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工作条例,湖北省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全文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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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查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推动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带头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完善干部考查评价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考查工作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成效、作风表现等所进行了解、核实和评价,从而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依据。

考查方法主要涵盖平日间考查、年考查、专项考查、任期考查。

第三条 考查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详细指导,贯彻落实新时代党建工作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眼于达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突出考查贯彻党中央重要决策部署,统筹逐步递次推动“五位一体”整体布局和协调逐步递次推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新发展观念的实质上成效,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管束并重,奖勤罚懒、奖优罚劣,改变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培养讲担当、重担当、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鲜明导向。

第四条 考查工作坚持下方罗列出来的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事业为上、公道正派;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客观全面、简单方便有效;

(六)考用结合、奖惩分明。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考查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工作部门或者相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含正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含正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或者相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需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发挥表率作用,带头接受高标准严格考查。

第二章 考查内容

第七条 领导班子考查内容主要涵盖:

(一)政治思想建设。全面考查领导班子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提高“四个意识”,做到“四个服从”,遵循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情况;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坚定理想信念,坚定“四个自信”,不忘初心、牢牢的记在心里,不能忘了使命的情况;坚持民主集中制,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发现和处理自己问题,打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的情况;践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贯彻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培养正确选人用人导向的情况。

(二)领导能力。全面考查领导班子适应新时代要求、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完成目标任务的能力,重点了解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

(三)工作实绩。全面考查领导班子政绩观和工作成效。考查政绩观,主要看是不是恪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观念是否具有“功成没有必要在我”精神,以造福人民为最大政绩,真正做到对历史和人民负责。考查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的工作实绩,需要看全面工作,看推动本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处理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满足人民越来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的情况和实质上成效。考查其他领导班子的工作实绩,主要看全面履行职能、服务大局和中心工作的情况和实质上成效。注重新再来考核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落实新时代党建工作总要求、抓党建工作的实绩。

(四)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考查领导班子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持之以恒正风肃纪,逐步递次推动反腐败斗争等情形。

(五)作风建设。全面考查领导班子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为群众排忧解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情况;结合实质上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提高人民取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情况;深入改进作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际上施细则精神,反对“四风”尤其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情况;从客观实际出发,真抓实干,察实情、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的情况。

第八条 领导干部考查内容主要涵盖:

(一)德。全面考查领导干部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考查领导干部的政治品质,重点了解坚定理想信念、对党忠诚、尊崇党章、遵循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完全一样等情形。考查领导干部的道德品行,重点了解坚守忠诚老实、公道正派、从客观实际出发、清正廉洁等价值观,遵循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等情形。

(二)能。全面考查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尤其是应对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途中的政治能力、专业素养和组织领导能力等情形。

(三)勤。全面考查领导干部的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重点了解发扬革命精神、斗争精神,坚持“三严三实”,勤勉敬业、恪尽职守,仔细负责、紧抓快办,锐意进取、敢于担当,艰苦奋斗、甘于贡献等情形。

(四)绩。全面考查领导干部坚持正确政绩观,履职尽责、完成平日工作、担负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要考验的情况和实质上成效。考查党委(党组)书记的工作实绩,第一看抓党建工作的成效,考查领导班子其他党员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需要加大抓党建工作的权重。

(五)廉。全面考查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政治责任,遵循廉洁自律准则,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际上施细则精神,秉公用权,培养良好家风,以自己为先锋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反对“四风”和特权思想、特权情况等情形。

第九条 详细考查内容的确定一定要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及时调整优化。

第十条 落实新发展观念,突出优质发展导向,构建推动优质发展指标体系,改进推动优质发展的政绩考查,因地制宜合理设置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查指标和权重,突出对打好重点任务攻坚战的考查,加强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证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动创新发展、加强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工作的考查,加大安全生产、社会稳定、新增债务等管束性指标的考查权重。

