。每个职位都拥有它的职责和定位,纪委书记和纪检组长都拥有自己的工作定位和职责。例如说,常常对党员进行遵循纪律的教育;对党员和干部履行职责、行使公权力进行监督,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开展谈话提醒和开展批评教育;检查和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党规、党纪;办理各自不同的违纪案件,处理各自不同的案件线索;保证党员的权利落实等等。

第四,处理好虚及实的关系。这是一个认识问题。一是有人觉得负责工程建设、 项目开展就是实,开展教育、培训、管理是虚,只可以说明认识上的不够和偏差。常言说“岗位不一样,服务一样“,二是有的给人的印象虚和空的事情,只要仔细去做,还是可以做得实实在在。如此说教育,表面给人的印象是作人的工作,准确一点说就是作思想上的工作,短时间没有明显的成效,衡量起来不是不可以够摸得着,看得见,假设用一个特定时间段来衡量就显而易见了,从一个单位的干部精神面貌、文明程度、工作作风看,就可以够看到这个单位的培训教育搞得如何。

第五,理清有事干与没事干。干事,早一点就是干,反映在干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常言说:”不怕没事干,就怕不干事。“实际上根据职责要求,要干的事情特别多,只要仔细了,积极了,就不会存在没事干的问题。

综合上面所说得出,唯有分工、分管不一样,唯有多与少,没有空不空;干事与不干事重要原因是看去干和不去干的问题,没有没事干的问题,干好某一项、某一件、某一点事就是有工作可干有事可干。

以上仅代表个人观点,未必准确,不妥之处还请广大点评。

监督执纪问责办法?

第一条 为逐步递次推动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法、转作风,落实纪委监督责任,深化监督者主动接受监督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和《襄阳市党政机关治庸问责暂行办法》,根据纪检机关和监察机关合署办公的职能定位,结合我市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派出(驻)纪检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纪委监督责任,主要是指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的“三项任务”、“五项常常性工作”,涵盖帮助同级党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非常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相关规定和制度,作出有关维护党纪的决定;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证党员的权利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因不履行或错误履行监督责任,导致重要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开展问责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班子成员的问责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对派出(驻)纪检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由派出(驻)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对大多数情况下纪检监察干部的问责由其所在纪检监察机关开展。

第六条 问责坚持依法依纪、从客观实际出发、权责完全一样、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存在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开展问责:

(一)帮助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力,监督考查流于形式,责任追究不到位,不认真向上级反映情况的;

(二)待遇上级领导干部纪检监察机关工作部署和要求落实不力,缺少大局意识,敷衍塞责或决策失误,导致工作贻误的;

(三)发现同级党委及其班子成员存在违纪违法问题,不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

(四)对所管辖地区(单位)疏于管理、监督不力,致使不正之风、侵害群众利益问题频发多发,经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指出后,仍不抓不管的;

(五)所管辖地区(单位)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突出,存在压信不办、压案不查情况,且问题长时间得不到有效处理的;

(六)对所管辖地区(单位)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中产生的苗头性问题不及时制止,失察失管,或包庇护短、有责不究、执纪不严的;

(七)不仔细落实“三转”要求,直接参加应由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的事项,或对执法监督部门错误履行职责开展“再监督”不力的;

(八)不仔细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迟报、漏报、误报、隐瞒不报、拒报工作情况的;

(九)其他因不履行或错误履行监督责任,导致重要损失或恶劣影响,需追究责任的。

第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派出(驻)机构存在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开展问责:

(一)没有按照《襄阳市纪检监察机构派出(驻)改革工作开展方案》有关规定和要求,不履行或错误履行职责的;

(二)待遇上级领导干部纪检监察机关工作部署和要求落实不力,缺少协调配合或敷衍塞责,导致工作贻误的;

(三)所联系(驻在)单位党委(党组)及其班子成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存在严重问题,但不制止、不纠偏、不上报,不及时提出整改建议的;

