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工程碰见困难,怎么写工程困难报告? 先讲解工地的工程信息,然后阐明不可以正常施工碰见的问题,什么事情影响下一步施工,工期问题,材料问题,现场环境的问题 报告格式可按你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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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讲解工地的工程信息,然后阐明不可以正常施工碰见的问题,什么事情影响下一步施工,工期问题,材料问题,现场环境的问题 报告格式可按你准备接收你报告那一方公司的报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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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现重要事故后施工单位一定要在时内书面报告这是因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规定,施工单位出现重要事故后时内需要报告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该注意的是,在报告的途中,一定要要描述事故出现时间、地址位置、因素、经过、损失等必要情况,并认真报告事故途中的各方责任和处理情况,还有采用的应急措施、防范措施和事故排查情况等内容
按照我所了解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施工单位出现重要事故需要在2小时内向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这个规定可能会因不一样国家或地区的法规、标准和行业规定而带来一定不一样,但大多数情况下都会强调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提交书面报告。
这个规定的制定主要是为了及时通报重要事故出现情况,使相关部门和人员可以迅速采用应对措施,减少事故损失。在出现重要事故后,施工单位应该及时进行初步调查,明确事故因素和责任,并及时向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告。
书面报告内容一般应涵盖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的因素和责任、事故对施工工程和环境的影响还有事故后采用的应对措施等方面的信息。这些信息针对事故的调查、责任的认定还有类似事件的预防都很重要。
除了在出现重要事故后的报告程序外,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这一长期过程中还应该注重事故的预防和管理。比如,建立科学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采用一定程度上的安全措施等,以此最大限度地保证工程建设的安全和质量。
在工程建设中,施工单位出现重要事故需要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这是因为随着建设工程规模的渐渐扩大,人员、设备和物资的投入越来越高,建筑工程事故的危害性也越来越大。及时报告可以促进事故处理程序的开始,保证施工安全;同时也为工程建设这一长期过程中的经验总结提供了必要的数据支撑。需要大家特别注意的是,施工单位需要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对出现的事故进行具体的记载与分析,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上报有关情况。这样才可以有效防范事故的出现和重复。同时,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还促进促进施工单位内部管理机制的完善。
施工进度汇报的目标是施工进度控制。
全部施工项目都拥有计划工期,在施工合同中,都会有工期约定。要达到计划工期或者合同工期,就一定要进行工期控制。定期汇报施工进度,可以为决策者提供工期控制的重点参考依据。此外进度汇报也是下一步各项施工计划具体安排的依据。
按照工程施工顺序进行报告。如以大厦开建作为例子:地基确定范围,地下排水管线铺设多长,基础以上圈梁柱子各做到几层,主体砌墙第几层室内管线铺设情况等等都是施工量的报告施工量务求真实可靠,精选整理提供决策者掌握并熟悉进度,有序具体安排进展,以此对项目有预见性。
按总包单位的要求来报已经顺利完成的工程量。看看报价表。上面有工程量。那项完成的就报上去。完成部分的。打个百分比,报上去,并记录一下报了多少,下次报时间就有底了,不要超报或最后少报了。格式可以采取报价的格式。但表的名称要改成已经顺利完成工程量表。
1、工程量的事情不是说施工单位想怎么报都可以的,一定要和甲方进行核实才可以,假设不经过甲方的核实,甲方也不会给他们付钱的,这些事情都是需用双方签署的合同作为根本的依据,合同上一定会约定工程量。
2、工程量项目经济管理、工程造价控制是基本建设的核心任务,正确、迅速的计算工程量是这一核心任务的首先工作,工程量计算是编制工程预算的基础工作,具有工作量很大、麻烦、费时、详细等特点,约占编制整份工程预算工作量的50~百分之70,而且,其精确度和快慢程度将直接影响预算的质量与速度。改进工程量计算方式,针对提升概预算质量,加速概预算速度,减轻概预算人员的工作量,提高审查核验、审定透明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时间、地址位置、砼浇捣的部位。
2、现场施工准备情况、备用震动棒、应急照明等 3、检查砼的配合比单、砂石水泥等原材料的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考研复试报告。4、试块的留置、塌落度有检查 5、复核砼表面标高是不是到位。通过接线检查的。6、监理发现的问题:在后浇带的地方,砼震捣是不是到位了、止水带位置对不对、有无损坏等。有无向砼车内私自加水的事。钢筋是不是踩踏沉下去了等等。7、现场有无看模看钢筋的人员,要处理应急事情。如爆模、雨棚的钢筋踩沉下去了啊。8、4根砼边柱浇捣好后,应该及时检校一下,调整偏差啊。开工报告施工单位意见应请看下方具体内容在内容框中填写,本项目施工方案已经报批,施工人员机具已都到场,施工水电路已都就绪,施工材料已到场,施工资金已落实,特此申请项目开工。
施工管理报告编制人大多数情况下是甲方及建设单位,也可由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施工管理报告主要涵盖工程概况,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施工途中出现的问题。已经完美的达成了工作量负荷的工程量等等。当然一部分建筑公司也要求项目部项目部编制施工管理报告,向总公司进行报备。
施工管理报告大多数情况下由技术总工程师编制,项目经理审批,报公司和建设单位备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相关活动及开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一定要遵循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单位,一定要遵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担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逐步递次推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需要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向相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相关部门或者单位需要及时提供。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可以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可以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需要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可以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满足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需要提供建设工程相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需要自开工报告批准那天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需要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对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需要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方罗列出来的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开展爆破作业的,需要遵循国家相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需要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需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用措施保证各种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致使生产安全事故的出现。
设计单位需要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详细指导意见。
采取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需要在设计中提出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需要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需要审核查验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不是满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开展监理途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需要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需要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需要及时向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担负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需要根据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需要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需要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署租赁协议时,需要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不允许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高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一定要由具有对应资质的单位担负。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高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需要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高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结束后,安装单位需要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高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一定要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高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需要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需要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获取对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担负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需要由获取对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标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按照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认真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需要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可以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需要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在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需要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需要马上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需要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需要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担负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需要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致使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担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一定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经过针对的安全作业培训,并获取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才可以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需要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方罗列出来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很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开展,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很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核查验。