第十一条 坚持从实质上出发,实行分级分类考查。考查内容需要反映不一样区域、不一样部门、不一样类型、不一样层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点。

第十二条 按照不一样岗位职责要求,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担当不作为的详细情形和评价标准,推动工作落实和担当尽责。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可量化、能定责、可追责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还有岗位职责规范,作为确定考查内容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平日间考查

第十四条 平日间考查是对领导班子平日运行情况和领导干部一贯表现所进行的常常性考查,及时肯定鼓励、提醒纠正。

第十五条 平日间考查需要突出重点。

考查领导班子的平日运行情况,重点了解政治思想建设、执行民主集中制、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科学决策、完成重点任务和反对“四风”等情形。

考查领导干部的一贯表现,重点了解政治态度、担当精神、工作思路、工作进展,尤其是对待是与非、公与私、真与假、实与虚的表现等情形。

第十六条 平日间考查主要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平日管理进行,可以采用下方罗列出来的途径:

(一)列席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要工作会议,参与重要工作活动等;

(二)与干部自己或者知情人谈心谈话,到所在单位听取干部群众意见;

(三)开展大数据细分研究走访、专题调查、现场观摩等;

(四)结合党内集中学习教育、纪委监委平日监督、巡视巡察、工作督查、干部培训等进行深入了解;

(五)其他一定程度上方式。

第十七条 平日间考查可以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形成考查结果。考查结果可以采取考查报告、评语、等次或者鉴定等形式确定。

第十八条 建立平日间考查工作档案,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作为了解评价领导班子平日运行情况和领导干部一贯表现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年考查

第十九条 年考查是以年为周期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综合性考查,大多数情况下在每一年末或者第二年初组织开展。

按照工作需,各级党委(党组)每一年可以选定部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重点考查。

第二十条 年考查大多数情况下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总结述职。召开会议,领导班子总结报告全年工作,领导干部进行个人述职。

(二)民主测评。按照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查内容的要求设计测评表,由参与民主测评的人员在内容框中填写评价意见。参与测评的人员范围,根据知情度、关联度、代表性原则,结合实质上确定。

(三)很小一部分谈话。与领导班子成员、有关干部群众还有其他需参与的人员很小一部分谈话了解情况。

(四)了解核实。按照需采用查阅资料、采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实地大数据细分研究等方法,核实考查对象相关情况。

(五)形成考查结果。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考查结果并及时反馈。

当年开展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换届考察、巡视巡察的,年考查可以结合实质上一定程度上简化程序。

按照工作需和实质上情况,对公共服务部门和窗口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可在一定范围内听取公众意见。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年考查结果大多数情况下分为优秀、良好、大多数情况下、较差4个等次。领导干部年考查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

优秀是指综合表现突出,出色履行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圆满地完成了年工作任务,成绩显著。

良好、称职是指综合表现好,仔细履行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很好地完成了年工作任务。

大多数情况下、基本称职是指综合表现勉强达到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或者在某个方面存在明显不够、有很大问题。

较差、不称职是指综合表现达不到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或者在某个方面存在严重问题、产生重要错误。

各级党委(党组)需要结合实质上,制定考查等次详细评定标准。

第二十二条 担任多项职务的领导干部,大多数情况下在担负主要工作职责的单位进行考查,对兼任的其他工作以一定程度上方法具体分析。

新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根据现任职务进行考查,注意了解在原任职岗位的工作情况。

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在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查,其交流任职前的相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援派或者挂职锻炼的领导干部,由当年工作半年以上的地方或者单位进行考查,以一定程度上方法听取派出单位或者接收单位的意见。

本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越半年的领导干部,参与年考查,无法确定等次。

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核查验调查暂时还没有结案、受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其年考查根据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 专项考查

第二十三条 专项考查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完成重要专项工作、担负急难险重任务、应对和处置重要突发事件中的工作态度、担当精神、作用发挥、实质上成效等情形所进行的针对性考查。

