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转所有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登记规定最新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转所有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登记规定最新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转全部何规定?

  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转所工作,保证注册会计师正常、合理流动,维护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2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事宜。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或离开原会计师事务所加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需要办理转所手续。  注册会计师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与分所(含分所与分所)当中改变时,其注册会计师关系的变更,按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办理。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需要故将他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分所。有情况特殊不可以将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分所的,需要报分所所在地注协备案。  第四条 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不可以申请转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这个时间段,负责清算工作的该所股东(合伙人)代表。  (二)因执业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等部门检查、调查,检查或调查结论未下达以前。  (三)原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拟成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合伙人)时,暂时还没有办理完成股权转让(退伙)手续的。  (四)受暂停执业处罚这个时间段的。  (五)地方注协规定不可以转所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申请转所,需要根据与转出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转出所)签署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约定,办理财务、业务等方面的交接事宜,仔细在内容框中填写“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附表1,以下简称《转所申请表》)。  注册会计师为转出所股东(合伙人)的,还需要办理股权转让(退伙)手续。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需要先将《转所申请表》送转出所,转出所同意的,需要由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该所其他负责人(以下简称主任会计师)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转出所公章。转出所不一样意的,需要说明理由。主任会计师授权该所其他负责人签署转所意见的,应将授权文件报所在地注协备案。  会计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及股权转让(退伙)手续的,注册会计师可以向所在地注协提出书面投诉。地方注协接到注册会计师投诉后,需要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  自地方注协调解那天起满1个月,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还是没有达成完全一样的,除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地方注协可以直接为注册会计师办理转出手续。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纠纷,由有关当事人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等法律途径处理。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需要将经转出所同意的《转所申请表》送转入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转入所);具有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注册会计师,需要将《转所申请表》暂存在转出地注协,待新所设立或确定转入所后,再将《转所申请表》送转入所。  转入所同意的,需要由主任会计师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转入所公章。  在分所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其转出或者转入,经会计师事务所授权,可由分所负责人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分所公章。会计师事务所应将授权文件报分所所在地注协备案。  第八条 在转入所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注册会计师需要持经转出所和转入所签章同意的《转所申请表》、注册会计师证书,在所在地注协办理转所手续。  注册会计师跨省级行政区域转所时,需要在转入所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在转出地注协办理转出手续;并在转出地注协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在转入地注协办理转入手续。  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含合并、分立后新设)的注册会计师,需要自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那天起60日内,办理完成转入该所的手续。被吸收合并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应自合并协议正式生效那天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注册会计师的转所手续。  超越上面说的规定期限的,转入所签署的意见失效,注册会计师需要经转入所重新确认。  第九条 地方注协应对转所申请人提交的《转所申请表》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核查验,对没有按规定在内容框中填写《转所申请表》的,需要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详细内容。必要时,地方注协可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供《转所申请表》中具体内容的证明材料。  针对《转所申请表》的具体内容齐全或者申请人根据要求补正具体内容的,地方注协需要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本规定另有规定者除外),在《转所申请表》、注册会计师证书上盖章并签署意见。  第十条 因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需批量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的,可以简化有关手续。详细程序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向地方注协申请,跨省级行政区域转所的,需要先向转出地注协申请,再向转入地注协申请;  (二)会计师事务所提交“注册会计师批量转所、迁移汇总表”(附表2,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汇总表》)、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有关协议或决议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  (三)地方注协同意的,需要在《注册会计师汇总表》及注册会计师证书上签署有关意见。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迁移的,需要自迁入地财政部门下达批准文件那天起30日内,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办理注册会计师的迁出、迁入手续。详细程序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向迁出地注协申请,同时提交《注册会计师汇总表》、迁入地财政部门批准迁入文件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迁出地注协同意后,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将上面说的材料提交迁入地注协;  (三)地方注协需要在《注册会计师汇总表》及注册会计师证书上签署有关意见。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之一时,需要将《转所申请表》暂存转出地注协,注册会计师关系转为该协会代管:  (一)拟成为新设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的。  (二)已办理完转出手续,目前还没有其他事务所同意转入的。  (三)地方注协觉得可以代管的其他情形。  由地方注协代管的注册会计师,其注册会计师关系保留1年。超越1年还是没有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地方注协应撤销其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注册会计师离开会计师事务所,不可以再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在为注册会计师办理有关人事改变手续或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时,可以在20个工作日内向地方注协书面报告并上交该注册会计师证书。地方注协需要按有关规定注销注册,收回其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对《转所申请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地方注协觉得必要时,可对《转所申请表》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检查,针对弄虚作假的,地方注协应予通报批评;满足撤销、注销注册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提出转所申请至转出地注协办理这个时间段,暂时还没有离开转出所的,经转出所同意可以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  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未办理结束时,不可以在转入所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地方注协在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时,需要同时在会计行业管理网(

www.acc.gov.cn

)中完成转所操作。地方注协在批准注册会计师转所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cmis.cicpa.org.cn)中录入注册会计师转所情况。  第十七条 地方注协应将注册会计师转所信息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告信息。具有第六条第三款情形的,地方注协应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有关事由,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发布。  第十八条 《转所申请表》及其他附件需要至少保存二年。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那天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发的《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的暂行规定》(会协字[1995]101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转全部关问题的答复》(会协字[1998]369号)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具有股东(合伙人)身份的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转为非执业会员等相关事宜的批复》(会协[往年]68号)同时废止。

会计师事务所登记规定?

一、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应报财政主管机关审核查验批准,并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未经核准登记,不可以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从事活动。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根据相关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登记管理。对不满足登记条件的全部不能登记。会计师事务所除从事会计业务外,不可以从事其它与会计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会计师事务所的专职从业人员一定要在8人以上,这当中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不可以少于5人。会计师事务想有固定的办公地址位置,未经核准变更登记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迁址。

三、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应按企业法人设立分支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大多数情况下应该从严控制。在登记时应提交财政主管机关批准成立分支机构的文件。分支机构需要有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其他专职人员。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分所,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受理会计业务、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或出具审计及验资报告;其人、财、物由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管理,并担负对应的责任。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财务证明文件一定要真实准确。针对提供虚假证明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予制止,同时通报相关机关或部门,并可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六)款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规定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单位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针对经教育、制止和处理仍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拒绝监督检查的行为进行处罚,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针对提供虚假证明,情节严重,导致恶劣影响的,应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年检验。对不按期参与年检,或者长时间不开展经营活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规定》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规定施行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针对以收取分支机构管理费为收入,不直接从事会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限期改正。

根据财政部规定,通过清理整顿,凡是没有列入清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全部不可以继续从事会计业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限期要求其办理注销登记;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办的,应吊销其营业执照。

六、本通过下发前已经设立的不满足本公告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按本公告的精神进行整顿和纠偏。

七、会计师事务所的主办单位,应加强对所属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监督,并帮助相关行政机关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八、有会计业务的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参照本公告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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