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很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需要对相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具体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需要在施工现场通道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入口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一定要满足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需要按照不一样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用对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需要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担负,或者根据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需要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需要满足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需要满足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可以在暂时还没有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需要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需要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导致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需要采用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需要遵循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施工现场采用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需要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需要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入口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通道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需要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法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马上停止作业或者在采用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需要遵循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需要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检查核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一定要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对应的资料档案,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高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需要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委托具有对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才可以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需要经有对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需要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高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那天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需要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要经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考查合格后才可以任职。
施工单位需要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一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纪录写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查不合格的人员,不可以上岗。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需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查不合格的人员,不可以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需要对作业人员进行对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需要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那天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开展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开展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需要将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在审查核验发放施工许可证时,需要对建设工程是不是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核查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可以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不是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核查验时,不可以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用下方罗列出来的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相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偏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马上排除;重要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途中没办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详细开展。
第四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详细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需要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需要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需要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出现重要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出现生产安全事故,需要根据国家相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认真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出现事故的,还需要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认真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 出现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需要采用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移动现场物品时,需要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好好保存相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能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相关资料报送相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重要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导致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对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导致重要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导致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一)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取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没有在设计中提出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导致重要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导致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查验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没来得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没来得及时向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能注册;导致重要安全事故的,终身不能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没有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导致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高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导致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高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相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用措施,因而出现重要伤亡事故或者导致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规定,施工单位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处以罚款;导致重要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查不合格即从事有关工作的;
(三)没有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没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入口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没有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高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不允许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导致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规定,施工单位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重要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相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具体说明的;
(二)未按照不一样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用对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暂时还没有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导致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用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导致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规定,施工单位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导致重要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导致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检查核验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高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对应资质的单位担负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高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导致重要安全事故、重要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导致重要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根据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结束或者受处分那天起,5年内不可以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获取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还是没有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七十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往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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