按照平日间掌握并熟悉情况,对表现突出或者问题反映有点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可以进行专项考查。

第二十四条 专项考查大多数情况下需要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明确考查对象、考查内容指标、程序步骤和工作要求等。

(二)听取考查对象的总结汇报。

(三)了解核实。采用查阅资料、实地大数据细分研究、舆情分析、很小一部分谈话、民主测评等方法,核实印证相关情况,必要时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审计、信访等部门了解情况。

(四)形成考查结果。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出评价。

第二十五条 专项考查结果可以采取考查报告、评语、等次或者鉴定等形式确定。

第六章 任期考查

第二十六条 任期考查是对实行任期制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一届任期内整体表现所进行的全方位考查,大多数情况下结合换届考察或者任期届满当年考查进行。

任期考查需要突出对完成届期目标或者任期目标情况的考查。

第二十七条 任期考查大多数情况下需要根据总结述职、民主测评、很小一部分谈话、了解核实、实绩分析、形成考查结果等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任期考查结果可以采取考查报告、评语、等次或者鉴定等形式确定。

第七章 考查结果确定

第二十九条 考查结果确定需要加强综合分析研判,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全面、历史、辩证地分析个人奉献与集体作用、主观努力与客观条件、增长速度与质量效益、显绩与潜绩、发展成果与成本代价等情形,注重了解人民群众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真实感受和评价,防止简单以地区生产总值还有增长率排名或者以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得票成绩确定考查结果。

第三十条 平日间考查、年考查、专项考查、任期考查情况需要相互补充印证,坚持考人与考事相结合,注重吸收运用巡视巡察、审计、绩效管理、工作督查、有关部门业务考查、个人相关事项报告查核等成果,把敢不敢扛事、愿不愿做事、有没有可能干事作为识别干部、评判优劣的重要标准,提高考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三十一条 考查结果需要全面准确反映考查对象情况,以考查报告、评语、鉴定等形式确定结果的,需要明确详细肯定成绩和优点,指出问题和不够。

第三十二条 年考查结果以平日间考查结果为基础,年考查优秀等次需要在平日间考查结果好的考查对象中出现。

领导班子年考查优秀等次比例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参与考查领导班子总数的百分之30,领导干部年考查优秀等次比例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参与考查领导干部总人员数量的25%。

领导班子为优秀等次的,其领导成员评为优秀等次的占比可以一定程度上上调,最高不能超出百分之30;领导班子为大多数情况下等次的,其领导成员评为优秀等次的占比不可以超越百分之20,主要负责人大多数情况下不可以确定为优秀等次;领导班子为较差等次的,其领导成员评为优秀等次的占比不可以超越15%,主要负责人大多数情况下不可以确定为称职或者以上等次。

第三十三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考查结果不可以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成效不明显的;

(二)干事创业精气神不够,拈轻怕重、患得患失,不敢直面矛盾、不愿动真碰硬,不担当不作为的;

(三)受到上级党委和政府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的;

(四)工作实绩不突出的;

(五)组织领导能力较弱,年工作目标任务完成不好的;

(六)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不力,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七)其他因素不要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在上级党组织开展的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查工作中,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综合评价等次没有达到到好的,其年考查结果不可以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三十四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领导班子年考查结果需要确定为较差等次,领导干部年考查结果需要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上产生问题的;

(二)不执行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运行状况不好,不可以正常发挥职能作用,领导干部闹无原则纠纷,影响较差的;

(三)责任心差、能力水平低,不可以履行或者不胜任岗位职责要求,依法履职产生重要问题的;

(四)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敷衍塞责、庸懒散拖,作风形象不佳,群众意见大,导致恶劣影响的;

(五)不坚守工作岗位,擅离职守的;

(六)其他因素需要确定为较差或者不称职等次的。

第三十五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途中产生失误错误,经综合分析给予容错的,需要客观评价,合理确定考查结果。