(四)所联系(驻在)单位干部作风建设、廉洁自律等方面问题比较突出,且长时间得不到处理,有责不究、执纪不严,存在压信不办、压案不查情况的;

(五)对所联系(驻在)单位监督滞后,没来得及时发现廉政风险隐患,致使问题多次出现或酿成大错的;

(六)未仔细落实“三转”要求,存在越位情况,影响正常执纪监督工作开展的;

(七)不仔细执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迟报、漏报、误报、隐瞒不报、拒报工作情况的;

(八)其他因不履行或错误履行监督责任,导致重要损失或恶劣影响,需追究责任的。

第九条 纪检监察干部存在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开展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有意或恶意拖延、相互推诿,存在庸懒散软情况,致使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二)不仔细执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迟报、漏报、误报、隐瞒不报、拒报工作情况的;

(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仔细执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公务接待制度的;

(四)没有按照信访线索处置集体研究办法,未经同意私自处置信访举报线索,私自扣压、处理或存放信访件,或有意或恶意向被举报人泄露举报内容或举报人情况的;

(五)对信访件反映的重要问题不能及时筛选登记,该办理不办理,该转办不转办,该督办不督办的;

(六)对上访群众谩骂敷衍、态度恶劣,或对署实名举报不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的;

(七)受理案件线索后,无正当理由,压案不查,选择性办案,或私自与涉案人员接触,跑风漏气,泄露案情的;

(八)案件调查中,有意或恶意夸大或变小案情,或帮涉案人规避调查,办“人情案”的;

(九)在案件调查途中,发现其他涉嫌违纪违法线索,不报告、不处理,或谎报、虚报案件事实的;

(十)未经批准未经同意私自调查案情,私自收缴、暂扣被调查人财物,或借办案之机,为自己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不依照相关规定追缴、清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款物,或在追缴、清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款物中以自己是职权干违法乱纪之事,吃拿卡要的;

(十二)案件审理中产生重要失误,导致案件主要违纪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对案件作出错误处理的;

(十三)纠风、执法等专项检查中,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理,或有意或恶意为责任人隐瞒错误、开脱责任的;

(十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不正之风的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弄虚作假,致使问题再次出现的;

(十五)对群众投诉、媒体曝光的不正之风和执法不公等问题,没来得及时调查处理的;

(十六)治庸问责、纠风治乱等明察暗访活动中,跑风漏气,向暗访对象通风报信,或未经同意私自恶意修改检查结果的;

(十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查、政风行风评议、纪检监察机关绩效考查等专项检查考评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或打“人情分”,影响干预测评结果的;

(十八)专项清理和检查中有意或恶意漏项,或降低工作标准,致使清理不彻底,监管不到位的;

(十九)在执纪监督途中,利用职务便利,索要、收受被监督检查对象的礼品礼金,或接受、参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监督检查的宴请及各自不同的消费娱乐活动的;

(二十)其他因不履行或错误履行监督责任,导致重要损失或恶劣影响,需追究责任的。

第三章 问责方法

第十条 凡产生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情形,需追究责任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视其行为性质、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按下方罗列出来的方法开展问责:

(一)通报批评;

(二)诫勉谈话;

(三)调离岗位;

(四)停职检查;

(五)免职;

(六)责令辞职;

(七)辞退或者解聘。

以上追责方法可以独自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 开展问责应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派出(驻)机构存在问责情形的,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开展问责。

第十二条 对问责对象存在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岗位、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责令辞职处理。

第十三条 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问责:

(一)主动采用措施,有效不要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还主动担负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从轻或减轻情节。

第十四条 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节之一的,需要从重或加重问责:

(一)一年内产生2次以上(含2次)被问责的;

(二)干扰、阻碍、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不配合调查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从重或加重情节。

第十五条 受到问责的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取消当年考查评优和评选各种先进的资格。

第十六条 受到问责,同时需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七条 问责工作在市纪委常委会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干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