第三十六条 考查对象对考查结果有异议的,可按相关规定提出复核或者申诉。

第八章 考查结果运用

第三十七条 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查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管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推动能上能下,促进担当作为,严厉治庸治懒。

第三十八条 考查结果采用很小一部分谈话、工作通报、会议讲评等方法,从客观实际出发地向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反馈,肯定成绩、指出不够,督促整改,传导压力、激发动力。

第三十九条 依据考查结果,专门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一)领导班子作出重要奉献的,根据相关规定记功、授予称号,给予物质奖励;

(二)领导班子表现突出或者年考查结果为优秀等次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嘉奖;

(三)领导班子运行状况不好、凝聚力战斗力不强、不担当不作为、干部群众意见很大的,需要进行调整;

(四)领导班子年考查结果为大多数情况下等次的,需要责成其向上级党组织写出书面报告,剖析因素、进行整改;

(五)领导班子年考查结果为较差或者连续两年为大多数情况下等次的,需要对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调整。

第四十条 依据考查结果,激励管束领导干部:

(一)领导干部作出重要奉献的,可按相关规定记功、授予称号,给予物质奖励;表现突出或者年考查结果为优秀等次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嘉奖;连续三年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

(二)领导干部年考查结果为称职或者以上等次的,根据相关规定享受年考查奖金、晋升工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

(三)领导干部年考查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的,需要对其进行诫勉,限期改进。

(四)领导干部年考查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

(五)不参与年考查、参与年考查无法确定等次或者年考查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该年不计算为晋升职务职级的任职年限,不计算为晋升工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查年限。

(六)领导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调整。

第四十一条 依据考查结果加强干部教育培养,根据“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对领导干部进行调学调训、具体安排实践锻炼,补齐能力素质短板。对有潜力的优秀年轻干部加强针对性培养。

第四十二条 考查中发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存在问题的,区分不一样情形,予以谈话提醒直至组织处理;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领导干部考查形成的结论性材料,需要存入干部人事档案。

第九章 组织开展

第四十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履行考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职责。

党委(党组)担负考查工作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担负详细工作责任。

第四十五条 考查人员需要具有非常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还有胜任考查工作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知识,公道正派,组织纪律观念和保密意识强。考查人员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实行公务回避。

按照工作需,党委(党组)可以组织建设和派出考查组。考查组组长按照每一次考查任务确定并授权,需要具有很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坚持原则、敢于担当。

第四十六条 实行考查工作责任制。

考查人员需要仔细履行职责,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考查,全面客观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公道公平公正地对待和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考查人员需要在考查材料上签名,对考查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七条 考查工作的组织开展需要严肃仔细、稳妥审慎,注意与平日工作相协调、相促进。按照不一样考查对象和考查任务,改进创新考查方式,充分发扬民主,多到基层干部群众中、多在乡语口碑中听取意见、了解情况,坚持在现场看、见详细事,多渠道、多层次、多侧面了解核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现实表现。

第四十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需要加强考查工作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网络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考查,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四十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需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考查工作与其他业务考查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和督促详细指导,整合考查力量,归并考查项目和种类,严格控制“一票否决”事项,防止多头考查、重复考查。

第十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五十条 考查工作一定要严格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纪律:

(一)不准搞形式、走过场;

(二)不准隐瞒、歪曲事实;

(三)不准弄虚作假;

(四)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五)不准泄露谈话内容、测评结果等考查工作秘密;

(六)不准凭个人好恶评价干部、决定或者改变考查结果;

(七)不准借考查之机谋取私利;

(八)不准干扰、妨碍考查工作;

(九)不准打击报复干部和反映问题的人员。

第五十一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需要正确对待和接受组织考查,认真汇报工作和思想,客观反映情况。

对不根据要求参与或者不仔细配合考查工作,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领导班子年考查结果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领导干部年考查结果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五十二条 对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组织开展考查、考查工作失真失实导致严重后果、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考查工作中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还有对违反考查工作纪律等行为查处不力的,需要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领导成员、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按照情节轻重,依规依纪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根据相关纪律和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十四条 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需要加强对考查工作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仔细受理相关举报、复核、申诉,严肃查处违反考查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对工作部门的相关规定,同时适用于党委和政府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还有其他直属机构。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往年4月7日起施行。1998年5月2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考查工作暂行规定》、往年7月1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考查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此前公布的相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查的相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完全一样的,根据本规定执行。

一、考查目标:旨在全面了解、掌握并熟悉学生干部的综合素质,帮学生干部正确的认识自己,发扬优点,补上来不够,提升工作效率,保证各项工作顺利的开展。

二、考查组组成人员:公共卫生学系分团委书记,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办公室主任。

三、考查对象:学生会成员。

四、考查时间:每学期考查一次,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五、考查等级:90~100分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80分为合格。

六、考查内容:思想作风、文化水平、工作任务及服务态度、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

七、考查方法:由考查小组成员分别评分,以平均分记分。八、考查内容的分值及打分标准:

1、思想作风(10分)采取逐减法,每一个干部、干事的满分为10分,参考《宁夏医学院学生守则》,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2、文化水平(10分)

(1)考试成绩(智育分):采取基本分加减法,基本分7分,智育分在班级前百分之20的加3分;前百分之50的加2分;前百分之60加1分;百分之60以后的不加分。

(2)有全都及格科目:一门不及格的减一分,减完为止。3、工作任务及服务态度(48分)

(1)、本职工作具体安排及完成(10分)

1)每学期没有工作计划扣5分;

2)每学期没有工作总结扣5分;

(2)、工作责任心和态度(4分)

1)责任心强,态度好4分;

2)很强,很好2分;

3)大多数情况下的1分;差的不给分。

湖北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全文?

为进一步规范整个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湖北实质上

本办法适用于整个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还有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大数据细分研究、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详细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1]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需要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整个省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需要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实质上,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详细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需要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

整个省各级党政机关需要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外出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需要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不允许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的大多数情况下性学习交流、考察大数据细分研究,不允许重复性考察,不允许以各自不同的名义和方法变相旅游,不允许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行会议和活动。

第六条

整个省各级党政机关需要建立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并对可以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具体安排。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能接待。国家工作人员不可以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可以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1]

接待单位具体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需要在内容框中填写国内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一并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审批单内容涵盖填写单位、承办部门及承办人、派出单位名称、接待事由、活动具体安排和经费预算等。

第七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可以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可以跨地区迎送,不可以张贴悬挂标语横幅(涵盖电子屏幕显示),不可以具体安排群众迎送,不可以铺设迎宾地毯;地方、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可以参与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员数量,不可以层层多人陪同。接待单位具体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法,需要促进公务活动开展。具体安排外出考察大数据细分研究的,需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可以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八条

国内公务接待活动中,接待住宿需要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相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具体安排,执行协议价格。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具体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可以超标准具体安排接待住房,不可以额外发放洗漱等房间用品。出差人员需要根据差旅费管理相关规定交纳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接待对象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帮助具体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确因工作需,接待单位可以具体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员数量。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员数量不可以超越3人;超越10人的,不可以超越接待对象人员数量的三分之一。工作餐需要供应家常菜,不可以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可以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可以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条

不允许上下级当中、部门或单位当中借各自不同的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不允许接受影响执行公务的吃请。

第十一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需要具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接待单位需要严格根据相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可以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具体安排警卫的,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的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安排警力,尽量变小警戒范围,不可以清场闭馆。

第十二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需要认真在内容框中填写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并由负责人审批。接待清单内容涵盖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报销实行一事一结,接待费报销凭证需要涵盖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和公务接待清单等。接待费资金支付需要严格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需要采取银行支付或公务卡方法结算,不可以以现金方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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