第十八条 问责开展机关对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开始问责程序:

(一)因群众举报和上访反映,经调查属实需问责的;

(二)在各项执纪监督检查中,发现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严重问题,需要问责的;

(三)上级批示、上级机关督办或其他部门移送,经调查属实需问责的;

(四)新闻媒体曝光的;

(五)其他需问责的。

第十九条 问责开展程序

(一)受理。问责开展机关授权干部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处理涉及本办法第二章所列问责情形的相关线索。

(二)调查。经问责开展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成立调查组对线索反映的问题开展调查核实,并撰写调查报告,向纪委常委会作专题报告。对调查属实的,开始问责程序;对调查不属实的,及时对当事机关或当事人予以澄清。

(三)处理。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班子成员的问责,由上级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派出(驻)纪检监察机构及纪检监察干部的问责由本级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需要充分听取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还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需要予以采纳。

第二十一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本级纪委常委会及其干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接到书面申诉后,纪委常委会及其干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纪委(纪工委)、监察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那天起施行。

四种形态和三个规定的认识?

四种形态”为:

第一种: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常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第二种: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相当大一部分。

第三种: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要职务调整需要是少数。

第四种: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核查验的只可以是极极少数。

怎样理解党组织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第一,“四种形态”的详细内容中,不管是党内关系正常化,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还是组织处理,党纪处分,乃至立案审核查验,都是管党治党的平日工作,都要由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党委来领导决定和组织开展。其次,我们党实行党管干部原则,党组织负责选拔、任用和管理干部。管理本身就包含着监督,其实就是常说的说,党组织既要选准用好干部,也要把干部管严看住,为人“戴帽”时不愿当配角,给人念紧箍咒甚至“摘帽”时也一定要当主角。再则,《党章》第七条规定,党组织一定要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因为这个原因,把控掌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党委职责的应有之义是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详细化。

不可以把全面从严治党基本上相当于反腐败。从严治党要靠纪律管全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路径和方式。党组织要运用“四种形态”,把管党治党落到平日工作中,了解干部情况要多问多听多看,听到反映就及时打电话号码问一问,或者当面谈一谈,随时提醒告诫;当干部获取成绩时,对存在的缺点不迁就纵容,督促其立行立改;当产生苗头性问题时,综合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各种方法,让他猛警醒、刹住车。以纪律人是治病救人,而不是整人害人,既有严肃凛然的刚性一面,也相关心爱护的温情一面,这才可以适应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

“两个责任”是统一的整体,主体责任要真真切切担当,监督责任也一定要履行到位。针对纪委来说,从“三转”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说明了定位更准确、职责更集中、工作标准更清晰。

中央纪委从党章对纪委职责的相关规定出发,提出“三转”,要求纪委集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之职。

“三转”以清理议事协调机构开端,剑指纪委职能泛化、工作发散等问题。后来又明确,纪委不是党内的公检法,第一要“盯违纪”而不是只“查违法”,“三转”就要冲着管住纪律的方向去深化。与之相适应,纪委要转变执纪方法,转向抓早抓小,动不动则咎,把纪律和规矩挺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最前沿。

“四种形态”的新概括,反映出对纪律检查工作规律的把控掌握更进一步,将引导“三转”向纵深逐步递次推动。纪委要紧跟“四种形态”,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在线索处置、立案审核查验、执纪审理、纪律处分等工作的整个过程、任何一个环节,都要以纪律为尺子。这是对纪委职责定位的再集中再深化,为纪检监察工作提供了更明确详细的详细指导。

三个助力详细是指?

陕西纪委发布落实“三个助力”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开展方案。

“三个助力”,即要求整个省各级纪检机关,进一步深化“三转”,把助力精准扶贫脱贫、助力生态环境保护、助力市场环境规范作为切入点,以监督执纪问责的实质上成效,为整个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保证。省纪委要求对三个领域存在的违纪问题加大查处力度,对履行“两个责任”不力的严格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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